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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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较有哪些不一样的特征?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要主体则是自然人和法人。
②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相比之下,国内法则一般是由国内的立
法机构来制定的。
③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本身的行动。而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加以实施。
2.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①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②任何国家不能通过占领方式取得对其一部分的权利③各国在公海行使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支配和制约
3.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传统方式有哪些?
答: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
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先占是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
时效是对他国领土实行长时期的实际占领。
割让是根据条约转移部分领土。
征服是因战争中灭亡敌国之后取得其领土。
添附是由于自然现象或人为方法增加领土。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
答: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此外,近来在国际实践中,还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与国内一般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低于根本大法———《宪法》和基本法律 ;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 ,其法律效力与国内行政法规等同 ;而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的协
定 ,其法律效力与国内规章等同。这样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效力等级有利于我国积极主动地捍卫国家利益 ,亦符合国际实践的习惯作法。我国制定国内法 ,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条约 ,首先应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出现。如果同位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潜在着冲突或已经发生冲突 ,我国应坚持解释一致原则和条约优先原则去解决冲突。
6.单一国与联邦国的特点。
答:1.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整体。它的显著特点是:第一,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体系;第二,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第三,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或改变。当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因此,联邦制国家亦称联盟国家。它的显著特点是:第一,联邦和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体系和中央机关体系;第二,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第三,联邦权力遍及全国,并行使外交、军事、财政等项主要权力,成员单位享有较高的自治权,但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联邦无权任意改变。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联邦制。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邦联的形式。所谓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一般是军事的或经济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与联邦有根本的区别,邦联是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而联邦则是联盟国家。具体表现在:第一,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其成员国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共同的国家元首,没有最高的立法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
7.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答:表决制度:决策程序是国际组织讨论、审议和作出决定的过程。国际组织的表决,是国际组织活动程序的核心内容,是指成员国对该组织的有关决议草案表示反对或赞成的一种方式。有以下三种类型。
1、全体一致通过。指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才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实际上赋予每一成员国否决权,现在只有少数区域性组织采用此制度,如东非共同体、荷比卢经济合作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等。
2、多数通过制。
(1)简单多数表决。
是指决议只需获得成员国过半数的同意票就可通过。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议案,经成员国过半数同意就可通过。
(2)特定多数表决。
是指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必须获得特定的大于过半数的多数同意方能通过。一般是以2/3为准。也有的规定3/4 、4/5或更高比例的。如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对于某些实质性问题的表决,须经出席及投票的理事国的3/4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如联合国安理会对于非程序事项的议案须经包含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票同意才能通过。
(3)加权表决。
是指某些有关经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实行按照特殊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以不等量的投票权,采取的“加权表决制”。由于国际金融组织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每一会员国都有基本票250票,每个份额(10万美元)增加一个投票权。
3、协商一致。
二战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出现了一种新的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是指会议文件经协商后,如所有代表团均无反对意见,即认为通过,无需交付表决。
此方式的好处是提高决议的效率,但也存在方式暧昧不清以及允许保留意见而使得达成的协议有降低实际价值的缺点。
8.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非安理会理事国的会员国,当安理会认为讨论的问题对其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可以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没有投票权。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是安理会所审议的争端中的当事国时,都应被邀请参加讨论,但没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