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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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物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上每批采购(租赁)物资应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评审后签订合同。签订的物资采购(租赁)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公布的规范文本或政府推荐的合同范本。采购(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计量单位、数量、价格、有关费用的分担、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及账号。(2)合理的损耗及计算方法、包装物的供应、回收及费用分担。
(3)供货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提货单位或提货人、验收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4)双方责任、违约处置、出现分歧的解决方式等。
(5)标的物若对职业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有影响,合同中必须注明相关条款。
(6)生产厂或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
第三条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或销售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各种物资机具不得采购使用。
第四条物资采购(租赁)合同实行评审制(表 4.10),具体评审流程按各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物资部门应与发生经济关系的供应厂商签订“物资采购(租赁)廉洁协议”(见附件1)。
第六条项目部物资部门应将采购(租赁)合同的原件交财务部
门 1 份,经办人自留 1 份,以便查询。同时将已生效的合同,按照工程
项目分类编号存放,妥善保管,并建立“物资合同台帐”(表 4.11),并及时对合
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填写物资采购(租赁)合同履行登记表(表 4.12),履行
完毕的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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