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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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防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5日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防城港口岸整体通关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打造北部湾经济区六市通关监管作业新模式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等国家战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沿海和内陆沿边开放、创新口岸查验监管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口岸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建立集约化、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区域性通关新模式的目标,从职能转变、事权划分、资源配置、流程再造、风险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深入改革,打破查验部门的管理边界,探索实施行政管理一体化、通关作业一体化、信息技术一体化、综合服务一体化、口岸协调管理一体化等五个“一体化”,实现防城港市与北部湾经济区“六市一关”(南宁、北海、钦州、玉林、崇左市)的区域性通关一体化,促进贸易物流无障碍通关、无缝隙对接,营造低成本、可预期、高效率的便利通关环境,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一)行政管理一体化。

创新口岸监管体制机制,树立“六市一关”监管理念,理顺垂直管理,强化横向协作,整合部门行政资源,为通关一体化提供制度保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1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广西创新计划(2011-2015年)》(桂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按照“强基础、提能力、促发展、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全民全方位创新,为实现率先富民强市、建设幸福和谐防城港提供科技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整合资源,通过实施“七大工程”,加快培育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研发一批新产品、新品种,集成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上新台阶,大幅提高科技进步水平,进一步增强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到2015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全市GDP比重达到1.5%,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0件。

(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5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号)《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2日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29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海事、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7日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2号),提高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梳理细化形成了《防城港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参考目录》,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的部署,2018年底前,各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要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融入到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

2019年底前,构建完成政府网站、新媒体和其他传统媒介等多样化的,可视、可读、可感的,有较强吸引力、亲和力的公开渠道。

2020年底前,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公开内容更全面、信息获取更容易、公众监督更便捷,社会公益事业更加公开透明,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产生的社会效益更加显著,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一)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及时更新制度。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工作职责、行业特点、区域差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规律和特点,结合《防城港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参考目录》,及时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明确公开事项、内容、时限、载体、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并纳入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及时更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
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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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防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35号)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有效打击“三非人员”,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

现将《防城港市关于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不断增多,从2011年2月至今,已查获非法入境越南人56批519人,立刑事案件11起。

大量“三非人员”的涌入,给国家安全、边境稳定带来了威胁。

对此,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打击“三非人员”的专项行动。

现拟定方案如下:一、成立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长:许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指挥长:徐庆端防城港军分区副司令员玉石市公安局局长李兴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彭志来市公安局副局长郑金雄市边海防办主任吴永明市交通局局长莫小林市商务局局长覃菊花市外事侨务办主任张永远市民政局局长曾凡兴市旅游局局长林康华市打私办主任何建平防城港海事局局长周立品边防一团团长伍文晖边防支队支队长陈军海警二支队支队长陈石武防城边防检查站站长潘永恒东兴边防检查站站长李树洪港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罗湘洲防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邓立强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边海防办,李善强任主任。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1年3月1日至3月10日为发动阶段,3月1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5日为总结阶段。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防政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法制办公室、原市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6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6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防城港市区划是在我市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的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

对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北部湾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防城港市陆域与近岸海域。

陆域总面积6222km2,包括两区一市一县,分别是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和上思县。

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一)区划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主导功能原则。

生态功能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为主,次要功能服从主要功能。

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坚持生态调节功能优先的原则,优先定位生态调节功能。

3.区域相关性原则。

在区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不同区域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差别,从区域、流域的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生态功能类型。

4.协调性原则。

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现实生态功能,保持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一致、注重经济发展、调控区域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功能相一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印发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防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其它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改变批准用途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防政办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防城港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防城港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防城港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防政办函〔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防城港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防政办函〔201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5年5月自治区服务业会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务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服务业发展形势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事项联合督查机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成员单位防城港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商务局、编办、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环保局、住建委、房产管理局、市政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委、卫计委、统计局、旅发委、工商局、质监局、北部湾办、国资委、招商促进局、企沙工管委、江山旅管委、大西南临港工业园管委、沙潭江科技工业区管委、港口办、金融办、重大办、物价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物流办、国税局、地税局、防城港供电局、邮政管理局、防城海关、东兴海关、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防城港务集团、防城港保险协会等51个单位组成。

市打击非法集资总结(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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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打击非法集资总结第1篇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xx年防城港市港口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港口区积极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现讲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打击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成立了港口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了《港口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对辖区工业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分段实施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工业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了《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全面摸排,深挖细查。

1.区公安分局多次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摸排工作,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牢固树立“打早打小,主动出击”的原则,在全面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秘密力量和朋友关系的积极作用,加强阵地控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2.区工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对近期所发布的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及街市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进行检查共检测媒体广告20多件,户外广告20多版,未发现有关“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和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内容。

3.区住建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区范围内发布的户外广告(路边广告牌、高立柱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LED显示屏)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共排查清理“牛皮癣”类的非法小型贴纸关于贷款中介广告资讯信息74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规模以上项目(以下统称规上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上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规上项目建设;审定规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上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制定、分解实施全市年度规上项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项目月度推进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工作,确保本辖区范围内项目无障碍推进。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规〔2020〕10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规〔2020〕10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8月21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5日防城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分管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检查考评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84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0【实施日期】2011.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检查考评情况的通报(防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市人民政府组织2个检查组,于4月21日至22日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考评,共随机抽查了4个县(市、区)的24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情况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培育试点、召开现场会、培训“明白人”等方式,全面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进一步提升。

港口、防城、上思、东兴所有重点单位全部安装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监督管理系统,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实现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各地积极推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港口、防城将大部分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联入了“城市远程监控中心”。

港口、防城、上思、东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全部张贴标识牌,标明消防设施名称、操作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与灭火演练,全面提高单位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二、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存在问题从检查考评的情况看,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地方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构筑“防火墙”工程坚持不到位。

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懈怠,港口的海晨宾馆等单位在公安部检查组离开后,自2月份开始未按照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防政办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第一综合督查组在广西督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4〕4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防城港市海世通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安全隐患等11项安全隐患列为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整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隐患名称(一)上思县1项1.钦崇高速公路思阳镇路段涵洞通行安全隐患。

(二)东兴市2项1.东兴市东润大酒店餐饮用液化石油气瓶间安全隐患;2.滨海一级公路12KM+50M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港口区5项1.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高炉煤气柜安全隐患;2.港口区光坡镇新兴小学滑坡隐患;3.港口区金洁洗涤中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4.广西华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5.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化工分厂浓密机、污水处理站项目施工用电线路安全隐患。

(四)防城区3项1.防城港市海世通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安全隐患;2.防城恒富商业广场施工项目深基坑边坡塌方安全隐患;3.防城区四通石场采场边坡安全隐患。

二、整改内容、要求和责任单位市政府领导挂牌督促整改的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详见附件。

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2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2号)《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0日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2020年12月8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广告发布行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广告发布,是指通过张贴、喷涂、刻画、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等载体上发布图文、卡片等小幅广告的行为,不包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楼宇标识、公益广告等行为。

第四条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实行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防政办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系统设施、专业队伍、信息保障等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指导县(市、区)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订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指导开展人口疏散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工作。

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原则、方案,协调利用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或单位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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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31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绘画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大型户外广告(单幅版面≥30㎡)须经过规划确定建设点位,小型户外广告(单幅版面<30㎡)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设置导则,结合交通、市容等因素确定;
(二)内容真实、合法、健康,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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