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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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主体

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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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司考试题
2011年 卷一 单选第3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 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 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 法律?( )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
指内国对外国法人法律人格的承认,是 外国法人以自己名义进入内国从事民事 活动的前提。
特别认可 逐案审批 一般认可 备案 相互认可 双边条约 分别认可 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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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
1980 年 10 月国务院 《关于管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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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3.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 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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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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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 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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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8岁 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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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三、破产地社会秩序

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法人住所的冲突 对于法人住所的冲突,各国一般是依“内国标准” 加以解决。即每一个国家都只依本国确定法人住 所的标准来判定法人的住所在何处。 三、法人的营业所 所谓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 所。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又 存在营业所的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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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名义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 国际民事活动,这种活动所产生的结果,直接由 国家承受。在实践中,必须把国家作为国际私法 的主体与国有企事业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严格区 别开来。


(二)责任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 应当以国库来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由于国家不存 在破产的问题,因而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 一种无限责任。 (三)地位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 面,国家进行国际民事活动时,既享有权利,也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际私 法的主体,仍然享有由国家主权决定的某些特权, 如豁免权。


1.中国内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民法通则》第 4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登记注册 地原则和准据法原则并用的复合标准。 2.外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 司。该条并没有提出确定外国法人国籍的具体标 准。实践中多数依据《民通意见》第184条,以 外国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来确定外国法人的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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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一、法人的国籍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长期以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无统一的标准。从 各国的学说、立法和实践看,确定法人国籍的标 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登记地说。亦称成立地说或设立地说。此说主 张依法人章程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凡在内国 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登记成立 的法人为外国法人。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东欧 诸国普遍采用这一标准。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
外国国籍之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指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籍为准。例如,瑞士。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国或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 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 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 了中国国籍。另外,就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二言,在确 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其贯常居所所在地应该是优 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国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的
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 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 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 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 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因战乱和种族 歧视及政治迫害,曾造成大批人失踪。 为在法律上妥善处理这些人的死亡宣告 问题,在联合过国参与下,1950年通过 了一个《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 该公约认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或居 所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 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或居所地, 都可以行使这些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 而且一经宣告,则有关死亡及死亡日期 等,各缔约国均应承认。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 释.doc(重点)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 释.doc(重点)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理解)
即一个人以久居的 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惯常居所很早就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 欢用的术语,它出现在许多海牙公约中。目 前,惯常居所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着。有人认 为它的含义与住所差不多,只要去掉住所概 念中的人为因素,去掉现在对住所中意向因 素的强调即可。英国法院曾把它定义为: “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各国国籍法的具体规定同样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规定,本国妇女如果与外国人结婚或者本国儿童如果被外国 人收养,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些国家却规定,与外国人结婚的本国妇 女或被外国人收养的本国儿童仍然保留本国的国籍。
(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理解)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含义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是指当事人具有双重(或 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时,应当怎样适用与国籍有关 的国际私法规则和制度,如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 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 定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致力于消除自然人的双重(或 多重)或者无国籍现象。
一、自然人的国籍

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文档资料

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文档资料

(1)在出生取得国籍方面 (原始取得)
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Evaluation only.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合并主义等不同标准。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关于《国籍法(草案)》的说明.doc(重点)
(3)一国的国籍立法及国籍争端 原则是国内管辖事项,但此原则不 是绝对的,是相对的。争端的解决 要受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也 要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Evaluation only.
日生效)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75 12月13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年 Ltd.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教学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ted
• (一)住所的含义 • (一)国籍的含 (理解) 义(理解) • (二)住所的分类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 (二)自然人国 Evaluation only. (理解)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 籍在国际私法中 法律冲突 • (三)自然人的住所 的意义(重点)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在国际私法上的重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 • (三)自然人国 要意义(重点) 法律适用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3 Pty Ltd. 籍的确定(理解) 、涉外失踪和死亡宣 • (四)自然人住所的 告的管辖权与法律 冲突(理解) • (四)自然人国 适用 籍的冲突(理解) • (五)自然人住所冲 (二) 自然人行为能 突的解决(重点) • (五)自然人国 力 • (六)我国有关住所 籍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的规(重点) (重点) 法律冲突 • (六)我国关于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法律适用 自然人国籍的立 3、禁治产宣告的管辖 法(重点)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涉外禁治产宣告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这一制度,主要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 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一般实践和学说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 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 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 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类型和立法 2.自然人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冲突法规则。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律状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2)封建时期又采取差别待遇; (3)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4)在我国,从西汉延续至明末,对外国人基本 上采取合理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大的不同在于, 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我国是于1955年和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且成为GATT 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住所为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出版社社文分社国际私法4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无论是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都会引起许多混乱和不便但国籍冲突的负面影响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中的具体表现却有所不同因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中有着不同的意义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是 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 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 然人和法人作为传统的国际私法主体,所涉及 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国籍和住所的确定以及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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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 ) 自 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又称行为 能力 , 是指自 然人依法通过自 己的 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 1 ) 年龄标准的差异 。各国法律都把年龄 作为 划分完全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 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 但具体规定却有 很大差异 。 ( 2 ) 禁治产制度的差异 。自然人即使达到 法定成年年龄 , 也可能因 为 精神失常或其他原因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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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一 自然人的国籍 ( 一 )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自 然人国 籍的 概念 , 各国 法学家有不 同的描述 。 ( 1 ) 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某一民事关系是 否构成国际民事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 象的根据之一 。 ( 2 ) 自然人的国籍是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 连结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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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破产 ( 一 ) 破产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破产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 一 , 会导致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消灭 。 1.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破产要件即破产程序开始所应具备的条件 , 涉及债务人的 破产能力 、 申 请人的资格 、 法院 的管辖权以及破产原因等多方因素 , 各国 破产法 的 有关规定不尽相同 。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指导——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指导——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节⾃然⼈ ⼀、⾃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然⼈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

⾃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然⼈的国籍 1、概念:指⼀个⼈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然⼈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 2、⾃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如瑞⼠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然⼈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般主张:以当事⼈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国籍⼈适⽤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然⼈的住所 1、⾃然⼈的住所:⼀个⼈以久住的意思⽽居住的某⼀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然⼈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般以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有⼏个住所的,以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然⼈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四、⾃然⼈的居所:⼀个⼈在⼀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第⼆节法⼈ ⼀、法⼈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征 A.是⼀种社会组织 B.拥有⾃主经营的财产 C.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的国籍 1、法⼈国籍的确定 A.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B.设⽴地主义(成⽴地或登记地)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 E.法⼈设⽴地和住所地并⽤主义 我国主张:依据法⼈的设⽴登记地来确定法⼈的国籍 三、法⼈的住所 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B.营业中⼼所在地说 C.章程指定住所说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规定:法⼈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法⼈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有⼆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惯常居所)为准 五、外国法⼈的认可⽅式 A.国际⽴法认可 B.国内⽴法认可:⼀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节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进⾏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1、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措施的权利 2、理论: A.绝对豁免论 B.限制豁免论:⾮主权⾏为不享有豁免 3、我国的豁免观点: A.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反对限制豁免或废除豁免论 B.坚持国家本⾝或者以家国名义从事的⼀切活动享有豁免 C.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享受豁免 D.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消除分歧 E.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可以采取相应报复措施 F.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不视为接受管辖 第四节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点 A.具有独⽴法律⼈格 B.与职能和宗旨有关 C.活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D.范围有限,是特殊主体 E.享有⼀定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内容: A.国际组织及其财产对当地国的司法管辖与执⾏享有豁免 B.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档案不受侵犯 C.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涉 第五节外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概述 ⼀国赋予外国⼈在内国⼀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般外国⼈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制度 1、国民待遇:不包括政治待遇和不允许外国⼈享有的特定权利;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互惠 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B.边境贸易和运输⽅⾯的特权与优惠 C.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特权与优惠 D.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对⽅的特权与优惠 3、优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待遇借以发⽣效果的事实根据 三、外国⼈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基于我国国内法、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或对待原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

国际私法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私法自然人和法人
组织形式
法人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合 作制、合伙制等,其中公司制是 最常见的组织形式。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如 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并受到法律的 保护。
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法律地位
法人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际民事活动。
法律保护
各国法律对法人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包括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 同时,国际社会也在不断推动法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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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然人和法人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主体,他们可以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 并受到国际私法的保护和调整。
义。
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私法中的法 律适用和管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 约束,必须遵守国际私法的规定。
国际私法对于自然人和法人所适 用的法律和管辖原则的规定是灵 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
整和适用。
பைடு நூலகம்5
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和法人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案例描述
某中国公民在国外工作期间因意外受伤,引发医疗费用赔偿纠纷。其国籍国法院 和受伤地所在国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国籍国法院认为该公民的住所地在国外,因 此应适用外国法律。
国籍和住所是确定自然人法律 适用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制度。

●了解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特征。

正确理解关于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制度。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就广义概念分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用来解决外国人权利义务。

●从国家独立与主权原则出发,是否赋予以及赋予何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应是主权范围内的事。

●其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民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此制度的实质是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又被称为平等待遇。

●最先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律确定的国民待遇须以与法国订有条约,且以互惠为前提。

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新特点●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一般以对等为条件来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

●2.虽然就一般原则而言,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应当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权利地位,但这绝不能理解成外国人在内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

外国人只有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即使是美国也不例外。

●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目前,各国一般都在船舶遇难救助、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我国法律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可享有与我国公民基本相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一般民事权利、投资权、知识产权等。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特 定的目标。
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 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有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01
02
03
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或其家庭 成员习惯性居住的地点。
住所的确定方式
通常根据个人意愿、家庭 关系、社会生活等因素确 定住所。
住所的重要性
住所是国际私法中确定管 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 据之一,也是个人财产权 益保护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法人住所的重要性
法人住所是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受到其经营范围、资格条件、章程规定等因素的 限制。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常根据法人的国籍、住所或实际控制地等因素 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04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地域统一体 。
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其中,主权 是最重要的要素。
国家的分类
国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领土面 积可以分为大国和和小国,按照政治制度可以分为社会主 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等。

国际私法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私法自然人和法人
(2)跟住所相关的概念 ① 居所(residence)
居所是暂时或客居的地方,相比之下住所是常住的 地方。在认定居所时,不要求有常住的意思,只要求居住 事实。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用了居所概念。
一、自然人
②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早使用,现在使用越来越广泛。 与住所的区别只是不要求久居的意思。 《民法通则》使用的“经常居住地”和《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使用的“经常居所地”,与惯常居所同意。


自然国籍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 继受取得(归化、婚姻、收养、领土合并或割让) 自然人国籍的丧失方式: 自愿丧失(申请出籍、双重国籍时选择一个而放弃一个) 非自愿丧失(由于婚姻、收养、入籍而自动丧失原国籍)
一、自然人
(3)中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法》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一、自然人
(一)概述
自然人(natural person)的法律适用是指自然人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即自然人属人法 (personal law)的确定问题,相应涉及到涉外失踪和死 亡宣告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
(二)自然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教材相关内容:第五章第一节)
自然人属人法的可能连接点: 国籍nationality 住所 domicile 居所 residence 惯常居所 habitual residence 法院地 forum 行为地 place of act „„


一、自然人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冲突规则) (1)概述
对于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采取三种解决办法。 ① 适用相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法域的法律 理由是权利能力附属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在 准据法上的适用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这忽略了权利能力问题的独立性,极少被采用。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一) 国籍的概念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国籍的冲突自然人具有哪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据各国的国籍法来确定,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赋予某人以国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因而通常由一国有关国籍的国内立法加以规定。

因此,常常可能由此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

在国际私法中,将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将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三) 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一般区分两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解决:(1)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通常以内国国籍作为其国籍,以内国法作为该当事人的本国法。

此即所谓“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9条规定,如一人除具有外国国籍外,又具有内国国籍,应以奥地利国籍为准。

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为敌国国籍时,交战国一般认定其为敌国人。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第一,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此即所谓“后国籍优先原则”。

该原则通常在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外国国籍属异时取得的情况下适用。

如日本《法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依最后取得国籍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二,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其国籍。

此即所谓“住所或居所地国籍优先原则”。

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规定,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外国国籍,则适用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基本国法;……如不知其住所,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

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又称“实际国籍”)为其国籍。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 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 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d. theory of fulfillment of birth
e. theory of survival
(2)权利能力的终止 a. 生理死亡 b.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missing persons)指法院依法 认定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满法定期间的公民失踪的法 律制度。 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death)又称推定死亡,是指公 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司 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制 度。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 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有的国家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不同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 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 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 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当事人所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采取的
解决办法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国际私法主体解读

国际私法主体解读

掉住所中的意向因素的“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
国际上又出现惯常居所这一概念,以平衡住所地和国
籍两大标准,近来的一些国际条约中均多采用惯常居所。
我国本次采用的经常居所地其实就是国际上现在通用的 “惯常居所。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海牙 1955)
? 第一条
?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 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 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 内法规定。
? 5、 《〈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自
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在国外就医治疗、被
劳务派遣在国外务工、因公务在国外工作、培训学习等都不应属于在 国外经常居住。)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第 182条规定 ?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以其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 183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该解释因
? 《涉外法律适用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 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司法解释(一)》
? 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和国际公 法中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其目的以及结果 都是不一样的,因而也应采取不同的原则。 在国际公法中,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 国籍(或双重国籍)以及无国籍的现象,而 在国际私法中,致力于寻求国籍冲突的真正 解决办法,只是确定在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解决中,应确定何国为当事人的本国, 并没有在事实上消除国籍的冲突。

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79页

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79页
由于各国立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 失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自然人有多个 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
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 家的国籍。
(五)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重点)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 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75年12月
13日生效) • 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
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
(六)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 法(重点)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 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 国人和无国籍人。
[教学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 (一)国籍的含 义(理解)
• (二)自然人国 籍在国际私法中 的意义(重点)
• (一)住所的含义 (理解)
• (二)住所的分类 (理解)
• (三)自然人的住所 在国际私法上的重
出生地主义:凡在本国领土内出生 的人,无论其父母国籍如何,均取得本 国国籍。
合并主义:把血统主义和 出生地主义结合起来确定自 然人的国籍,其中有些国家 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 主义,有些国家却以出生地 主义为主兼采血统主义。
当前世界上纯粹采
用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 义的国家都很少。绝大 部分国家采取合并主义。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只能 在本国的国籍法规定哪些人具有或者不 具有本国的国籍,但却无权赋予任何外 国人以外国国籍。所以,一个自然人是 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的 国籍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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