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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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

·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信用: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货款本息的承诺。

·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债券:指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简答: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公法性;国际性

·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商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登记对象分类两种方式:三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分: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的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特征: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与活

动法相结合的法律;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

·股权分类:按内容不同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按性质不同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按行使方式不同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会决议的种类: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指决定公司的特别事项时采用的,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的决议。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程序要件,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为前置程序要件,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被拒或超过法定时限为一般程序;主体要件,原告.公司.被告。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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