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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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津安监管一〔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2016〕45号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区农委、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二、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范围及报送方式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将全部生产安全事故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网址http://59.252.192.12:70/,或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登入),再由安全监管局归口统计、联网直报。

(一)事故直报范围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要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全部纳入事故直报和统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

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尊敬的XX单位:[接收单位名称]我单位在近期对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单位进行汇报,并请求将本案移交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事故发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地点位于[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导致[伤亡人数]人受伤,[死亡人数]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经济损失金额]。

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涉及[事故原因简述],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并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我单位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

三、移交原因及依据鉴于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问题具有严重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且超出我单位的管辖范围,我单位认为将本案移交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更为合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特此向您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四、请求事项我单位请求您单位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单位将全力配合您单位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我单位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希望您单位能够尽快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感谢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敬礼![移送单位名称][移送单位印章][移送日期]注:本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单位,一份留存移送单位备查。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标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和裁量,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一、通用标准1. 一般情形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2. 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3.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民刑事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具体标准三、裁量要求1. 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判断;2.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合理、公正地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4.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确保相关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和诉讼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篇示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了一系列的条文和规定,主要内容涵盖了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

对于处罚对象来说,主要指的是在天津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而处罚主体则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

处罚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而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了查处、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等环节。

处罚种类则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进行划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在实际工作中,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裁量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安监总政法〔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7月15日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

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法制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6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4年10月1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移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三条案件移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上述案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三)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条在案件移送前,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津安监管急〔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5〕2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天津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中简化办事程序、服务企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一、工作原则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市、区、县、街镇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监管的原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编制小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三、预案评审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单位须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仅需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论证。

评审和内部论证均应形成书面报告。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应急预案评审。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已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前言一、法律依据为规范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三、本细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竞合的条款进行了适用选择,并在法定范围内将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变动。

五、对未列入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义务条款│处罚条款│相关条款│├───┼──────┼──────────────┼────┼────────────────┼─────┼─────┼─────┤││1.1主要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安全生产│位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执│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单位│下的罚款。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津安监管法字[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字〔2009〕27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依法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其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后又撤回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津安监管法〔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5〕3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序推进试点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经研究,确定我市滨海新区、北辰区、津南区、西青区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区县。

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其他区县可以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安全监管局执法总队联系。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2015年7月2日(联系人:张祥奎;联系电话:23956206)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区县建设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序推进试点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学习浙江、山东等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执法监察、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强化标准制定、人员设备保障和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通过试点区县的规范化建设,带动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一)试点单位确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北辰、西青、津南四个区的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津安生〔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津安生〔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健全行业监管与执法检查的联动机制,按照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了《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3日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是指由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与一个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者由两个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因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而共同采取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且问题特别严重的;(二)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管理的问题时,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检查的;(四)市与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五)市与区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检查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津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形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类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降幅较小,甚至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反弹;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根治力度不够,较大事故和险肇事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2008北京奥运会和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等重大活动即将来临的大背景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

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

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

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侦查追究效果,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案件移送的时间限制。

下面我将从背景、重要性、实施效果等方面,分析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背景:我国是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国家之一,工业生产规模庞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所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追究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重要性: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的设立,对于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及时移送案件有助于保证警方及时介入,避免事态扩大和安全隐患的进一步积累;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快速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然后,实施效果: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的实施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能够促进资源的共享,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益;能够加快案件办理速度,保证责任人的及时追究和公正审判。

此外,限制时间的设立还可以推动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履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的设立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也为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动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通过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追究责任力度,可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时间限制的实施,能够不断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打造安全、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津安监管急[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0〕5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对原有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有的部分或全部停产;有的长时间停产或等待搬迁,但是在企业内仍存有部分危险化学品在设施、生产设备内,其中有些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将对企业职工和厂区周边地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潜在的严重安全隐患。

另外,有的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由于没有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引发人身伤亡或泄漏事故。

案例一:3月2日9时50分,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中塘镇大安村界内的天津市大港区宏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在对一座500立方米的铁制闲置油罐进行拆除作业时,两名施工人员在罐顶焊接用于吊装的吊钩时,油罐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两人死亡。

经调查,发生爆炸事故的储罐长期闲置,罐内存放过多种轻质油和化学品,使罐体里残留了多种危险化学物质,由于罐体坐落位置距离朔黄铁路距离过近,需要进行搬迁,储罐所属企业为节省搬迁费用,雇佣了无资质和无经验的农民工在不了解储罐储存历史和现状的情况下,违规电焊造成爆炸。

案例二:2010年7月3日3时50分,位于河西区洞庭路和浯水道交口300米处的蓓蕾(天津)乳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气泄漏,周边居民闻到强烈气味后,举报到市有关部门。

经了解,发生泄漏的氨气是由1.5吨氨气储罐连接生产车间蒸汽系统排风管路老化造成泄漏。

因冷却池中水在冬季已排空,所以对泄漏的氨气不能进行稀释处置,对周边区域环境产生影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及执法总队: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2021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的通报》,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进行了通报,对下一步报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领导国勋市长、顺清常务副市长高度重视案例报送工作,分别在《通报》上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报送质量,通海局长指示,下力量提高报送合格率。

为落实市领导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案例报送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情况上半年我市应报送典型执法案例33个,实际报送36个。

其中:市执法总队报送1个,西青局、北辰局、滨海新区局各报送3个,共计9个,其他13区局各报送2个,共计26个,报送率100%;涉及案例类型12种,报送案例合格率30.56%,全国排第四。

按照报送要求,报送案例类型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聚焦危险化学品、工贸以及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且案例填报内容严谨规范,被筛选为合格典型案例。

我市有9个报送单位报送的11个典型案例合格,涉及5种案例类型。

其中:市执法总队涉及危险化学品案例类型1个,合格率100%;宁河局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工贸有限空间案例类型各1个,共计2个,合格率100%;北辰局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设备安装案例类型各1个,共计2个,合格率66.67%;南开局、静海局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案例类型各1个、河北局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案例类型1个、红桥局涉及工贸有限空间案例类型1个,共计4个,合格率50%;滨海新区局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案例类型1个、西青局涉及工贸有限空间案例类型1个,共计2个,合格率33.33%;和平局、河东局、河西局、东丽局、津南局、武清局、宝坻局、蓟州局无合格典型案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5〕26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5〕26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5〕2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要求,着力提升执法能力,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在借鉴浙江、山东等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建设范围。

市安全监管局、区县安全监管局以及接受委托执法的开发区、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围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试点单位。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和3个试点区县安全监管局率先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体系文件,规范内部执法工作程序。

(三)主要内容。

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为“四大规范、四大保障”。

四大规范,即行为规范、依据规范、权力规范、档案规范;四大保障,即力量保障、制度保障、监督保障、装备保障。

(四)工作目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要围绕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明确执法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构建“四大保障”体系(一)力量保障。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津安监管急字[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告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08〕46号)各区县安监局、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告工作,切实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预警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现将我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置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事故的报告按照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区县安监局及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部门联动和资源调集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调度值班室报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需要请求市安监局组织力量或奔赴现场配合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由区县安监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监局调度值班室报告,局调度值班室接报后,应立即打印成文字材料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反馈意见后,按照批示要求传真至相关人员。

二、事故的分类和响应应急报告的事故是指各类需要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碰撞、翻车或泄漏事故,主要分以下两类事故:一类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需要地方政府组织抢险救援,有可能产生次生事故的;或运输剧毒、一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以及易燃易爆、刺激性液体及气体的罐车发生交通事故,有泄漏或爆炸危险的。

二类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需要抢险救援的;或运输其他类危险化学品(包括中闪点以上的易燃液体、非强酸性液体、固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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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4〕6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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