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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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 500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 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收到土地返 还款,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1 88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6.6 收到拆迁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给予土地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实践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招挂拍程序,摘 牌企业向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办 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时,摘牌企业必须向被政府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 对于该笔土地补偿费用,摘牌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 土地补偿款的增值税处理:免征增值税 财பைடு நூலகம்[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 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一级开发利益分享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实施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利益分享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实施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利益分享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实
施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进行合法开发的过程,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需要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以实现利益的合理分享。

为了确保土地一级开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能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1.账务处理方案:
(1)建立完善的账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流动和使用透明、规范;
(2)编制详细的财务预算,包括项目投资和开发费用等,并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
(3)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确保开发成本的准确计算;
(4)制定土地一级开发的收入分配方案,根据各方的权益进行合理分配;
(5)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减少潜在的财务风险。

2.税务处理方案:
(1)熟悉土地一级开发的涉税政策和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2)及时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确保遵守税法要求;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4)建立健全税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账目准确、完整;
(5)定期进行税务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税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通过以上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实施方案,我们可以确保土地一级开发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分享。

同时,我们还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实施方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一级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清算概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从原始土地到可以进行建设的开发阶段,包括土地的选址、规划和开垦等过程。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清算是对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和整理的过程,通过对成本进行清算,可以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决策和计划提供依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具体步骤1. 土地选址和取得费用土地选址是土地一级开发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土地的区位条件、交通便利性、用地规划等因素。

与土地选址相关的费用包括土地调研费用、土地评估费用、土地流转费用等。

在进行土地选址时,需要考虑土地所处的行政区划,以及该行政区划对土地出让和流转的要求,进而确定土地取得的费用。

2. 土地规划设计费用土地规划设计是土地一级开发的关键环节之一,需要编制土地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

土地详细规划涉及土地的分区、土地用途、道路布局、绿化设计等,需要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土地总体规划则是指对土地进行宏观规划,并确定土地的开发指标。

土地规划设计费用包括编制土地规划的设计人员费用、勘察测量费用等。

3. 石方开采和场地平整费用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石方开采和场地平整。

石方开采是指将原始土地上的石方进行清理和挖掘,以便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场地平整是指对原始土地进行平整和填土,以保证土地的稳定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石方开采和场地平整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以及土方运输费用等。

4.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基础设施是土地一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施工人员的工资、材料采购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

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注重节约成本和合理使用资源,以保证基础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5. 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费用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以保护自然环境和提升项目的整体形象。

环境保护费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等;景观设计费用则包括景观设计师的设计费用、景观材料的采购费用等。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利用整理,将散片土地进行整理,以便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收入确认和涉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进行详细介绍。

1.1 收入来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费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等。

土地出让金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建设配套费用是指为配套建设的用地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污水处理费、绿化费、市政设施建设费等。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土地征收而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补偿款。

1.2 收入确认原则在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确认收入的可靠性。

收入必须能够准确计量,且具有可靠的证据支持,不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确认收入的经济利益已实现。

即收入已经实际收到或者将要收到,并且经济利益已经或将要产生,而且收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3)确认收入的归属。

即收入应当归属于企业自己,而不是属于其他企业或个人。

(1)土地出让金确认。

应当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和相关规定,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2.1 税收政策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涉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额计征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土地整理项目中,企业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润所应纳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款所应纳税收。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税收计算,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精确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

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土地增值税计算。

应当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

为了鼓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展,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房地产一级开发

房地产一级开发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科目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土地款2、大配套费3、土地出让金4、土地契税5、土地交易费(拍卖手续费)6、办理土地证费二、前期工程费1、三通一平(1)临电工程费①红线外②红线内(2)临水工程费①红线外②红线内(3)临路工程费(4)填土及平整场地费(5)临时设施2、规划管理费3、规划设计费(1)咨询费(2)方案设计费4、施工图设计费(1)方案设计费(2)施工图设计费5、环境方案设计费(1)方案设计费(2)环境施工图设计费6、综合管网设计费7、人防费8、招投标费(1)招标监督服务费(2)代理费9、墙改费(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10、地名费11、施工图审查费12、勘察放线费(1)地质勘察费(2)测绘费(3)地基测量费(4)人防物探费13、产权登记费14、销售许可证及面积测量费15、房屋交易手续16、分户土地登记费17、地籍地形图、核地18、合同审查费19、水泥专项基金20、环境影响评估费21、避雷检测费22、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三、建安工程费1、地基处理(1)桩基础工程费(2)桩检测费用2、住宅土建、安装(1)土建安装工程费(1。

1)土建工程费(1。

2)安装工程费(1。

3)甲控、甲供材(2)电梯(3)消防(4)排气通风3、工程预算编制费4、土建监理费5、沉降观测6、质量监督费7、人防设施(1)人防监理费(2)人防设施费8、变更及签证9、示范小区奖10、成品房装修11、其他(外装费用)四、基础设施费1、供电(1)工程费(2)小区管网2、供水(1)自来水工程费(2)水表费3、燃气4、通讯线路安装费5、电视(1)电视线路安装费(2)电视外网工程费6、智能化7、区内路灯8、环卫9、邮政10、环境工程(1)绿化(2)道路11、排水12、围墙大门13、车棚14、水面五、公共配套设施费1、区内非经营性公建(1)地下室及车库(人防)(2)其他区内设施(3)其它公共用房2、小区配套费3、公共设施维修基金附:进一步细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科目编号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注释说明1 土地费用一、地价(一)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的土地出让金或招拍挂的成交价(二)开发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的开发费,或者将生地变成熟地的开发投资费用.(三)基础设施配套费1、向政府缴纳的“大配套”费用2、接驳市政管线等设施至红线边的施工费用3、政府出让土地时强行要求建设的红线内的市政路4、政府强行要求的红线外的其他工程建设费用”二、拆迁费(一)拆迁工程费红线内拆除和迁移障碍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地上建筑物的拆除,高压线、光缆等的迁移,排洪沟、市政管线的改道,古树的移植,文物勘探及相应费用等。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发布时间:2022-07-26T04:02:49.372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5期作者:赵杰[导读]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土地一级开发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到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测绘评估等过程,成本核算需要对上述各个过程中的成本费用种类进行核算、归集和分类。

当前我国的土地一级成本核算体系还不够完善,本文结合我国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现状,对于核算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以此能够促进提升我国建筑市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水平。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266000摘要: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土地一级开发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到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测绘评估等过程,成本核算需要对上述各个过程中的成本费用种类进行核算、归集和分类。

当前我国的土地一级成本核算体系还不够完善,本文结合我国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现状,对于核算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以此能够促进提升我国建筑市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水平。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完善对策一、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的特点分析土地开发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将土地由之前的“生地”转变为“熟地”,这一过程中涉及费用、各种税费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而对这些费用的核算,便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的主要工作内容。

受到工程项目规模大、涉及内容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的影响,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也具有典型的成本核算时间长、成本构成复杂的特点。

土地一级开发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平均在3~5年左右。

这一特点让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运作难度较大,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一旦某一环节成本核算出现问题,会影响后续的其他环节,甚至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展,而如果延迟的时间较长,则可能导致之前办理的土地审批手续全部到期,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大大增加了工程的建设周期和运行成本。

在土地成本核算构成上,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中涉及的环节较多,而不同的费用种类、支付对象和归集方式上也都具有显著的差异,所以构成比较复杂,既包含有土地征迁补偿服用、工程建设费用等直接性建设费用,同时也包含有咨询费、审计费、以及运作过程中的财务费等间接性费用。

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与涉税探讨

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与涉税探讨

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与涉税探讨作者:陈兴才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随着企业广泛参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为了规范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使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其应该规范统一核算方法,由于国内各地方税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性质理解不一致,纳税政策也需统一,避免企业在不同的城市开展土地一级开发承担的税费成本不一致现象。

本文着重梳理了国内有关企业土地一级开发核算方法和纳税政策,并根据当前的有关核算和纳税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纳税中图分类号:F301;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299-01一、土地一级开发基本概念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开发范围内的土地按用地性质分为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最终土地供应收入按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两类不同的用地性质进行收入分配。

划拨用地在政府完成供应手续后,负责向企业支付相应的净地成本;出让用地在政府完成“招标、拍卖、挂牌”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土地供应收入后,支付给企业相应的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包括按一定方法计算的土地供应预结算成本和土地增值部分在市财政根据国家规定扣除部分基金后的比例分成。

二、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现状在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不能找到一个与之完全相符的具体会计准则作为参考,实务中,对于土地一级开发会计核算选择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销售商品模式。

该种观点认为,与政府合作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政府是不涉及资金投资的,企业也没有明确的保证金回收和取得一定的保底收益,要等取得招拍挂收入之后才会向企业支付开发成本及分成款,企业实质上承担了开发活动所形成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的相关问题。

在引言部分中,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阐述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概念特点、收入确认原则、涉税分析、实际操作以及税务筹划。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的重要性,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指出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整体来看,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相关内容,旨在为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并促进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项目收入确认、涉税分析、税务筹划、重要性、发展趋势、局限性、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概念、特点、原则、实际操作、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土地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作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方式之一,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土地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及涉税分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财务、税收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科学合理地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避免税收风险,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概念和特点、收入确认原则、涉税分析、实际操作及税务筹划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税收制度,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旨在深入了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概念、特点,明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原则,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税的情况,探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并提出相关的税务筹划建议。

通过研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及涉税分析,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运作情况,规范收入的确认方式,避免税务风险,实现税务合规。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 000万元。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定》第一条第(四)项第 4 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助 30 00 万元(含增值税),用于该项目 10 000 平方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
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
费。约定返还的 3 000 万中,用于拆迁费用 1 000 万元(含增值
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 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 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
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 10 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 10 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
元[1 000÷(1+3%)],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 1 500 万元,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③房地产公司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59.3 万元
[3 000÷(1+6%)-970.9-1 500]。
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
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
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
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销售服
扣除,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由于被拆迁户收到

土地一级开发涉税事项

土地一级开发涉税事项

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收到的全部款项作为税基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差额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销售或转让行为才能执行差额纳税,其他未明确指定为差额纳税的房地产销售行为,均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文件中,对这些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关于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税目”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同销售不动产。

根据此规定,如果将租赁年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视未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的话,则此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

若不视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的话,则此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对此各地的税务机关把握不一,本文件予以了明确。

文件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按此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样规定,非常便于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只要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即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即“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业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3%计征,按全部营业额计征代理业5% 差额计缴,不含代付的拆迁补偿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 3% 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契税:地税代征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摘要: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不同,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均有所区别。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工程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施,通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1]土地一级开发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转移和流动的过程,包括了规划、立项、征地(或回购、收购土地)、拆迁、市政建设、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法律上包括立项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一级开发权的授权委托、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程建设施工、土地招拍挂出让等诸多法律节点,涉及诸多法律主体,包括经土地征收或收购(回购)后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土地储备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开发企业)、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和经济个体(包含原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村生产者),由此也产生诸多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

基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的多样性,根据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模式,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

在业务实践中,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其营业税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视为受政府或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计征营业税。

(代理业涉及的增值税)2.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计征营业税。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规定,房地产企业代建行为类似于“BT”
模式的建筑安装活动,即“建设-移交”交
易,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
融资人(即:房地产企业)应认定为建筑
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
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
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 1、固定收益模
式。2、收益分成模式。3、保底和分成相
结合模式。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只有
自负盈亏模式,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5 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于免税
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⑵地方政府规定
①海南差额征税模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
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2010]33 号)规定:“北京首
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
司)于 2007 年 4 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
发成本、费用及土地增值收益等全部收入
和价外费用,可扣除代政府支付的规划设
计费、建筑安装工程款、市政基础设施配
套费和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折迁、林
木砍伐、土地招标、拍卖等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②重庆全额征税模式
《重庆市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 号[1] ]
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
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

一级开发涉税分析ppt课件

一级开发涉税分析ppt课件
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下一 级土地开发涉税分析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通过其授权或 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招商等形式选择符 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委托其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给
予其一定的投资回报,整理成熟地后移交政府组织 出让.(与政府签订的一级开发合同中的投资回报,签 订内容不同涉及的纳税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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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分析:在有单独土地证的土地上建设专 门用于拆迁回建的土地,考虑土地返还款用途:安 置回迁房签订,返还的土地款视为政府购买开发产 品,开发后无偿移交政府;流转税按返还款在开发 产品交付时缴纳增值税;相对于按同类商品房交付 回迁房,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税负降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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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返还金额不同对税负的影响 1、按300万返还一级开发、二级市场按300万购买 土地并开发销售测算项目整体税负 2、按500万返还一级成本、二级市场按500万购买 土地并开发销售测算项目整体税负
一级土地开发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按受益共享风险共担模式,可以 实现一级开发阶段实税负最低、利润最大化; (单纯的一级土地开发模式,可考虑风险共 担利润共享模式,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增 值税;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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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款返还模式不同涉税分析 1、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回建 2、土地返还款用于代建拆迁并代理支付拆迁补偿 3、土地返还款专门用于拆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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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对土地一级开发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各个地方对土地一级开发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问题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

营改增以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一)河北省解释口径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二)北京市解释口径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17日)》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三)安徽省解释口径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与相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与相关税费

(三)开发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的角色政府主导、市场化运做的原则决定了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活动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政府的相关政策,充分理解和利用相关规定,以保证自身的目标利益的实现。

同时必须加强对当前发展形式的分析与评估,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有所评判,对政策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有所把握,毕竟开发商的身份只是一个协助实施者,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正常运转的必须参与主体。

(四)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政策目前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规定均为地方法规和政策,稳定性与法律效力也较低,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我国立法部门应当加快立法调研,地方立法经验,加快土地一级开发的立法进程,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予以修改,增加有关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储备制度的规定,保障土地一级开发合法实施。

廊坊人民政府2008年3月13日颁布《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是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执行标准。

该办法规定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将列入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土地,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全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土地一级开发定义展开是指由政府委托市、区土地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简称毛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简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农转用、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电讯、天然气和场地平整)(另有一说是供暖代替中水)的建设条件(简称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以熟地出让的成交单位价格简称熟地价。

宗地内土地平整,不仅意味着宗地内地形地势的平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征用、土地收购和居民拆迁,使土地权属状况发生了改变,政府收回了原先让渡出去的部分使用权,即政府拥有了所开发土地的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一、营业税政策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1、固定收益模式。

2、收益分成模式。

3、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

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

只有自负盈亏模式,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于免税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文件见2013年第15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二)“其他模式”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9]520号对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⑴总局规定。

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②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⑵地方政府规定①海南差额征税模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10]33号)规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司)于2007年4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市行政中心。

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资于2007年6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首创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滚动开发,并部分享有取得分配土地开发增值收益。

由于合作双方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

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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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3%计征,按全部营业额计征代理业5%差额计缴,不含代付的拆迁补偿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3%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企业所得税25%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契税:地税代征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时间:2011-11-179:58:07作者: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摘要: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不同,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均有所区别。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工程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施,通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1]土地一级开发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转移和流动的过程,包括了规划、立项、征地(或回购、收购土地)、拆迁、市政建设、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法律上包括立项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一级开发权的授权委托、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程建设施工、土地招拍挂出让等诸多法律节点,涉及诸多法律主体,包括经土地征收或收购(回购)后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土地储备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开发企业)、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和经济个体(包含原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村生产者),由此也产生诸多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

基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的多样性,根据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模式,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

在业务实践中,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其营业税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视为受政府或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计征营业税。

(代理业涉及的增值税)2.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计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的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一、完全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增值税征收所谓完全的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或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的非一级政府机构)成立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相关一级开发实施机构,由政府通过财政专项拨款(或投入国有股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完成后将整理的熟地交由土地部门面向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这种模式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的土地一级开发方式:(1)政府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正常经费(包括补助经费)。

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的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土地前期开发的资金由土地储备中心投入。

经过招商引资,土地最后由政府以挂牌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投资商,出让金纳入政府财政,而土地储备中心获得部份佣金和前期投入补偿。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土地储备中心此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代理”征收营业税。

1[①](3)政府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储备中心,由土地储备中心向政府缴纳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达到供地条件后,土地储备中心再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出让意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对此项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政府主导下市场化运作模式的营业税征收所谓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即政府通过其授权或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或相应机构,通过招标、招商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委托其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给予其一定的投资回报,整理成熟地后移交政府组织出让。

该模式又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受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收土地,负责筹措资金、垫付征地补偿款、办理规划、项目核准等手续,并统一组织进行征地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法律关系安排上,一般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或项目管理服务协议、委托代建协议),或者签订BT 协议或工程总承包合同(需垫资)来实现上述一级开发目的。

该模式在盈利方式上一般采取固定利润率,在合同中一般约定在土地达到验收条件后的土地回购价款和回购期限,一般回购价款包括投入成本及一定百分比的利润。

(签订委托协议-开发商筹集资金垫资-办理规划手续-组织建设)(1)对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履行上述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和BT协议后取得的回购款收入,由于一级开发企业未直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本文认为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按照服务业核算征收营业税。

实践中,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3月9日在其作出的《关于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土地前期开发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即按照服务业核算征收营业税。

2[②](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将工程进行出包对开发商按服务业进行纳税)(2)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一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工程建设”等经营内容时,本文认为根据下述政策性依据,可按照如下方式核算征收营业税:A.《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地税发〔2008〕114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但分包或转包人进行再分包或转包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

总承包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纳税款。

B.根据《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营业税计征,应将企业一级开发收入分解为两部分内容进行核算:即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若存在工程总承包方将一级开发工程对外分包,则总承包方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核算征收营业税。

另外,企业垫付补偿款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减去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代理劳务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中,还存在两种比较特殊的盈利模式,即利润分成模式和土地补偿模式运作模式。

(1)利润分成模式,是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部门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成本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该模式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用于出让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出让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如此一来,利润分成的模式至少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开发企业的分成收益实现将受到“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规定的限制,二是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但实践中仍较多采用该方式获取土地一级开发收益。

如2008年5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办公室与云南城投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公司按照出让土地的总价款扣除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及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纯收益获取50%的固定收益,若公司所获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5%时,昆明市人民政府保证向公司另行支付差价款。

对于该净收入,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按净收益)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

[2](2)土地补偿模式,即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其现金,而是依法定程序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

此种方式的利润率会高于固定利润率模式,但是对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会比较大。

因法律关系上涉及土地一级开发和竞取土地使用权两个法律行为,故对于核算营业税的定性问题不存在影响,主要是营业税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除上述主要模式的税收核定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按照如下方式对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获取的收入核算计征营业税的情况:(1)认定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计征营业税。

此种认定方式理由主要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尤其是对于先期实施一二级联动开发的企业,即企业通过协议方式或毛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后再进行一二级联动开发,往往被认定为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核算征收营业税。

(2)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无需计征营业税。

如长春经开2008年报列示营业外收入1.59亿元系2008年4月与管委会签订《临港土地委托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及《七号土地委托开发协议》约定收取补偿金1.59亿元。

[3]该方式尚无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税务风险较大。

且对企业本身来讲,缺失主营业务收入,对企业后期发展和融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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