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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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证明本企业的各项质量活动达到了合同要求和体系要求,并证明对合同中提出的质量要求予以满足的程度。
2 适用范围
凡本企业对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据均属范围内。
3 名词定义
质量记录:证明满足质量体系要求所提出供的客观性证据的文件。
4 管理重点
4.1 各部面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记录的标识、收集、编制目录、归档、储存、防护、借阅、和处理的控制。
4.2 各部门依质量记录保存期保存,超过期限的由各部门整理、编制目录后交品质部休存或销毁。
4.3 保存期限指365天为一年。如保存期一年,2010年2月4日的资料,则在2011年2月3日为一年,在2011年2月5日则超过保存期。
4.4 保存期限内的有效数据须分类存放、且易查、易取。
4.5 这保存期限的质量记录由品质部回收后,由品质部分类是否超过保存期,对已超过期限的记录依文件与数据流程处理。符号“√”代表销毁部门。
4.6 品质部以保存各部门质量记录的正本为原则,复印本则为过期后由品质部直接申请报废。
4.7 部门数据更新时,由所在部门向相关部门发送新的数据,并将旧版回收并盖作废章作废。
4.8 品质部回收资料的时间,按本规定回收和处理。
5 本规定,由管理者代表签发之日起执行。
6 记录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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