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要案侦查的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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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规章制度

侦查监督科规章制度

侦查监督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侦查监督科及其工作人员,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侦查监督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侦查监督科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侦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侦查活动的纪律和规范。

第五条侦查监督科遵循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侦查监督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侦查监督科设有科长、副科长、科员等职务,科长由检察长提名,并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任职。

副科长由科长提名,经检察长批准任命。

第七条侦查监督科设若干监督组,每个监督组由一名科员领导,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第八条侦查监督科设有纪检监察组,负责对侦查监督科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纪律管理。

第九条侦查监督科设有案件审查组,对侦查中涉及的案件进行审核审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侦查监督科设有信息化管理组,负责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侦查监督职责第十一条侦查监督科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侦查监督科对侦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侦查监督科对侦查中的辽宁格案进行督办,确保案件侦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侦查监督科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其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

第十五条侦查监督科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实际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侦查监督科每季度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重点案件,做好监督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侦查监督科根据监督计划,对涉及案件进行实地督导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侦查监督科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落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4日)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侦查科管理制度

侦查科管理制度

侦查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侦查科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为了规范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侦查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制度,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

第三条侦查科应当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侦查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干警积极参与侦查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侦查科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申诉制度,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七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维护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侦查科设立科长,负责侦查科的日常工作,直接向公安机关领导汇报工作。

第九条侦查科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侦查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案件侦查小组、技术侦查小组、情报侦查小组等。

第十条侦查科每年定期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干警分工调整,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侦查任务分配干警到各个侦查小组和部门。

第十一条侦查科建立健全业务督察、质量评估和技能培训机制,提高侦查小组和部门的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侦查科干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十三条侦查科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员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监督和考核干警。

第十四条侦查科干警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热爱公安事业,坚持原则,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侦查科应当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高,不断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激励干警积极参与侦查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四章侦查工作第十七条侦查科应当加强对案件的及时研判和调查取证,严格遵守证据保护和勘验规程,保障案件取证的合法、规范和客观性。

公安局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公安局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公安局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公安局业务部门是公安机关中的重要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执行刑事和治安管理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公安局业务部门的职责进行详细介绍。

一、刑事侦查公安局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进行刑事侦查,其工作内容包括:1. 开展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审查、提审等工作,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查明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犯罪情况;2. 监督和指导基层警务人员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提高基层警务人员的专业技能;3. 组织开展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的打击和侦查行动,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加强执法协作;4. 开展海外刑事调查和协作工作,与国际警察组织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二、治安管理公安局业务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治安管理,其工作内容包括:1. 组织开展各种治安防范和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制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2. 对行政治安案件进行侦查和处理,制定和实施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城镇和农村治安防范;3. 防范和打击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落实“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4. 开展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肇事和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

三、警务保障公安局业务部门还负责警务保障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1. 组织和指导警务人员的培训、训练和考核,提高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2. 负责公安机关的装备采购、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安机关的运行和执法工作;3. 协调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资源,制订和完善公安机关的组织和管理规定,提高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和效率;4. 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就是公安局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其工作内容涉及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和警务保障等多个方面。

公安局业务部门在执行职责的同时,要坚持法律、规范、公正和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和教育,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8月20日高检发政字[200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要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的制度。

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内容,并与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与干部的工作绩效和使用挂起钩来。

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工作形势,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办案中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切实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要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设置符合要求的讯问室、询问室和司法警察执勤室,配备必要的警械具,保障办案所需的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提升刑侦能力工作计划

提升刑侦能力工作计划

提升刑侦能力工作计划一、引言刑侦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刑侦能力,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工作计划,以保障调查和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提升刑侦能力的相关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加强专业培训1. 强化警务基础知识的培训提升刑侦能力需要全体办案人员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

我们将组织定期的培训,包括刑事法律法规、证据收集与保护、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发起实战模拟训练实践是提升刑侦能力的重要手段。

我们将组织实战模拟训练,模拟各类犯罪案件的现场,让办案人员能够在真实环境中锻炼自己的侦破技能,提高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三、加强技术装备1. 更新调查设备和技术工具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侦手段也在不断更新换代。

我们将及时更新调查设备和技术工具,包括先进的侦查设备和专业软件,以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度。

2. 构建信息化平台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刑侦工作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信息支持。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保护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四、加强合作交流1. 创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刑侦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我们将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合作调查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打击犯罪的效果。

2. 加强国际合作犯罪活动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国际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系,开展信息交流与培训合作,提高对跨国犯罪的应对能力。

五、加强案件管理与评估1. 优化案件管理流程优化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确保案件的及时移交、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传递,避免纸质档案过多造成的管理困难。

2. 定期评估办案效果通过定期评估办案效果,分析办案人员在侦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及时的改进和培训。

同时,及时表彰和激励在刑侦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纪律性。

六、总结提升刑侦能力是社会治安和犯罪打击的重要环节。

2023年最新的某公安局2023年刑侦工作要点

2023年最新的某公安局2023年刑侦工作要点

2023年最新的某公安局2023年刑侦工作要点某公安局2023年刑侦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刑侦部门要深入贯彻全省刑侦工作会议和全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局党委决策部署,按照破难题、补短板,防风险、保稳定的总要求,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履职能力为核心,全面推进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不断提高科学指挥、现场勘查、情报研判、合成作战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努力为实现我市十三五时期良好开局,创造安全稳定的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严厉打击各类突出刑事犯罪,全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1、严厉打击暴恐和严重暴力犯罪。

发挥刑侦攻坚作用,以 *.** 专案为抓手,深入开展打击宗教极端人员非法出入境犯罪活动,全力侦破现行暴恐案件;严格落实命案工作机制,坚持大案同步上案,快侦快破命案和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持枪、涉爆、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深入开展命案积案攻坚,运用大数据技术,组织开展网络贩枪、网上制爆专案打击行动,力争全市现行命案破案率达**%以上,持枪犯罪案件力争全破,涉枪犯罪起诉人数必须达到前两年平均水平以上。

2、深化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提升打击侵财犯罪的规格、规模,牵头组织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全警联动、一抓三年,重点打击惯犯、累犯和职业犯罪团伙、流窜犯罪团伙,重点侦办团伙、系列、跨区域案件,整治地域性职业犯罪源头地。

建立完善侦破盗抢骗系列团伙案件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打击能力,实现起诉盗抢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数、起诉外地案件数、重刑率三上升目标。

3、扎实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和黑广播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协同作战优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工作方针,对电信网络犯罪要采取部门联动、专业打击、断源绝流、宣传覆盖、重点治理等措施,同步推进落实打击、整治、治理三大机制,多管齐下,摧窝点、抓金主、追赃款,拔钉子、打灰产、堵漏洞,实现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的两降两升目标。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0年1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0年1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前言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

一、管辖范围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杀人案;(二)伤害案;(三)抢劫案;(四)投毒案;(五)放火案;(六)爆炸案;(七)决水案;(八)强奸案;(九)流氓案;(十)盗窃案;(十一)诈骗案;(十二)抢夺案;(十三)敲诈勒索案;(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十六)伪造票证案;(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十八)投机倒把案;(十九)走私案;(二十)拐卖人口案;(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二十四)破坏生产案。

走私、投机倒把行为,主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要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主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窝赃,销赃罪,按包庇对象和赃物来源,分别附入同类案件。

刑法规定的下列案年,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预审、劳改以及治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分别主管:反革命案、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窝藏包庇反革命案,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边防保卫部门分别主管。

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破坏珍贵文物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

经文保卫部门主管的案件中,需要勘查现场,鉴定痕迹、物证,对涉及社会嫌疑线索的调查控制,刑事侦察部门积极配合。

破坏边境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由边防保卫部门主管。

刑侦大队内勤岗位职责

刑侦大队内勤岗位职责

刑侦大队内勤岗位职责刑侦大队的内勤岗位是指在刑侦大队内部负责协助刑警开展工作的人员,是刑侦工作的重要一环。

内勤人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熟悉办案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刑侦大队内勤岗位的职责。

一、案件侦办支持工作1. 协助刑警办理案件登记、立案、侦查等程序,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2. 负责办案文书、协查通报等的起草、审核和发放,确保文书的准确、规范;3. 协助刑警对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取证工作,包括协调和安排询问时间和地点,准备询问记录等工作;4. 协助刑警进行证据保全和勘验取证工作,包括准备勘验工具、采购物品等;5. 负责案件线索的搜集和分析,协助刑警开展侦查工作;6. 监督、协调和配合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

二、信息管理工作1. 负责案件信息的录入、整理和统计工作,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信息、证据资料等;2. 维护和更新案件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3. 负责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4. 负责在办案过程中的信息查询和分析,为刑警提供有关案情的信息和证据;5. 协助刑警开展数据挖掘和信息研判工作,提供辅助侦查的技术支持。

三、内外联络工作1. 负责刑侦大队内外部联络工作,包括与其他警种、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2. 协助刑警联系各类专家、技术人员和协助侦查的单位,为办案提供必要的支持;3. 组织和安排刑侦大队内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确保信息的流通和正常的工作秩序;4. 协助领导进行内部工作流程的改进和提升,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工作效率。

四、办公管理工作1. 负责刑侦大队的日常办公管理工作,包括办公用品的采购、档案管理、文件传送等;2. 组织和协调人员的考勤、请假等工作,保证办公室的正常运转;3. 协助领导制定和实施内勤工作制度和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4. 负责安排内勤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2024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2024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2024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1(约1870字)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

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

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________。

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臵、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

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臵,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

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京高法发[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78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处置工作水平,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2月底前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和联系人报送市高级法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敏感案(事)件是指具有敏感因素或引起广泛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事)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水平,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依法、及时、稳妥、有效地应对重大敏感案(事)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1、高级法院设立北京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院领导小组)。

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由副组长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范围各负其责。

公安局开展大整治大排查大清查大整顿大收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公安局开展大整治大排查大清查大整顿大收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大整治、大排查、大清查、大整顿、大收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平安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确保我区“三节三会”(元旦、圣诞节、春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春节前开展以“大整治、大清查、大检查、大整顿、大收戒”为主要内容的“五大”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具体安排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黑恶、反盗抢”为主线,以保民安、除民害、顺民意、赢民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统筹城乡两个战场、网上网下两个阵地,综合运用传统、科技两大手段,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全警参与,全力以赴,始终保持对各类突出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确保“三节三会”期间全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五大”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分局特成立集中统一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成员单位:各所、队、科、室“一把手”三、工作目标全局要全警动员、警种联动,坚持“打、防、管、控、查”多策并举,严防发生社会反映强烈的杀人、绑架、涉枪、涉爆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严防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严防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严防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努力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盗抢犯罪嫌疑人,查处一批治安行政案件,收戒一批吸毒人员,整治一批治安乱点,坚决收缴非法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端一窝,打一伙、稳一片”,确保集中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重点一是打击以命案为代表的严重暴力犯罪。

要以快侦快破为第一目标。

加大侦破工作力度,保证命案100%的破案率。

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下大力气,采取强劲措施,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确保现发命案及时破获。

要充分认识当前命案虽然下降但仍有可能大幅反弹的严峻形式,坚定命案可防的信念,迅速组织警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命案防范控制工作,要逐单位逐人落实防控责任,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发案的死角,千方百计的将今年命案发案下降的良好局面彻底巩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高检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25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侦查监督科规章制度

侦查监督科规章制度

侦查监督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侦查监督科的工作,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侦查监督科是公安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侦查监督科的任务是:1. 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合法性、维护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2. 接受和处理有关侦查工作的投诉和举报;3. 组织开展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4. 参与侦查工作的专项调查和研究。

第四条侦查监督科负责人由公安机关领导任命,对外负责侦查监督工作,对内负责侦查监督科的日常管理和工作。

第五条侦查监督科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岗位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工作,实行岗位分工,协同合作,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侦查监督工作流程第六条侦查监督科实行案件督办制度,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第七条侦查监督科接收来自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第八条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侦查监督科通过定期开展侦查工作的督查活动,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侦查监督科负责组织开展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三章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第十一条侦查监督科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对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日后查阅和复核。

第十二条侦查监督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严禁泄露侦查机密。

第十三条侦查监督科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侦查监督科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五条侦查监督科负责人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侦查监督科要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侦查监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xx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材料2篇

xx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材料2篇

第一章概况一、编制目的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二)《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三)《公安部关于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XX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合用范围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爆炸、纵火、投毒、劫持人质车辆、命案等恶性重特大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两人以上的命案;(二)发生故意爆炸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的;(三)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劫持人质案件;(四)公共场所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案件;(五)公共场发生的所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纵火案件;(六)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抢劫、破坏案件;(七)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打砸抢刑事犯罪案件。

四、处置原则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整体作战,做到早期发现、及时处置,遏制事态发展,消除影响,有效恢复秩序。

(一)统一指挥,整体作战。

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二)反应迅速,高效灵敏。

要准确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判断案件的类型、性质、危害,及时实施处置措施。

(三)控制事态,先期处置。

当情况特殊紧急、事态急剧恶化时,各公安派出所和刑侦中队要在本预案总的原则下,先期开展工作,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防止扩大蔓延,减少和降低危害。

(四)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在处置重特大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明性质,分清责任,依法行政,依法处理。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一、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成立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指挥部,市公安局局长为指挥长,政委、常务副局长和分管刑侦工作的局领导为副指挥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以及 110 指挥中心、刑侦、交警、治安、巡警、巡防、网监、法制、通信、督察、行管、政治处和武警、消防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是如何管辖的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是如何管辖的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是如何管辖的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如下:
(⼀)军⼈在地⽅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地⽅⼈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与地⽅⼈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伍前在地⽅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单位使⽤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的⾮侵害军事利益和军⼈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军队在⼯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是指现役军⼈、军队在编职⼯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员。

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案件办理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国际合作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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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案侦查的组织与管理
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支武装行政力量,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主体,又是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力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对大要案侦查的组织和管理成了破获大要案的关键环节。

目前来看,我国在对大要案进行侦查时主要采用专案侦查的形式,即组织一定的侦查力量,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实行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形式。

那么,根据专案侦查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办法,对大要案侦查的组织与管理做以下的总结。

一,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密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犯罪案件工作中,首先要确定侦办单位一名领导为侦办该案的组织指挥者,组建指挥部,成立大要案(专案)侦查领导组并抽调精通业务的侦查员为侦破案件的骨干力量,以保证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与案件侦破的指挥员要组织参加侦办案件的侦查员认真分析、讨论案情,准确定性,确定侦查方向以开展侦破工作。

对于一时不知谁是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要选准侦破案件的突破口。

对于参加侦办案件人员较多的案件,首先要做好内部分工,防止打乱仗,并设立专案内勤,负责对调取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材料进行收集保管,把好证据关,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指挥体系内部运作必须要遵从目标一致原则、统一指挥原则、分工协调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和精干高效原则等。

指挥体系中的主要指挥人员要富有较强的人格力量、精通业务、熟悉团队中每个干警的情况,善于沟通和交流,富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等。

2、制订侦查工作方案。

大要案一经领导批准立案后,应首先制订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根据所立案的案情和工作量而制订,侦查方案的制定包括案件的指挥员、警力部署、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办案必须具备的经费保障等硬件措施,制订侦查方案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既要有近期的工作计划,又有长远的工作思路。

要从构建的证据体系大格局中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

一是侦查计划对侦查工作的发展变化应有充分的预见性。

二是侦查计划应具有危机意识,更应注意风险性考量。

三是侦查计划要系统严谨、运筹全局。

3、指挥员吃透案情,靠前指挥是办好重特大案件的根本保证。

要构建一个科学的符合案件特点的证据体系,首先要搞清案件的犯罪特点,从案件的特点出发,去谋划构建本案的证据体系。

指挥员在指挥侦办重、特大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吃透案情,听取专案人员的工作汇报,掌握侦办案件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修订工作计划,防止侦查工作走弯路以及殆误战机。

二,侦查工作的深入阶段。

1、侦查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工作认真负责,政治坚定,精通业务,擅长靠前指挥,有很强的执行力。

在案件由于线索枯竭而陷入僵局时,侦查员要头脑冷静,认真分析、寻找案件侦查陷入僵局的原因,调整侦查方向,重新对案件侦查工作进行部署。

参加侦办案件的侦查员要熟知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侦办案件中正确的使用法律武器,依法办案,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刑讯逼供和诱供,以保证办案的质量,使侦办的案件保质保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

2、严明办案纪律,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用制度和纪律来规范干警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打击经济犯罪不同于其它公安工作,办案民警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有
强烈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工作中要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办案中对于收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要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毁坏。

禁止收受被害人的财物。

案件侦查终结后,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收缴、扣押的赃款、赃物随案移送检察机关或返还有关当事人。

3、把握好侦查适度。

侦查工作不能采取广种博收的做法,战线不能拉的太长,要采取先固定,然后层层推进。

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靠感情用事,要调动侦查员的积极性,层层扩大侦查效益,调动侦查员兴奋点。

4、务必要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和舆情的掌控,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进行,。

要封闭办案,严格保密,要随时掌握舆情动态,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经济案件时,一些人认为经济犯罪不同于其它杀人、放火、抢劫等刑事犯罪那样严重,有时侦办案件工作初始,就有人甚至有些领导为犯罪嫌疑人说情,探听消息。

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时,侦办人员更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要严守秘密,防止泄露案情,以防止案犯逃跑和自杀,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

三,侦查工作的终结阶段。

1、在案件已经明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归案,犯罪证据已确凿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尽快进行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要组织力量反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质量。

2、案件侦查终结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打击大要案犯罪的侦破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起重大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侦办案件的指挥员要组织参战的侦查员对侦办案件工作进行总结。

通过总结,找出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侦查部门打击大要案犯罪的侦破能力和执法水平。

以上是从比较小的方面对大要案侦查工作的分析,基于此,我从宏观的角度总结出了在大要案侦查的组织与管理中应该善于抓住三条线。

指挥员在领导组织侦破大要案件工作中,要始终抓住侦查主线、工作的进程线、守住底线三条线。

(1)主线是案件的基本骨架,把握住案件性质,预见可能造成工作有量无证、证据形不成证据链时,要对工作进行适时调整和部署。

(2)进程线是指挥员要随时掌握案件发展时机,取证是突破案件的重点攻坚环节,特别是客观证据对于法律诉讼一个都不能少。

(3)守住底线。

所谓底线是指法律的界限。

指挥员要守住底线,在执法上站稳脚跟,寻找法律的依据,以保证对犯罪嫌疑人按法定程序诉讼。

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重要体现就是侦查破案,尤其是尽快侦破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犯罪案件。

在侦破过程中,侦查的组织于管理是破获案件的关键所在,只有对侦查工作进行严密良好的组织与管理,才能事半功倍,达到侦破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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