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2fc5d4d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b.png)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调控土地市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近年来,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一)政策背景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政策旨在通过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征管现状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
在征管过程中,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征管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征管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的依据不足,使得一些纳税人有机会逃避税收。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二)征管手段落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应采用更加先进的征管手段来提高征管效率。
然而,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仍采用传统的征管手段,导致征管效率低下,难以应对复杂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纳税人逃税现象严重由于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和征管手段的落后,一些纳税人有机会通过逃税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解决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为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应完善土地增值税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政策,加大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来提高征管效率。
例如,建立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实时共享和监控。
(三)强化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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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不统一,使得税收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2. 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导致税收流失,影响了税收的效率性。
3. 信息共享不畅。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交易信息。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现状,本文认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制度不完善。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制度存在漏洞,如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2. 监管机制不健全。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税收流失。
3. 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交易信息,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征收和监管过程中出现困难。
(2)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
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税收流失。
(3)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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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它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企业的财务管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运营效率,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文将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和探讨。
1.税率问题税率是衡量税收标准的重要指标。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税率决定了企业要缴纳多少税款。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会采取一些方法来降低税率,如成立多个子公司进行分拆,以实现分税筹划的目的。
这种做法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是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税务风险。
2.计算方式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取得价格)/1.05)x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取得价格是指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将房地产项目销售给购房者的价格。
税前利润的计算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有重要作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税前利润的方式不准确或存在隐瞒,会导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出现误差。
3.数据来源问题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依赖多个数据来源,包括土地取得、项目开发、销售、收支款项等各个方面。
这些数据需要经过层层核对,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不够大或者管理不够严格,容易产生数据收集和整理的难度。
如果这些数据来源不够可靠,就会误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合法合规经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这包括完备的账目记录和报表制度,税务合规的操作流程,以及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这个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维持财务健康。
2.准确计算税前利润税前利润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依据。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1e2fa987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e.png)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
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
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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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进行征收的税种。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价值不断攀升,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为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执行难度大;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三是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足,使得征管效率低下。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效果,进一步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和国家财政的损失。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问题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这使得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征管时面临诸多困难,难以有效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往往难以准确掌握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土地交易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以及部分纳税人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所致。
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信息化程度不足问题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化程度仍有待提高。
尽管税务部门已建立了一些信息系统,但由于数据共享不畅、信息录入不及时等问题,使得征管效率低下。
同时,部分地区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存在差异,也影响了征管效果的统一性。
四、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应加强土地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工作,确保能够及时掌握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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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论我国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税收模式改革方向的思考
![论我国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税收模式改革方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d6652a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8.png)
论我国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税收模式改革方向的思考论我国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税收模式改革方向的思考【摘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在宏观方面调控房地产行业的税种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影响,是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本文在分析当前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征收模式问题及措施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其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是基于1992~1993年间房地产泡沫的现实需要而出台的,其制度设计的直接目的是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而在汲取财政收入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一、土地增值税存在的相关问题(一)税制要素不明确,扣除项目计算繁琐。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据的。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形式的多样性加剧了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核算困难,同时,法定扣除项目冗杂繁多、减免税项目的构成相当复杂,客观上造成了土地增值额无法准确核算。
另外,土地增值税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目的,即控制房地产市场,并未从一個税种设立所要发挥的财政、调节,监督等多方面职能来考量,因此土地增值税存在职能单一化问题。
(二)税率偏高、征税范围较窄。
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征税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转让全部采用30%、40%、50%、60%的累进税率。
税率偏高,税负较重,不利于土地的正常流转,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431b1c9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d8.png)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的相关问题。
在引言部分中,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阐述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概念特点、收入确认原则、涉税分析、实际操作以及税务筹划。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的重要性,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指出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整体来看,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相关内容,旨在为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并促进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项目收入确认、涉税分析、税务筹划、重要性、发展趋势、局限性、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概念、特点、原则、实际操作、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土地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作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方式之一,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土地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及涉税分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财务、税收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科学合理地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避免税收风险,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概念和特点、收入确认原则、涉税分析、实际操作及税务筹划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税收制度,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旨在深入了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概念、特点,明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原则,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税的情况,探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并提出相关的税务筹划建议。
通过研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及涉税分析,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运作情况,规范收入的确认方式,避免税务风险,实现税务合规。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218119b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7c.png)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为提高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效率提供参考。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因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而产生的税金。
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研究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土地交易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当前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二)征管手段落后当前,部分地区在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仍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和纸质档案,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征管效率。
(三)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健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税务、国土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但目前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四、改进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税务部门应加大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同时,加强执行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
(二)完善征管手段和系统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和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提高征管效率。
同时,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管理相关信息。
(三)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税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平台等措施,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征管效率。
五、结论及建议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二是完善征管手段和系统建设;三是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
税务毕业论文 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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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毕业论文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土地开发的快速发展,土地开发税务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论文旨在探讨土地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管理土地开发税务。
1. 土地开发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开发日益增多,给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然而,土地开发活动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愈发复杂。
对于开发商而言,如何合规缴纳税款,遵守税务法规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土地开发税务问题2.1 土地增值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价值经常会有较大涨幅,这就需要开发商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增值难以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往往成为税务纠纷的焦点之一。
2.2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开发商通过竞拍、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向政府支付的一定金额。
然而,由于土地出让金计算复杂,许多开发商存在漏报、少报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导致税务违法问题频发。
2.3 土地转让所得税土地开发完成后,开发商往往会将土地转让给其他投资商,获取转让所得。
然而,土地转让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繁琐,容易出现误差,同时税率的不合理也是引发争议的因素之一。
3. 解决土地开发税务问题的措施3.1 完善税收政策针对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所得税等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制定更加明确、合理的税收政策,降低纳税主体的操作难度,减少税务争议。
3.2 强化税务监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根源上维护税收秩序。
3.3 提高开发商的税务认知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税务培训、发放税收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开发商对税收政策的认知度,引导他们主动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4. 税务部门的角色与责任税务部门作为土地开发税务管理的主体,应该履行好以下职责:4.1 及时制定、修订税收法规,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4.2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作,及时了解土地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提供必要的税收指导;4.3 加强税务执法力度,对于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税收秩序;4.4 提供税务咨询服务,解答开发商在税务方面的问题,提高开发商的税务认知。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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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所征收的税种。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为优化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征管过程涉及税务机关、房地产企业及个人等多方参与。
税务机关负责对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进行征收、核算和管理,而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则是纳税义务人。
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工作。
三、土地增值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如税制设计不够科学、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等,导致征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此外,部分地区在执行政策时存在偏差,导致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二)征管手段落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
然而,目前部分地区仍采用传统的手工核算方式,导致征管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需求。
此外,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困难。
(三)纳税人遵从度低部分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逃税、避税等行为,导致税收流失。
这主要是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以及税务机关监管不力等原因所致。
此外,部分地区在税收宣传和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纳税人无法充分了解税收政策,从而影响其遵从度。
四、优化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明确税制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为征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政策规定,提高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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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236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探讨许 莹 西安高科国际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摘要:本文针对于市场开发主体和土地储备部门签订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深入探讨了合同签订应采用建造合同模式还是商品销售模式,在收入确认中深入研究净额法和总额法的适用条件,最终针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的社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纳税建议。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入确认;税务问题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2-0236-01政府通过拆迁,征地补偿等各种手段,对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及其他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治理,并配套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多数政府设置的是“7通一平”或者是“三通一平”等条件,对于已经达到整理目标的土地,申请国土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最终进入土地流通环节,这一过程称之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一、建造合同模式或者是商品销售模式的探讨本文中所探讨的项目收入确认和涉税问题,以市场开发主体为研究主体,市场开发主体通过与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订立开发合同和整理合同,受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
在这一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采用商品销售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储备中心等政府部门依据市场需求和政府调控的目标,与市场开发主体签订开发委托合同,在相关原则和实施方法的确认过程中,一方面需严格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另一方面需选用适用的具体方案。
如果是采用建造合同确认模式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文件要求和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果最终决定采取商品销售确认模式,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文件要求和相关解释文件。
具体采用何种模式应首先确立合同双方在委托开发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次明确市场开发主体可以取得的收益金额,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市场开发主体对于土地最终拍卖价格的风险是否需要承担。
1.采用建造合同模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的政府部门和市场开发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了暂定金额,和土地开发整理暂定价,最终的支出成本审计核算为准,并不与上市交易价格挂钩,则应采用建造合同模式。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以明星公司为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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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以明星公司为例》篇一摘要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税负作用至关重要。
随着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如何在复杂的市场中通过合理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已成为众多房企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明星公司为例,深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问题,探讨有效的策略与手段,为行业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税收环境。
其中,土地增值税作为企业税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具有显著影响。
本文以明星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以期为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明星公司概况及土地增值税现状明星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业务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项目数量的增加,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也相应增加。
然而,近年来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有效降低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涉及到税收政策、财务管理、法律风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从理论角度出发,探讨了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原则和方法。
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优惠;其次,通过财务管理手段优化税务结构;最后,确保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避免法律风险。
四、明星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践与策略1. 政策利用:明星公司充分了解并利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项目的支持政策、对特定区域的税收减免等。
2. 财务管理:公司通过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税务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为税收筹划提供有力支持。
3. 项目规划:在项目规划阶段,公司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影响,通过合理的项目布局和产品设计,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基。
4. 风险控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公司始终关注法律风险,确保所有筹划行为合法合规。
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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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土地开发现已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被各地政府视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救命稻草,土地开发更是公路、铁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路沿线土地资产经营开发被列为2022年铁路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一般来说,土地开发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
铁路投资主体与各铁路沿线市合作建立合资公司,由土地储备部门与合资公司签署一级开发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组织实施省市合作范围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征收、补偿布置,土地储备部门委托合资公司组织实施“五通一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视为一级开发;由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省市合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实施二级开发或持有土地待增值后转让,此为二级开发阶段。
一、一级开发合资公司对沿线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主要是受土地储备部门的委托将生地变为熟地,并未实质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合资公司所需要交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1、视为“建筑业”或“代理业”行为计算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年〕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1)在分包工程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时,合资公司受托对沿线土地进行“五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可用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用“建筑业”税目按3%缴纳营业税。
(2)在自行开发的情况下,如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则需就取得的收入全额征税,税负较高。
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问题和对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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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税管理的意见问题和对策是什么?我们⼤家⼏乎每⼀个⼈都肯定是要缴税的,缴税是我们⼈民的⼀个义务,所以说缴税是必须的。
缴纳的税务当中很多的⼈都是有⼟地使⽤税,⼟地使⽤税⼀般都是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标准来进⾏缴纳。
⼟地使⽤税⽅⾯的问题也有很多,那么问题的意见和对策是什么?我们⼤家⼏乎每⼀个⼈都肯定是要缴税的,缴税是我们⼈民的⼀个义务,所以说缴税是必须的。
缴纳的税务当中很多的⼈都是有,⼟地使⽤税⼀般都是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标准来进⾏缴纳。
⼟地使⽤税⽅⾯的问题也有很多,那么问题的意见和对策是什么?⼟地使⽤税作为地税部门征收的重要税种,也是地⽅财政的重要来源,历来都是地税系统的重点管理的税种,但是,因⼟地信息来源不畅、⼈员素质等因素,在精细化管理上长期未取得突破,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资源部决定从2013年5⽉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作,为地税部门加强⼟地使⽤税精细化管理注⼊了⼀只强⼼剂,全国各地按照试点要求,开展了⼤量⼯作,总结了很多⾏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为试点⼯作的圆满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试点⼯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从近⼏年的运⾏情况看,虽然效果明显,但从“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深⼊推进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就以我县在⼟地使⽤税及相关税种的征管现状分析,“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试点使我县⼟地使⽤税征收管理⽔平得到极⼤提⾼,但是,还存在⼀些问题,现就⼟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地使⽤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地使⽤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
1988年9⽉27⽇,国务院发布[1988]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于1988年11⽉1⽇起实施。
这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作⽤及市场经济尚未全⾯推开的背景下出台的,随着改⾰开放⼒度的加⼤,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已经极不适应经济发展及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求,从⼟地使⽤税暂⾏条例实施⾄今已有18年之久,截⽌现在,未对条例进⾏修改,导致⼟地使⽤税征收管理⼯作中,存在⼤量的征管误区。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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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哈尔滨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总结如下: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业在近几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然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改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刻不容缓。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一是利用合作建房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作建房协议,对于分得的自用房产,以“按比例分得的自用房产”形式享受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分得的非自用房产,不按规定确定应税收入,以少计应税收入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
二是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各省在制定并对外公布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中,都是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作为界定标准的,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成交价格。
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许多开发商却只以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标准作为是否免征的界线,忽视其他几个限定条件,出现了不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而违规免征的现象。
(二)采取各种手段少计营业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一是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是房地产主要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这一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的款项记入往来科目而不做营业收入处理。
关于变更土地性质涉及财务税务问题
![关于变更土地性质涉及财务税务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b59f596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8e.png)
关于变更土地性质涉及财务税务问题变更土地性质涉及财务税务问题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土地性质的变更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土地性质的变更涉及到财务和税务问题,这是每个土地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变更土地性质引起的财务和税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财务问题1. 资金流问题变更土地性质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涉及到土地开发商的筹资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土地开发商需要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土地、进行规划设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此外,土地开发商还需要考虑资金流的问题,即资金的进出和运用。
解决方案:土地开发商应该事先进行详细的资金计划和预算,对土地购置费用、建设投资、财务费用等进行明确。
此外,土地开发商可以考虑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得必要的贷款和融资支持。
2. 成本核算问题土地性质的变更通常会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土地征收费用、规划设计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
这些成本需要进行准确的核算,以确保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解决方案:土地开发商需要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明确土地变更相关的各个环节的成本,并进行详细的账务处理。
同时,土地开发商还可以寻求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助,确保成本的准确计算和核算。
3. 投资回报问题土地性质的变更带来的投资回报问题尤为重要。
变更土地性质是否能够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这取决于土地开发商对市场需求的准确预测、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基础设施的完备性等因素。
解决方案:在进行土地性质的变更前,土地开发商应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分析,了解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
此外,土地开发商还要确保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并进行风险评估,以避免投资回报率过低的风险。
二、税务问题1. 土地增值税问题土地性质的变更通常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土地价格的增长导致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利益,需要缴纳的税款。
对于土地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而言,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财务负担。
解决方案:土地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应事先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和税率,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1e8e6eb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76.png)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增值税是国家重要的财政税收之一,它是指在商品和服务征税环节中,由增值税纳税人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在房地产领域,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是房地产开发者开发土地所应缴纳的税款,也是城市土地增值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然而,在当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1.1土地估价不准确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计算公式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
其中“土地出让价款”是根据土地估价的结果得出的,如果土地估价存在偏差,就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但是,目前的土地估价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导致增值税计算时存在跑偏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也会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难以维持公共服务的投入和基础建设的发展。
1.2 计税方式不透明目前,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方式还存在一定的不透明,在不同地区的计税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纳税人难以对自己的税负做出准确的估算及规避税负。
例如,有些地区依据土地估价来计算税款,而有些地区则是依据建筑面积来计算税款。
这样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的计税方式,使得纳税人的行为困惑,也增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不确定性。
1.3 税务管理不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税收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税务部门的政策宣传、征收管理、资料审查、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税务部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使得一些纳税人存在对税务政策的误解、对税收合规的紧迫程度的低估、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纳税人在税收合规上的主观意愿和经济效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对策。
2.1 土地估价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独立性,我们应该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建设,实施与评估机构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评估技术和程序。
谈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
![谈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74408d4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0.png)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财务;涉税问题;方法对策引言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土地一级开发实践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涉税问题处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
当前形势下,必须宏观审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准确把握涉税问题的处理技巧与方法,切实规避税务风险。
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一、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约束范围内,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企业,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统一征收和管理的特定行为与活动,使目标土地区域由“生地”转换成为“熟地”,满足土地出让条件,为土地资源的后续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创新与实施,在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制定、一级开发流程优化、土地利用总体成效评价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高质高效地开展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基本遵循与方向引导,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现实成就,为新时期激发国有土地资源潜力注入了强大动力与活力。
同时,广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同样在创新开发模式,优化开发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与探索,效果显著,使土地一级开发的“政府主导”和“资金密集”等特征进一步凸显,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产生的强烈需求。
在上述背景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只有及时有效、科学合理地采取涉税问题处理策略,才能确保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实现未来长远发展。
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1.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不清晰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多种多样,实践应用最多的模式为总包方式及收取固定开发收益方式,上述不同的开发模式在执行规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区别对待。
纵观当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实际,普遍存在着模式应用不清晰,对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土地、税收、收益等资源要素把握不准,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依旧沿袭传统保守陈旧的土地一级开发思维模式,僵化固化的一级开发思维观念根深蒂固,阻碍着新时期土地一级开发活力的进一步释放,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不到位。
土地税制改革研究:问题和对策
![土地税制改革研究:问题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782f5ae7e21af45b207a889.png)
土地税制改革研究:问题和对策摘要:我国土地面积巨大,但人均占有量少。
土地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生活空间,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还为其他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
税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基础。
而土地税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税种之一,现如今仍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它在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调节土地财富的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土地税制;改革问题;优化对策引言在我国近五千年的财税史中,土地税制政策占有重要地位。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民主社会,我国财税的变革无不与土地息息相关。
不论力役财政、实物财政或是货币财政,都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现阶段,财政收入仍离不开土地政策,如何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已是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1现行土地税制及其对土地的保护作用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的税收主要是对土地资源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税,涵盖了土地的获取、转让、保有等环节,包括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
其中,对土地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是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理的土地税制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占用税可以促使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尽量占用劣地、次地和非土地;合理的土地税制是抑制土地投机的重要措施,土地增值税通过调节在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从而抑制土地投机,维护国家权益;合理的土地税制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方向,对不同土地利用方向确定不同的税率,对不良的土地利用方向课以重税,就会促使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利用方向,从而使得土地利用向结构优化转变。
2土地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2.1土地税制的城乡二元分离困境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也是城乡二元分离的,从而也导致了我国的土地税制的城乡二元分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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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
摘要:土地开发现已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被各地政府
视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救命稻草,土地开发更是公路、铁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税收作为土地开发的重要成本之一,如何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加以合理有效的控制,将对各开发主体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就土地开发过程中各环节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做了梳理及探讨。
关键词:土地开发税收筹划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土地开发现已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被各地政府视为增
加财政收入的救命稻草,土地开发更是公路、铁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路沿线土地资产经营开发被列为2014年铁路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一般来说,土地开发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
铁路投资主体与各铁路沿线市合作建立合资公司,由土地储备部门与合资公司签署一级开发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组织实施省市合作范围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征收、补偿布置,土地储备部门委托合资公司组织实施“五通一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视为一级开发;由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省市合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实施二级开发或持有土地待增值后转让,此为二级开发阶段。
一、一级开发
合资公司对沿线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主要是受土地储备部门的委托将生地变为熟地,并未实质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合资公司所需要交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
1、视为“建筑业”或“代理业”行为计算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
(1)在分包工程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时,合资公司受托对沿线土地进行“五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可用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用“建筑业”税目按3%缴纳营业税。
(2)在自行开发的情况下,如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则需就取得的收入全额征税,税负较高。
公司要分开核算,将一部分的开发行为视为代理行为,采用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
2、视为金融业计算营业税
在一级开发过程中,合资公司由于代土地储备部门垫付有关费用而向其另外收取的资金成本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It;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相关规定,视为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税种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 3% 2%的税率。
(2)由于各合资公司基本上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应适用25%勺所得税率。
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二、二级开发
在土地一级开发后,合资公司若通过招拍挂取得省市合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可以实施二级开发或转让土地。
其中各环节的涉税情况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
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3%缴纳契税。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开发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管是直接开发或者转让,在持有期间均需以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在二级开发过程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土地增值
税、房产税等,合资公司可视开发用途不同缴纳。
(1)开发后自用: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的计税余值计税依据,按年税率为 1.2%缴纳。
(2)开发后出租: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年税率为12%缴纳。
营业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5%税
率缴纳。
(3)开发后销售:一般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营业税: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
5%税率缴纳营业税。
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
土地使用税:在开发产品全部交付给业主次月起,房地产企业就
不存在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
房产税:主要指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是销售环节缴纳税额较高的税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
(1)米用代建房的方式开发项目。
也就是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屋报酬的行为。
代建房行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的性质,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屋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屋方式不仅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减少营业税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