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8〕4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及解读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济建标字[2008]4号文

济建标字[2008]4号文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008-5-28 14:29:00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日期: 2008年9月16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北京08清单取费文件

北京08清单取费文件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3、建筑管理费0.4%;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紧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省建设厅2008年9月2日鲁建标字[2008]27号)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

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A=∑(B÷C-0.85)×C×E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新建标[2008]4号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

新建标[2008]4号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2008-5-12新建标[2008]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了市场预期,使建筑工程建设成本大幅增加。

为维护建筑市场稳定,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和处理原则及价款结算方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中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及工程价款结算条款的审核工作。

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或未做约定的,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及工程价款结算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禁止强行规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约定。

二、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也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三、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防止工程承包企业因亏损而延长工期、停工或偷工减料,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依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在施工合同中应当禁止强行规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约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3-6%);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岗位基础知识》试题

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岗位基础知识》试题

北京市造价员岗位考核试题《岗位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4.分项工程是计算工、料及资金消耗的最基本的构造要素。

5.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6.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7.项目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9.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10.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1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13.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14.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5.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6.概算指标是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编制投资估算和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估算主要材料用量计划的依据。

17.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1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19.《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临时设施费费率应乘以1.10系数计算。

2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文件中,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解读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解读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08新清单规费项目清单中每一项的比例是多少?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3、建筑管理费0.4%;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2008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安全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2008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安全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京建质〔2006〕1006号关于加强2008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安全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建委,奥运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08工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目前大部分结构施工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工作重点将进入设备安装及室内装饰装修阶段。

为确保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阶段施工安全质量,现将加强安全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下:一、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的安全质量管理,及时组织完成各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对设计方案的修改。

二、施工单位要结合设计方案,做好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案。

根据施工环境和条件,按照设计要求进一步深化施工设计工作,明确各类管线、线路及装饰装修细部做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协调各分包单位,保证施工顺序和各项使用功能。

三、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强化监理旁站和平行检验。

四、完善施工质量验收专项标准。

对于国家尚无相应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尽早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抓紧制定相关专项质量验收标准,报市建委备案。

五、加强有见证取样的管理工作。

对特殊设备的施工安装及建筑材料做好见证取样工作,市建委将参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有关见证取样管理要求。

六、进一步加强各种材料的进场检验验收制度。

各施工和监理单位要紧密配合,严格落实各种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

对于建筑钢材、水泥、防水卷材、电线电缆、电器开关、节水器具、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人造板、家具、地毯,施工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后,将上述材料有关厂家单位目录上报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七、实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先做样板间,市政基础设施应做样板段,并经建设、设计、监理各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组织全面施工。

八、充分分析研究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风险源。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有关造价文件汇编

有关造价文件汇编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京造定[2008]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2008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1、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1)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2)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调整系数。

通知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各有关单位: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为正确执行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2005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均按概算定额执行。

二、按概算定额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对于概算定额中已列出的材料、综合工日应按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进行调整,并列入定额直接费;概算定额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等仍按概算定额执行,造价处将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通过定期发布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京建经[2003]13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经[2003]137号)各区县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以下简称价款支付),是指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发包单位按照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

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缓建有关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必须进行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施[2005]10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1.16【实施日期】200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5]104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参建单位:为了加强对2008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现就2008工程(包括新建、临建、改扩建、修缮改造的场馆与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实施管理。

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负责具体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委应设专人负责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加大现场巡查的频次和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2008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并对11个新建奥运场馆及4个配套设施项目(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除外)的施工安全进行重点巡回抽查。

二、施工安全监督的职责(一)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2008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案;(二)应掌握本区域内2008工程的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为2008工程建立安全监督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三)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意见;(四)监督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

对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体监督抽查。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受理08工程有关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加强监督服务工作;(六)定期汇报施工安全监督情况。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一)风险范围和幅度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京造定〔2008〕4号解读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今后,如果能在合同条款中就对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合理约定,变事后弥补为事前控制,这一矛盾就会得到较好解决。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出台了该指导意见。

笔者:请问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方面?专家:该指导意见强调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风险防范和控制条款,是为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采取的一种防范和控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凡今后依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及超出幅度的调整方法。

2、明确了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单方承担全部风险,或对风险处理约定不明的解决方法。

3、要求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打足投资。

4、规定自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笔者:在该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希望您能给出详细解释。

如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对风险的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等应如何把握?专家:首先,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指导意见已经给出了一个风险范围,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等八大类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及人工和机械。

但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范围的约定不仅限于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风险范围。

其次,关于风险幅度的确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意见中规定用于计算变化幅度的价格以投标期和施工期对应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价格为准。

其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p = (Cs – Ct) / Ct × 100%其中:“p”为价格变化幅度“Cs”为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Ct”为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待施工时再利用本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弥补报价损失的行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如果投标价格高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则“Ct”应替换为投标价格。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约定风险幅度,当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双方应做调整。

鉴于目前市场发展现状,我们建议风险幅度约定在±3%-±6%之间比较合理。

第三,关于调整办法,指导意见中分两部分进行了规定。

一是对于材料和机械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的金额为施工期双方认定的价格与计算变化幅度时的基准价格之差。

在应调金额中,以双方认定的施工期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未超风险幅度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二是对于人工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人工费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以上是对指导意见的解释,今后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还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还会及时出台相关解释说明,保证本指导意见能够平稳、顺利实施。

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