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知识整理复习小抄(最新版)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1)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2)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3)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之一。
它涉及了诸多领域,如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在商务活动中,了解商法的知识点对于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率、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商法的基础知识。
1. 合同法知识点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双重要素,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方通知等方式进行。
2. 公司法知识点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
在公司法中,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商标法知识点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区别性三个基本要素。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的使用和保护。
侵犯商标权益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4. 著作权法知识点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益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是对于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独立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得到真实信息的权利、享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家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规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合同、公司、商标、著作权和消费者权益等方方面面。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在商业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的法律对象、合同标的的合法内容和合同形式的合法要求。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以及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条款及履行的方式和次序。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法律风险。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
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以采取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索赔等措施,以获得合法的救济。
以上就是商业合同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对合同的了解和掌握是商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技能。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法领域,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的合法建立。
按照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组织机构的设立、财产出资、股东大会的召开等程序。
2.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体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3.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指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商法复习重点
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承销 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
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 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 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
股东出资形式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表诉讼的概念 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 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会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议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会议决议有效性前提是: 1、股东会议合法召集; 2、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特别决议的有效性前提是: 1、股东会议合法召集; 2、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必须是以下五种事项之一才适用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 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的分立、合并;④公司的解散;⑤变 更公司形式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导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核心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就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1.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是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1.2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以规范和管理商业活动为主要任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民法有一些不同。
商法囊括了许多特殊的商业法律规则,包括了独立于民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则,诸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同时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制于民法的通则。
1.3 商法的发展历程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了罗马法、商法将近的产生、商法代码的颁布以及商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等阶段。
在发展过程中,商法不断与民法相互作用和融合,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二、商事主体2.1 商业主体的概念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商业主体包括了商人和商业组织两大类。
2.2 商人的特征商人是进行买卖、互易或者提供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个体经营者。
商人的特征包括了经营行为、经营目的、经营风险以及经营责任等。
2.3 商业组织的类型商业组织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以共同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形式。
商业组织包括了合伙企业、公司、商业联合体等多种类型。
2.4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论是商人还是商业组织,都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特定法律责任。
三、商事法律行为3.1 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目的,主体依法发出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篇一假设别除权标的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或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收回和列入破产财产,那么管理人可以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一样数额的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从而收回该标的物。
(1)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这是破产法赋予别除权人的一种选择权。
理论中,假设别除权标的物的变价非常困难或者费用很高,而破产分配的预期归还率较高,债权人有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放弃优先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放弃优先权时,应当及时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
(2)破产法第37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充分保护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通过收回方式使别除权标的物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或者破产财产整体变卖。
考虑到标的物因种种原因此贬值的可能性,该条还规定,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因为,这种清偿属于个别优先清偿,它是对债权人通过别除权标的物可能获得的清偿利益的补偿。
显然,这种补偿不应超过债权人的可得清偿利益的范围。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展分类: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恳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恳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恳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恳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恳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那么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2024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引言概述:商法是法律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
了解商法知识,不仅可以帮助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提高商业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针对商法知识进行整理,主要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正文:一、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 合同违约责任与补救措施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二、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2. 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责任3. 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4.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合并重组5.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三、商标权1.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2. 商标的注册和权属确认3. 商标使用、转让和许可4. 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罚5. 商标争议解决和行政复议途径四、著作权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2. 著作权的创作和保护3. 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4.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维权途径5. 著作权合作与合作权益分配五、不正当竞争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类型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3.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认定和维权途径4. 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与赔偿5. 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救济总结:通过本文对商法知识点的整理,在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提供了基础的知识框架和实践指导。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商业活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公司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提高商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指定。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