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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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

浅析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
的除 外 ) 即构成 了非 法演 绎 。然而 , 目前 我 国并没 有对 非法 演绎 行为做 出 明确规 定。 因此 对非法 演绎 作 品的作者 的著作 权取 得 问
( 一) 非法演绎作品取得著作权符合我 国著作权的产生条件
由著作 权 的产 生来看 , 纵观世 界各 国 , 著 作权 的产 生原 因归
不 得 出版发行 。 ” 我们 可 以从 此 条的立 法观 念上看 出 , 如 果仅供 个 非 法演绎 的作 品虽未征 得原 著作权 人 的同意 , 但 在非法 演绎作 品
人 研究 使用 , 并不发 表 , 可 以不经 原著 作权 人许可 , 其演 绎行 为不 完 成过程 中融入 了作者 创造性 的智 力成 果 , 符合 我 国著 作权取 得 损 害原 著作权 人 的合 法利益 , 未 公开使 用 的未经原 著作权 人许 可 的 条件 , 应 当予 以著作 权保 护 。 的演绎 作 品受 到著 作权 法 的保护 ,享 有 相应 的著 作权 。也就 是
制 占幸 土 金 2 0 1 3・1 1 ( 上)
◆社会 观 察
浅析非 法演绎作 品著作权 的取 得

摘 要

孟思佳
杨福军
非法演 绎作 品 的作者 能 否就 其享有 著作 权 , 著作 权法 并 无明文规 定 , 但 不能 无视 演绎 者 的智 力劳动 成 果 , 忽视 其
享有著 作权 的合 理性 。 因此 , 非 法演绎 作 品应 当受到 著作 权法 的保 护 , 但 为 防止与 原作 品著作 权人 利益 产 生冲 突 , 对 该著
作权 的保护 应 当给 予一 定的 限制 。
关键 词
非 法演 绎作 品
著作权 取 得
著作 权 限制

什么是演绎作品?如何保护?

什么是演绎作品?如何保护?

什么是演绎作品?如何保护?演绎作品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里的专有名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存在着不少这样的情况,当自己创造了一项发明之后,他人只是略微的进行了修改,但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自己的著作权有没有受到侵害?是不是演绎作品?下面律伴小编告诉你什么是演绎作品,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什么叫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注释、整理等翻译而产生的作品,也叫派生作品。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

演绎作品虽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

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

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演绎作品的使用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演绎作者的诉权演绎作品的作者对侵犯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同时,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对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品的权利。

侵权演绎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辨析

侵权演绎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辨析

系列有关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 .为进城 农民市 民化开了一 道绿灯 .但是 一些地 方政府 出于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和 自身多


对持反对观点的 回应
方面的权衡考虑 ,往往采取 了不 同的政策 态度 。例 如,出台各种
反对侵权作品享 有著作权的理 由 :1 如果授予侵权作 品著作 .
恢 限制性政策 ,收取赞助费、城市增容 费等不合理费用 ,以提高进 权 .那是忽视 民法的基本责任 中 “ 复原状”原则的结果。2如 实际上只是要求人们把侵 权作品与被 城务工人员进城 门槛 。这些城市管理者在 制定城市规划、社会公 果授 予侵权作 品著作权 .” 这是完全违背民法中的另一 帝王条款 , 即 共设施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 ,根本没有把进城务工人 侵权作 品同样看待 . 公平 原则的。 ”3违法 行为不能取得权利 因此侵 权演绎作 品的 员的需求纳入考虑的范围 。在对待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安排上 大 多是以城市市 民的心态对待进城务工人 员。进城务工人员无法 法律保护不能适用著 作权 的方式 , 其只能适用不 当得利制度 。 其 得到社会的认 同,他们成 为二等公民。因此城市政府应该改变过 观点 和理 由是不充分的 : 民法 中的 ” 1 恢复原状”责任存在 的前 去单纯的将进城务工人员当作劳动 力资源的看法 , 将他们纳入城 提是 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而侵权演绎作 品的表达方式及存在范 市居民的行列 .让他们参加到城市社会生活中来 ,成 为城市的~ 围有别于原作 ,而且侵权演绎作 品具有独创性.侵权演绎作品一 部分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城市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亲和力 . 旦产 生,其就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从而使 ” 复原状”失 恢 同时也有利于建立 良好的公共秩序 .推进我国的城 市化进程。 去可 能性。2 虽然授予侵权 作品著作权对在先权利人有失公平 . . 2要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政治权利 。现行的 《 选举法》仍 但毕 竟侵权演绎作品也是演绎者辛勤劳动的结果 , 一概否定侵权 按户籍人 口和户籍所在地来确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与被选 举名额 , 演绎作 品的著作权对演绎者来说难道就是公平的吗73 违法行为 . 造成几百万进城务工人员因为户籍不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而丧失了 不能取得权利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有所突破 .专利法 中的 选举和被选举权 , 使他们应 该享 有的公民 的基本政治权利无法正 封锁性专利制度便是明证。而且适用不 当得利制度的结果使得该作 常实现。因此 ( ) 改革我 国现行的选举法 ,允许进城务 工人 员 1要 品的收益归演绎者所有 , 这与否认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白相矛盾。 在异地参加选举。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城市 ,以及全国人大代 二 ,侵权演绎作 品享有著作权的哲学基础 表 中,要有~定比例 的进城务工人员代表 ,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表 在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或者是人格权这个问题 . 学界存在争议。 达 自己心 声的代言人。2 应该清理我 国当前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参 () 在著作权 的哲学基础理论 中.其 中占主导地位 的有两个 :一个是 加社会管理 的规章制度 . 给进城务工人 员参政议政的机会 。城市 政府应该定期召开关于进城务工人 员问题 的专 门 会议 认真听取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一个是康德 的人格权理论 。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转载]著作权--演绎权

[转载]著作权--演绎权

[转载]著作权--演绎权学习了原⽂地址:著作权--演绎权作者:瑞拉娜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的⼀种再创作活动。

原有作品著作权⼈可以⾏使演绎权,也可以授权他⼈演绎⾃⼰作品,并因此⽽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独创性的再创作⽽派⽣出来的⼀种新作品。

现实⽣活中的演绎作品普遍存在。

演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演绎作品作者对已有作品在实质内容上有明显的创新,投⼊了其创作性劳动。

演绎作品如果来源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则须取得原作著作权⼈的许可,即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进⾏演绎受演绎权控制。

演绎权是著作权⼈许可或者禁⽌他⼈以⾃⼰的作品为基础进⾏再创作的权利,可以分解为改编权、翻译权等著作财产权权能。

有观点认为,演绎权可以纳⼊⼴义的复制权的范畴,理由是改编、翻译、汇编等⽅式使⽤作品仍然是对原作品的再现。

笔者认为,以这种⼴义解释认识演绎权是不够全⾯的,因为演绎权涉及的演绎包含了对原作品的再创作,即演绎者的创作性成果,这是不能被复制所涵盖的。

改编权是原作著作权⼈⾸要的⼀种演绎权,也是⼤多数著作权客体所享有的⼀种权利。

改编不是⼀种全新的创作,它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

改编后的作品,或多或少地保留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征。

著作权⼈有权决定⾃⼰的作品是否改编、由谁改编及怎样改编。

在他⼈改编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征得著作权⼈的同意,即使是改编改编的作品,对该作品进⾏商业性利⽤,也仍受到原作改编权的制约。

改编权适⽤⼤多数著作权客体。

如电影改编就是遵循电影艺术的特点和规律,运⽤电影思维,将其他形式的⽂学艺术作品再创作为⼀部电影作品。

⾳乐作品的改编则更为常见。

演绎作品与原作 由于演绎权属于原作著作权⼈,演绎作者在对原有作品进⾏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有作品著作权⼈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犯其演绎权。

有⼈认为,改编、翻译等演绎⾏为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故演绎作品时不必征得原作权利⼈许可。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收稿日期:2019-07-01项目基金:本文为2016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批准号YB05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革新(1964-),甘肃高台人,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张革新(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摘要:舞剧作品是由剧本编剧、舞蹈编导、音乐作曲等人员共同创作的以舞台演出为形式表现的作品。

依据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确定其著作权归属,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行不通。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组织、协调作品创作并承担市场风险责任的歌舞剧院享有,但编剧、编导、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一定性和著作权归属原则可以解开实践中舞剧作品无法真正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困惑。

对于舞剧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重视创作过程中的主动保护和海外维权。

关键词:舞剧作品;权利归属;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09-0113-07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以创作形式为标准对该法保护的作品做了分类规定,其中的第三类为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条将戏剧作品界定为“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关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一台戏’还是指剧本”的争论理论上始终存在。

一种观点认为戏剧作品实际上就是指剧本,因为只有剧本才可以供舞台演出,该观点某种程度上有国际公约的支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戏剧作品不是指剧本,而是指一台戏的现场演出,这一观点是依据戏剧艺术理论得出的结论。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整合后规定为:“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②其中的一个变化是列举规定舞剧作品是戏剧作品的一种,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前舞剧作品在戏剧作品中的重要地位。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第34卷第9期 2021年05月Vol.34 No.9May 2021艺术科技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众共居部落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以文字、语言等多种形式世代相传,蕴含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并在持续地创新和发展的艺术作品。

它是民间文娱活动的产物[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翻译、注释等而得到的作品。

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为群体所创作的薪火相传的作品,而后者是作者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创新和发展,是对自身所处社会生活的独特思考而形成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传承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途径。

演绎者对其所创作的演绎作品付出了时间与劳动成本,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应获得其作品的著作权。

1.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主要有四大特征。

一是民间文学演绎作品作者的确定性和非集体性,个体创作是演绎作品创作的新兴模式,它避免了集体创作观点分散、特点不集中的问题,个人创作能使作者的思想与原有作品浑然一体,使作品既能展现艺术价值又能滋养民族文化。

二是演绎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诗歌、美术、歌剧、戏剧、音乐、服饰等类型。

三是演绎作品融会了作者独特的思考和自己的见解,是对原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它既不是完全地覆盖和抄袭原有作品,又不是绝对原创的作品。

事实上,相关法律对演绎作品创新的要求并不高,作者自己完成创作即可。

四是具有传承性,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保留至今的优秀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展现了我国历经千百年的人民的智慧成果,是几代人文学创作的生动写照,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民族的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2.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关于使用许可制度,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中的第12条表明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拥有,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原创者的任何法定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09•【字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一、引言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作、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形式。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权益和保护,本文将探讨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演绎作品的创作要素演绎作品的创作要素主要包括原作品的基本情节、人物形象、音乐节奏等,以及演绎者的独特创意和表现手法。

在演绎作品中,创作者必须在尊重原作品的前提下,加入自己的独特元素,使之具备独创性和独特性。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演绎作品属于衍生作品的范畴,依法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然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关联。

2. 合法授权与对于演绎作品的创作,如果未经原著作品的合法授权或许可,擅自进行演绎创作将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

创作者在进行演绎创作时,应当尽可能与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协商,获得相应的授权,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合法。

3. 演绎作品与原著作品的著作权关系在演绎创作中,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意味着即使演绎作品属于独立的著作权主体,但仍需尊重和保护原作品的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登记保护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取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登记著作权有利于明确著作权人的权益,便于维权和权益保护。

2. 平等保护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在法律上享有与原作品一样的保护,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对作品的署名、修改、发表、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和转让等权利。

3. 合理使用和公平引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合理使用和公平引用演绎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引用、评论、批评、研究等正当范围内的使用中,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解决1. 著作权登记证明对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创作者可凭借著作权登记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演绎作品的授权规则

改编演绎作品的授权规则

改编演绎作品的授权规则改编演绎作品的授权规则随着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电影、电视、音乐、文学等领域的改编演绎作品越来越受到欢迎。

为了保证原著作品的版权,同时保障改编演绎作品的创作和商业利益,制定一套合理的授权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授权方、被授权方、版权保护等方面详细介绍改编演绎作品的授权规则。

一、授权方授权方指的是原著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或代理人。

授权方需要明确授权的范围和限制,并与被授权方签订相关协议。

授权范围应明确包括改编演绎作品的媒介(电影、电视、游戏、舞台剧等)、领域和时限。

同时,被授权方需要向授权方支付一定的授权费用。

二、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指的是改编演绎作品的制作者或发行方。

被授权方需要明确授权方的版权范围和限制,遵守授权协议。

被授权方需要支付授权费用,并承担因侵犯原著作品版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版权保护改编演绎作品的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牢记版权保护,避免与原著作品相似度过高,或侵犯原著作品的版权。

如果与原著作品有较高的相似度,则授权方有权终止授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被授权方应具备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请求授权方同意公布改编演绎作品。

四、合作方式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合作方式有多种,包括许可证、独家授权、转让等。

其中,许可证是最常见的合作方式,即授权方仍然拥有原著作品的版权,但将某些权利许可给被授权方。

独家授权是指授权方只将某种权利授权给被授权方,而该授权同类竞争对手不予授权。

转让是指授权方放弃原著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版权,被授权方成为新的版权所有人。

五、分润方式被授权方在商业运营中应按照授权协议向授权方支付分润费用。

分润方式有多种,如固定分润、比例分润、租金分润等。

固定分润是指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分润,比例分润是指按照收入比例分润,租金分润是指按照租金或部分收益分润。

六、授权期限授权期限应在授权协议中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年限不宜超过五年。

授权方如果需要续约,应在协议到期前与被授权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延长授权期限。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 2、复制的特点是复制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 3、复制包括:平面 平面;平面 立体;立体 平面;立体 立体;无载体 有 载体;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4、以数字技术将作品存储于电子媒体中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

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

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著作权,是我们在创作作品的时候所获得的法律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熟悉也不了解,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是谁产生作品由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位作者”。

二、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规定是什么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

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

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4期SHANTOU UNIVERSITY JOURNAL(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MONTHLY)Vol.36.No,42020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舒晓庆(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摘要: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被明确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

不过,基于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对其施行前的创作行为发生效力,但其效力不应及于施行前的演绎行为o即创作完成于该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不应因未经许可,而被认定为非法演绎作品。

原作品著作权人控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基于演绎者的演绎行为,即前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后者行为的后果o而该类演绎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改变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演绎行为的法律后果,构成不正当溯及既往。

因此,该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其作品,但应将获取的经济利益,按照适当比例分配给原作品著作权人。

关键词:演绎作品;原作品;溯及既往;公平原则;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225(2020)04-0005-07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演绎,可以充分实现优秀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严同时,演绎者也可以通过行使其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获得收益;此外,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为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由于创作资源有限,因此该立法宗旨也蕴含着鼓励对已有作品进行演绎及其后的传播行为浮由此看来,演绎是对各方主体皆有利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合理、合法解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问题,有利于促进该类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本文拟就创作完成于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解决该类问题有所助益。

演绎作品的含义是什么

演绎作品的含义是什么

演绎作品的含义是什么对于著作权⼤家可能⽐较陌⽣,毕竟著作权与我们的⽣活的联系并不那么紧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多去了解⼀些著作权的法律知识。

例如对著作权中演绎作品的了解。

那么演绎作品的含义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演绎作品的含义是什么演绎作品,⼜称派⽣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为另⼀种语⾔⽂字的⾏为。

3、注释,是指对⽂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字作品或者材料进⾏条理化、系统化的加⼯。

《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享有,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种重要的创作⽅式。

演绎创作所产⽣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即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享有独⽴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使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地⾏使。

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产⽣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原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演绎作品作为⼀个专业性很强的名词,我们需要通过对法律的相关规定进⾏全⾯、细致的分析才能更加深刻的了解它的含义。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一、概念的差异1、演绎著作著作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则:“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有著作而发生的著作,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略原著作的著作权。

”该条清晰了演绎著作的作者,对原著作进行再创造时,应事前征得原作者的赞同,并依照规则付出酬劳,一起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造人不得对原著作进行曲解、篡改等,如果演绎著作的创造人是对已超越维护期的著作进行再创造,能够不征得原作者的赞同,一起能够不付出酬劳,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略,著作的不受曲解、篡改权不得侵略。

演绎著作的作者,在进行著作的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时,其他人也能够对该著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各演绎著作的作者对自己创造的演绎著作别离享有著作权。

2、影视著作著作权的概念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进影视著作这个名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运用的是“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表述。

《著作权法施行法令》中清晰规则,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且凭借恰当设备放映或许以其他办法传达的著作”。

在《伯尔尼维护文学和艺术著作公约》中表述为“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体现的著作”,而在《国际版权公约》、《国际交易安排协议中<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国际知识产权安排版权公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著作”的概念。

在我国,影视著作首要包含电影著作、电视剧著作等详细方法。

二、归属及行使的差异1、演绎著作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作,是一种重要的创造办法。

演绎创造所发生的新著作,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略原著作的著作权。

演绎著作是在已有著作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作而派生出来的著作,是传达原著作的重要办法。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很多原创的作品在经过他人改编后受到了大众的欢迎。

这些演绎作品国家也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不能侵犯其著作权。

那么,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大家就和律伴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演绎作品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

如何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演绎作品,长期以来一直是是很多法律刊物的文章以及很多争论的主题。

总的来说,一部翻译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外一种或者一部书的一个电影版本就是演绎作品的例子。

在知识共享的核心授权条款下,与电影画面同步录音处理的音乐也被看做是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二、演绎作品国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三、美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即使仅仅改变作品的版本,例如从印刷形式改变为数字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也构成演绎作品。

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允许使用者享有改变作品版本或传播媒介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知识共享许可之下,举例来说,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授权下,只要遵从许可协议的条款,您可以将作品从数字文件形式复制为印刷文件形式。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第⼀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必须要求把计算机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上。

⼆、作品类型 1.⽂字作品,注意盲⽂作品、计算机程序也可作为⽂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2.⾳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其中戏剧指的是剧本,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是新增内容。

3.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现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官⽅⽂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法、⾏政、司法性质的⽂件及其官⽅正式译⽂。

2.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数表、通⽤表格和公式。

注意:并⾮所有的表格和公式都不受保护,只有通⽤表格和公式才不被保护。

第⼆节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即⽂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1)创作活动是直接产⽣⽂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活动,因此,为他⼈创作提供组织⼯作的、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物质条件的、进⾏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视为作者。

创作⾏为是⼀种事实⾏为,所有未成年⼈可以从事创作⾏为。

(2)法⼈或⾮法⼈单位视为作者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三者缺⼀不可。

特殊职务作品有两个条件,主要利⽤单位物质基础条件和由单位承担责任。

2.作者与著作权⼈的区别 作者可以是著作权⼈,也可以不是著作权⼈,即著作权⼈不⼀定是作者。

著作权⼈不⼀定是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即谁创作归谁所有,这是基本原则。

(⼀)职务作品权的归属: (1)⼀般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

根据宪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本法的保护。

第二章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

其中,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分为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最后一章是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法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正,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本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即享有著作权。

如果这些作品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这些作品也受到本法的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的创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
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指在职务作用下、专门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人员所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作品创作者所在单位,由单位行使。

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委托作品: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行使。

委托人可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合作作品: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由各合作者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决定,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权利归属由各合作者共有。

各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演绎作品:指根据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的新作品,如翻译、改编、摄制改编等。

其权利归属为演绎作品创作者所有,但需尊重原作品的权利。

演绎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视听作品:指通过视听媒体进行传播和表演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等。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视听作品的制作者、演员、音乐制作者等,由相关权利人行使。

视听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行使规则:各种作品权利的行使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权利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行使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转让作品的权利等方式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署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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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班级:法学122 姓名:彭芳学号:5301112132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可见,演绎作者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那么,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演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非法演绎作品。

非法演绎作品,是指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其含义有以下几层,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这类作品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类作品的演绎作者,是否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今尚未有一致意见,对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保护的问题,要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了解非法演绎作品的特征:第一,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

它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产生的作品。

其性质与剽窃作品不同,演绎作者经行演绎行为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智力劳动投入或是其他投入,非法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有实质区别;第二,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依附性。

非法演绎作品本身也是演绎作品,它的独创性需要依赖原作品产生,如果由原作品产生而颠覆了原作品的主旨,这可能构成效仿或其他性质的侵权;第三,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侵权性。

非法演绎作品,是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者有权依著作权法要求非法演绎作者进行赔偿;第四,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价值性。

因为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与价值性紧密联系。

演绎者对于非法演绎的作品,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创作了价值。

表面来看,非法演绎作品在创作时,未经过原著作人的许可。

因此,演绎作者侵犯了原作者了权利;违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使得演绎权毫无意义;同时,
如若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保护,会导致文化市场的混乱,人们会无视法律规定对作品经行任意的演绎。

基于此种种原因,法律应当否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地位,对于演绎作者,也应当给予惩罚,因此,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

但是,再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决非法演绎作品的价值,进而否定非法演绎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首先,非法演绎作品有一定的价值,我们普遍认为价值即有用,价值使人们获益,并且推动社会的进步,非法演绎作品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如将小说改编并拍摄为电影,得到公众喜爱并产生可观的经济收益;同时非法演绎作品也有一定社会价值,有利于增加受众的范围,如对原作品的翻译,可以使不同国家地区的人民了解作者及作品;最后,非法演绎作品通过自身的传播,很有力的提高了原作者的知名度和原作品的影响力,是对原作者及作品的肯定,也丰富了公众的生活。

我们不能简单的因为演绎作者未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就否定了非法演绎作品的作用及价值。

相反,我们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这类作品进行保护和规范,使非法演绎作品能够发挥巨大的价值。

当然,这不是在鼓励公众进行非法演绎行为,我们还是要走合法的道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原作品的演绎行为。

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演绎作者,我们应当承认其享有著作权,但是对原作者的仍然负有赔偿责任。

应当承认非法演绎作品是拥有独创性的作品,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法律应当给予保护,而非法演绎作品的演绎作者,也应当对其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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