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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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为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全过程监管,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严把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

市地震局将每年组织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核查。

未通过核查的单位,不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市地震局不组织专家对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二)严格工作质量要求1.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评价结论、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3.需要开展现场工作的项目,从业单位进场施工前要提交《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申报书》(附件1),书面申报所在行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并接受现场监管。

《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文件津价费[1999]8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地震局:你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的请示》(津震[1999]47号)收悉。

为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收费均应按照《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以及在天津市地震局注册登记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五、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对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按自愿委托方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按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七、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财税管理二处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印发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二、进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四、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五、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六、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七、地震小区划综合分析八、震害预测说明:四级工作地震烈度复核取费标准为每个建设工程场点4。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方法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方法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方法第一条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实行市地震局统一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观测人员培训和观测资料的归类、登记、存档等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群测群防观测点专职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群测群防信息的收集上报管理工作。

第二条社会地震观测员职责:(一)社会地震观测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并支持防震减灾事业。

要了解基本的地震常识,经过初步培训能够掌握一定的分析异常现象的方法,熟悉异常上报内容、工作程序。

Ⅰ类、Ⅲ类、Ⅳ类社会地震观测员坚持每天观测和采集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并上报;Ⅱ类社会地震观测员要尽职尽责,维护好观测点仪器设备和观测环境。

(二)社会地震观测员观测和了解到动物、井水等异常现象后,要初步确定异常的范围、程度和原因,第一时间将异常情况电话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及有关资料。

(三)社会地震观测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异常信息随意向他人透露和扩散,避免地震谣传和误传的发生。

(四)社会地震观测员在做好日常观测的同时,还要协助做好地震震情、灾情的搜集、速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第三条观测点日常信息报送程序:(一)Ⅰ类观测点日常信息上报实行逐级上报模式。

各观测人员每天读取数据后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群测群防观测点专职管理员,管理员负责将观测信息记录在案,每周一将观测信息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

(二)Ⅱ类观测点信息上报实行电话报送方式。

观测人员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或观测环境被破坏等情况后,第一时间电话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群测群防观测点专职管理员,同时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

(三)Ⅲ类观测点日常信息实行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络逐级上报模式。

各观测人员每周一通过手机短信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员报送一次观测信息,短信发送数字“0”或“1”,“0”代表无异常,“1”代表有异常。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津震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法规文件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11月9日市地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要求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部门责任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属地政府是园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牵头组织单位,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指导园区依法依规落实评价工作各项要求。

二、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分类指导1.新建区属各级各类园区,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以下工作:(1)完成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2)评价结果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并确定园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3)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抗震设防要求;(4)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评价结果。

2.园区内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在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补充开展评价工作,单独出具评价报告。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津震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津震发〔2021〕1号局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1月27日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全年防震减灾工作意义重大。

全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全国地震局长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未来五年地震系统业务发展思路和加强自身建设要求,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深入推进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开启天津防震减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提升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一)扎实开展监测工作,提升地震监测预警能力1.持续加强台网建设。

落实京津冀地震监测站网老旧设备改造项目,加快业务装备更新换代,优化全市地震监测站网。

积极探索低成本高密度观测新手段。

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2.加快实现预警能力。

实施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天津子项目,完成预警中心改造工程建设,部署地震紧急信息服务系统,确保6月份实现预警功能建设目标。

完善地震预警台站观测系统,提升三网数据融合能力。

3.全力确保观测质量。

主动对接全国地震站网运维监控平台,强化地球物理台网、测震台网和信息网络运维,确保地球物理站网数据汇集率和有效率达到99%以上、测震站网运行率98%以上,在全国地震监测资料统评中保持优异成绩。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对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机构)。

二、从业条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审查材料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统计表(附件1);(二)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三)2016年以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新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此项)。

请每年6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市地震局,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tjdzjzfc@。

天津市防震减灾科普政策体系研究

天津市防震减灾科普政策体系研究
2.3 保障性不足 根据对政策文本的研究发现,当前相关政策多以
安排工作任务为主,对工作保障还缺乏系统性的考 量。比如,在经费保障方面,《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 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科普经费 的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每年有所提高”。2018 年 天津市又出台了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是均没有 对科普专项资金在本级政府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 例进行明确,在监督执行过程中缺少具体的量化考核 指标,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区域差异 性较大,有些地区防震减灾科普经费难以满足实际工 作需求。
防震减灾科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各级政 府以及地震、财政、应急、宣传、科技、教育等部门, 需要各方面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一是进一步细化和 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划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 加强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 协同的工作格局;二是地震、应急、消防、气象、国土 等部门应顺应新时代防灾减灾工作的新体制,建立健 全地震、地质、水旱、气象等各灾种联合科普的工作 体制机制;三是将防震减灾科普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 动计划,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四是建立健全长效 的科普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全社会在科普场馆和科普 队伍等方面的优势资源,推进科普资源的互联互通和 共享开放。 3.3 完善服务保障政策
此类政策确定了天津防震减灾科普事业发展的 总体目标、发展战略和实现途径,起到了重要指引作 用。《天津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提出,到 2020 年“全市公民科学 文化素质有较大提升,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 超过 16% ,继续位于全国前列”的发展目标,将加强 防灾减灾知识科普教育,提升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高 度 。《 天 津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规 划 (2016 — 2020 年)》,提出了“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 防灾减灾知识的社会公众普及率显著提高”的规划目 标,规划实施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普重点工程, 并对编制防灾减灾教材、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1.3 重要文件

群测群防

群测群防

“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土洋结合,群测群防,多兵种联合作战,多路探索;要到现场去实践,抓牢地震现场不放”----李四光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土洋结合,大打人民战争”的群测群防的地震方针。

这一方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中国地震预防的主导思想。

切实加强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2010-05-05 10:08:20∙作者:∙来源:人民网∙【新闻论坛】∙我要评论∙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专群结合”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方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历史经验和特色。

青海省玉树县2010年4月14日晨发生两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

截至4月20日17时,玉树地震遇难人数为2064人,失踪175人,受伤12135人,其中重伤1434人。

我国是多地震的国家。

有几亿人口生活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严重威胁。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专群结合”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方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历史经验和特色。

地震群测群防在地震监视预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虽在一些地震重点防御区内,新建扩建了一大批群测骨干观测点和宏观测报点,有效地弥补了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不足。

但仍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不畅通、人员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8•【字号】津政发[1998]65号•【施行日期】1998.08.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预警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台站观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

第四条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地震监测台网资源基础上,按照地震预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全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台站、地震预警设施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6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减少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从建设项目源头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从源头防范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提供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编制区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位于我市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与需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位于蓟州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震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震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震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南开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震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震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4月26日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地震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化解潜在地震灾害风险,现结合我区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抗震设防基础性工作、应急救灾准备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深入推进防震减灾关键领域能力提升和城乡抗震薄弱环节治理,提高全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保障。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震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震发〔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相关文件要求,推进园区“多评合一”综合评估评审工作,市地震局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16日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评估评审。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采购方式,择优选择符合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政府统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在通过评审后30日内,向市地震局提供数据库和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群测群防

群测群防
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水利部山洪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何秉顺
一、群测群防背景 二、组织指挥机构 三、责任制度落实 四、防灾预案编制 五、宣传培训演练 六、简易监测预警 七、宣传标志实例
一、群测群防背景
一、群测群防背景
• 群测群防:概括起来就是“群体预测、群体预防”,发动 广大群众共同预防与监测、预警,主要用于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监测、预警防御方面,形成较为 严密的群体监测预警体系。
三、责任制度落实
三、责任制度落实
• 每年汛前根据山洪灾害防御预测预报趋势,普查核实山洪灾 害危险区,检查落实监测预警设备与人员,修订防灾预案, 核发“明白卡”,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县(市、区、 旗)、镇(乡)、村层层签订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书,明确行 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监测人、预警人的具体职责,并建 立各项制度加以保障,有效指导当地政府和组织受威胁区群 众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起源于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群众自发 组织、落实监测人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预警方式,开创 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先河。
一、群测群防背景
•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江西省开展宣传和培训,对已调查发 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胁区插上小彩旗,以示警告;有 组织、有计划地探索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运 行模式,制定地质灾害调查实施细则,建立地质灾害预警 预报体系,并与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密切结合。之后,逐渐 在全国地质灾害防御中得到广泛应用与推进。
三、责任制度落实
• 行政村委会、组(自然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负责本行 政村内山洪灾害简易雨量和水位观测、预警并做好记录、 上 报,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和抢险等工作。参与本村地域内危 险区的日常巡查, 一旦遇到危险情况, 提前预警,及时报 告, 并组织受威胁区群众撤离转移,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 自救、互救、安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辖区山洪灾 害防御年度工作总结。

地震群测群防手册

地震群测群防手册

地震群测群防手册
一、地震的预警
1.开展地震预警: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根据地震学、测震学和预报预
警预测技术,坚持“及早警报、准确预测、快速反应”的原则,研判
地震现象,给出预警信息。

2.及时发布地震预警: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在确认有地震发生前
一定时间内,向有关地震预警机构和当地地震安全防护部门发布预警
消息,给出指示、建议和实施措施,以便更好的防护民众的生命安全。

二、地震灾害的预防
1.落实住宅防震:加强住宅的防震检验,防止破坏性地震的发生,以
及大地震后防止抗震能力不足造成的后续危害。

2.加强社会防震:研究政府有关陆地、海洋等不同领域地震防御方案,加强社会资源防震准备,防止社会灾害的发生。

三、地震灾害的救援
1.组织救援:一旦发生地震,政府和国家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
部门和地区企业参与救援,迅速开展救援工作,以期尽快抢救受害者,减轻灾害的影响。

2.精准救援: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用户可以在地震发生后接收到相
关的提醒和救援信息,采取精准救援,做到灾害防治针对性强,有效
地抢救受害者。

地震群测群防分类标准与管理机制研究

地震群测群防分类标准与管理机制研究

地震群测群防分类标准与管理机制研究作者:熊玮任清泉范军赵永宇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7年第18期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科技水平飞速提高,防震减灾事业快步推进,使整合提高防震减灾工作中基层重要组成部分—群测群防已迫在眉睫。

了解群测群防概念,认清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所处位置,明确群测群防责任所在,多角度、多方位利用群测群防分类,系统规范化群测群防管理机制亦时不我待。

关键词:群测群防;分类标准;管理机制中图分类号:X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8-0209-011 群测群防基本现状群测群防是指群众参与的对地震的监测和预防。

群测群防工作可定义为非隶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组织依法开展的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灾害防御工作。

我国群测群防起步于1970年云南通海7.7级地震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地震工作会议,指示全国建立群测群防队伍。

在此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建设群测群防宏观和微观观测站点;结合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异常现象)前兆定期培训群测群防观测员;制定群测群防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群测群防工作;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中,要求“继续推进地震宏观预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现阶段群测群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宏观和微观观测,防震减灾宣传和震情灾情上报等工作。

根据现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群测群防工作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观测点选取及布局不甚合理、观测方法原始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不畅通,人员经费缺乏保障等等一系列问题制约了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探索出适应实际的群测群防观测点分类标准和切实可行的管理运行机制,对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震减灾行动。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市地震办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1、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的地震监测和地震灾害防御行为。

2、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和社区自救互救体系的重要内容。

3、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社区地震应急和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4、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建设1、各镇乡(街道)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市地震业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镇乡(街道)要设立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具体人员由各镇乡(街道)自行指派。

2、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建立一支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辖区地震应急工作。

减灾志愿者队伍由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负责筹建。

三、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职责(一)地震宏观异常测报1、地震宏观现象的观察与观测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如动物、地下水、地形变、电磁、气象等,认识其正常的变化规律,了解造成这些变化的因素。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一些简单的观测,并把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宏观异常的调查与核实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发现宏观异常后,应及时进行异常的调查核实。

首先是调查出现的异常本身是否可靠,其次是分析异常的原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配合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访问有关人员,把握异常的真实性,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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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六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

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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