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三条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或指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入园企业是指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后入驻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前引进的未达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的企业同样适用。

第二章企业入园前期资料

第六条入驻园区应遵循下列各条款:

(一)原则上项目所需用地亩(含)以上直接供地,所

需用地在亩以下引导其先行租赁标准化厂房,做强做大后再另行供地;

(二)对购地自建、租地自建的投资类型,缴纳不低于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履约保证金,按投资建设进度返还;

(三)对购地自建、租地自建的投资类型,在工业园区新注册企业必须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控股;

第七条入园企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签订入园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规范性可研报告;

(三)银行资金到户证明;

(四)项目立项备案证;

第三章企业用地管理

第八条投资项目单体在万元以上,产业转移工业园、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年缴税金不少于万元亩;容积率以上且建筑密度以上,特殊行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入园企业用地实行“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土地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挂牌后,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入园企业需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事宜:

(一)建设用地在亩(不含)以下的入园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亩(不含)的建设周期控制在个月以内,亩(含)以上的一事一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必须在五个月内投入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和投产。

(三)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周期内,入园企业应完成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以上;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以上。

(四)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周期内,入园企业应完成“在建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竣工;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的建筑物竣工”。

(五)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入园企业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所有建筑物建设、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并投产纳税。

(六)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月日起第一年全

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以上。

第十一条投资总额达不到以上,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总额达到以上,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按自然资源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为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年度绩效评价不被“摘牌”,入园企业要严格用地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园区管理部门协调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核算出企业自入园始所缴纳税收与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强度的差额,自然资源部门在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时需将该差额增加到该企业所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中。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工程设计前须与所入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切实做到按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园区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禁止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住房用地,特种行业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住房的,须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规划,住房和其他

用地等非生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规划设计。厂区绿化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应达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梅州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特殊行业如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办公楼应在层以上,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方案经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企业总体规划图进行建筑功能符合性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入园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园区管理机构、规划建设部门和消防安全部门共同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在厂区临路最佳位置安装鸟瞰效果图展示牌(规格×)。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要严格执行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方案,严禁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入园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砌墙封闭管理。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沿路退缩地块统一规划为绿化用地,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规划设计、绿化和管护,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园区及有关管理机构同意。任何企业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否则,予以限期恢复原貌,拒不执行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强制恢复,相关费用由破坏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必须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建设工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第五章园区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需要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经县招商入园企业“联席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入园。

第二十三条入园企业所租赁标准化厂房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租赁收费标准按《五华县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实施方案》(华府办函【】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入园企业所租赁标准化厂房不能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外观和搭建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入园企业所收取的租赁费用由建设单位实行专款管理,用于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维修管理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章园区公共管理

第二十七条入园企业须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入园企业公共管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园区公共管理范围是指厂房、住房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企业在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园区内的建设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条园区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园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清理、清洗道路路面,并依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不得在园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和不服从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后产生、废弃的临时建筑物必须限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对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的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建筑垃圾等,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管理机构将有权对其进行清除,清除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园区入驻企业每天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运送到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

第三十四条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

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三十五条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当地派出所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章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入园企业应在园区非公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场所及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待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入园企业必须严格岗位责任管理,健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正式达产个工作日内,所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三十九条入园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十条入园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厂区内做到雨污分流,坚持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

第四十一条入园企业在建阶段,按月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生产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园区管理机构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入园企业须根据各企业的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企业制度、行业文化、产品特征等同步推进企业核心价值和文化建设。

第八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四十四条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

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四十五条入园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等,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作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入园企业必须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泡沫夹芯板,俗称“彩钢板”。如确有需要搭建夹芯板为原材料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时,必须使用阻燃填充物(石棉、玻璃棉等)填充的原材料。

第四十七条入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从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四十八条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章服务企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园区管理机构实行不定期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及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和项目申报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园区管理机构实行代办制服务,由管理机构代办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五十一条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五十二条入园企业需由县内部门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由园区管理机构收集后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权登记、企业建设报建除外);需报市以上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业主办齐申报材料并积极办理到位。

第五十三条园区各部门应积极向企业宣传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约束退出机制

第五十四条入园企业应按时限要求抓紧施工,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开工和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一)为监督购地自建、租地自建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建设与生产,购地自建、租地自建企业须在交付“通路、通水、通电、平整”用地后天内,缴纳总投资的履约保证金给园区管理机构专门帐户监管;本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第一栋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图设计)完成地上第一层主体建设后全部退还(不计息)。

(二)结合司法实践及县招商引资的初衷,入园企业(新注册企业)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对本入园项目负有连带运营责任;如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县人民政府对投资企业追缴损失,追缴相当于变更股权课税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额的差额的违约金。

(三)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五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违法搭建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园区管理机构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该企业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并形成约谈书面材料记录在册。

(四)因企业原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不含围墙),由园区管理机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协议,相关部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缴交的地价款,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其它项目使用,并不退还该企业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五)项目如期开工后但未按约定周期进度要求的,视入园企业违约按合同缴纳违约金。

(六)入园企业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结束后天内,建成的建筑物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需按全部建设用地开发成本价补交差价上缴县财政局。

第五十五条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一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筑功能、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

第五十六条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理机构可按评估价折算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作价折算后给予补偿并另行招商。

(一)若企业停产两年或破产的。

(二)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且产出效益低于协议约定的,有违约责任且劳资矛盾突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及购置设备取得的(财政票据)开具金额为依据;税金以核算前二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入库数据平均数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强制清退出园。

(一)因企业原因,企业不能履行入园协议相关条款;

(二)入园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

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与《五华县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实

施方案》、《五华县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配套施行。

第六十条新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签署投资协议时,

应将本办法作为附件列入投资协议遵守。如果企业存在特殊

情形,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应经

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处

置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五华县招

商引资企业“双控”暂行办法》(华府【】号)自行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宝安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政令,为做好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园区内任何使用人均应遵从。 一、用水排污 1.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生活污水都必须排入公共污水管道;所有工业废水须达到或经过预处理,符合城市污水处理接纳标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2.严禁采用或其它用水稀释工业废水。 3.工业生产作业区域地面须设计雨水、污水分流渠道。 4.设备清洗须设置在生产作业场所之内。 5.装卸液体化学品场所和废料区须有遮蓬,须设置防污设施以防止飞舞溢流而排入雨水管道。 6.空调冷却塔内的废水须排入污水管道。 7.由压缩机、发电机房溢出的油和含油废水须经过撇油处理后才能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8.所有用筒、罐等容器盛装的化学物品及油都应存放在建筑物内或有遮蓬的专用存放处,存放处地面须涂上一层防化学腐蚀材料。 二、空气排放 1.工业园区内严禁在露天场地(所)燃烧废弃木材或其它废料。 2.对大气产生污染的工业或商业项目必须装置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消毒、除灰尘等。 3.使用合格的燃气燃油能源,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2%(综合园区和靠近住宅区500米的园区,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

4.所有废气的排放均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噪声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其运作特性和作业操作过程特点,采取必须的消声、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其噪声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白天不超过65分贝,晚上不超过60分贝)。 四、固体垃圾 1.园区内工业“废渣”的存放及处理设置需报批。 2.园区内不得擅自建造露天垃圾池(箱)。 3.一般工业“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堆放场所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的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土造成污染。 4.对含汞、佩砷、铅、铬、氢化物、黄磷、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以及其它易污染环境的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防方、防渗。 五、电磁波幅射 易产生电磁波污染的项目,必须采取屏蔽或抵消波幅射等措施,以确保电磁波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绿化、保洁 1.为确保文明生产和绿化环境,发挥园区内绿化能够净化空气、防尘、防噪声和改善内部小气候的正常功能。不得往公共绿化场所抛弃垃圾、杂物;不得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堆入物品、搭建构筑物;不得往公共绿地拔洒污水、工业废水;不得损毁绿地草皮、花草、灌丛、乔木、树木等。 2.工业园区内除管理人负责公共部位的常规工作外,也十分倚重各使用人对清洁环境的配合维护,体现各使用人优良的行为素养,同时应重视对各属的员工进行教育与规管。 3.各使用人应抓好内部清洁和使用物业范围的外部包干清洁工作,共创园区整洁的卫生环境。

企业入驻手续办理流程

企业入驻手续办理流程

目录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窗口) (1) 二、临时账户(各专业银行) (2) 三、银行询证函(各专业银行) (2)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 (2) 五、公司设置登记(工商局窗口) (3) 六、刻章备案(公安局窗口) (15)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局窗口) (15) 八、税务登记证(地税局窗口) (15) 九、临时账户换差不多账户(各专业银行) (16) 十、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 (17) 十一、环评手续(环保局) (17)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 (18) 十三、土地证(国土局) (19)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住建局) (19) 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盖章(住建局) (20) 十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局) (22)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23) 十八、新建房屋产权证(住建局) (24) 投资项目审批入驻流程图

办事程序具体讲明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窗口)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费用:免费办理时限:即办 二、办理临时账户(各专业银行)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供各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拟定的法人私章1枚; 费用:免费办理时限:即办 三、银行询证函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各股东的缴款单; (在客户存入注册资金后办理) 费用:200元办理时限:即办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 1、银行询证函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大全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一) 管理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对各工业园区的统筹规范、指导、管理和监督; a)负责新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 b)组织拟定项目年度管理方案和年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c)指导各园区办拟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d)审批各园区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e)保证园区作业规范的针对性并推动持续改进,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f)拟订各园区年度创优计划和创优方案,并监督、协调创优方案的具体实施; g)负责对各项目报送的日常事务及各项申请意见进行批复。 3参与新项目的前期运作,提出相关项目规划设计的建议,理顺基础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园区管理中心资料库,汇总管理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和疑难问题; 5、拓展客户资源,建立和完善客户资源数据库,做好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6、联系政府部门及有关社团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确保各项目管理工作有效运转; 7、组织与园区管理相关的交流、学习、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8、负责各项目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统一调配工作,审核各项目主管以上人员的任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任用;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 规章制度 为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一员工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2、认真工作,禁止上班时间打闹、玩扑克等与工作无关活动。自觉维护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 3、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干私活。 4、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有事须提前请假。加班必须履行加班审批制度。。 5、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善待客户的误解,严禁争吵、打架。 6、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物,严禁损害公司利益。 7、未列事项,请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其他相关规定。 二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1、新入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领相应的办公用品。。 2、办公用品的购买须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三计算机管理规定 1、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的应经过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2、每次上机前要按正常步骤操作、使用。关机前要先保护好各类信息,然后按顺序退出、关机。 3、不用电脑时,机器要锁死。未经许可不得让外人使用机器,否则造成电脑损坏,当事人照价赔偿损失。 4、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各项企业管理,严禁用电脑玩游戏、处理私人文件等。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消防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最新版)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为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的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入园企业的服 务、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入园管理 1、企业入园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忠堡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 (2)同意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根据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污染控制等因素确定的用地选址和面积。 (4)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的单位用地面积投资额(包括基建、工 艺、设备、土地购置等)原则上不低于每亩50万元。 (5)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优先入园。 拆迁安置企业入园条件另行确定。 2、企业入园程序:

(1)用地企业向园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现有工 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园管办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对要求入园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入园企 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3)镇委、镇政府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 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内如对入园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园建设管理办 公室反映。 (4)入园企业确定后,入园企业须对投资总额、开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 济效益(如产值、税收、利润等)出具承诺书;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企业 入园协议书。 3、入园确认:以企业与园管办签订《入园协议书》并交付首期 土地出让金为准。 4、入园企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期限以省政府批文年限为准, 入园企业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5、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他人、闲置一年不开发、二年 内不投产或企业停产的,园管办可根据《入园协议书》相关条款收回 土地使用权。

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库伦旗招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库伦沈阳工业园区和三家子工业城(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强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提供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和统一跟踪服务。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入驻园区。

第四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型产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条的产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产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产业配套以及转移产业入驻园区。 第五条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旗政府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旗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而且企业生产1年后实现税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七条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旗政府备案。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园区管理规定

园区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园区管理的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以《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标准,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由园区服务中心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及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园区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一条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二条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各企业生活及生产垃圾,由园区负责统一清运,禁止在规定之外其他地方随意乱泼乱倒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第三条每一名员工都用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爱惜园区内花草树木。所有员工不得破坏公共区域内卫生、不得践踏草坪,破坏绿化。 第四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各处乱涂乱画、乱张贴,若需悬挂条幅或张贴海报,须提交申请,并在使用后及时收回,并清除痕迹。 第五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办公区、宿舍楼)内肆意喧哗、打闹和制造噪音。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区域卫生、破坏绿化和制造噪音的人员,每名员工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和检举,查证后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 第八条园区内不准随地扔烟头,必须掐灭扔进指定地点,不准乱扔果皮纸宵。

第九条园区每周除蚊一次。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一条电费的价格1.5元/度标准收取。 第二条每月15日前核对水电用量数据,并于20日前必须按时缴纳上个水电费。 第三条对逾期不付水电款的,每月收取5%滞纳金。 第四条对超过1个月仍不支付水电费的,将采取断水停电措施。 第四章、园区餐饮管理 第一条凡在食堂就餐的员工,各企业入职前必须进行体检,往后每年各企业至少对每一名员工体检一次。就餐时间如下: 早餐 8:00到9:00 晚班午餐:11:30到12:00 早班午餐:12:00到12:30 晚班晚餐:17:30到18:00 早班晚餐:18:00到18:30 第二条为保证园区食堂用餐卫生安全,每一名在食堂用餐人员应无肝炎、肺结核及其他重大疾病等传染病,严禁身体健康状况不宜者在集体食堂用餐。 第三条自觉维护餐厅的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用餐时要注意保持安静,需要更换座位或起身走动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用餐;用餐结束后,应将残羹倒入垃圾桶内,同时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 第四条员工用餐必须按序排队,保持安静,不可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用餐。 第五条树立文明就餐意识,建立爱惜粮食,食尽其量,拒绝浪费的用餐理念,就餐时坚持少取勤取,适量而食,坚决杜绝浪费粮食的不良现象出现。未经许可,不得在员工餐厅饮酒。 第六条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公司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打架。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完整版)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四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 (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区,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书》;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

企业入园流程

企业入园流程 企业入园标准 1、各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合资、合作、合营等多种方式在产业园内注册成立公司。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3、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即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4、企业经营者在国内无违法经营历史,经营的产品非国家限制产品,具有经营相关许可或资质。 5、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进出口规定。 6、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和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有较低的经营风险,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 入园流程 (一)入园审批流程:

1、对有意向进入我们产业园的企业进行洽谈协商,并深入了解该企业的发展潜力,重点考虑该企业的税收能力。 2、搜集整理该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简介、主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产业园的相关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同意该企业入园,则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合同;不同意该企业入园,则作为非入园客户享受我产业园的其他待遇。 (二)公司注册流程: 1、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所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则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工商局领取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3、不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直接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账户,办理入资手续;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在经过12大类、75项审批项目以后到指定银行开立入资账户,办理入资手续。到工商局承认的验资事务所验资。 4、到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5、需后置审批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别和工商告知的后置专项审批事项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后置专项审批(3个月内),然后到公安局指定刻字社刻公章、财务章;不需后置审批的企业可直接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公章、财务章。 6、凭营业执照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企业代码登记,办

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篇一: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富祥科技园区管理的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提高园区服务 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标准,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由兴富祥园区服务中心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及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园区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一条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 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二条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各企业生活及生产垃圾,由园区负 责统一清运,禁止在规定之外其他地方随意乱泼乱倒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第三条每一名员工都用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爱惜园区内花草树木。所 有员工不得破坏公共区域内卫生、不得践踏草坪,破坏绿化。 第四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各处乱涂乱画、乱张贴,若需悬挂条幅或张贴海报,须向兴 富祥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并在使用后及时收回,并清除痕迹。 第五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办公区、综合楼)内肆意喧哗、打闹和制造噪音。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区域卫生、破坏绿化和制造噪音的人员,每名员工都 有义务进行劝阻和检举,查证后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 第八条不准乱排放废水废气。 第九条园区内不准吸烟,不准乱扔果皮纸宵。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一条水电费的价格以相关主管门规定之标准收取。 第二条每月15日前核对水电用量数据,并于20日前必须按时缴纳上个水电费。 第三条对逾期不付水电款的,每月收取5%滞纳金。 第四条对超过1个月仍不支付水电费的,将采取断水停电措施。 第四章、园区餐饮管理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宝安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政令,为做好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园区内任何使用人均应遵从。 一、用水排污 1.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生活污水都必须排入公共污水管道;所有工业废水须达到或经过预处理,符合城市污水处理接纳标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2.严禁采用或其它用水稀释工业废水。 3.工业生产作业区域地面须设计雨水、污水分流渠道。 4.设备清洗须设置在生产作业场所之内。 5.装卸液体化学品场所和废料区须有遮蓬,须设置防污设施以防止飞舞溢流而排入雨水管道。 6.空调冷却塔内的废水须排入污水管道。 7.由压缩机、发电机房溢出的油和含油废水须经过撇油处理后才能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8.所有用筒、罐等容器盛装的化学物品及油都应存放在建筑物内或有遮蓬的专用存放处,存放处地面须涂上一层防化学腐蚀材料。 二、空气排放 1.工业园区内严禁在露天场地(所)燃烧废弃木材或其它废料。 2.对大气产生污染的工业或商业项目必须装置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消毒、除灰尘等。 3.使用合格的燃气燃油能源,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2%(综合园区和靠近住宅区500米的园区,使用燃油的含硫量

不得超过1%)。 4.所有废气的排放均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噪声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其运作特性和作业操作过程特点,采取必须的消声、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其噪声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白天不超过65分贝,晚上不超过60分贝)。 四、固体垃圾 1.园区内工业“废渣”的存放及处理设置需报批。 2.园区内不得擅自建造露天垃圾池(箱)。 3.一般工业“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堆放场所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的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土造成污染。 4.对含汞、佩砷、铅、铬、氢化物、黄磷、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以及其它易污染环境的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防方、防渗。 五、电磁波幅射 易产生电磁波污染的项目,必须采取屏蔽或抵消波幅射等措施,以确保电磁波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绿化、保洁 1.为确保文明生产和绿化环境,发挥园区内绿化能够净化空气、防尘、防噪声和改善内部小气候的正常功能。不得往公共绿化场所抛弃垃圾、杂物;不得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堆入物品、搭建构筑物;不得往公共绿地拔洒污水、工业废水;不得损毁绿地草皮、花草、灌丛、乔木、树木等。 2.工业园区内除管理人负责公共部位的常规工作外,也十分倚重各使用人对清洁环境的配合维护,体现各使用人优良的行为素养,同时应重视对各属的员工进行教育与规管。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XX工业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doc

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榆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榆佳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根据2010年9月1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

问题会议纪要,榆编发〔2010〕15号文件批复,设立“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企业入驻手续办理流程新

企业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目录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窗口) (1) 二、临时账户(各专业银行) (2) 三、银行询证函(各专业银行) (2)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 (2) 五、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窗口) (3) 六、刻章备案(公安局窗口) (15)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局窗口) (15) 八、税务登记证(地税局窗口) (15) 九、临时账户换基本账户(各专业银行) (16) 十、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 (17) 十一、环评手续(环保局) (17)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 (18) 十三、土地证(国土局) (19)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住建局) (19) 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盖章(住建局) (20) 十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局) (22)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23) 十八、新建房屋产权证(住建局) (24) 投资项目审批入驻流程图

办事程序具体说明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窗口)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费用:免费办理时限:即办 二、办理临时账户(各专业银行)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供各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拟定的法人私章1枚; 费用:免费办理时限:即办 三、银行询证函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各股东的缴款单; (在客户存入注册资金后办理) 费用:200元办理时限:即办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五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三条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或指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入园企业是指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后入驻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托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区、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以及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产业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前引进的未达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的企业同样适用。 第二章企业入园前期资料 第六条入驻园区应遵循下列各条款: (一)原则上项目所需用地亩(含)以上直接供地,所

需用地在亩以下引导其先行租赁标准化厂房,做强做大后再另行供地; (二)对购地自建、租地自建的投资类型,缴纳不低于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履约保证金,按投资建设进度返还; (三)对购地自建、租地自建的投资类型,在工业园区新注册企业必须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控股; 第七条入园企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签订入园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规范性可研报告; (三)银行资金到户证明; (四)项目立项备案证; 第三章企业用地管理 第八条投资项目单体在万元以上,产业转移工业园、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华城工业园、安流工业园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年缴税金不少于万元亩;容积率以上且建筑密度以上,特殊行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入园企业用地实行“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土地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挂牌后,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8713

江西丰城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监管职责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职责 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监管职责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及制度 四、工业园区各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五、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六、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九、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综合监管职责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三)根据园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进度,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园区开发建设中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五)协调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监管职责 (一)组织起草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措施;分析、预测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

工业园区垃圾管理规定

一、制定目的: 规范XXXXXXXX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存储,规避污染,满足园区环保工作基本需要。 二、适用范围: XXXXXXXX工业园区(一期) 三、具体规定: 1、收集: 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公司保洁单位、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要严格区分,袋装、分 类收集,严禁混放。 生产车间、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自行用自干漆喷涂现场垃圾桶明显处,以标明该桶存放废物类别,利于员工识别、投放。 制造调控部统一喷漆模板,白漆喷涂定义于用于生活垃圾桶和工 业垃圾桶,红漆喷涂定义于危废垃圾桶。 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可采用标准垃圾桶(分色、带轮), 以利于垃圾种类区分和转移。 鼓励各车间采用带轮的标配垃圾桶。 袋装的固体危废(漆渣、污泥、废油抹布、废手套、废胶筒)、桶(或瓶、罐)装的液态危废(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污水站 的实验室废液等)、捆扎的大体积固废(喷涂顶棉、喷货箱宝棉

毡等)在收集过程中须做好防渗漏、防溢流,严禁污染地面。 2、转移: 职能部门须及时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投放至保洁单位指定的收集桶;生产车间、公司保洁单位、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 垃圾按垃圾场开门时间及时将扫(收)集的垃圾自行转移至园区 相对应的存放间。 特别强调:未与XXXX(或华祥)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合同的驻园 配套企业自行按环保要求收集、存放、处置危废,不允许投入 XXXX园区危废场。 园区垃圾存放间的开门时间为: 每周一到周五下午16:30-17:30,其他时间关闭。不允许在关 闭时间段转移垃圾至垃圾场。 园区垃圾存放间管理部门:涂装车间。开门联系人: 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在转移至相应存储间的途中,严禁乱扔乱放,严禁泄(渗)漏。 3、存放: 公司保洁单位、生产车间、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转移的生活垃圾必须投放在生活垃圾间的铁桶内,禁止在垃圾间内(含 门口)乱丢乱放。 公司保洁单位、生产车间、驻园配套企业(含服务单位)转移的工业垃圾必须投放在工业垃圾间内,依次由里向外码放,禁止在 垃圾间内(含门口)乱丢乱放。 生产车间、与XXXXXXXX工业园区签订危废委托处置的驻园配套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市容环境面貌,深入推进“四感目标四个x”工作,针对多年来园区环境卫生存在“垃圾分类不清,卫生责任不明,露天垃圾成堆”的突出问题,为有效破解深层次的矛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十一月十日起,在全园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打造秀美园区的总体目标,以“四项整治”为总抓手,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严格标准、限期整治”的原则,狠抓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垃圾统一有序定点清运;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偷倒工业垃圾行为;规范企业环境卫生管理及门前“三包”责任,消灭环境卫生死角;规范环卫作业人员的安全文明操作行为。进一步提升园区整体形象。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垃圾统一有序定点清运。工业园区辖区内各企业负责公司内部和“三包”责任区的清洁卫生以及围墙内道路两边的绿化,环卫所负责园区公共道路清扫和企业生活垃圾清运,城管余土站负责企业生产建筑垃圾投放的监督管理,清运公司负责企业非污染性工业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园林局园林所负责园区公共绿化带花草树木的栽种及施肥、剪技等管理养护。园区与环卫所共同负责

垃圾车定点投放区域规划。园区负责辖区内环卫运营的监督管理。各生产企业要明确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严格分出生活、生产(含包装)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由环卫所定点定时免费清运,做到日产日清;生产、建筑垃圾做到内部定点存放,实行付费清运。各公司企业按环卫所统一要求自行配置流动生活垃圾器具,并保持其车容器具整洁,落实监管维护责任。积极采用新型环保密封垃圾车,合理使用现行流动垃圾车,逐步淘汰固定水泥垃圾窑。 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偷倒生产工业垃圾行为。工业园区各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各辖区范围内积存的露天垃圾点进行摸底排查,根据生产包装建筑垃圾残留物外形特征、品牌标识等认真做好取证工作,追踪寻找投放源企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理有据地开展偷倒露天积存垃圾的清理整治。对于主动承认偷倒行为的企业限其自行整改处理,否则将完善有关证据手续材料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当事责任人,园区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暂停供水供电,同时将确凿证据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其公司账户。园区主管部门、城管余土站及清运公司等部门要正确引导园区企业按规定做好生产建筑垃圾投放,加强对其临时归集点的日常巡查管理和宣传引导,确保做到安全、文明、全天候接纳生产建筑包装垃圾。对偷倒垃圾现象较严重未明确环卫责任人的区域,树立明示标志禁牌,园区派出所和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进行专门守点巡逻布控,严厉打击偷倒行为。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2017年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工业园区,根据总局设立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业园区指***城镇总体规划中的集中工业区。 第二条工业园区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园区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园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业科合署办公。 第二章园区内企业管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9、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四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五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六条园区内以农机工业企业为主。一切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农机制造企业,都可由境内外投资者、创业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或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及区域内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园区内兴办农机工业企业、农机科研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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