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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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有什么条件?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

2) 仲裁申请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范

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采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受案范围,并且对级别管辖的标准和地域管辖范围有具体的规定。

3) 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申请时效自事由消失之日起连续或重新计算。

4) 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

属,或是工会组织。

5) 仲裁申请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6) 仲裁申请人已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其他仲裁委员会要求的申请材

料。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7条 ;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第31条;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1条、第2条、

第3条;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仲裁指南》第2条、第3条;

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例:

2001年,刘某与上海某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纺织公司下属的某联营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刘某所在的联营公司转制为服装公司,从纺织公司分离,与纺织公司不再有隶属关系,但刘某的劳动关系仍在纺织公司。

2008年5月,纺织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6月,刘某签收了该通知书:双方明确于200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纺织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4.2万元。

对该款项,纺织公司要求改制后的服装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到服装公司书面明确拒绝,两公司为此事诉至法院。在此期间,刘某未向纺织公司索要该补偿金,纺织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

2009年7月6日,刘某由于长时间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遂以纺织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9年7月25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劳动争议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纺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2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间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鉴于争议当事人刘某劳动关系所在公司与实际工作的公司之间为具体支付事项发生诉争,使本案涉讼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单位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未向被告追索支付补偿金,被告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此款,双方并未发生争议,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当事人并不能确定其权利已受到损害。因此,原告于2009年7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申请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遂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要点: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

会受理;

仲裁申请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仲裁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补偿金的约定,没有得到及时支付,是由于公司改制后,刘某实际工作的公司和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就具体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具体支付人因此悬而未决,但公司并没有拒绝支付刘某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不能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刘某申请仲裁时也没有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但是由于错误理解法条,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法院在分析具体案情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操作提示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企业需注意仲裁争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争议范围、管辖范围,申请主体是否合法,申请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等受理条件,善用自己在开庭前的答辩权利以保护企业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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