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及合同管理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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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合同管理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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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及合同管理审批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分店、控股子公司财务和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公司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
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完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全公司财务工作实行集团高度集权管理模式,分店及子公司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二条经办人为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审批人为审批事项的决策人,对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
第四条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店及本公司全部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超过规定限额提交
集团部门或集团领导核准的事项,集团层面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任何审批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审批事项应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审批人及经办人之间的各个行政层级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并承担相应的决策和领导责任,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中间审核要求。
第七条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可对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授权副店长行使,但必须报集团财
务部备案。除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可以按本规定履行一定程序授权审批外,其他任何层
级负责人、经办人、接受授权人均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名词释义:
公司:指包括集团本部、分店、子公司在内的全部核算主体。
集团:指集团本部
分店:集团管理下的独立、半独立财务核算主体,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审批:即最终审批决策人。
核准:超过审批人权限后,应履行的同级和上级审批监督过程。
二、财务审批规定
第九条预借款及集团关联往来款项审批规定
1、预借款包括出差临时借款、采购临时借款、财务及其他部门的支付备用金以及其他临时性借款,金
额在一万元以内由分店店长、集团各分管副总裁审批,超过此限额应另行提交集团财务总监核准。超过5
万以上的预借款,但不包括节假日收银备用金,应提交集团总裁批准。
2、集团间关联往来款包括集团与分店、绝对控股子公司间临时周转借款,本事项由集团财务总监审批,
向联营公司、参股子公司、合营公司提供临时性周转借款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由集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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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审批。
3、公司各分店及子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集团财务部核准。
第十条预付款审批规定
1、经营性合同约定的货款预结算,应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营销、财务相关责任人审核后由分店
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2、经营性合同未约定的货款预结算,应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营销、财务相关责任人审核后,由
集团招商分管领导或分店店长审批,同时提交集团财务总监核准。
3、任何预结款按如下原则计算支付:预结货款应不超过申请日扣除公司所得后应结货款的80%,并提
供增值税发票。扣率在10%以内的品牌可放宽至90%。
4、因品牌合作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借启动资金,金额在300 万元以内由集团总裁审批,超
过300 万元应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由总裁审批。
5、公司自营商品预先支付购货款事项,按公司《自营商品管理办法》执行。
6、分店、子公司因经营需要的装修及工程改造,首次预付款不得超过经审计部核定的预算金额的30%,
工程预付及进度款的支付应由施工方先行提供工程或装修发票。经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
由集团分管副总裁、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金额超过5 万元应提交集团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总
裁审批,单项金额超过5 万元以上应经过集团财务总监核准,单项金额超过20 万元以上应提交集团总裁批
准。
第十一条涉及员工薪资、福利费事项的财务审批规定
公司职工薪酬事项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财务部门办理的职工薪酬汇总表,应由分店店长批准、
集团主管行政工作的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涉及保证金退返的财务审批规定
1、员工进场保证金、供应商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由分店主管副店长审批。
2、招标保证金的退还由招标部门负责人、集团审计部经理联合审批。
3、合同保证金的退还由集团归口分管的副总裁审批。
第十三条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财务审批规定
1、集团、分店、子公司涉及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与公司
股东发生关联交易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2、公司投资运用资金(含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
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依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经集团总裁审批后实施。
3、公司因业务需要向非控股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其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应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集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集团总裁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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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因业务合作需要,向供应商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在300 万元以内由集团总裁例会讨论决定,超
过3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总裁
审批实施。
6、公司向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资本性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工程建设、装修改造、设备大修理等建设性支出的财务审批规定
1、公司的建设性支出按《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涉及项目的审批及资金支出权限由本制
度规定。
2、公司单项工程建设支出在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集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相应权限审批。
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总裁审批实施。
3、公司单项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在50-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项目立项由集团总裁例会审议,相
关的资金支出由集团总裁审批,集团财务部审核结算。
4、公司单项工程建设支出在5-50 万元的项目及进度款支付由集团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总裁召集会议讨
论决定,相关的资金支出由集团财务总监核准,集团财务部审核结算。
5、公司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在5 万元以内项目的立项由分店店长审批后报集团审计部备案,经集团审计
部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资金支出由分店财务办理审核结算。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财务审批规定
涉及固定资产购置范畴的财务支出由集团行政部负责审核,分店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经集团行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