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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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493 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设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铁路营业线施工和维管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奖罚等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应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五条安全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遵纪守法,预防危害,提高绩效,持续改进” 。
第六条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重大机械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责任事故;铁路交通一般行车(D类)事故全年不超过一件;杜绝因工责任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生产中轻伤率控制在6%。以内。
公司根据国家、行业及上级的要求,结合年度施工生产任务,制定并下达年
度安全生产目标。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逐级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安全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项进行决策。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质[2008]91 号文件和《关于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通知》电安(2008)153号文件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足专职管理人员,并根据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求予以增加。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各单位、项目部、班组安全管理网络,对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公司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质量部,设部长、副部长和专职安全工程师等岗位,且不少于4 人。
(二)总承包工程项目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各单位可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委派制度: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
(2)5000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 人;
(3)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四)作业队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和巡查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总监和安全督导制度
(一)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公司及工程合同价5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部,应依据电人[2007]118 号《关于设立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职务的通知》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独立行使职责。
(二)安全生产督导制度公司及项目部应根据承担工程项目任务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督导组,对所属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履行主体责任,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要求
1、各级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并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和生产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国家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管理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检查职责和权力,严格执法。发生突发事件,有权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各级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网络,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项目部第一管理者、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全面履行其职责,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负重要管理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党政工团其他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按分工承担相应管理责任,项目部、作业班组、作业人员按各自岗位职责负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业务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在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基
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及权限。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维护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遵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和铁道部《关于执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