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杀虫管理规定(2)

合集下载

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

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

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熏蒸杀虫操作,保障人员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熏蒸杀虫作业进行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熏蒸杀虫设备及专业人员,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熏蒸杀虫作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熏蒸杀虫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七条承担熏蒸杀虫作业主要责任的人员应当负责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熏蒸杀虫作业前,应对熏蒸杀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九条熏蒸杀虫作业应当在专门的作业场所进行,场所应具备通风良好、密封性好等条件。

第十条在熏蒸杀虫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在作业区吸烟、使用明火等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

第十一条熏蒸杀虫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作业区域的气体浓度,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熏蒸杀虫过程中,若发生设备故障或其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熏蒸杀虫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清洁,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熏蒸杀虫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第四章处罚条款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结束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后的内容应当重新制定并经相关人员审批通过后执行。

以上为《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管理制度,确保熏蒸杀虫作业操作人员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维护企业生产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1、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

2、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3、粮油及仓库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

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

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定补充用药量8、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要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立警戒标志,熏后24小时内安排2人以上专人值班;要做好渗漏检查和有毒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

9、经常参加熏蒸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少年、以及戴上面具不能工作和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10、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空仓和器材、工具杀虫,喷防虫线和喷防护剂时要穿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戴风镜和口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11、熏蒸时每人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接触毒气不得超过一小时。

猪场物资熏蒸管理制度

猪场物资熏蒸管理制度

猪场物资熏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猪场物资的卫生安全,预防疫病传播,提高养猪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物资的熏蒸管理,包括饲料、水具、猪舍、设备等。

三、熏蒸方法1.选择熏蒸药剂:应选择经国家认可的药剂,遵循药物疗效与安全性原则,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剂。

2.熏蒸设备:应选用专业熏蒸设备,确保熏蒸效果。

3.熏蒸程序:按照药剂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熏蒸。

四、熏蒸管理1.熏蒸前准备:在熏蒸前,应清理物资表面的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2.熏蒸操作:按照规定的药剂浓度和时间,进行熏蒸作业。

期间,禁止人员在熏蒸场所内停留。

3.通风处理:熏蒸结束后,应充分通风处理,确保熏蒸剂气体排放干净。

4.记录管理:每次熏蒸作业后,应及时记录熏蒸的时间、药剂浓度、温度等信息,以备查验。

五、安全防范1.操作人员应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并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2.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熏蒸作业。

3.禁止将熏蒸剂接触到猪只或饲料等直接接触物质。

六、应急措施1.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

七、制度执行1.猪场管理人员应对熏蒸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2.对于不遵守制度者,应按照猪场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八、制度升级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熏蒸管理制度,以提高猪场的卫生安全水平。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猪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行为。

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委外熏蒸单位开展杀虫作业活动时的基本安全、质量和生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内容,按照合同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C/T 299-2009《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YC/T 301-2009《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08)QB/CYSC G HJ013-2011《安全检查及内部审核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熏蒸杀虫将有毒气体施入密闭的环境中,以控制或消灭其中有害生物的过程3.2 委外熏蒸杀虫指将熏蒸杀虫工作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且建立合作合同的承揽单位实施。

4 职责4.1 工艺办负责对杀虫计划进行审批,保证计划内容涵盖在库烟叶能进行一次杀虫;杀虫结束后对杀虫效果进行评判。

4.2 仓储办负责组织各类杀虫作业的实施,负责组织对熏蒸杀虫库房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前安全培训;负责配合实施杀虫作业,并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对杀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杀虫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杀虫结束后的杀虫效果进行检查。

4.3 安保办负责审核承揽单位的安全资质;对杀虫的作业安全进行审查;对作业现场的外围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4.4 生调办参与月度杀虫计划的制定工作,杀虫实施作业的审批及资源调配。

4.5 熏蒸实施单位负责库房内环境安全并对熏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熏蒸防治时的全部记录对我方公开透明。

4.6 其他车间其他车间需要进行熏蒸杀虫工作时,按照属地管理规定,报工艺质检办批复后交由仓储办实施。

5 管理要求5.1 烟叶熏蒸杀虫计划的制定和审批5.1.1 仓储办负责起拟原料物资科仓储办烟叶仓库年度/月度熏蒸防治计划,确保熏蒸防治计划的可实施,报生调办、工艺办审批,批复后由承揽单位进行实施。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2007熏蒸杀虫管理规定范围本规定合用于企业范围内熏蒸杀虫所波及的化学品的使用、回收管理。

职责烟叶经营部负责库房虫情监测,依据虫情监测状况进行熏蒸杀虫。

管理内容和方法熏蒸杀虫管理规定熏蒸杀虫作业一定邀请有专业资质,可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熏蒸队。

熏蒸作业人员一定具备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查核合格,获得《熏蒸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熏蒸杀虫企业一定向企业安保部供给资料生产、储藏、运输、经营、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许可证以及熏蒸队员的身份证、熏蒸操作证的复印件,以备检验。

熏蒸企业一定向企业安全捍卫部供给对于《磷化铝熏蒸操作规程》、《磷化铝帐幕熏蒸操作规程》及有关应急举措方案。

熏蒸作业步骤a)熏蒸杀虫作业前48小时,烟叶成品管理部门须把熏蒸杀虫的时间、地址、投药量报告安保部,并派专职管理人员到现场监察作业。

通知安保部消防队、监控中心,做好监控戒备工作。

安保部安技科和烟叶成品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核实投药人员能否持证上岗,抢救举措准备能否稳当,并按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看管工作。

b)熏蒸企业在熏蒸作业前一定拟订出详尽、周祥的工作计划和各种应急举措,确立人员,明确分工,并指定特意负责人负责。

投药前一定认真检查熏蒸场所能否切合熏蒸条件要求。

c)熏蒸作业人员一定佩戴防毒面具、劳保用品,并检查其状态完满后方可进入熏蒸场所,并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熏蒸作业,保证十拿九稳。

d)熏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库房门关好,门、窗进行密封,悬挂警告牌,拉好戒备线,并检测在熏蒸时期有无漏气现象。

同时向安保部安技科报告排毒日期,其实不得任意抛弃投药用的劳保用品以及药品包装物,应带回熏蒸企业妥当办理。

e)熏蒸排毒时期库房内外一定持续悬挂安全警告牌,任何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排毒现场,待排毒检测到安全标准后,方可进入。

)熏蒸管理人员一定对每次熏蒸地址、时间、投药量、投药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有案可查。

档案害虫的化学防治熏蒸法

档案害虫的化学防治熏蒸法
熏蒸杀虫后注意一定要有足够的尾气 扩散时间。入库后要对档案库房的空气质 量进行检测,确保残留气体在安全范围内。 对熏蒸处理后的档案要进行定期检查,防 止由于杀虫不彻底导致虫情死灰复燃。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科研所 责任编辑:周拯民
8· 2020
73Biblioteka 需要热源药效成分形态 熏蒸剂中药效成分以单分子气态直接挥发
烟剂中的有效成分存在于固体或液体微粒中 (不是单分子),漂浮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 最终沉积在物体表面
可否用于档案 适宜
杀虫
可用于空库房,但不适宜用于档案杀虫
措施。(2) 熏蒸时必须注意安全,操作时必 须戴防毒面具。(3) 熏蒸杀虫的场所周围 30 米内不得有住户、交通要道和其他公共 场所等。熏蒸场所周围应设警戒线。(4) 熏 蒸场所的门窗、管道和线路孔等缝隙都要 用 3 层底面糊封,其中 2 层用较软的薄纸, 外层用较厚、拉力较强的纸。
熏蒸剂
表1 3种熏蒸剂的比较 优点
缺点
环氧乙烷
易燃易爆(现多使用与二氧化碳1:9或2:8混
熏蒸工艺较成熟,可溶于水,废气处理容易 配的安全气),为一元浆毒,熏蒸剂量较大,
实现
扩散性较差,在气温20℃以下需加热熏蒸,
自然解吸存留较大
硫酰氟
不燃不爆,熏蒸剂量小,扩散性、渗透性好,
室温熏蒸,自然解吸 残留小(除个别材料
纯度95%以上,含杂质(C O2、S O2、Cl2等), 毒性中等,废气治理难度大
外),熏蒸处理成本较低
溴甲烷(2005年 起已在很多发 熏蒸剂量较小,可室温熏蒸,扩散性较好 达国家禁用)
急性毒性较大,自然解吸残留较大,废气处 理设施投入较大
表2 熏蒸剂与烟雾剂的主要区别
熏蒸剂

G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G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熏蒸作业单位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 安全责任3.1 熏蒸发起部门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熏蒸作业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物流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保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3.3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熏蒸发起部门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要对专业公司的杀虫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4 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残药处理、熏蒸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熏蒸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保证杀虫安全。

3.5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杀虫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6 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要上公司报告,公司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造成事故的专业杀虫公司,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不得再在烟草企业内提供熏蒸杀虫服务工作。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熏蒸杀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熏蒸作业系指:利用磷化铝等化学药剂释放磷化氢气体,对烟叶进行熏蒸杀灭害虫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进行熏蒸作业的所有单位,以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熏蒸作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烟草企业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杀虫部门和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分管烟叶、质保、仓储工作等相关熏蒸作业的业务部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化学药剂的采购、使用、保管、作业过程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熏蒸作业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熏蒸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熏蒸作业安全。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

甲醛熏蒸消毒管理制度

甲醛熏蒸消毒管理制度

甲醛熏蒸消毒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甲醛熏蒸消毒工作,提高熏蒸消毒的效果,保障人员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甲醛熏蒸消毒的场所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学校、工厂、办公场所等。

三、甲醛熏蒸消毒流程1.前期准备(1)确定熏蒸消毒的目的和范围;(2)制定熏蒸消毒计划,明确熏蒸的时间、地点、物品等;(3)检查熏蒸设备和药剂,确保设备正常运转、药剂充足。

2.设备准备(1)放置熏蒸设备,并连接好电源和管路;(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熏蒸的物品的数量和大小,进行分类准备。

3.熏蒸操作(1)将需要熏蒸的物品摆放整齐,确保熏蒸药剂能够充分覆盖;(2)根据熏蒸设备的规定,设定好熏蒸的时间和温度;(3)启动熏蒸设备,开始熏蒸作业;(4)在熏蒸过程中,注意监控熏蒸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温度和时间,确保熏蒸效果。

4.熏蒸结束(1)熏蒸时间结束后,关闭熏蒸设备,等待熏蒸药剂蒸发完全;(2)打开门窗进行通风,将残留甲醛排出室外;(3)进行空气监测,确保空气中甲醛含量符合标准。

5.清洁消毒(1)清理熏蒸设备和熏蒸室内,确保干净卫生;(2)对残留在物品表面的药剂进行清洗,以减少对健康的影响。

四、安全措施1.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熏蒸操作的技术要点和安全措施。

2.熏蒸作业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负责,确保操作规范。

3.熏蒸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4.在熏蒸作业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口罩、手套等。

5.禁止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甲醛药剂,以免对健康造成危害。

五、质量控制1.建立熏蒸消毒的档案记录,包括熏蒸时间、温度、甲醛浓度等信息。

2.对熏蒸后的物品进行抽检,确保消毒效果符合标准。

3.定期对熏蒸设备和药剂进行质量监测,确保熏蒸消毒的效果。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如因违反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冷库熏蒸消毒管理制度

冷库熏蒸消毒管理制度

冷库熏蒸消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冷库熏蒸消毒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等储存物品的品质和安全,促进食品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冷库的熏蒸消毒管理,包括熏蒸消毒计划编制、熏蒸剂使用、检测监测、记录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冷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熏蒸消毒管理工作,确保储存物品安全无害。

第四条冷库熏蒸消毒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相互配合、互相支持。

第五条冷库熏蒸消毒管理工作应依法、诚信、公正、务实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熏蒸消毒计划编制第六条冷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冷库的实际情况,制定熏蒸消毒计划,包括熏蒸消毒的目的、熏蒸剂的种类和用量、熏蒸消毒的时间和周期等,计划应当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熏蒸消毒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储存物品进行分类,科学合理地选择熏蒸剂和熏蒸方法,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熏蒸消毒计划应包括熏蒸前的预处理和熏蒸后的清洁工作等内容,以确保熏蒸过程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熏蒸剂使用第九条冷库熏蒸消毒应使用具有特定熏蒸效果的熏蒸剂,熏蒸剂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冷库熏蒸剂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存放在指定的储存地点,确保熏蒸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冷库熏蒸剂的使用及操作均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冷库管理人员应做好熏蒸剂的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熏蒸剂残留检测,确保熏蒸操作的有效性和储存物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熏蒸操作中如遇有泄漏等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和储存物品的安全,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检测监测第十四条冷库熏蒸消毒后,应对熏蒸剂残留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冷库管理人员应配备熏蒸剂残留检测设备,并定期对冷库熏蒸后的物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熏蒸操作的有效性和储存物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冷库熏蒸剂残留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按要求进行报告,如发现超标情况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熏蒸操作的有效性和储存物品安全。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

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

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

中药熏蒸管理制度

中药熏蒸管理制度

中药熏蒸管理制度
一、中药熏蒸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
中药熏蒸作为一种传统中医疗法,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追捧。

然而,由于中药熏蒸的操作涉及到中药药材的燃烧和患者身体的直接接触,如果不加以规范管理,容易造成患者的不良反应甚至危险。

因此,制定中药熏蒸管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中药熏蒸管理制度的内容
1.中药熏蒸的操作规范:
(1)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中医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中药熏蒸工作;
(2)患者在进行中药熏蒸前,必须接受中医诊断,确保熏蒸方案与患者体质相符;
(3)中药熏蒸时,操作人员必须全程监控患者的情况,如有不适应立即停止熏蒸。

2.中药熏蒸的药材选择:
(1)选择优质中药材,遵循中医药典籍的配伍原则,确保熏蒸的药效;
(2)对于患者不同的症状和体质,选择相应的中药熏蒸药材,个性化治疗。

3.中药熏蒸的环境要求:
(1)选择通风良好的熏蒸室,确保患者在接受中药熏蒸时呼吸顺畅;
(2)熏蒸室内温度适宜,保持在25℃左右,患者不感到过热或过冷。

4.中药熏蒸的安全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穿着防护服,避免被烟熏到;
(2)熏蒸室内禁止使用明火,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5.中药熏蒸的疗效评估:
(1)熏蒸结束后,对患者的疗效进行评估,记录患者的治疗反应和改善情况;
(2)对于疗效不佳或有不良反应的患者,及时调整熏蒸方案或停止熏蒸。

熏蒸杀虫剂使用说明

熏蒸杀虫剂使用说明

熏蒸杀虫剂使用说明
剂量:每吨储粮或货品3—8片,每立方米囤垛或货品2—5片,每立方米熏蒸空间1—4片。

熏杀田鼠,每鼠洞1—2片。

防治蛀干害虫,每虫孔投药0.15—0.08克。

用法:视虫害轻重、熏蒸对象、储藏方式及气密条件等,酌情增减用药量。

参照文献记载及
各地的实践经验,采用适当的施药方法,注意抓好密闭和安全措施,力求充分发挥药效,安全熏蒸。

仓储熏蒸:
施药方式:
①盛器施药或承放施药:药片盛入瓷盘、铁盘等盛器中,均匀薄摊,切勿重叠堆集,每
点药量不超过100片,周围勿放置易燃物品。

依据熏蒸对象或贮藏方式,多点分散布放。

②分袋施药:药片用透气袋(例如布袋分装,每袋药量不超过10片,视熏蒸对象或贮藏
方式,采用相应的投放方法。


③随粮流或货流施药:药片或分装的药袋随入仓(或可以密封的货箱)粮流或货流均匀
投放,出仓(或出箱)时,再过筛取出药袋。

④探管施药:药片用探管分散投入散贮谷物或货堆中。

⑤粮面、货面施药:药片匀弹放入不能燃烧的盛器内。

布放于粮面或货面,器皿间距1.3
米,每亩药量不超过100片。

或将药片直接散布在货面上。

⑥粮面货面施药结合药袋埋藏施药或结合探管施药:粮堆高度超过2米或货堆高度较大
时,可采用本法施药。

药袋一般埋入粮面或货面下30—50厘米。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并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

2.严格执行熏蒸作业技术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3.实施空仓杀虫、粮食熏蒸作业人员至少2人同时作业,同时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

熏蒸前、后要做好人数清点、记录。

4.实施熏蒸作业的粮仓四周应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距粮仓四周10-20米),在投药后24小时内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注意检测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

5.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6.磷化氢熏蒸前后,禁止作业人员食用牛奶、鸡蛋和其它油脂食品;严禁酒后熏蒸作业。

7.禁止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作业。

8.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熏蒸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

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粮食仓库及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合理、科学、规范地进行粮食熏蒸施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仓库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粮食熏蒸施药过程中的操作、监控、记录、检测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管理要求1. 施药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应培训,掌握安全施药的操作技能。

2. 施药前需做好施药计划,包括药剂名称、用量、施药时间、施药方法等内容。

3. 建立健全粮食熏蒸施药记录,包括施药前检查记录、施药过程记录、施药后检查记录等。

4. 粮食熏蒸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保养,确保施药设备的正常运转。

5. 在粮食熏蒸施药过程中,施药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6. 施药后应对施药区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施药区域卫生。

7. 对施药后的粮食进行检测,确保粮食的安全性。

8. 定期对施药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管理流程1. 施药前工作准备(1)制定施药计划,明确药剂名称、用量、施药时间、施药方法等内容。

(2)检查施药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3)检查施药区域的卫生情况。

2. 施药过程管理(1)按照施药计划进行施药操作。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施药过程安全。

(3)根据设备要求调整施药参数,保证施药效果。

3. 施药后管理(1)对施药区域进行清理、消毒。

(2)对施药后的粮食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

(3)填写施药记录,包括施药前检查记录、施药过程记录、施药后检查记录等。

五、相关措施1. 加强施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药技能和安全意识。

2. 定期对粮食熏蒸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及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加强对施药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施药操作规范化、科学化。

4. 定期对施药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执行效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政府处罚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对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粮食熏蒸安全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安全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安全管理制度粮食熏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

因此,为了使熏蒸人员,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掌握防治技术,达到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事先要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联系配合。

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

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能力。

并安排救护、后备、计时、封门及保卫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摸清粮食储藏情况熏蒸设计、制订方案的重要依据。

因此,首先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

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和厂房的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

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粮食局,一份留本单位。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

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

常用熏蒸剂的用药剂量(克/立方米)和密闭时间。

药剂名称含量(%)实仓熏蒸(克/立方米)加工厂器材消毒克/立方米施药后密闭时间(天)空间粮堆食用种用磷化铝(片)58 3-6 6-9 6 4-7 5-7磷化铝(粉)85-90 2-4 4-6 4 3-5 5-7磷化锌90 3-6 8-136.5 5-10 3-5磷化钙18-25 7-12 15-2210-15 7-10氯化苦97 20-30 35-7020-30厚粮3天。

磷化铝熏蒸法安全规定(3篇)

磷化铝熏蒸法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磷化铝熏蒸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粮食、种子、仓库、船舶、飞机等场所的害虫防治方法。

该方法利用磷化铝与水或空气中的水分反应产生磷化氢气体,对害虫具有强烈的熏蒸作用,能够有效杀灭各种害虫。

然而,磷化铝及其产生的磷化氢气体具有高毒性,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确保磷化铝熏蒸作业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安全规定。

二、磷化铝熏蒸法的基本原理磷化铝是一种白色固体,在常温下稳定,遇水或空气中的水分反应生成磷化氢气体。

磷化氢气体具有强烈的熏蒸作用,对害虫具有极高的毒性,能够迅速杀死害虫。

其反应方程式如下:AlP + 3H2O → PH3↑ + Al(OH)3三、磷化铝熏蒸法的安全规定1.人员培训(1)熏蒸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磷化铝熏蒸法的基本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

(2)熏蒸作业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磷化铝及其产生的磷化氢气体的危害,增强安全意识。

2.熏蒸前的准备工作(1)熏蒸场所应选择开阔、通风良好、无火源、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

(2)熏蒸场所应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害虫孳生。

(3)熏蒸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如风扇、排风扇等。

(4)熏蒸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熏蒸操作(1)熏蒸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2)熏蒸操作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3)熏蒸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熏蒸效果,确保害虫被彻底杀灭。

(4)熏蒸过程中,严禁吸烟、进食、饮水等。

(5)熏蒸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熏蒸设备,停止熏蒸。

4.熏蒸后的处理(1)熏蒸结束后,应立即通风换气,确保场所内磷化氢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水平。

(2)熏蒸场所内不得存放食品、饮料等物品。

(3)熏蒸场所内不得住人、养家畜。

(4)熏蒸场所内残留的磷化铝残渣、布袋等应集中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应急处理(1)如发生磷化铝中毒事故,应立即停止熏蒸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2)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如吸氧、保暖、送往医院治疗等。

粮食熏蒸管理办法

粮食熏蒸管理办法

粮食熏蒸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粮食储存和保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而粮食熏蒸作为一种有效的防治害虫的技术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和完善粮食熏蒸工作,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粮食熏蒸管理办法。

一、熏蒸目的及原则1.1 熏蒸目的粮食熏蒸的目的是杀灭储存粮食中的害虫和微生物,保障粮食的品质和安全,防止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损耗。

1.2 熏蒸原则(1)科学选择熏蒸剂:根据不同的害虫种类和储存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熏蒸剂。

(2)合理控制熏蒸剂浓度:严格按照熏蒸剂的推荐用量进行使用,避免过度熏蒸。

(3)确保熏蒸剂有效分布:采取合适的熏蒸设备和方法,确保熏蒸剂充分接触储存粮食,提高熏蒸效果。

(4)安全使用熏蒸剂:严格遵守熏蒸剂的使用规范,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熏蒸剂的选择和使用2.1 熏蒸剂的分类常用的粮食熏蒸剂包括化学熏蒸剂和物理熏蒸剂两大类。

化学熏蒸剂主要包括磷化铝、氰化物、杀虫喹等;物理熏蒸剂主要包括热熏蒸和气氛熏蒸。

2.2 熏蒸剂使用方法(1)确定熏蒸剂种类和用量:根据储存粮食的种类、储存容器的大小和害虫种类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熏蒸剂和推荐用量。

(2)熏蒸剂的混配与施用:根据熏蒸剂的要求,进行准确的混配,并按照规定的剂量进行喷洒或喷雾熏蒸。

(3)控制熏蒸时间和温度:严格控制熏蒸时间,确保熏蒸剂充分作用于害虫和微生物。

同时,根据熏蒸剂的要求,控制熏蒸的温度,提高熏蒸效果。

三、熏蒸操作要求3.1 储存环境准备在进行粮食熏蒸之前,要对储存环境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包括清理储存设备、消毒装具,确保储粮场地的清洁卫生;修复储存容器的漏洞,防止熏蒸剂的泄漏。

3.2 安全操作规范粮食熏蒸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防护口罩,避免熏蒸剂的直接接触和吸入。

应注意通风换气,避免室内气体浓度过高。

3.3 监测与记录进行粮食熏蒸后,需要进行监测与记录。

通过虫情监测和害虫死亡率的统计,评估熏蒸效果,并及时调整下一次熏蒸的方式和剂量。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旳规定⒈虫粮旳解决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旳原则,全仓生虫、全仓解决,局部生虫、局部解决。

对长期储存旳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旳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旳解决规定: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如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多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避免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旳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旳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 g,粉剂不超过20 g 。

⒊熏蒸前旳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旳气密性、准备用品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保证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习,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旳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

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旳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旳器皿,严禁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

每个投药点磷化铝旳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 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 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状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示。

待施药结束,人员所有撤出,查清投药人数后,封闭熏蒸出入门,并做好滤毒罐旳使用日期和时间记录。

熏蒸杀虫管理制度

熏蒸杀虫管理制度

熏蒸杀虫管理制度20XX年熏蒸杀虫管理制度一、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和《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为规范储粮害虫防治措施,制定本制度。

二、虫粮处理原则: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匸以下时可不作处理;一般虫粮在15£以上时,必须在半个月内处理;严重虫粮必须在一星期内处理;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在三天内处理,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许可后,粮食方可出仓。

三、粮食入仓前和出仓后,及时进行空仓消毒,避免虫害交叉感染,必要时使用防护剂进行防护。

四、粮食熏蒸前,根据粮情检查情况和仓房密闭性能及周围环境情况,制定熏蒸方案,包括施药方式、用药量、密闭时间等。

五、熏蒸施药前落实熏蒸人员,准备好药剂和防毒面具、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及检测仪器,做好仓房密闭、安全防护和仪器检测等检查工作。

六、业务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和指导熏蒸作业,出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施药结束后,组织回收剩余药剂及处理药剂包装物。

七、粮食熏蒸期间必须定期检查粮堆内磷化氢浓度,并根据其浓度变化和设定浓度适时补药。

八、熏蒸散气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渣处理工作,并在仓房的出入口、孔洞等处设置防虫线,以防止仓外害虫对粮食的感染。

九、磷化氢环流熏蒸作业时详细填写《磷化氢环流熏蒸记录表》。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十、熏蒸人员在滋药前要了解所用药剂性质,掌握熏蒸技术,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十一、熏蒸人员在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完毕后详细记录虑毒罐使用人名称、使用日期、毒气的名称和在毒气中停留时间等。

十二、熏蒸施药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清点进仓人数,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十三、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均严禁一人操作。

药剂残渣要到远离水源的专定地点进行深埋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CYTL.GL.OHS318—2007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熏蒸杀虫所涉及的化学品的使用、回收管理。

2 职责
2.1烟叶经营部负责仓库虫情监测,根据虫情监测情况进行熏蒸杀虫。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3.1.1熏蒸杀虫作业必须聘请有专业资质,可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公司或熏蒸队。

熏蒸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熏蒸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3.1.2熏蒸杀虫公司必须向公司安保部提供材料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以及熏蒸队员的身份证、熏蒸操作证的复印件,以备查验。

3.1.3熏蒸公司必须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供关于《磷化铝熏蒸操作规程》、《磷化铝帐幕熏蒸操作规程》及相关应急措施方案。

3.1.4熏蒸作业步骤
a)熏蒸杀虫作业前48小时,烟叶成品管理部门须把熏蒸杀虫的时间、地点、投药量报告安保部,并派专职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作业。

通知安保部消防队、监控中心,做好监控警戒工作。

安保部安技科和烟叶成品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核实投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急救措施准备是否妥当,并按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b)熏蒸公司在熏蒸作业前必须制定出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各类应急措施,确定人员,明确分工,并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

投药前必须仔细检查熏蒸场所是否符合熏蒸条件要求。

c)熏蒸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劳保用品,并检查其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入熏蒸场所,并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确保万无一失。

d)熏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库房门关好,门、窗进行密封,悬挂警示牌,拉好警戒线,并检测在熏蒸期间有无漏气现象。

同时向安保部安技科报告排毒日期,并不得随意丢弃投药用的劳保用品以及药品包装物,应带回熏蒸公司妥善处理。

e)熏蒸排毒期间库房内外必须继续悬挂安全警示牌,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排毒现场,待排毒检测到安全标准后,方可进入。

f)熏蒸管理人员必须对每次熏蒸地点、时间、投药量、投药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有案可查。

g)熏蒸公司要认真填写《熏蒸杀虫安全记录表》,并由熏蒸队负责人及烟叶成品专职监管人员双方签字后交到安保部安技科查验。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