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佳木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高层住宅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3、表中各项各级基准价格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组合方式进行选取;多层住宅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说明:1、基准价格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三部分构成;2、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3、表中各项各级基准价格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组合方式进行选取;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一、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综合管理说明:1、急修是指对房屋及设施设备临时发生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
2、标准所涉及的维修均指针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说明: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减岗位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说明:1、消防、防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2、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3、保修期内,属建设单位负责保养(修)设施(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级服务标准与五级服务标准相同。
二、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0.03
0.11
0.45
四级
0.12
0.06
0.05
0.02
0.10
0.35
五级
0.10
0.05
0.04
0.01
0.10
0.30
说明:1、基准价格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2、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
3、表中各项各级基准价格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组合方式进行选取;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高层住宅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基服
准务
价项
服务格目
等级
综合管理费
公共区域
秩序维护费
公共区域
保洁服务费
公共区域
绿化养护费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合计
一级
0.28
0.21
0.20
0.05
0.36
1.10
二级
0.24
0.19
0.18
0.04
0.35
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
单位:元/月、户
电梯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60元(含60元)。层差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物业状况及实际电梯运行费用,同业主协商确定。
多层住宅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基服
准务
价项
服务格目
等级
综合管理费
公共区域
秩序维护费
公共区域
保洁服务费
公共区域
绿化养护费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合计
一级
0.26
0.19
0.15
0.05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佳木斯市作为一个发展迅猛的城市,物业管理也亟需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及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管理和维护。
佳木斯市一直致力于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已经受到了广大居民的重视。
然而,目前佳木斯市的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
因此,制定一部适用于佳木斯市的物业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规范管理: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权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办法还可以强化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促进其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管理服务。
2. 提升服务:物业管理办法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全面且优质的服务,包括安全检查、环境卫生等方面。
通过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可以确保居民获得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升生活质量。
3. 解决纠纷: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明确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依据。
当发生纠纷时,居民可以依据物业管理办法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运营标准。
四、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内容1.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
2. 业主委员会组织物业管理办法应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明确其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
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要履行好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3. 居民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办法应重点关注居民的权益保护,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政府指导价格一、我省各类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秩序,档案资料管理等效劳费〕政府指导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1、普通住宅一级:每平方米1.00-1.50元;二级:每平方米0.70-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50-0.7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0.50元;2、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效劳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那么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
二、非住宅物业效劳价格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开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吉林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规定的原那么,制定本地区非住宅物业管理效劳政府指导价格。
三、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效劳等级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非住宅物业管理效劳政府指导价格协商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难以确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3: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效劳等级标准一、一级物业管理效劳等级:1、根本要求〔1〕物业管理企业原那么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2〕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效劳制度,并落实到位,按标准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3〕物业管理工程经理应具备三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4〕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
〔5〕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物业管理企业对业户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实行计算机管理。
〔7〕小区设有“效劳中心〞,实行24小时物业效劳接待,公示效劳联系。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2010.06)讲义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
一、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综合管理
说明:1、急修是指对房屋及设施设备临时发生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
2、标准所涉及的维修均指针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说明: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减岗位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说明:1、消防、防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2、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3、保修期内,属建设单位负责保养(修)设施(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级服务标准与五级服务标准相同。
二、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2765d0d6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d2.png)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一、小区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高于35%(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和场地大于1500平方米;固定活动馆所大于300平方米;专用固定停车位1个/3户;具备楼宇间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的维护1、门岗室干净整洁,人员需要统一着装,24小时值勤设有专人,主出入口不低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腰进行验证;对外来机动车辆要及时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最低为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需要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要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等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在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和公共设施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有效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等要做到停放整齐。
5、定期对小区内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能够保证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每天打扫2次,保证做到干净整洁;室外的标识、宣传栏、信箱等每周至少擦拭2次。
2、对设有中央监控室的要实施24小时安监控并及时记录。
3、看管好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小品、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
4、对火灾、水浸、漏水等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预案。
5、公共区域在日常中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6、公共楼道内每天至少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至少2次,保持整个楼栋干净整洁。
7、垃圾清运做到日清,垃圾桶、果皮箱无满溢现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悬挂、乱贴小广告乱画、乱堆放杂物等现象。
10、根据小区实情况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等垃圾存储设备。
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禁止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促进价格市场竞争,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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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20xx年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xxxx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禁止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促进价格市场竞争,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五)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佳政办规〔2018〕29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佳政办规〔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切实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靶向思维,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着力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形成与区域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物业行业发展新格局,提升百姓幸福指数。
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规范、诚信、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和谐、愉悦的生活居住环境。
进一步完善物业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协同配合管理机制,发挥属地部门合力优势,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行业监管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积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创优提质、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优,提高公众物业管理满意度。
三、工作任务(一)加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
1.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监督。
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行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佳政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禁止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促进价格市场竞争,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佳木斯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或居委会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社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环保的原则,倡导自治、法治、人治相统一,实现与市民和谐共生的目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环境的清洁、安全和卫生;2. 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3. 管理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5. 开展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6. 协调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得到回应;2. 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3. 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4. 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和娱乐场所;5. 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守规矩,遵守社区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3. 不破坏和污损公共设施和环境;4. 合理使用小区的公共资源。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和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收取。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清洁和升级,以及物业管理工作的运行和改善。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解决:1. 申请仲裁;2. 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登记注册申请表》2.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费使用细则》3. 《佳木斯市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合同范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保护物权的法律。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小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
第六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处、仲裁、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物业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技能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御景园物业服务管理各项费用收取标准

御景园物业服务管理各项费用收取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多层住宅楼按建筑面积:0.72元/月/㎡;
2.高层住宅楼按建筑面积:0.77元/月/㎡
3.商网楼按建筑面积:0.80元/月/㎡
4.地下室按建筑面积:
二、车位管理服务费:
1.地下停车位:40元/月/位
2.地上停车位:60元/月/位
三、电梯费用(9层14户)
1.每部电梯费用测算:
3.电梯运行收费标准
四、二次供水增压费:县供水公司水费价格基础上加1.60元/方。
五、高层暖气增压费:根据设备实际功率核算(待定)
六、车辆收费标准
1.临时装修车辆每天2元/辆;(不容许过夜)
2.摩托车10元/月;
3.电动车10元/月;充电费1.00元/次
4.自行车5元/月。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管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七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两年以上。
第八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高层住宅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3、表中各项各级基准价格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组合方式进行选取;多层住宅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说明:1、基准价格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三部分构成;2、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3、表中各项各级基准价格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组合方式进行选取;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一、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综合管理说明:1、急修是指对房屋及设施设备临时发生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
2、标准所涉及的维修均指针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说明: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减岗位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说明:1、消防、防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2、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3、保修期内,属建设单位负责保养(修)设施(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级服务标准与五级服务标准相同。
二、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
物业最新费收取标准

物业最新费收取标准近年来,随着社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业服务的不断完善,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成为了社区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费的收取,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最新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具体如下: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小区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
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的费用来计算。
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可能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
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为了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护、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等费用。
公共设施维护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者按照使用量来计算,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费,一般以月租金的形式收取。
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位,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物业公司也会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维护小区停车秩序。
四、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的费用外,物业公司还可能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收取其他费用,例如垃圾清运费、绿化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一般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
综上所述,我们制定的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旨在确保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同时欢迎业主对收费标准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

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用等费用的标准。
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首先,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和公共事业费用。
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培训、办公用品等费用;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新的资金;公共事业费用是指小区内的水电费、燃气费等公共设施使用的费用。
其次,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公开透明地公布收费标准,确保业主对收费标准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再次,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合理合法。
物业服务企业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确保调整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最后,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
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同时,业主也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吉林省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执行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希望吉林省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物业收费管理机制,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基本管理费、水费、电费、车位费、垃圾清运费等。
基本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对楼宇、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清洁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一般按照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收取,具体费用因地区而异,通常在2-5元之间。
水费是指小区内住户使用水资源所产生的费用。
小区的供水费用一般由供水公司统一收取,物业公司会按照住户实际水表抄表数据来核算每户的水费,并进行收取。
电费是指小区内住户使用电力资源所产生的费用。
一般会根据户型面积来确定每户的基本电费,超过基本电费部分则按照实际使用量收费。
车位费是指住户在小区内使用物业提供的停车位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停车位数量和紧张程度,车位费会有一定的差异。
一般是按照每月或每年的方式收取。
垃圾清运费是指小区内住户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包括生活垃圾清运和大件垃圾清运。
物业公司会委托专业的清运公司进行垃圾清理工作,并结合住户的实际垃圾产生情况来确定费用。
除了上述常见的收费项目外,还有一些特殊费用,如小区内的物业设施维修费、绿化维护费、安保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根
据实际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需要得到业主大会的批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总的来说,物业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小区的正常管理和运营,维护住户的共同利益,合理收取费用是物业公司获得必要的运营经费的基础。
而住户也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收费的合理性,确保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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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提供管理服务等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以下是对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格。
一、基本服务管理费:
基本服务管理费是物业公司提供的基础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运维、保洁、绿化养护、楼道值班等服务。
按照佳木斯市区域不同、小区规模不同,指导价格一般在每平方米0.6元至1元不等。
二、保安服务费:
保安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值守、巡逻、维护小区安全秩序等。
保安服务费的指导价格一般根据小区面积、楼栋数量、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大约在每月每户30元至50元不等。
三、环境卫生费:
环境卫生费是指物业公司维护小区卫生环境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小区内垃圾清理、垃圾分类、垃圾收运等服务。
环境卫生费的指导价格一般按照小区的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进行测算,大约在每月每户5元至10元不等。
四、车位管理费:
车位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停车位的规划、标识、收费、维护等服务。
车位管理费的指导价格一般根
据小区的停车位数量、需求量等因素进行测算,大约在每月每户10元至30元不等。
五、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公司为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电梯、水管、电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指导价格一般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种类和规模进行测算,大约在每月每户10元至20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为指导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小区的实际需求以及业主的意见进行确定。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收费公平合理,并提供明细账单给业主,确保费用的透明性。
业主也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