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

合集下载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改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第五章取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区块链助长中国垃圾分类产业基于宁夏银川的案例

区块链助长中国垃圾分类产业基于宁夏银川的案例

1 介绍垃圾分类作为可持续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环节[1]。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日益严峻,城市垃圾总量在以8% ~ 10%的比例逐年递增,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窘境[2],北京、上海等超大型城市的情况尤其严重,对这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居民或政府机构通过回收有用物质减少生活垃圾的处置量,提高可回收物质的纯度增加其资源化利用价值,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行为,是目前破解垃圾困境最有效且最经济的方法[3]。

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不仅可以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而且能有效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区块链助长中国垃圾分类产业:基于宁夏银川的案例Blockchain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waste classificationindustry: a case study of Yinchuan, Ningxia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管理[4]。

目前生活垃圾的无序堆放与低效管理是阻碍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垃圾分类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其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一些新兴技术不断应用于该产业,例如物联网、GiS 和区块链等。

摘要:论文首先论述了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以及该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现状和潜力。

然后,在总结我国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相关困难的基础上,分析区块链技术适用于垃圾分类产业的系列原因。

再后,描述了基于“微视频”的银川市“区块链+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并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实施细则。

最后,从信息保护和运营效率的角度对区块链应用于垃圾分类项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垃圾分类;区块链;绿色积分;信息保护;目标识别与监测文/ 贺亚琼 文 婧 杜欢政Abstract: Firstl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blockchain and its application status and potential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n,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waste classification policy, this paper analyzes a series of reasons why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suitable for the garbage classification industry. Then, it describes the "micro video" based block chain + garbag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Yinchuan City, and introduces the 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the system in detail.Finally,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in garbage classifi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operational efficiency.Keywords: garbage classification; blockchain; green points;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arget recognition and monitoring区块链是一种具有密码学原理的分布式共识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一、背景生活垃圾分类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川市是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之一,面临着垃圾处理和资源管理的巨大挑战。

为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提质增效,银川市制定了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实现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面推行。

2.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降低非可回收物的混入率。

3. 加大资源回收再利用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构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优化垃圾处理工艺。

三、措施1. 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2)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如举办垃圾分类讲座、举办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竞赛等。

(2)利用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垃圾分类理念和操作方法,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

3.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1)修建和改扩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箱,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2)在小区、学校、商场等重要场所设置分类回收箱,方便居民分类投放。

4. 生活垃圾处理(1)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增加垃圾收集车辆和人员,提高垃圾收集频率。

(2)加强对垃圾收集和转运过程中的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垃圾不外溢并避免二次污染。

5. 资源回收再利用(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处理。

(2)加大对可回收物再加工处理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发展生物质废弃物利用和能源回收技术,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6.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1)加大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建立完善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分类情况和问题,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机制1. 组建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日常监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1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环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装饰维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混凝土罐车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设、住房保障、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投诉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汇编垃圾处理行业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走向直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图表1: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1图表2: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2图表3: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3图表4: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4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2018-2036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

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2016年8月1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腐肉、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生活垃圾,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11【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3年正月1日施行。

2002年11月11日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8•【文号】国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18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宁交办发〔2017〕328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328号厅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机发〔2017〕126号)要求,为切实推进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好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落实。

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3.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目录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机发〔2017〕126号)要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目标,不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发挥好机关公共节能在交通运输系统中节约能源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管理规范、运转顺畅、处理有效”的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发挥机关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之前,启动综合办公大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18日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日常监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保、农牧、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垃圾分类政策,促进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垃圾污染和资源浪费。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制度:一、垃圾分类指南1.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品。

2.有害垃圾:包括电池、灯泡、荧光管、过期药品等有害物质。

3.湿垃圾:包括食材残余、食品包装袋、餐巾纸等湿性废弃物。

4.干垃圾:包括废弃纸张、尘土、破损塑料制品等其他无法回收物品。

二、分类垃圾桶设置1.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四个分类垃圾桶,分别用于存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2.每个垃圾桶上都要贴上明确的分类标识,以便居民正确投放垃圾。

三、垃圾投放要求1.居民将可回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垃圾桶内,应保持垃圾清洁、一物一袋。

2.有害垃圾需袋装投放至指定垃圾桶,尽量避免破损导致有害物质泄露。

3.湿垃圾需袋装投放至湿垃圾桶内,避免污染其他垃圾。

4.干垃圾应袋装投放至干垃圾桶内,并保持干净,避免遗漏。

四、垃圾收运处理1.居民应按规定时间将垃圾投放至指定位置。

2.垃圾收运人员根据分类,将收集到的垃圾准确装车运送到相应的处理场所。

五、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1.小区应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和活动。

2.设立垃圾分类管理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并及时处理居民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以上就是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希望借此制度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共同为创造一个清洁、环保的居住环境而努力。

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管理制度一、垃圾分类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垃圾分类的标准和规定,本小区实行以下垃圾分类标准:1.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可回收的物品。

2.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核、菜叶菜根等食品类废物。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

4.其他垃圾:不属于可回收、厨余和有害垃圾的垃圾。

二、设施配置1.小区内设置分类垃圾桶,包括可回收垃圾桶、厨余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

2.每个单元楼下设置专门用于投放厨余垃圾的垃圾桶。

3.设置专门用于投放可回收垃圾的固定收集点,并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

4.设置专门用于投放有害垃圾的固定收集点,并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

三、投放规定1.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投放垃圾,不得混投。

2.居民应将厨余垃圾投入专门的厨余垃圾桶中。

3.居民应将可回收垃圾投入指定的可回收垃圾桶中。

4.居民应将有害垃圾投入指定的有害垃圾桶中。

5.其他垃圾应投入指定的其他垃圾桶中。

四、分类收集1.物业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确保不同种类的垃圾得到分类收集。

2.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定期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

3.对厨余垃圾进行定期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垃圾处理机构处理。

4.对有害垃圾进行定期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机构处理。

5.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清洁维护1.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的垃圾桶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和清洁,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播。

3.发现垃圾桶损坏或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及时更换或修正。

4.定期检查小区内的排水系统,确保其畅通无阻。

5.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公共照明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八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章分类与管理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驻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资源垃圾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四)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资源回收日各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宣传活动并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鼓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置第二十五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资源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