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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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辉与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庆辉与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庆辉与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苏07行终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戴立国【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戴立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庆辉;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赵庆辉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庆辉【当事人-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坚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坚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坚【代理律所】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庆辉【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管辖现场笔录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赵庆辉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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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连云港壹万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连云港壹万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连云港壹万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赵雪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雪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雪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苏07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雪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赵雪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赵雪兰【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利娟【代理律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雪兰【被告】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12号处罚决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该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如果具备处罚条件,过罚是否适当;4.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该条例规定的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仅需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即可从事经营活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拘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另查明,赵雪兰在抽样调查中配合执法,如实陈述案涉羊肉来源。

赵雪兰丈夫杨某在案发前确诊左上颚癌,并多次赴上海治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12号处罚决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该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如果具备处罚条件,过罚是否适当;4.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连政发[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连政发〔2011〕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杨省世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唐国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董春科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李振峰市政府秘书长杜宇平市政府副秘书长苏锋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良灵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立斌新浦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单晓敏海州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唐世海连云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钱德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封其山市徐圩新区管委会(筹)、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周成前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市科教园区建设管委会(筹)副主任朱国兵市发改委主任徐增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咏梅市规划局局长张林海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李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谭卫市财政局局长苏士军市审计局局长赵建军市物价局局长曹文斌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徐增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文玲、于广浒、曹文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审议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专项规划;(二)审批市区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和储备土地计划;(三)审批出让宗地的用地性质、主要指标等;(四)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储备政策和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以及需领导小组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连政发[2009]3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连政发[2009]3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连政发〔200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徐一平,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编制、财政、人事、审计、外事、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张同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与改革、政策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开发区建设、港口建设、司法、监察、法制、信息化、统计、物价、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急管理、信访、机关事务、接待、档案、地方志、核电协调、南北挂钩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财政、人事、审计和人民武装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港口管理局、信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信息产业局、信息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联系市总工会、档案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连部队,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驻连金融、保险和证券机构。

杨少华,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及风景区建设、交通及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民航方面工作。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管理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旅游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地震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连云港民航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意见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完成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等规定程序的企业。

二、企业上市扶持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应及时向管委会申报备案。

经管委会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后,享受本政策。

2.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要求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股份制改造时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对每户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上报材料并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受理、企业正式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50万、100万分步兑现。

4.企业上市后,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区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的(房地产及承揽政府性工程除外),对企业经营团—1—队予以奖励,其中筹资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亿元)奖30万元,筹资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

5.对实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工商及税务注册迁至我区,并在区内形成实质性生产经营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并对经营团队给予相应的募资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扶持6.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应及时向管委会申报备案。

经管委会确认为“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后,享受本政策。

7.因挂牌要求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股份制改造时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8.对每户挂牌企业奖励1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上报材料并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受理、正式挂牌三阶段,分别按30万、30万、40万分步兑现。

挂牌后,对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企业挂牌后,首次募集资金60%以上用于区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的(房地产及承揽政府性工程除外),对企业经营团队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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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信用复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信用复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决定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李本军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本军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本军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黄文波【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黄文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本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李本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李本军【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海荣王广凤【代理律所】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本军【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从双方在案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可以看出,海州区人民政府对海州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实施征收,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大门处房地产(包括过道位置占地)因原所有权人连云港市发酵厂涉及债务纠纷经过诉讼等程序,最终在2015年11月24日由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权,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获得相应征收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反证关联性书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在案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可以看出,海州区人民政府对海州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实施征收,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大门处房地产(包括过道位置占地)因原所有权人连云港市发酵厂涉及债务纠纷经过诉讼等程序,最终在2015年11月24日由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权,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获得相应征收补偿。

王子高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子高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子高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苏07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子高;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当事人】王子高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王子高【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子高【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新证据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案中,王子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咨询其于2020年4月提出的投诉举报申请的处理结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赣榆司法局针对上诉人的申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上诉人王子高认为答复不合法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赣榆司法局针对上诉人王子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不涉及张广强的权益,王子高认为张广强应当参与诉讼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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崛起腾飞新跨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纪实

崛起腾飞新跨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纪实

大陆桥 视野 2 00 6/4
责 任编辑 车海 龙
收入达 5450 元。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 生 等各项 社会 事业 有了 新发展 。
作为上世纪 80 年代首批 14 个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 连云港开发区 在 二 次 创 业 中 将 推进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强 化招商引资确定为重中之重。2005 年是 该区二次创业的开局之年, 开发势头十 分强劲, 经济发展全线飘红。主要经济指 标 快速 增长 。全 年实 现地 区 生产 总值 63.5 亿元, 同比增长 21.2%; 财政收入达 到 11.13 亿元, 其中, 一般预算收入 4.72 亿元, 增长 47.3%; 固定资产投资 33.8 亿元, 增长 309.16%。基础设施投入翻两 番, 临港开发框架初步形成。全年完成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14.8 亿 元 , 增 长 316.39%。招商引资形势喜人, 一大批项 目落户 开发区。全 年协议注 册外资 38895 万美元 , 增 长 62.3%; 实际 利用外 资 1.22 亿 美 元, 增 长 88.2%; 市外 内联 客方 到位资金 8.82 亿元, 增长 115.2%。 全区新 批外资项 目 49 个, 总 投资 7.43 亿美元, 其中超千万美元的项目 21 个; 新批内资工业项目 79 个, 总投资 147.8 亿元, 其中过亿元项目 20 个。年内已竣 工投产项目 9 个, 总投 资 16.3 亿元。全
陆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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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云 港 市 委 常 委 、连 云 港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党 工 委 书 记 郗 同 福
连 云 港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唐国 海
崛起腾飞新跨越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纪实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台风灾害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开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防御台风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开发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规范、规程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境内发生(以及外市发生但对连云港产生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台风灾害包括:台风引起的大风灾害、暴雨灾害、风暴潮灾害、山地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原则。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原则。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原则。

广泛发动,全民防御原则。

1.5 防御现状及重点城镇居民、自来水、电力线、电信、交通等安全;水库、涵闸安全,特别是病险水库的防台安全;近海养殖人员、出海船只和其它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城乡危旧房屋、建筑工地、户外广告及高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丘陵山区崩塌、滑坡等隐患点,防止暴雨诱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区成立开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御台风机构,负责本单位防御台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开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开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拓宽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经开区提供真实项目投资信息、协助经开区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经开区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引荐单位”)。

因协助招引项目已经根据相关文件政策享受其他奖励的单位除外。

二、奖励范围(一)用地新建项目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引荐投资人同经开区签订投资协议,购买土地、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租赁厂房项目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引荐投资人在经开区租赁厂房,签订租赁厂房协议,购买设备生产经营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用地新建项目按照投产后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4‰奖励,租赁厂房项目按照投产后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2‰奖励。

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是指引荐的区外资金最终形成用于生产— 1 —经营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项目用地实际支出费用),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四、奖励程序(一)初始登记。

引荐单位须在引荐项目洽谈期间,持招商主体出具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单位登记表》,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一时间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二)奖励申报。

引荐单位在项目竣工且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如项目分期实施的,可分期申请,累计申请奖励次数不得超过2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时,引荐单位必须携带如下相关证明:1.《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单位登记表》;2.引荐单位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4.形成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证明文件(如:招投标文件、设备海关报关单、设备购置凭证等能够证明资金投入的材料);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奖励审核。

1.区经发局对引荐单位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奖励金额进行核定;2.区财政局对奖励金额进行复核。

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戴立国【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戴立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曹东兵、杨旸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东兵、杨旸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东兵、杨旸【代理律所】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赣榆区青口镇乐堡酒业经营部【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被上诉人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涉案广告违法宣传行为客观存在,其是否知晓均不影响对该事实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被上诉人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江苏盛迪亚实业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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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盛迪亚实业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盛迪亚实业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盛迪亚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器械生产;投资信息、技术信息、健康保健信息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傅迎旭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案(金东市监处罚〔2021〕2110号)

傅迎旭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案(金东市监处罚〔2021〕2110号)

傅迎旭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案(金东市监处罚〔2021〕211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金东市监处罚〔2021〕2110号【处罚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4575200000【处罚日期】2021.10.2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金东区【处罚对象】傅迎旭【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2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1〕2110号;案件名称:傅迎旭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傅迎旭;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2019年分两次通过微信向王磊(微信号:wanglei3849,微信昵称:王磊可走宝)购买6只海龟标本,以用于自用及赠送。

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2日以9000元的价格向王磊购买海龟标本3只,均赠送给丁永明。

第二次,当事人于2019年8月25日至26日以11000元的价格向王磊购买海龟标本3只,1只放在家中摆放观看,1只送给傅延郎(又称傅岩狼),1只送给杨云珍。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上述6只海龟标本的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264号),其中载明该6只海龟标本制品均来源于海龟科Cheloniidae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浙江海洋大学(海洋生物博物馆)于2020年6月4日出具上述6只海龟标本的〔2020〕004号检验鉴定报告,其中载明该6只海龟标本中,3只为亲体绿海龟标本,价值1.2万元/只,3只为亲体玳瑁标本,价值1.8万元/只,以上共计价值9万元。

未曾销售,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0年1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查获,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宋瑞祥、刘金娥与夏岩伟、赵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瑞祥、刘金娥与夏岩伟、赵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瑞祥、刘金娥与夏岩伟、赵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1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淼程晨王学明【审理法官】周淼程晨王学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瑞祥;刘金娥;夏岩伟;赵桂荣【当事人】宋瑞祥刘金娥夏岩伟赵桂荣【当事人-个人】宋瑞祥刘金娥夏岩伟赵桂荣【代理律师/律所】赵敏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宋华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敏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宋华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敏宋华【代理律所】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瑞祥;刘金娥【被告】夏岩伟;赵桂荣【本院观点】刘金娥主张双方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证据不足,而赵桂荣主张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证据上有明显的优势,故本院依法认定刘金娥与赵桂荣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夏岩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均由夏岩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04:4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浦区车库登记所有权人为金某公司。

金某公司于1992年11月13日设立,投资者为宋瑞祥1人,出资方式为个人财产出资。

金某公司已注销,注销类型为企业直接申请注销。

2019年10月23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瑞祥前来调取档案,通过电脑系统查询,该企业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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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第30号)精神及市编办《关于同意设立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连编〔2017〕34号)要求,成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开发区职能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级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负责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工作。

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作机制,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负责商标、名牌产品、商号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名牌标志、商号专用权;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项;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省着名商标的培育、审核、申报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知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区有关部门专项打假活动,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七)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省、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组织开展对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

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国家计量制度执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行为、市场计量行为。

(十)承担全区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

按权限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各部门、各街道(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督促食品监管责任的落实;组织拟定并指导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二)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测和评价,承担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收集上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五)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保卫、信访、接待、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清理及上报备案、汇编工作;承担本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处罚的复核、听证、报备工作;负责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及材料申报工作;配合做好申诉投诉举报处理、政策咨询和建议答复,配合办理信访处理工作;牵头负责局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服务处(挂“登记注册处”牌子)负责推进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制定行政审批工作的制度和办事流程,集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部门授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责。

承担市场主体注册工作;承担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工作;负责本局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配套服务工作;承担登记管理信息数据库和注册登记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四)稽查处(挂“投诉举报维权中心”牌子)负责组织推进全系统查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违法案件;具体负责除授权分局查处的一般案件之外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法规处对分局执法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负责全系统执法办案流程管理;协调、办理大要案、跨区域案件查处。

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组织和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组织和指导查处违反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案件、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组织和指导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指导和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参与各类不合格产(商)品召回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承担和指导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处置、督办及信息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产(商)品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五)市场监管处负责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指导经纪人协会、市场协会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组织对商标使用、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对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指导、参与查处商标侵权等商标违法行为。

负责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办理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指导、参与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指导、参与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负责牵头制订、完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负责对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和督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挂“质量监管与标准计量处”牌子)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按权限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格;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指导、参与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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