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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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含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 职务作品是体现坐着个人一直的智力创作结果。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相同点1.二者都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作品的创作离不开物质技术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一定构成了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比如,在工作闲暇时间,创作了一部与工作无关的小说,这部小说应该是作者的个人作品,而不应该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2.二者都与工作有关。

二者都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是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创作过程就是工作本身。

创作的作品既可能完全是工作目标和任务,也可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工作辅助性成果或工作富余成果。

但是,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只是一定程度上借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出来的作品,则不应该被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3.二者都体现了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利益。

二者都是单位为了实现利益目标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结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投入智力和精力,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价值上反映了作者和单位的诉求,单位和作者都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1.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职务作品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意志的体现,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

虽然作品创作是属于作者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或者规章规定的“责范围”,但是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作者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作品中任意加进集体的意志或者导者个人的意志。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11条与第16条分别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作出了相关规定。

所谓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它是从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个角度来说明的,即作者为该法人单位。

而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它的作者则为自然人个人。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著作权人的规定中包含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一特点,所以以上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暴露着诸多的不足,包括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联系认识以及两者的著作权归属争议和著作权人著作权利益保护不周问题。

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很有必要,本文欲从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

关于此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因此,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属于法人单位。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基本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

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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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工作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分

论档案工作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分

档案工作 中创作 出大量 的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 ,正确区分这 两种不同性质的作品 , 具有重要 的法律意义。长期 以来 , 档案界更
多 的是侧 重 于从 理 论 上 对法 人 作 品 与职 务 作 品 划分 的探 讨 ,缺 乏
部立 即在当年第 6期《 B档案史料》 发表《 李墨林年谱》 下半部时将 署名改为“ H档案馆 ”并 以“ , 更正” 方式对上半部署名作 了修正 。 王
综上所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的理解必须从非物质文化生命力的提升这一角度来进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的实践也要贯彻于档案化档案的公开研究研究的结果的普及宣传等各个工作环节参与的主体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我们不否定档案馆在其中的作用但是把档案式保护等同于档案馆的保护无疑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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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义发表该文献 , 编辑部对署名予以更正就是要 以正视听, 并非 对王某某著作权的侵犯。H档案馆辩称 , 编写《 李墨林年谱》 是单位 工作计划 , 主题思想 、 资料 收集都 由单位组织完成 , 王某某最终执
上半部。随后 , H档案馆致电《 B档案史料》 编辑部, 认为《 李墨林年
谱》 系单位成果 , 王某某不能以个人名义发表。( ( B档案史料》 编辑
某某认为《 李墨林年谱》 系职务作 品 , 著作权归其所有 , H档案馆、 ( ( B档案史料》 编辑部侵犯了其著作权 , 于是在 向 B市第二 中级人
对实践中范例的研究。 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件的介绍 、 法律适用 的点评来 阐述界定档案工作中法人作档案馆 、B档案史料》 ( ( 编辑部停止侵权 、
遗文 化 的距 离 ; 放 的 档 案也 有 利 于 学 者 、 好 者 的研 究 , 元 力 开 爱 多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杨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5期摘要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但这几种作品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模糊,尤其是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存在交叉之处,本文将论及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在立法上的不足,建议将法人作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并对委托与职务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作者简介:杨蓉,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9.022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理论从法律规定来看,法人作品与自然人作品之间的区别在于法人作品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完成的。

第二,作品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第三,作品由法人承担责任。

可见,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是作者,但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法人便是作者。

职务作品从一般由自然人享有著作权,但特殊职务作品法律赋予了法人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而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说明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自然人与单位(一般是法人)存在劳动工作关系,即属于单位的员工。

第二,作品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的。

第三,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来承担责任。

第四,特殊职务作品的对象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合同约定的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作品。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以下的不同之处:第一,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知识产权假期复习题(3)

知识产权假期复习题(3)

假期知识产权法练习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作物享有的权利2、特征①客体的非物质性:不占空间,依附于某种载体②地域性:空间效力的有限性③时间性:保护期的有限性④独占性:排他性/专有性⑤法定性,也称国家授权性3、著作权的发展与演变?①特许出版时期:特许出版时期主要保护出版商的利益②现代著作权时期:保护作者的利益4、著作权的特征:①内容的双重性②具体化的专有性③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5.著作权的取得?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1)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3)其他取得制度。

其他取得方式包括: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

2、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二)我国著作权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3、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4、构成作品的四要件:①人类的智力成果。

②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

③产生在文学、艺术领域内。

④有独创性。

5、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①法律、法令、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包括全国人大的、国务院的、国务院各部委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文件。

②单纯事实消息。

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违禁作品,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一方面,因违禁作品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又因为著作权法实行自动取得原则,所以,违禁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能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

6、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

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八章著作权

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八章著作权

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八章著作权[单选题]1.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成果。

A.传播B.承载C.复制D.呈现(江南博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从作品的实质构成来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满足如下要求:首先,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最后,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单选题]2.下列客体中,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中学数学课本上的公式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官方正式英译本C.小学生创作的一首诗歌D.《新京报》刊登的一条事实消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据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通常由官方主体发布,具有一定的规范属性,为了更好地起到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的效果,这类文件需要广泛传播,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②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

从鼓励信息分享与交流的角度出发,不宜对单纯事实消息提供著作权保护。

但需注意的是,若新闻的内容足够具体,构成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则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些内容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方面是由于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落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是因为存在表达方式有限、“思想”与“表达”混合的情形。

[单选题]3.著作权法所称的“图形作品”之一是()。

A.雕塑B.照片C.绘画D.地图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

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

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

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身边很多朋友都是多才多艺的,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很多作品,也受单位指派创作了一些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来问我,在这里,我向大家做一介绍。

先来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个人作品,一个是职务作品。

上边提到了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作品属于个人作品,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而职务作品就相对复杂一些,所谓的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譬如:张三是某美术学校的国画教师,美术学校新建了一个会议室,要在会议室里挂一副山水画,校长安排张三老师画一幅崂山山海一色的画挂在会议室,然后张三构思之后完成画作并交付给学校,这就属于职务作品,属于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主要分为两种,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下面我们分别来说明。

一、一般职务作品。

所谓一般职务作品,就是作者主要由自己独立创作完成,没有借助单位的相关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也就是由创作的自然人享有)。

譬如:青岛琴岛电影公司安排公司内某剧本创作人阿华创作一部电影剧本《月子》,阿华经过努力完成了剧本并交付给公司。

此剧本《月子》就是一般职务作品,如果没有具体的合同约定的话,著作权就属于阿华所有。

好了,朋友们会说,我是电影公司的老总,我给阿华开着工资,我让他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还不属于我公司?对,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单位也不是没有任何权利,法律规定,单位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还是说《月子》,琴岛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用此剧本拍电影)具有优先权,而且此优先权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怎么体现呢?就是未经过琴岛公司的同意,阿华不得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月子》剧本拍摄成电影。

同时注意,此优先权和排他权仅限于在公司业务范围内,也就是说阿华有权将《月子》剧本许可某歌舞团排成舞剧,也可以授权出版社出版,只要是不私自授权他人拍摄电影即可。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如果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报社、期刊社等单位⼯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关于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1、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下:(1)、⾃然⼈为完成法⼈或者⾮法⼈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2)、职务作品有以下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①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法⼈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报社、期刊社、通讯社、⼴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③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职务作品和法⼈作品有什么不同1、创作者的⾝份。

法⼈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是法⼈和其他组织的成员,⽽职务作品的作者⼀般就是该单位的职员。

2、反映的是谁的意志。

法⼈作品反映的是法⼈或者组织的意志,⽽职务作品反映的是作者个⼈的意志。

3、署名主体是谁。

法⼈作品⼀般是由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进⾏作品署名,⽽职务作品⼀律是由个⼈进⾏署名,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在职务作品上署名。

4、由谁承担责任。

法⼈作品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当然也由其享受相应权利,个⼈不得基于作品本⾝享有任何权利。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个⼈享有,但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范围外,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限期优先使⽤。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如果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报社、期刊社等单位⼯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什么是职务作品版权

什么是职务作品版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

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包含哪些内容?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职务作品版权著作权归谁?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怍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同于法人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法律实践中数量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著作权法可以说与每一个企业都息息相关。

计算机软件、商业策划书、展示产品的PPT、超市放的背景音乐、电影院播放的电影、职工存在电脑里的工作文档等等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正在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已经发布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学习著作权法,并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

因为法律的修改其实是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品形式,其中两种作品形式与企业关系最大,并且经常被人误解,这两者作品形式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也叫雇佣作品,是指作者于受雇期间在其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主要由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单位只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构成职务需要具备两个特征:1、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

这个职务范围如何确定,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的,要一般情况下公众对作者职位、职务的一般理解来进行判断。

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联

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联
• (2)前者法人在使用作品时,除法律规定外无任何 限制,后者一般只能在法人业务范围使用作品;
• (3)前者法人可将作品许可第三人使用,后者一般 须在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法人方能将作品许可第三人 使用,且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 (4)前者法人视为作者,享有作品署名权,后者法 人不是作者不享有作品的署名权。
启示
• 简而言之,如果一部作品在性质上究竟是职务作 品还是法人作品,其中的关键判断因素是看该争 议作品由谁承担作品责任,如果该作品责任由作 者承担,则应该是职务作品;如果作品责任全部 由单位来承担,则是法人作品。当然,这里的作 品责任,应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 等等。
• 2二者都与工作有关。二者都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职 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是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 创作,创作过程就是工作本身。创作的作品既可能完全是 工作目标和任务,也可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工作 辅助性成果或工作富余成果。但是,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 只是一定程度上借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出来的 作品,则不应该被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 3二者都体现了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利益。二者都是 单位为了实现利益目标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结
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投入智力和精力,
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价值上反映了作者和单位
的诉求,单位和作者都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原告蒋少武先生(以下简称原告)是著名摄影家,辽宁日报社 原首席摄影记者,其在2003年沈阳装备制造业博览会上发现 自己1991年所拍摄的江泽民同志视察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被告)的照片被被告做成灯箱广告展示,而且, 被告对照片进行了删改处理,后本案诉至法院。

档案编研工作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管理研究

档案编研工作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管理研究

档案编研工作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管理研究作者:彭插三来源:《北京档案》2017年第01期摘要:本文结合档案编研实践,在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进行界定和区分的基础上,对档案编研工作中的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对目前存在的误区进行说明,并据此对档案编研工作中如何进行著作权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档案编研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档案编研是有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其参考和利用价值的重要途径,所产生的编研成果大多为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档案编研成果划归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直接影响到档案部门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本文在对著作权法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探讨在档案编研工作中如何加强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管理。

一、档案编研成果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概念辨析档案编研是档案部门为充分实现档案参考和利用价值,根据部门档案管理和社会档案利用需求,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汇编档案文件、编写参考资料、编史修志、撰写论文专著等一系列档案文献编纂和研究活动。

档案编研成果大多归为“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上述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如何区分却语焉不详。

然而,对于直接完成创作的自然人以及档案机构而言,其作品究竟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直接关系到其是否享有著作权、享有何种著作权。

因此,笔者在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界定的基础上,对档案编研工作中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

(一)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界定1.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对作品贡献程度的不同,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吴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动,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既然提到职务作品,就不得不同时谈一下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非常接近的概念,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立法中也是如此。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很可能发生混淆。

实际上,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模糊,两者易发生混淆的案例比较多。

同时,我们一般所说的“法人作品”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国的法人作品不仅包含狭义的法人作品,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涵盖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中。

法人作品的问题在2001年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过争议,焦点是: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

大陆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不承认由法律拟制出的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法人自然不能成为实际的作者;而英美法系大多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无关,只是比较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理所应当可以成为作者。

从划分上来看,中国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的整个民法体系大多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迫于美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压力,立法者本意是想融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神,但这导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现了许多逻辑上的问题,法人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被设定出来的。

直到现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视为作者”这样的词语,明显的,“视为”的意思是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作者,只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变通手段。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从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看,这种修改总体上还是有进步的,但是仍然有遗憾。

1、关于法人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3条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发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人作品的要件规定不明确,这次增加要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法人作品的认定更加明确。

我国“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法律思考

我国“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法律思考

综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对职务作品的规定 , 我们不难看 出 “ 职务作品 ” 同样有其所 属的构成要 件 : 第一, 自然人与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 也 即该作 品是为完成
也会 由单位提出完整的作 品创意 。一般情况下 , 单位只提供

定的物质技术条件 , 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活动单位介
2 0 1 4年第 5期 ( 总第 l 1 O 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 5 2 01 4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 三) 法人作 品与职务作品的主要 区别
自 《 著作权 法》 出台以来 , 关于辨析区别法人作 品与职 务
作 品的理论层 出不穷 。归纳起来 , 现在学界通行 的关 于法 人 作 品与职务作品 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 点… : 1 .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法来 的。 自然人所做的工作 只不过是代替虚拟的法人来执
( S u m N n 1 1 0 )
我国“ 法人作品” 与“ 职务作品” 的法律思考
毕文轩
( 华 东政 法大 学 , 上海 2 0 1 6 0 0)
摘要 : 我 国《 著作权 法》 第1 1 条和第 1 6条分 别规 定 了有关“ 法人作 品” 和“ 职务作 品” , 但在 司法 实务 中常常 因为法律规定
( 一) 法人 作 品
我国 《 著作权法》 第 1 1条第三款规定 : “ 由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主持 , 代表法 人或者其他组 织意志创作 , 并 由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视 为作 者。 ” 我们可 以根据该法条提取 出构成 “ 法人作品” 的构成要件 : 第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在创作领域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和视听作品。

对于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了解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些不同类型作品的权益归属及行使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在特定职务范围内,由雇佣关系或者职务关系创作完成的作品。

在职务作品中,著作权归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即创作人无权对作品主张著作权。

这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完成是处于职务关系的约束下进行的,创作者只是根据职责完成工作,并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

然而,职务作品中创作者的姓名权、署名权等个人权利仍然存在,不能被侵犯。

同时,职务作品的使用权由雇主或委托人行使,并须保证创作者的署名权。

二、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约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在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通常是由委托人获得。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而创作者则是接受委托创作的一方。

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可以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

但创作者在合同约定下仍然保留署名权,即委托人在使用委托作品时,必须保证创作者的署名权不被侵犯。

三、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创作、合作完成的作品。

在合作作品中,各个创作者对于合作作品享有共同的著作权,无需按照其创作贡献比例予以划分。

合作作品中的创作者可以共同行使著作权,无需事先征得其他合作者的同意。

但在实际行使著作权时,应相互尊重、协商一致,并有效保护各自的个人权益。

四、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在现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转载、注释等创作形式的作品。

在演绎作品中,演绎者在作品的演绎过程中创作出新的表达形式,享有演绎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演绎权归属于演绎者。

演绎者在行使演绎权时,需要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演绎作品的合法性。

五、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以视觉和听觉为主要表达方式的作品,如电影、音乐、广播、电视等。

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

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

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摘要: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分别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对两者应如何区别仍有争论,主要表现在对同一作品的属性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到底是适用《著作权法》第11条还是第16条。

因此本文拟从两者的关系入手,而不局限在两者的区别让,对两种作品在实践当中到底应如何区分做出阐述。

以期能对解决因两者认定不清的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关系区别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1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根据《实施条例》第11条,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此职务作品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履行合同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体现该公民个人意志的智利创作成果。

法人作品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法人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是为了使法人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责,充分发掘利用本单位员工所创作作品的社会价值,造福社会。

其中,法人作品更多地体现了法人作为作者的社会责任,提醒法人在创作和传播作品时要谨慎从事,赋予其相对较重的社会责任。

职务作品则兼顾了创作者和单位的权益,有利于调动单位和单位员工的创作积极性。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凡是能认定为职务作品的,应当充分有效地保障创作者的署名权,切不可假借法人作品的名义侵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创作积极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鼓励各种社会才智充分涌流,保障一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却惟独不鼓励单位与个人争名利。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通说认为,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1、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雇佣关系。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著作权根据作品的创作方式不同而存在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下面来看看关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之间存在独创著作权、合作著作权、委托著作权、职务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1、独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归于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独占权;2、合作作品:“著作权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3、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职务作品:A.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B.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相关内容的介绍。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一、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是指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可以优先使用。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组织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单位作品和集体作品。

单位作品是由法人组织领导并承担责任的作品,而集体作品是指由法人组织统筹安排,由多名创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在于,它们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可以促进文化、科技和社会的发展。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可以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三、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利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此外,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还享有追诉权、禁止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四、优秀的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1、优秀的职务作品:《红楼梦》。

《红楼梦》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由清代作家曹雪芹创作。

虽然该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它都是一部经典的职务作品。

曹雪芹作为清代内务府正白旗包衣世家的人,在创作《红楼梦》时融入了大量的家族记忆和亲身经历,使作品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和独特的艺术风格。

2、优秀的法人作品:迪士尼动画电影。

迪士尼动画电影是由美国迪士尼公司创作的集体作品,自1937年首部动画电影《白雪公主》问世以来,迪士尼公司凭借其卓越的集体创作能力和精湛的艺术设计风格,在全球范围内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和商业成功。

迪士尼动画电影的创作过程涉及众多创作者和技术人员,他们共同努力,使每一部作品都成为具有独特魅力的法人作品。

五、总结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影响。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在于促进文化、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些作品是由职务活动产⽣的,例如为完成单位的⼯作任务⽽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往往会产⽣⼀定的纠纷,那么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由法⼈或⾮法⼈单位主持,代表法⼈或⾮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或⾮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法⼈单位视为作者。

作者的条件是:法⼈或⾮法⼈单位主持创作,即法⼈或⾮法⼈单位负责组织该项创作,⽽不是由该单位的⼯作⼈员⾃发进⾏。

法⼈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构成法⼈作品的要件有三:⼀是必须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主持”,即在⼈、财、物等⽅⾯,由法⼈或其他组织主持,如召集⼈员、投资、进⾏相应的管理等。

⼆是作品必须代表法⼈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或其他组织的意思。

三是作品产⽣的责任(包括投资的风险)必须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另外,法⼈作品必须由法⼈署名,不能由别⼈署名。

针对法⼈作品,我国向来存在较⼤的争议。

“集体创作”现象的存在是承认法⼈作者的主要理由之⼀。

“法⼈作品”的存在,是因为有些作品以作为⼯作⼈员的实际作者名义发表没有任何意义,⽽只能以法⼈(或其代表⼈)的名义发表;并认为,应严格把“以法⼈名义发表”限制为只有在必须以法⼈名义发表,⽽且双⽅当事⼈⼰事先约定如此发表的情况。

也有学者认为,法⼈作品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会引起权利归属问题上的混乱。

“法⼈作品”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已经⽆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的步伐。

法⼈作品与职务作品这两个制度产⽣了极⼤的混淆,在实践中引起权⼒归属上的混乱,⽽且,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能完全解决法⼈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法⼈作品这个概念及相关规定予以删除。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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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法人作品中,虽然该作品的执笔人仍然是自人,但此时该执笔者所要体现的却不是其个人的意志,是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作品中的执笔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配或控制下去运用思想、关键性词、结构和创作技巧和围绕作品的目的去进行创作的。笔者在该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并没有提供智力创劳动,执笔者所提供的只不过是辅助性、事务性、技艺的劳动。执笔者完成的作品,是体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意的作品。著作权理论强调作品是作者的精神产儿,因而护作者同他的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法人作品完全体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完成法人作品的执笔人自由思维空间十分有限,这一点是与职务作品有明显别的,职务作品的作者在创作中有相对自由的思维空间。
关于法人作品,著作权法并无直接规定,但可从相关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列出了法人作品的具体情形。法人作品实际上就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当然,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视为作者,进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权利,是有一定争议的。
3.二者都体现了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利益。二பைடு நூலகம்都是单位为了实现利益目标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结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投入智力和精力,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价值上反映了作者和单位的诉求,单位和作者都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
1.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职务作品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意志的体现,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虽然作品创作是属于作者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或者规章规定的“责范围”,但是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作者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作品中任意加进集体的意志或者导者个人的意志。职务作品归根到底是作者个人意志体现。
?丛立先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辨析
——以蒋少武诉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司案为切入点
一、引言: 案情及其争议点
原告蒋少武先生(以下简称原告)是著名摄影家,辽宁日报社原首席摄影记者,其在2003年沈阳装备制造业博览会上发现自己1991年所拍摄的江泽民同志视察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照片被被告做成灯箱广告展示,而且,被告对照片进行了删改处理,后本案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所摄讼争照片系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原告所属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含义
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个人作品就是权利完全归属于作者个人的作品。关于职务作品,则比较明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下列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为补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优先使用权是指,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其中,“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另外,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对于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4.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最关键因素。不论是作品的创意来源,还是作品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论是作品的权利享有程度,还是作品的利益分配形式,某种程度上都是不很确定的衡量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这些衡量因素会“失灵”,并不能据此断定一部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而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一因素,对于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来说,却是确定性的因素。简而言之,如果一部作品在性质上究竟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其中的关键判断因素是看该争议作品由谁承担作品责任,如果该作品责任由作者承担,则应该是职务作品;如果作品责任全部由单位来承担,则是法人作品。当然,这里的作品责任,应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等。
理论上对法人能否成为作者争议很大,一种观点从保护创作者的立场出发,否认法人能够成为作者,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采取这一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如“雇佣作品”的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应是雇主。日本也持这种观点,日本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法人团体的受雇人按照法人的提议,以法人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其完成时无合同或工作章程的另行规定,则该法人视为作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其他组织没有独立的经费,无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虽然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解决了,但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著作权责任,或本身不能承担著作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否将此种责任上推至其主管法人,或下卸至组成其他组织的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明确规定。[2]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含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 职务作品是体现坐着个人一直的智力创作结果。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之异同
(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相同之处
1.二者都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品的创作离不开物质技术条件,小到一支笔、一张纸,大到一处工作场所、一间设备齐全的实验室。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一定构成了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比如,在工作闲暇时间,创作了一部与工作无关的小说,这部小说应该是作者的个人作品,而不应该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被视为作者的观点认为:第一,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有其自己的思想和意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成员在本单位主持下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按照本单位的整体意志行事的,充分体现了本单位的思想和感情,而不是仅仅反映从事创作的个人的思想和感情,甚至还可能违背从事作品创作者个人的思想、感情。在此种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应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品的作者,与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些高科技作品,如电子计算机软件;有些由单位出面组织的集体攻关科研项目和某些大规模著作,如百科全书;有些耗资数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的电影作品等等,往往不是单独的一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由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出面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并有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作者仅以自然人为限的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不能适应这一客观要求。[3]
3.对作品享有权利的程度不同。由于作者和单位在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创意、创作中付出的精力不同,因此,对于二者的权利享有程度也就不同。单位对于法人作品倾注了较多的精力,相应地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作者的负担,因此,对于法人作品,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权利。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在创意和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单位只是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方面的客观帮助和便利,因此,作者应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但总地说来,就职务作品,单位和作者应共同分享作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只不过作者所占的权利比重应该大一些,单位享有的权利比重小一些。相应地,与权利享有密切关联的创作成果的利益分配方面,二者也表现得不同,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的是优先使用权,而对于法人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应享有完整的版权权利。
2.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就职务作品来说,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完成作品,只要最后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可。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和动向,单位都会有所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决断。当然,介入创作过程的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下,单位可能不会全程介入,也许只会明确创作目的和创作过程的要求,并不深入介入,这种特殊情况下,仍不影响其成为法人作品。
不支持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观点认为,如果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者,其中会有一部分永久存在下去的(不破产、不被依法解散、不被合并,等等)。这样,作品中将会产生一部分长久不进入公有领域的(因其“作者”的“有生之年”无止境)。这不仅对社会不公平,而且对其他作品的有限保护期也不公平。从实践上讲,承认法人作者的国家,其司法部门必然会遇到超过常识所认定的保护期仍旧有人(法人)来主张版权的案例;并且会有法院“依法”判决这种“保护期”仍将延续下去的判例。而在事实上,各国法院迄今为止尚未遇到一起这样的判例(英国与美国曾有特别法或以特别条款延长某些作品的版权期)。这至少说明,在那些很久之前就在法律中承认法人作者的国家,其司法上也并未认定法人可以是作者。[4]应该说,不支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只不过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该类作品的“作者”身份提出了质疑,并不能理解为不承认法人作品这一作品性质的客观存在。在现实中,法人作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常常与职务作品发生交叉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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