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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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南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二、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时,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规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窃电日数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三、违约用电,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起迄时间不明的,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还应补交私增容量的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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