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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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海船检[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

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

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

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

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传真:************。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1章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第三条《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文件(表格1);(二)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2);(三)变更索引表(表格3)。

第四条《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船旗国名称;(二)船舶登记日期;(三)船舶识别号;(四)船舶名称;(五)船籍港;(六)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八)《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九)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十)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十一)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十二)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十三)船舶注销登记日期。

第五条《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中国海事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在A4白纸上制作《连续概要记录》,并保存《连续概要记录》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二)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四)《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五)《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船舶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

船舶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

船舶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第一篇:船舶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沿海运输船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1.航海日志是反映船舶运输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必须严格、认真、如实地记载。

2.航海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用中文(地名、人名、船名等可写原文)和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

字体端正、清楚,词句准确、简练,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

如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应清楚可见,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括弧签字。

3.船舶主要资料经船长审查后应由大副负责填入航海日志。

4.左、右页应依时间对应顺序记录。

5.大副应每天查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应逐日签字,船长对监督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和完整应负全部责任,并逐日签字。

6.根据记载内容,事后能重新绘出当时航迹和反映出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沿海运输船航海日志保管要求1.航海日志必须严格、认真地保管。

2.航海日志每册为100页(必须有漆封),按顺序记载,不得撕毁或增添。

大副应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存船两年,以后送船舶所有人保存五年方可销毁。

3.船舶发生海事时,船长应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管,弃船时应将其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沿海运输船航海日志记载内容1.左页记载内容 1.1 航行记载部分1.1.1每班记录两次外,当航向、风流压差值、罗经改正量有变动时,应增加记录次数。

1.1.2罗经航向:记录陀螺罗经和标准磁罗经度数。

即罗经北和船首向之间的夹角。

1.1.3罗经改正量:记录陀螺罗经和标准磁罗经改正量。

偏东其符号为“+”;偏西其符号为“-”。

1.1.4真航向:记录真北向(子午线)与船首向之间的夹角。

即真航向=罗经航向+罗经改正量(偏东其符号为“+”,偏西其符号为“-”)。

1.1.5风流压差值:记录风流压差值和符号。

左舷来风或来流其符号为“+”,右舷来风或来流其符号为“-”。

1.1.6计划航迹向:记录真北向(子午线)与海图上计划航线之间的夹角。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03]276号关于发布《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发布《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发布的《船舶登记工作程序》(海船舶字[2000]424号)同时作废。

二○○三年七月三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船名审核工作程序(一)船名审核依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办理。

(二)职责1、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名称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和登记管辖的审查。

2、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船名的核准(分支局登记船舶的船名上报直属局核准)。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参见附件一:船名审核程序流程图)1、受理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接到船名申请时,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船舶名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 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

(4)相关证明文件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船龄 定义-定义说明解析

船龄 定义-定义说明解析

船龄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船龄作为一种重要的标志,用于衡量船只的使用寿命和运营能力。

它是指船只自建造或进入使用以来的年限,是衡量船只使用年限的重要指标。

船龄的定义涉及到船只的材料、结构、维护保养等多个因素。

船龄对于船只的运营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龄能够反映出船只的磨损程度和结构安全性,有助于船东和船员了解船只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在船龄较大的船只上,存在着更多的维修和保养需求,这对船东和船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船龄的计算方法主要基于船只报废年限、技术状态、维护记录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船只的报废年限是根据国际船级社和船舶维修规范等标准来确定的。

而技术状态和维护记录则是通过对船只的定期检查、维修报告和保养记录进行评估和分析得出的。

在船龄的管理上,船东和船舶管理者需要密切关注船只的年限情况,并根据船只的具体状况进行相应的维修和保养。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船只的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及时制定更新船队和船只的计划,以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营和经济效益。

展望未来,船龄的管理将更加重要。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船只的使用寿命可能得以延长,但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维修和保养需求。

因此,船东和船舶管理者需要在船龄管理上不断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营。

船龄的管理必将成为航运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船龄的定义船龄是指船舶自下水或首次注册之日起至今的时间间隔。

它通常以年份来表示,用于衡量船舶的使用年限和磨损程度。

船龄是评估船舶价值和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2.2 船龄的重要性船龄对船舶的价值、性能和安全非常重要。

首先,船龄直接影响船舶的市场价值和二手交易价格。

一般来说,年限较短的船舶价格较高,因为它们可以提供更长时间的使用寿命和较少的维修费用。

其次,船龄也是评估船舶使用状况和质量的重要指标。

随着船舶使用年限的增加,磨损和老化将会加剧,可能会导致船舶性能和安全性下降。

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船舶建造合同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船舶建造合同涉及到船舶制造中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约定是"keel laying date",即龙骨铺设日期。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船舶建造合同中关于"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以及其重要性。

"Keel laying"是指制造船舶时的一项重要步骤,即在船体下方的龙骨上开始安装船体的各种部件。

根据国际海事法和惯例,这一日期被认为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里程碑,它标志着船舶建造的开始。

因此,在一份船舶建造合同中,对"keel laying date"的准确约定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首先,约定"keel laying date"可以确保合同各方对建造船舶的进度有清晰的认识。

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具体日期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合理的计划,并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透明度。

这有助于预防潜在的争议和纠纷,确保项目按时进行并按照预期完成。

其次,"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对于配合后续工作安排和资源调度也非常重要。

船舶建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供应商、制造商和其他相关方的合作。

准确约定"keel laying date"可以帮助各方协调工作,并避免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发生。

此外,"keel laying date"的约定还与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相关。

例如,它可能与合同中的交付日期、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相关。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keel laying date"可以为其他约定条款提供时间表和参照,并加强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约定"keel laying date"还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开工日期一、船舶概况新建□整体建造□分段建造□重大改建□设计船长:;设计船宽:;设计型深:;设计用途:;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船名(如已取得):;(拟登记)船籍港:。

二、船舶设计方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三、实际承建方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厂址):;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所有人/定造人船舶所有人/定造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

五、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审图机构:;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船检编号:;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六、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七、现场确认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舶在船厂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船厂代表船舶检验机构代表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八、附现场照片(包括安放龙骨或开工仪式照片。

照片上必须含有地理经纬度、船名或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四方代表,改建船舶还应当附具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照片。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完工日期一、船舶概况新建□重大改建□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船舶识别号:;船名:。

二、实际承建方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厂址):;联系人及电话:。

三、船舶所有人/定造人船舶所有人/定造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船检编号:;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五、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六、现场确认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舶在船厂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完工。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船厂代表船舶检验机构代表海事管理机构代表七、备注八、附现场照片:船舶左右正横全貌各1张、正侧艏1张、正艉1张,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1张。

二零二四年度船舶建造合同技术规格与工期要求

二零二四年度船舶建造合同技术规格与工期要求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二零二四年度船舶建造合同技术规格与工期要求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技术规格1.1 船舶类型与规模1.2 船舶主要参数1.3 船舶结构与设备1.4 船舶材料与工艺1.5 船舶性能要求第二条工期要求2.1 船舶建造总工期2.2 各阶段工期节点2.3 船舶下水与试航时间2.4 交付使用时间第三条设计与技术变更3.1 设计阶段的变更3.2 施工阶段的变更3.3 变更的费用与工期调整第四条质量控制与检验4.1 质量管理体系4.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4.3 完工质量检验4.4 质量问题处理第五条施工安全与环保5.1 安全管理制度5.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5.3 安全事故处理5.4 环保要求与措施第六条合同价格与支付6.1 合同总价6.2 价格调整条款6.3 支付方式与进度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7.1 违约行为及后果7.2 赔偿金额计算7.3 违约责任免除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9.3 合同终止情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保密条款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知识产权使用11.3 侵权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2.1 合同转让条件12.2 合同分包规定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事件13.2 不可抗力后果13.3 不可抗力责任免除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技术规格1.1 船舶类型与规模1.1.1 船舶类型为,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及中国海事局的相关规定。

1.1.2 船舶规模为吨位,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1.2 船舶主要参数1.2.1 船舶的主机采用型号,动力千瓦,满足航行及作业要求。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Engine log book recor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轮机日志管理规定Engine log book management regulations1.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的沿海航行船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36-2001监制的轮机日志,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Chinese ships on international voyages and coastal ships with more than 500 gross tonnage should use the engine log book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tandard GB18436-2001 produced by Republic of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ships with 500 gross tonnage sailing along the coast with reference to use.1.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作的轮机日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编号。

空白轮机日志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单位签发后,才能投入使用。

The engine log book is produced as the national standard and assigned numbers in uniform by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Blank engine log book could be put into use after the issuance given by units of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1.3.船舶每次可申请签发轮机日志四册。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登记初审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管理《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

船舶登记复审人员应为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复审意见。

船舶登记审批人员应为船舶登记机关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审批意见。

空白证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船舶空白证书及文书,记录空白证书及文书出、入库台账。

证书制作人员负责领取空白证书,根据审批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制作证书。

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并保管用印记录。

校核人员负责校核证书填写项目和申请书、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校核用章是否准确。

证书发放人员负责检查领证人的身份,发放证书并作交接记录。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档案,检查入档材料是否齐全,档案页编号,制作归档材料清单,将档案装订、分类、排列、编号、装盒、保存。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对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电子数据和现场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条文解释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条文解释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条文解释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主要是要解决以下严重违法违规问题:1、无图纸或图纸未经批准建造或改建船舶;2、未申请建造检验即开工建造或改建船舶;3、套牌冒牌改建船舶更改船龄;4、超生产能力建造或改建船舶。

目前船舶检验实行的是申请检验制度,即有申请才实施检验。

对于没有申请建造检验的船舶,即使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师明知道是没有有检验单位的在建或改建船舶,也没有权力制止或干预。

而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船舶,再申请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安全技术把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已无能为力或难以有所作为。

但这样的船舶如果不予检验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来自社会压力。

本规定的就是通过充分运用海事行政执法强制力,维护船舶检验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环境,为船舶检验机构提供行政措施保障,支持、协助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以使其有条件严格执行船检技术法规,杜绝违法违规造船和改建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的这种支持与协助,并不影响或改变船舶检验机构独立履行船舶检验的职责,船舶技术质量的检验把关仍然由验船师承担,海事机构执法人员不参与。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国登记的”是针对现有船舶而言,即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拟进行改建施工的船舶。

“拟在中国登记的”是针对新建造船舶而言,即拟开工建造并在完工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中国建造但拟在境外登记的船舶。

此类船舶因试航或由船厂驶往交船地所需申请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属于本规定要求的“拟在中国登记的”的情形。

第三条和第二十条,本规定的实施机构规定明确,“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要制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同时“各直属海事局应与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一方面,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船舶检验机构具有具体实施本规定的责任,且相互间属于分工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一、概述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重要工具,在进行航行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管理船舶各项重要日期,以确保船舶安全、合规运营和有效管理。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和船舶管理实际,对船舶在航行和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重要日期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船舶重要日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船舶的安全和运营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重要日期包括的内容1. 航行计划船舶的航行计划是船舶进行航行前准备工作的基础,包括船舶计划航线、航行时间、目的港口等。

船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航行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更新。

航行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对于船舶安全航行至关重要。

2. 航行证书有效期船舶在进行航行时需要携带相应的航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际航行证书等。

这些证书都有着一定的有效期限,船舶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证书进行续签或者更新,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3. 船员工作和培训计划船舶上的船员需要进行岗位轮岗和定期培训,以保证船员的工作技能和状态。

船舶管理者需要对船员的工作和培训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并根据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4. 船舶维护和检修计划船舶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船舶管理者需要制定和执行船舶的维护和检修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5. 船舶保险和年度检验船舶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定期进行年度检验。

船舶管理者需要及时办理船舶保险手续,并安排船舶年度检验工作,确保船舶的保险和安全性。

6. 货物装卸计划对于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货物装卸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作业。

货物的装卸作业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和船舶的稳定性,对于船舶的运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7. 安全会议和培训计划船舶上的安全会议和培训具有重要的意义,船舶管理者需要合理安排和组织安全会议和培训计划,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8. 泊位使用和排班计划船舶在港口进行泊位使用和排班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管理。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1章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第三条《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文件(表格1);(二)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2);(三)变更索引表(表格3)。

第四条《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船旗国名称;(二)船舶登记日期;(三)船舶识别号;(四)船舶名称;(五)船籍港;(六)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八)《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九)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十)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十一)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十二)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十三)船舶注销登记日期。

第五条《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中国海事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在A4白纸上制作《连续概要记录》,并保存《连续概要记录》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二)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四)《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五)《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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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加注:此船名在船舶建造阶段用于船舶标识。

自船舶名称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在建造(重大改建)期间,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船名变更。

第八条船舶应在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申请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拟开工建造(重大改建)的准确日期,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复印件;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

(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

对于自建船舶,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四)船舶所有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格式见附件1)。

第九条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现有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以确认拟重大改建的船舶系《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中所指船舶,并出具验证报告。

验证报告应作为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查,并抄送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

现有船舶未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其实施重大改建(即建造检验)的现场检验,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手续。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之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第九条所述验证报告的一份副本或复印件交由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携带至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现场,作为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支持性文件由四方阅核,并作为其附件完成《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后续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和船舶登记专用章的手续。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以及上述验证报告随《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同时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船舶应在建造(重大改建)完工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申请第I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预计建造完工日期或重大改建完工日期,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

(二)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完工之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靠泊点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并核查船舶确已配备船检法规/规程所要求提交的完工图纸,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第十三条新建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相应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安放龙骨日期和原建造完工日期(建成日期)应与原船舶检验证书相应记载项保持一致,并明确记载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第十五条船舶登记机关在为新建成的船舶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或为已完成重大改建的船舶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当核查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记载的重要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所示相应日期的一致性,并据此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中填写相应日期。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分别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和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协调船厂方面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工作。

第十八条各直属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制订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机构应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方便船舶所有人或船厂申请。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新建或实施重大改建,由主管机关视情委托认可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代为履行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工作,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改建”是指改变船舶主尺度或者船舶种类或用途的船舶改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开工日期一、船舶概况船名:;新建□重大改建□设计船长:;设计船宽:;设计型深:;设计用途:;实际建造/改建地点:。

二、船舶设计方设计单位:加盖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三、实际承建方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加盖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厂址):;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东/船舶订造人船东/船舶订造人:加盖公司章或私章(仅限自然人);船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

五、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审图机构: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六、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无需加盖印章;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七、现场确认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东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名)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船东代表姓名正楷船厂代表姓名正楷签字签字船舶检验机构代表姓名正楷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姓名正楷签字签字八、现场照片(照片上必须含有地理经纬度、船名、四方代表,包括安放龙骨或开工仪式照片)附件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完工日期一、船舶概况船名:;新建□重大改建□现场照片:船舶左右正横全貌各1张、正侧艏1张、正艉1张。

正横船舶全貌照片:正侧艏照片:正艉部照片:二、实际承建方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加盖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厂址):;联系人及电话:。

三、船东/船舶订造人船东/船舶订造人:加盖公司章或私章(仅限自然人);船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五、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无需加盖印章;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六、现场确认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东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名)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建造/改建完工。

船东代表姓名正楷船厂代表姓名正楷签字签字船舶检验机构代表姓名正楷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姓名正楷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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