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增加30天.doc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doc
2019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叁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叁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30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和关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19【实施日期】1988.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少优生第三章节制生育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要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
要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计生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 )、计生行政诉讼的原告、 计生行政诉讼的原告
1、原告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即 可以认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必须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人不能 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 由提起行政诉讼。 (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 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 备两个条件: 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所谓“显失公正”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 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 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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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阶 段和新《条例》 段和新《条例》的基本精神 二、新《条例》 二、新《条例》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新旧条例的比较 四、掌握新《条例》与原《条例》 四、掌握新《条例》与原《条例》衔接 的原则 五、计生执法与行政诉讼
一、从计划生育标语的变化 理解新《条例》 理解新《条例》的基本精神
三、新旧条例的比较
(一)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 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生育政策 1、取消了生育间隔期 2、完善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 4、加强了《生育证》的管理 、加强了《生育证》 3、完善了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作思路和 方法,突出以人为本和优质服务
1、增加了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内容 2、规定了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3、在保持现行奖励优惠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 础上, 础上,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 准和资金来源渠道 4、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 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 5、将国家实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篇.doc
2008《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婚假国家规定2020湖北
婚假国家规定2020湖北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晚婚假取消增加产假30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
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关于二孩根据《条例》,其中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全面两孩”实施后,湖北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薄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关于晚婚假此前“我省晚婚假不取消”的草案,在正式通过的文件中做了修改,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
湖北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15日延长产假的同时,16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
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6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
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青海9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6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9年湖北产假规定有什么
2019年湖北产假规定有什么篇一: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9 湖北省增加产假30天声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敬请告知1月1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此前保留了晚婚假的草案,经修改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湖北2019年将迎生育高峰。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2019年湖北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晚婚假取消增加产假30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
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2019年将迎生育高峰湖北省卫计委通报,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2019年至2019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9年至2019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9年为生育高峰。
明确再生育条件《条例》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生育政策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其生育管理适用本《条例》。
夫妻一方非我省户籍、另一方属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包含以下内容:负责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的具体保障措施,如机构、人员、经费;负责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负责本单位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承担本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大众传媒”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等传播媒体。
本款规定的“公益性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的非盈利性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开办专栏、专版、知识竞赛和公益广告等。
第五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晚婚”是指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的。
这里的“晚育”是指已婚妇女二十三岁零七个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第六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章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职工应全员实名登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核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
第八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红头文件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红头文件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条例》中有产假延长60天、新增10天育儿假等规定。
目前,该条例已经实施10余天。
近日,一些网友反映自己咨询休产假、育儿假等事宜时公司称“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对此,市人社局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应: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向公司咨询了育儿假,但公司没批。
”市民胡女士留言表示,她家宝宝目前1岁2个月,刚刚会走路。
她得知新规出台,想将今年的育儿假休了,但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至今还未看到红头文件,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
”市民黄女士也表示,她10月份刚生了宝宝,目前还在产假中,她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却被告知:“目前未收到区里的通知,需要等细则出台了再说。
”记者注意到,针对网友的上述反映,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复称,《条例》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上述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
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延长、育儿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武汉城市留言板页面截图12月7日,记者联系上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条例》出台后,不少企业的确希望人社部门能出台相应的红头文件,再依据文件执行,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不是人社系统内出台的规定,无需下发文件通知,直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发现,我市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新规。
“我部门一位同事本来产假到11月2日就结束了,但现在刚好赶上了新规,目前假期又延长了30天。
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全文
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全文2016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告(第一百九十一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doc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三章节制生育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
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各部门要制订有关计划生育配套的规定和措施。
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湖北陪产假国家规定2022】湖北产假国家规定2022
【湖北陪产假国家规定2022】湖北产假国家规定202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
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2022年将迎生育高峰湖北省卫计委通报,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2022年至2022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22年至2022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22年为生育高峰。
明确再生育条件《条例》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件办理和违法生育查处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023年最新标准湖北法定产假多少天
2023年最新标准湖北法定产假多少天2023年最新标准湖北法定产假多少天湖北产假从原来的128天延长至158天!为了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在2021年11月26日的时候,湖北省有关消息,出了产假从原来的128天延长至158天,其中剖腹产的话还可以额外增加15天假期,只为给女性足够的时间进行休养。
湖北产假2023新规据社保网了解,现目前湖北调整了计划生育条例,为了可以更好的照顾产妇和新生儿,在女性休产假期间,其丈夫也享有陪产假,从前期的7天延长至15天,即半个月的时间,产假是可以一次性休完,如果说不想连续休完的话,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次休假。
各城市2023产假新规1、武汉湖北武汉对于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只要多生育一个就会增加15天的时间,比如说是双胞胎,在法规的98天基础产假上加15天,以此类推。
2、黄石黄石的计生委针对女职工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且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要高于生育津贴。
3、十堰目前十堰市对于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中的女职员,可以按照2023湖北产假新规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如果已结束产假则不再补休延长。
4、宜昌对于符合有关法律结婚的夫妻,在宜昌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自享受育儿假各10天,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襄阳襄阳法规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高出部分,按月或按约定支付给女职工。
湖北产假是128天还是158天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规,湖北相关部门已经表明只要符合生育法规的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固定的98天产假以外,适当的增加了60天的奖励假,所以现目前湖北省的产假天数为158天。
在产假158天中分娩前可以休15天,所以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开始计算,但是每个地区每个单位的具体法规不太一样,要根据当地情况来判断,如果经医院检查鉴定未确定预产期,可以凭相关证明提前开始休产假。
[2019年最新产假天数]2019年湖北省产假天数
[2019年最新产假天数]2019年湖北省产假天数严格来说,在婚姻登记当中分为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其中结婚登记意味着男女会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离婚登记自然也就意味着夫妻会解除婚姻关系。
就离婚登记而言,其中又分为了协议和诉讼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会得到解除,从法律意义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湖北省最新产假规定一、产假假期的规定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
二、增加产假的情况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爸爸们的护理假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
四、相关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
上海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
北京市:婚假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
天津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
四川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贵州省2018年产假规定的是98天,产前也可以休假15天,如果难产的线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之后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全国各地的产假的天数都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规定。
2021年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
2021年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根据《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年满23周岁后怀孕⽣育第⼀个⼦⼥的为晚育。
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育津贴。
关于护理假的新规定我国之前从制定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职⼯⽣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男职⼯有望享10天护理假。
但是每个省市⾃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些符合本地实情的政策.《湖北关于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符合计划⽣育政策规定的⼥职⼯,⽣育期间可享法定的产假及⽣育津贴;妻⼦⽣育时,丈夫有望享10天的护理假。
《湖北省职⼯办法》2⽉24⽇⾄4⽉5⽇在省政府法制⽹上征求意见。
⽣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参加⽣育保险缴纳⽣育保险费。
⽤⼈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总额的0.5%~1%缴纳⽣育保险费。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民政府批准。
职⼯可享受⽣育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单位按规定参加⽣育保险,并按⽉、⾜额、连续缴纳⽣育保险费满6个⽉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政策规定⽣育、实施避孕节育⼿术和复通⼿术的。
⽣育保险基⾦⽀付范围包括:⽣育、计划⽣育⼿术、⽣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
其中参保职⼯发⽣的应当由公共卫⽣负担的医疗费⽤不纳⼊⽣育保险基⾦⽀付范围。
⼥职⼯晚育可休120天产假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政策规定的⼥职⼯,在⽣育或终⽌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资变更为享受⽣育津贴。
其中,正常⽣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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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
增加3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增加30天
昨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多处修改,并删除了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时指出,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鉴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保证与上位法相衔接,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适当延长生育假。
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同时,有的委员提出,为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方便群众,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再审批,建议删除条例中关于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规定。
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建议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获得高票通过。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解读
元旦前领证未休
仍可享受晚婚假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删除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
这意味着原条例中的15天晚婚假正式取消。
但对于今年1月1日前领取结婚证,但还没有休婚假的人,原则上仍应按领证时的法规执行,即可享受15天的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