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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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低价中标
摘要:就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意义和应用做一些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意义;应用
1.前言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广泛使用最低价中标做为评标依据,使用效果较好,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并完善。
本文就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阶段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意义和应用做一些思考和探讨。
国外以美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历史最长、最有经验,他们使用这种方法已有近百年的时间。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市场化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采用最简单的投标规则和最讲实力的竞争方法,快速决标,招标结果对业主比较有利,能防止滋生腐败。
2. 最低价中标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逐步深入应用,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最低价中标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因此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最低中标价代表中国建筑业真正走向市场化,即建筑产品的价格由定额模式(即计划经济)转向清单方式计价最低价中标(即市场经济)。
清单方式计价最低价中标将通过市场竞争,倒逼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从机会型成长转向能力型增长、内生型增长,不断做大做强。
实施最低中标价有利于节约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有利于承包商强化内部管理,编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3.最低价中标目前的应用情况
目前昆明地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均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于目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又缺乏完善的信誉体系和监管体系来保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房建主体结构在拦标价基础上下浮约30%,其它市政工程下浮最多约40%的不合理现象。
但我们坚信完善建设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就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
4.实施”最低价中标”存在问题的探讨
就目前而言,推行最低价中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4.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最低价中标,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
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
4.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
4.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
由于当前投标单位缺乏系统的企业定额,最低价报价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由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完善,而其效应体现则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招标投标活动最初的大部分时期里,缺乏使用企业定额的环境,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有
的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行业(地区)的定额。
即使不作要求,由于其他竞争对手几乎都套用该种定额,招标人的限价本身也是采取这种定额体系编制。
迫使参与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定额,从而影响了企业定额的使用和进一步推广。
在近几年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有不少的投标人在行业标准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做了适当的调整,使投标报价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真实的水平。
4.4 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需要满足要求
当前很多工程项目往往是匆匆上马,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使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透、不深或不全面,容易引起招标口径、投标和实施内容的不一致。
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按照对于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和投标,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最低价中标对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规定了拟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
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作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法失效。
4.5加强资格审查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招标中,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至关重要,资格预审评审小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材料进行认真审阅,预选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然后对预选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对各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择优认定。
通过考察和资格审查,有效地防止了不良投标人进入短名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排除了不良潜在投标人以低价中标而给招标人带来的不利因素。
4.6推广各种工程担保制度,减少最低价中标工程的实施风险
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够完备,目前我国进行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而在国际上工程担保已经成为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从风险分担的角度保证用最低价中标评标招标的工程顺利进行。
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也是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担保市场,有利于减少最低价中标工程的实施风险。
5.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全面和加深的对最低价中标的认识,了解其实施意义、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近几年相关法规和政策陆续的推出,招投标市场正在不断地向着成熟的方向发展。
正确理解和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利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逐步转轨,迎接国际承包商和咨询业的挑战,能立足于社会,并走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