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杀虫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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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TL.GL.OHS318—2007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熏蒸杀虫所涉及的化学品的使用、回收管理。
2 职责
2.1烟叶经营部负责仓库虫情监测,根据虫情监测情况进行熏蒸杀虫。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3.1.1熏蒸杀虫作业必须聘请有专业资质,可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公司或熏蒸队。熏蒸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熏蒸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3.1.2熏蒸杀虫公司必须向公司安保部提供材料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以及熏蒸队员的身份证、熏蒸操作证的复印件,以备查验。
3.1.3熏蒸公司必须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供关于《磷化铝熏蒸操作规程》、《磷化铝帐幕熏蒸操作规程》及相关应急措施方案。
3.1.4熏蒸作业步骤
a)熏蒸杀虫作业前48小时,烟叶成品管理部门须把熏蒸杀虫的时间、地点、投药量报告安保部,并派专职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作业。通知安保部消防队、监控中心,做好监控警戒工作。安保部安技科和烟叶成品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核实投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急救措施准备是否妥当,并按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b)熏蒸公司在熏蒸作业前必须制定出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各类应急措施,确定人员,明确分工,并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投药前必须仔细检查熏蒸场所是否符合熏蒸条件要求。
c)熏蒸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劳保用品,并检查其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入熏蒸场所,并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确保万无一失。
d)熏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库房门关好,门、窗进行密封,悬挂警示牌,拉好警戒线,并检测在熏蒸期间有无漏气现象。同时向安保部安技科报告排毒日期,并不得随意丢弃投药用的劳保用品以及药品包装物,应带回熏蒸公司妥善处理。
e)熏蒸排毒期间库房内外必须继续悬挂安全警示牌,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排毒现场,待排毒检测到安全标准后,方可进入。
f)熏蒸管理人员必须对每次熏蒸地点、时间、投药量、投药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有案可查。
g)熏蒸公司要认真填写《熏蒸杀虫安全记录表》,并由熏蒸队负责人及烟叶成品专职监管人员双方签字后交到安保部安技科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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