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筹建处项目信息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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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筹建处项目信息化管理办法
武吉高速公路是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一次性建设里程最长、投资最大的一个项目。在整个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文字、图表等信息需要进行传送和处理。交通厅、武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相关设计单位、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服务和管理部门相互之间需要频繁的交流信息,在工程建设期间办公地点分散于全线、管理对象众多,为方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建立一个现代、务实、高效、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公路建设信息快速收集、处理和传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加强管理,确保高质量、低成本按期完成高速公路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为更进一步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统一项目管理模式,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的规范标准,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和新的管理理念以及本项目特点,定制出一套将采用C/S&B/S相结合的整合OA电子政务为一体的完整的规范化、自动化、科学化的《武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本项目将依托该系统,加强武吉高速公路项目信息化建设。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项目信息化工作、规范信息化工作行为、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项目建
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办工作规
则以及工程建设业信息化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设计、信息化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
第三条项目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软件、网络平台和OA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个方面。本办法以项目管理系统为重点,指导和带动各参建单位的
信息化,为推动省厅信息化工作统一部署作尝试。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实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的原则,认真做好费用
控制、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五条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第六条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后,向主管部
门报批。
第七条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第八条承担武吉建设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各项基
本条件,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优势条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
化项目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九条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保修(服务)责任期不得少于项目的建设周期。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乙方申报,经甲方
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研究同意后,由甲方做出撤项批复。
第十六条项目信息化工作目标:
1、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各参建单位科学决策水平,转变职能,推
进依法建设以及政务公开,强化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建立项目信息
化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化技术政策,规范本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行为。
3、鼓励和引导参建单位信息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
平,从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七条项目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项目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
二、机构、人员
第十八条设立项目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项目办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项目信息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办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项目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信息化的日常管理工作。信
息办主任由工程处处长兼任。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指定一名本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定一名中层干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组建项目办信息化专业技术组。专业技术组为领导小组与信息办的服务、咨询机构,其成员由承接项目管理系统三个部分的软件公司专
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定项目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等。
3、研究审定并发布项目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4、研究决定项目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建立项目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信息办职责
1、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化总体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项
目信息化规划,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2、负责推进项目信息化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审查管理系统建设方
案,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项目管理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信息办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要认真研究把关,对实施过程要认真督
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项目管理信息化日常工
作的组织协调、规章制定、软件升级、网络建设、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
并负责项目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维护、备份、检查、指导、交流、监督、
考核和奖惩。
4、指导各参建单位信息化工作,组织相关的统计调查与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项目软硬件测评。组织开展与项目信息化相关的合作与交
流。
6、负责与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门等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负责项目中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
7、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
1、各参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具体建设工作,根据项目信息化工作总
体规划、总体需求,提出信息化拟建方案,向信息办报送方案报告,由
信息办组织管理系统承建单位实施。对于超出标准建设规模的部分,费
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2、各参建单位根据项目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积极配合信息办开展工作。
3、各参建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建设的工作报告
4、设立专职部门负责部局域网、网络资源、安全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维
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5、项目各参建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员,负责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工
作。要配备技术熟练的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
6、项目管理信息化管理员负责收藏软件注册号,设置操作员和审核员
的工作权限,备份和恢复数据以及其他有关系统的管理工作。操作员负
责有关数据录入和输出等业务工作。审核员主要负责有关数据的审核工
作。
7、管理员、操作员、审核员必须参加项目办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