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队规章制度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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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队规章制度

为完善舞蹈队的内部管理,增强各队员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其才华,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从而树立一个优秀的文娱工作者形象,特制如下制度:

一、工作制度

舞蹈队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情集体讨论处理。舞蹈队实行不定期会议制,讨论解决存问题,表扬提出,批评不足并加以改正。舞蹈队每周二、周四下午4:20~6:30及周二晚上7:30~9:30进行基本功练习,有特殊情况可作变动。依时参加会议,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或遇特殊情况要向指导老师或队长请假,经批准方才有效。一学期迟到三次或缺席两次者,在舞蹈队内部公开批评;经常缺勤者(迟到或无故缺席超过五次),经指导老师及负责人内部讨论、团委批准,开除出队。排练时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服从分配,同时协助管理好队里的事务。

二、评任制度

队长、副队长任期为一年,任期满后可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换届改选。改造实行集中制。

三、退队手续

舞蹈队队员正常情况下不允许辞退,因私人原因可申请辞退(以书面形式),经指导老师及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因毕业离队者,经团委审批后,方可退队。

舞蹈队章程

总则

第一条舞蹈队是团委领导下从事舞蹈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陶冶艺术情操,提高创作水平,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内外交流,是舞蹈队的宗旨队员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承认本章程,热爱舞蹈工作,有敬业精神,经本队指导老师及负责人考察、批准后均可成为本队队员。

第四条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可优先参加本队组织的各种活动。优秀者可推荐参加“五四”表彰和“文娱积极工作者、积极分子”的评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义务:自觉遵守本队章程,积极为本队争荣誉,并维护本队的声誉。

开会、搞活动不迟到、不缺席。积极配合各队员完成工作,并且要认真高效、高质量完成。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队员大会,执行机构是负责人。

第六条负责人由队长及副队长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负责人的工作责任

队长:负责本队的日常工作,写计划,安排开展活动,写总结。

副队长:协助队长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外租服装、道具及与外校联。促成交流,砌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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