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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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某市某社区居民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邻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因边界不清导致使用权争议,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王某家周边的土地逐渐被征用开发。

王某家房屋的后院土地被征用后,王某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修建了围墙,将土地划分为两部分。

2. 李某家房屋位于王某家后院围墙外,其土地与王某家后院土地相邻。

李某认为王某修建围墙后,将其土地与王某家后院土地隔离,导致其土地面积减少,故要求王某拆除围墙,恢复土地边界。

3. 王某认为,其修建围墙是合法行为,围墙内的土地仍属于其所有。

王某还表示,围墙的修建并未影响李某的土地使用,李某应尊重其土地权益。

4.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指派调解员李某(与李某无关)进行调解。

2. 调解员李某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分别与王某和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诉求。

3. 调解员李某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边界问题。

为了核实土地边界,调解员李某带领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

4. 通过实地查看,调解员李某发现王某修建的围墙确实将李某的土地与王某家后院土地隔离,导致李某土地面积减少。

5. 调解员李某根据实地查看情况,向双方提出了调解方案:(1)王某拆除围墙,恢复土地边界;(2)王某赔偿李某因围墙拆除所造成的损失;(3)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明确土地使用范围。

6. 王某和李某对调解方案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果1. 王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内容拆除了围墙,恢复了土地边界。

2. 王某赔偿李某因围墙拆除所造成的损失。

3. 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明确了土地使用范围。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了调解职能,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和解范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和解范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和解范例司法部是国家的司法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司法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守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在处理案件和解决纠纷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以案件和解的方式来处理,以期达到双方共赢的结果。

下面是司法部工作人员案件和解的一些范例,旨在为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借鉴和指导。

范例一:刑事案件和解姚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司法部逮捕,经审理后被定罪。

然而,在审判结束后,姚某在接受刑罚执行之前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并请求从轻判决。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评估姚某的情况后,决定与受害人协商,并寻求姚某的赔偿意愿。

在经过多次协商后,受害人同意接受姚某的赔偿,并请求法院对姚某从轻处罚。

最终,司法部工作人员与受害人和姚某共同提出了一份协议,包括姚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给受害人,并在判决书上注明了这一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协议内容作出了从轻判决。

范例二:行政争议和解张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被公司解雇后不满公司对其工资待遇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进入了法院程序后,法院邀请了司法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张某和公司的诉求,并帮助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也从实际情况出发,帮助双方找到了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最终,张某和公司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包括张某获得一定数额的工资补偿,并保持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范例三:民事纠纷和解王某与李某发生了一起财产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将纠纷交给司法部进行调解。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将双方带到一起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理性沟通。

在多次调解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帮助双方梳理争议焦点,并就解决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最终,王某和李某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彼此的权益和责任,并同意和解解决纠纷。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和解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技巧。

法律书籍人民调解案例(3篇)

法律书籍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最终实现了双方的和解。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双方因土地界限不清、邻里纠纷等问题产生矛盾。

张某认为李某在修建房屋时侵占了自家的土地,要求李某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而李某则认为,修建房屋时已经与张某协商一致,不存在侵权行为。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受理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张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王某负责该案。

2. 调查了解:王某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等。

3. 现场勘查:为了核实双方的说法,王某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查,查看土地界限、房屋结构等。

4. 组织调解: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王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某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并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

5. 寻找争议焦点:经过沟通,王某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不清,导致双方对房屋修建范围存在分歧。

6. 提出调解方案: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 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土地界限进行重新测量,确定双方土地范围。

- 李某在原有基础上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改,确保不侵占张某的土地。

-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土地界限和房屋修建范围。

7. 达成调解协议:在王某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果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表示将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李某按照协议要求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整改,张某也放下了心中的芥蒂。

双方邻里关系得到了改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人民调解员王某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通过耐心倾听、理性引导、依法调解,最终实现了双方的和解。

人民法律调解案例(3篇)

人民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户人家是相邻的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

然而,近期因为一起纠纷,两家人的关系变得紧张。

纠纷的起因是甲家在自家的土地上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来存放杂物。

这个简易棚占用了乙家的一部分土地,导致乙家的土地面积减少了。

乙家认为甲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甲家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甲家则认为简易棚是合法搭建的,拒绝了乙家的要求。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来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听取了甲乙两家的陈述,了解了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双方的主张。

甲家认为简易棚是合法搭建的,符合相关规定,且没有给乙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乙家则认为甲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甲家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2. 调解员调查取证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调解员对甲乙两家进行了实地调查,查看了简易棚的搭建情况,测量了土地面积。

同时,调解员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3. 调解员分析案件调解员认为,甲乙两家的纠纷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在其土地上行使土地使用权。

但是,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两家进行调解,首先要求双方冷静下来,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然后,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查取证的情况,向双方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调解员指出,甲家的简易棚虽然符合相关规定,但占用了乙家的一部分土地,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家应当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5. 调解成功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甲乙两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甲家同意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并向乙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乙家也同意放弃追究甲家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三、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通过耐心沟通、调查取证、分析案件、组织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成功解决了纠纷。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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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司法所调解纠纷案例范文

司法所调解纠纷案例范文

司法所调解纠纷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1. 纠纷双方•甲方:张三,男,35岁,自由职业者。

•乙方:李四,男,40岁,个体工商户。

2. 纠纷起因张三与李四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租用李四的商铺进行经营,合同期满后,双方因租金支付和房屋损坏问题发生争议。

二、调解过程1. 调解申请张三向当地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解决与李四的房屋租赁纠纷。

2. 调解准备司法所受理申请后,指派调解员小王负责此案。

小王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在司法所调解室内进行,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小王出席。

会议中,双方陈述各自立场和诉求,调解员小王对争议焦点进行梳理。

4. 调解方案调解员小王根据双方陈述和证据,提出以下调解方案: - 张三支付李四剩余租金5000元。

- 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坏修复费用3000元。

- 李四放弃追究张三的其他责任。

5.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在调解员小王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书。

三、调解协议书1. 协议编号调解协议书编号:[XXXX]调解字第[XX]号2. 协议双方甲方:张三乙方:李四3. 协议内容1.张三同意支付李四剩余租金5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

2.张三同意赔偿李四房屋损坏修复费用3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3.李四放弃追究张三的其他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所留存一份。

4.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签字盖章甲方(签字):张三乙方(签字):李四调解员(签字):小王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四、调解效果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张三按期支付了剩余租金和赔偿金,李四也未再追究张三的其他责任。

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案例总结本案例中,司法所调解员小王通过耐心沟通、细致梳理,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相邻的邻居,甲家在乙家西侧,两家房屋相隔约3米。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乙家在房屋西侧建设了一座三层小楼,用作商业用途。

然而,乙家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甲家的利益,导致甲家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受到了严重影响。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部分建筑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采光和通风,但乙家始终未予以理睬。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甲家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调解员在接到甲家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调解员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标准。

2. 调解员实地调查调解员在甲、乙两家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乙家西侧建筑物高度超过3米,距离甲家房屋仅有约1米,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乙家西侧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充分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随后,调解员分别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并针对双方的诉求进行了分析。

甲家认为,乙家西侧建筑物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要求乙家拆除部分建筑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采光和通风。

乙家则认为,其西侧建筑物合法合规,且为自身经营需要,不同意拆除。

4. 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乙家拆除西侧建筑物部分楼层,以保证甲家采光和通风需求;(2)乙家对拆除后的空地采取绿化措施,以美化环境;(3)乙家承担拆除、绿化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4)甲、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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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3篇)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张某某,男,45岁,某小区居民。

被告(以下简称乙):李某某,男,50岁,某小区居民。

案由:房屋漏水纠纷二、案情经过2019年6月,甲与乙在某小区购买相邻的房屋。

甲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检查发现是乙家房屋漏水所致。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2020年3月,甲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乙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调解过程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调解员李某进行调解。

2. 调解员李某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属于邻里纠纷,具有调解的基础。

于是,李某分别与甲、乙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

3. 调解员李某了解到,甲家墙壁渗水已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且给甲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而乙则认为,房屋漏水是由于管道老化所致,责任不在自己。

4. 调解员李某针对双方诉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解:(1)宣传法律法规。

调解员李某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认识到自己在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2)分析案件事实。

调解员李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房屋漏水的成因,指出乙家管道老化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

(3)权衡双方利益。

调解员李某考虑到甲家居住环境的恶劣,以及乙家管道老化问题,建议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 经过多次沟通,甲、乙双方在调解员李某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乙承担甲家墙壁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2)乙在一个月内对自家的管道进行更换,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3)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四、调解结果调解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表示满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人民调解员李某充分发挥了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了邻里纠纷,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到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李某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家庭的和谐。

二、案例概述某市A区B街道居民张某与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张某怀疑李某有外遇,而李某则认为张某酗酒、赌博,两人矛盾不断升级。

在邻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和李某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受理申请接到张某和李某的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组成调解小组,由调解员王某、李某和张某的邻居赵某组成。

2. 调查了解调解小组首先对张某和李某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张某在一家企业工作,收入稳定,但平时喜欢喝酒,有时还会赌博。

李某则是一名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

3. 分析矛盾通过调查,调解小组发现夫妻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张某酗酒、赌博,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李某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2)李某对张某的怀疑,导致夫妻信任度下降,矛盾不断升级。

(3)双方沟通不畅,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

4. 调解措施针对以上矛盾,调解小组采取了以下措施:(1)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了解各自的观点和诉求。

(2)对张某的酗酒、赌博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改正。

(3)帮助李某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鼓励她积极参与家庭事务。

(4)指导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增进夫妻感情。

5.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小组的耐心调解,张某和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具体调解结果如下:(1)张某承诺戒酒、戒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家庭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2)李某表示将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关心丈夫的生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3)双方同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家庭沟通,增进相互了解。

(4)调解小组将持续关注张某和李某的生活,及时调解可能出现的矛盾。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矛盾主要源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相互信任度下降。

法律调解案件(3篇)

法律调解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调字第XX号调解员: XX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某当事人:原告:张某,女,汉族,XX市XX县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某,男,汉族,XX市XX县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139XXXX8765。

案件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张某与李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2023年5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判决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王某接到法院调解通知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调解员王某认为,离婚纠纷涉及双方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2023年6月15日,调解员王某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离婚所受的精神损失。

李某则表示,自己对张某并无感情,但考虑到双方有孩子,希望法院判决离婚,但希望孩子能由自己抚养。

调解员王某首先安抚双方情绪,然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调解:1. 感情问题:调解员王某耐心听取双方对感情问题的陈述,指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理解,并分析了夫妻关系对家庭、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经过调解,张某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夫妻感情,但李某则表示已经无法挽回。

2. 财产分割:调解员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并确定了分割比例。

3. 子女抚养:调解员王某强调,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

经过调解,张某同意李某抚养孩子,并每月支付抚养费。

4. 精神损害赔偿:调解员王某指出,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调解,张某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王某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调解纠纷案例(3篇)

法律调解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种植了一片果树,并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李某认为张某侵犯了其土地权益,要求张某拆除果树和简易棚子。

张某则认为李某无权干涉其种植果树和搭建简易棚子。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调解。

二、纠纷焦点1. 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土地边界线是否清晰?2. 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和搭建简易棚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权益?3. 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调查取证调解员首先对张某和李某的相邻土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看了土地边界线,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员组织张某和李某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理由。

张某表示,他在李某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和搭建简易棚子已有多年,认为这是合法的。

他还强调,他种植的果树已经结出果实,拆除果树会给他造成经济损失。

李某则表示,张某侵犯了他的土地权益,要求张某拆除果树和简易棚子。

他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土地使用和景观。

3. 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取证和双方沟通的情况,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张某和李某共同确认土地边界线,并签订土地边界确认书。

(2)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归张某所有,但果树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李某原有土地面积的一半。

(3)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搭建的简易棚子应拆除,张某可在自己土地上另行搭建。

(4)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土地权益,不得侵犯。

4.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张某和李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四、调解结果1. 张某和李某共同确认了土地边界线,并签订了土地边界确认书。

2. 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归张某所有,但果树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李某原有土地面积的一半。

3. 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搭建的简易棚子已拆除,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另行搭建了简易棚子。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和邻居张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家屋顶在装修过程中渗水,导致李某家的天花板受损。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升级,最终诉至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调查调解员在接到李某和张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实地查看、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到以下情况:(1)李某家天花板受损,需要重新装修,损失约5000元。

(2)张某家屋顶渗水原因系装修时防水层施工不当。

(3)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曾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决定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尊重当事人意愿。

(2)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

(3)运用调解技巧,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

调解员首先与李某和张某分别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顾虑。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

3. 调解过程调解员在调解会议上,首先介绍了纠纷的基本情况,然后引导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协商:(1)张某家屋顶渗水原因及责任。

(2)李某家天花板受损的赔偿金额。

(3)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坚持要求张某赔偿全部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员针对双方诉求,逐一进行分析和解答。

(1)关于张某家屋顶渗水原因及责任:调解员指出,防水层施工不当是导致渗水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李某家天花板受损的赔偿金额: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赔偿金额为4000元。

(3)关于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结果:调解员鼓励双方从大局出发,理性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张某同意赔偿李某家天花板受损的损失,赔偿金额为4000元。

(2)张某承担防水层施工整改费用,确保不再发生渗水问题。

(3)双方在协议签订后,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三、调解结果调解员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现场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讲解民事调解案例(3篇)

法律讲解民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因房屋装修问题产生纠纷。

王某在装修房屋时,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李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恢复原状,但王某不予理睬。

李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赵某负责处理此案。

赵某首先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随后,赵某与王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李某已申请调解,要求王某到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

2. 调解员调查取证赵某在了解纠纷情况后,决定到现场进行勘查。

在勘查过程中,赵某发现王某确实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李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同时,赵某还收集了王某装修房屋的相关证据。

3. 调解员组织调解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赵某组织王某和李某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赵某首先耐心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双方的诉求。

随后,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指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4. 调解协议达成在赵某的调解下,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恢复原状,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李某也表示愿意接受王某的赔偿。

双方在赵某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根据调解协议,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在装修房屋时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李某与邻居张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调解时间】:2021年4月15日【调解地点】:XX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调解员张某某、王某某【当事人】:李某(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近年来,因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枝叶伸至李某家,导致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木,但张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双方矛盾激化,李某遂向XX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调解员张某某、王某某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立即通知张某,约定于2021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调解。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到达调解地点后,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确认双方身份信息。

随后,调解员分别与李某、张某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1)李某陈述:李某表示,其家与张某家相邻,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了一棵大树,树木枝叶伸至其家,导致其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木,但张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2)张某陈述:张某表示,其种植的树木并未伸入李某家,树木枝叶仅伸至李某家屋顶,并未影响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认为,李某无权干涉其种植树木,要求李某自行解决问题。

3.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双方陈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

(1)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与张某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调解员认为,张某种植的树木虽然未伸入李某家,但树木枝叶伸至李某家屋顶,影响了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张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成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调解成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和邻居王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家的房屋屋顶渗水,导致王某家的天花板受损,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矛盾日益激化。

为了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社区工作人员介入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件经过1. 起因李某家房屋屋顶渗水问题始于2019年,经过维修后仍未能彻底解决。

2020年6月,李某家屋顶再次发生渗水,导致王某家天花板受损。

王某认为李某家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了渗水,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问题发生争执。

2. 调解过程(1)社区工作人员接到王某的投诉后,立即到现场查看情况,了解双方的诉求。

(2)社区工作人员分别与李某和王某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观点和诉求。

(3)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道德和人情等方面分析问题,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4)在调解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协调,促使双方降低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协议。

3. 调解结果经过社区工作人员的努力,李某和王某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李某承担王某家天花板修复费用5000元。

(2)李某对自家屋顶进行彻底维修,确保不再渗水。

(3)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相互谅解。

三、案例分析1. 调解成功的因素(1)社区工作人员的介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第三方,具有中立性,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2)法律依据:社区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促使双方依法行事。

(3)沟通技巧:社区工作人员运用沟通技巧,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情绪激动。

(4)换位思考:社区工作人员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增进相互理解。

2. 案例启示(1)邻里纠纷调解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双方权益。

(2)社区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邻里和谐。

(3)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尊重,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总结通过本案例,我们看到了社区工作人员在调解邻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社区工作人员应继续发挥调解作用,为构建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3篇)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近年来,由于房屋漏水问题,导致张某家中受损严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案情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邻里纠纷案件,涉及相邻关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 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调解员在接到张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

同时,调解员收集了张某家中受损的相关证据,如照片、维修记录等。

2. 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接着,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了解双方对漏水问题的看法。

3. 分析争议:调解员对双方的陈述进行分析,发现以下争议点:(1)李某承认房屋漏水,但认为漏水原因在于张某家中的管道老化,与自己的房屋无关。

(2)张某认为李某房屋的排水管道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其家中漏水。

4. 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争议,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李某承担张某家中漏水维修费用的一半。

(2)李某对排水管道进行整改,消除漏水隐患。

5. 双方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以下协议:(1)李某承担张某家中漏水维修费用的一半。

(2)李某对排水管道进行整改,消除漏水隐患。

(3)双方在整改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维护邻里关系。

6. 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员根据双方协议,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

四、案件结果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李某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张某家中漏水问题得到解决,双方邻里关系得到改善。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了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了邻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人民调解是解决邻里纠纷的有效途径。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系邻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甲认为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经济作物,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乙则认为其种植的经济作物并未占用甲的土地,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介入在双方的多次争吵无果后,甲、乙两家均寻求法律援助。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迅速派出调解员介入调解。

2. 调解员调查取证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对甲、乙两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查阅了相关土地承包合同。

调查发现,甲、乙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乙在甲的土地边界种植了经济作物。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两家进行调解,要求双方保持冷静,理性表达诉求。

4. 调解员引导双方达成共识调解员首先肯定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指出乙在甲的土地边界种植经济作物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调解员从法律、道德、人情等方面对双方进行劝导,引导双方达成共识。

5. 调解协议签订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甲、乙两家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乙承认在甲的土地边界种植经济作物存在侵权行为,并向甲道歉。

(2)乙将种植的经济作物迁移至自己承包的土地上。

(3)甲、乙两家在今后的土地经营过程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承包经营权,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6. 调解协议履行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甲、乙两家签订了调解协议。

乙按照协议要求,将种植的经济作物迁移至自己承包的土地上。

甲、乙两家关系得到缓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三、案例分析1.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本案中,调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解员在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引导双方达成共识等方面,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使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在本案中,甲、乙两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义务。

3. 调解协议的意义调解协议的签订,不仅解决了甲、乙两家之间的纠纷,还促进了双方关系的和谐。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第一篇: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件【案件标题】房屋转让起纠纷人民调解融冰霜【案情简介】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1100.00㎡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

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承办过程、结果】2012年3月5日刘甲向xx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司法所受理刘甲的调解申请后,依法审查了刘甲所提供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

依照调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了解得知:在镇政府和国土部门介入后,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了解除合同,表示退还所有款项并赔偿肖乙和刘丙的经济损失贰万元整(20000.00),但遭到肖乙和刘丙的拒绝。

司法所于4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肖乙和刘丙一再坚持合同合法有效,并称在支付了款项之后,他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现金修缮房屋。

如解除合同,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损失。

由于肖乙和刘丙拒绝解除合同,让调解一再陷入僵局。

调解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经过调解员的情、理、法并用,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二、刘甲退还29万元,另外还支付肖乙和刘丙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叁万元整(30000.00);三、肖乙和刘丙退还刘甲所提供的房产及土地使用证等证件。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由房屋转让引发的非法买卖承包地的纠纷。

如果单独从房产转让去解决纷争,显然刘甲是违约的,理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

而此案当中,转让合同中有牵涉到承包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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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

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

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

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

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

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

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饶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

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饶某某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调委会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

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饶某某赔偿伤者吴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7万元,分七期支付;2017年8月29日首期支付27万元,2017年9月23日支付第二期10万元,其余50万在接下来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10万元,至2022年1月1日付清。

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吴某某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在后续履行中,当事人饶某某了解到伤者儿子吴某没有工作,主动提出让吴某到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帮助解决了吴某的就业问题,使伤者家属非常感动。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

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

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

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令人赞赏,也是对伤者最大的安慰。

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案例二:袁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5月16 日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董亭琳审稿:青岛市司法局基层处王言卿王睿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刁春风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青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医疗纠纷引流管医疗责任事故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08年4月,患者袁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A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

2009年6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B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

袁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

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

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青岛市C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

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

2015年12月,袁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的引流管。

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

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

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

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

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

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

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

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

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

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万元,于2016年 7月22日前付清。

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患者袁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节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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