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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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班级:法学122 姓名:彭芳学号:5301112132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演绎作者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演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非法演绎作品。非法演绎作品,是指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含义有以下几层,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这类作品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类作品的演绎作者,是否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今尚未有一致意见,对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保护的问题,要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了解非法演绎作品的特征:第一,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它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产生的作品。其性质与剽窃作品不同,演绎作者经行演绎行为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智力劳动投入或是其他投入,非法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有实质区别;第二,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依附性。非法演绎作品本身也是演绎作品,它的独创性需要依赖原作品产生,如果由原作品产生而颠覆了原作品的主旨,这可能构成效仿或其他性质的侵权;第三,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侵权性。非法演绎作品,是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者有权依著作权法要求非法演绎作者进行赔偿;第四,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价值性。因为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与价值性紧密联系。演绎者对于非法演绎的作品,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创作了价值。
表面来看,非法演绎作品在创作时,未经过原著作人的许可。因此,演绎作者侵犯了原作者了权利;违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使得演绎权毫无意义;同时,
如若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保护,会导致文化市场的混乱,人们会无视法律规定对作品经行任意的演绎。基于此种种原因,法律应当否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地位,对于演绎作者,也应当给予惩罚,因此,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再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决非法演绎作品的价值,进而否定非法演绎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首先,非法演绎作品有一定的价值,我们普遍认为价值即有用,价值使人们获益,并且推动社会的进步,非法演绎作品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如将小说改编并拍摄为电影,得到公众喜爱并产生可观的经济收益;同时非法演绎作品也有一定社会价值,有利于增加受众的范围,如对原作品的翻译,可以使不同国家地区的人民了解作者及作品;最后,非法演绎作品通过自身的传播,很有力的提高了原作者的知名度和原作品的影响力,是对原作者及作品的肯定,也丰富了公众的生活。我们不能简单的因为演绎作者未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就否定了非法演绎作品的作用及价值。相反,我们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这类作品进行保护和规范,使非法演绎作品能够发挥巨大的价值。当然,这不是在鼓励公众进行非法演绎行为,我们还是要走合法的道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原作品的演绎行为。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演绎作者,我们应当承认其享有著作权,但是对原作者的仍然负有赔偿责任。
应当承认非法演绎作品是拥有独创性的作品,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法律应当给予保护,而非法演绎作品的演绎作者,也应当对其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