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51f0f4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8c.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浙财农字[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
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
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be34b6c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1.png)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f5432c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6.png)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5次(扩大)会议、十六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确保白沙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直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以促进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为目的,以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为重点,以健全森林生态效益直补机制为出发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公园、森林、流域、湿地等领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符合县情、公平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达到有效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和保障当地百姓生产生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依规直补,规范管理。
4.谁保护,谁受益。
三、直补依据、范围和对象(一)直补依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我县有计划、分步骤对南渡江、昌化江、珠碧江三江流域、以及自保护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周边村庄百姓,实施生态效益直补。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a70572dd88d0d232d46a37.png)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d12e6ddf8c75fbfc77db247.png)
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已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经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无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等支出。
1、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所有者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65%。
2、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工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_办法_](https://img.taocdn.com/s3/m/c64dfaa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7f.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影响着公益林的营造、管理和保护,补偿基金的发放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林农建设公益林的损失。
福建省为了有效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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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2f754ae518964bcf847cd1.png)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39ea79ffc4ffe473268ab70.png)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881a3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1.png)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厦财农[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08〕4号)各区财政局、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属国有林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二○○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不含区属国有林场)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各区政府应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aeb3957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d0.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机制,旨在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概述管理制度是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分配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高效和公平,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补偿金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补偿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
三、管理程序1.审核申请申请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评估补偿标准管理机构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以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既要满足补偿的需要,又不能过度消耗财政资源。
3.分配补偿金管理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和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的分配应公正、公平、透明,遵循竞争性选拔的原则,优先选择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4.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应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对于违规使用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分配结果和监督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五、经费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支持,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和完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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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对为保护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森林资源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实施原则、管理机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实施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修复、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公平合理原则: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在补偿金分配中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责任追溯原则:追溯责任,强化责任主体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义务。
4.多元补偿原则:补偿金来源多元化,包括政府预算支出、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公益性捐款等多种渠道。
5.监督透明原则:建立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管理机构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由环保、林业、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负责补偿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1.筹集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生态效益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不同,确定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补偿金金额,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来筹措资金。
2.分配机构: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各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对补偿金进行分配。
3.使用机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负责核实和监督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来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例如,森林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功能量进行补偿。
2.生态产品价值:根据森林资源提供的有经济价值的生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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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公益林林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国有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事业类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国有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过户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国有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
第八条各省(瀚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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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
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
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
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 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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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有序使用,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为:(一)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所得的一部分;(二)制定并执行当年度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计划;(三)政府采购服务支出的资金;(四)其他经批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收入的款项。
第五条省级、市(地)级和县(市、区)级政府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开当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主要来源。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一)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改善;(二)森林公共服务功能补偿;(三)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二)合理分配,重点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国家公益林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项目的编制、审核、执行和验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项目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监督由财政、林业和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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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一、编写目的本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企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同时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中,因占用或损害森林生态系统,需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情况。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以下程序:1. 确定制度制定组成员,包括制度主编、起草人员和审核人员。
2. 调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了解内部、外部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立场。
3. 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制定草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意见收集。
5. 经过初稿的修改,提交执行领导审批,并进行公布和实施。
四、制度内容1.名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2.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 范围:适用于企业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中,因占用或损害森林生态系统,需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情况。
4. 内容:(1) 补偿标准:企业应当根据所占用或损害的森林生态系统面积、损害程度、补救措施成效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2) 补偿费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不得拖欠、少交或推迟支付。
(3) 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机构,明确其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
同时,应当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确保补偿金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 公示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的公示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补偿金的支付情况、使用情况等相关情况。
5. 责任主体:(1) 补偿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具体的补偿金管理工作,包括草案的制定、审核、公示等。
(2) 财务部门应当负责补偿金的准确计算、及时支付等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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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案和资金管理方式。
其目的是通过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森林生态效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明确各类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确定享受补偿的森林资源和生态服务对象。
2. 补偿机制和资金来源: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资金的来源,如政府拨款、生态税收、绿色发展基金等。
3. 补偿管理和监测评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补偿项目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4.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可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管理和监测等方面。
同时,要规定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监督和审计制度,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6.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提高补偿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84c22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4c.png)
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鄂财农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财农发[2005]54号2005年9月7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神农架、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局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补偿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公益林是指按照《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财政厅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补偿基金来源。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从征占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每年安排用于地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省林业局公布的全省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作为公共管护支出,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6f83367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10.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管理制度的概述:
1. 补偿资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个人或其他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补偿资源可以包括木材开采、矿产开采、土地开发等。
2. 补偿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森林保护、森林修复、生态补偿工程等方面。
3.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森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程度、补偿对象等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公正、透明,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市场调研等方法确定。
4. 补偿机制:补偿金的管理可以由政府、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组织负责。
补偿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开展生态补偿项目、政府预算拨款等途径。
5. 监管和评估:对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可以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机构可以定期评估补偿项目的成效。
总而言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进行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
护和改善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需要科学、公正、透明的补偿标准和机制,并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利用。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3c6206011ca300a6c39079.png)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国家级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内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
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
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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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1]19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