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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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

A.客户B.结算会员C.相关期货交易所D.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 B2、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是当事人是否()。

A.有过错B.有损失C.违法D.提起诉讼【答案】 A3、下列关于交割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有合约到期才能办理交割B.交割必须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交割规则和程序进行C.交割只能是实物交割D.经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准,交割可以采取现金差价结算【答案】 A4、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可以从事的行为是()。

A.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并对客户账户盈亏做出承诺或保证B.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C.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D.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答案】 D5、期货从业人员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机构,或者采用虚假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的,暂停其从业资格()。

A.1个月至3个月B.2个月至6个月C.3个月至6个月D.6个月至12个月【答案】 D6、某期货公司拟任用一批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根据规定,该批境外人士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

A.10%B.20%C.30%D.50%【答案】 C7、甲欲申请某期货公司总经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甲应当提交()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A.2B.3C.5D.7【答案】 A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首先应当()。

A.取消会员资格B.强行平仓C.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D.由期货交易所补足保证金【答案】 C9、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提供期货市场信息B.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C.不以本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D.当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答案】 B10、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测试卷附答案详解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测试卷附答案详解

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测试卷附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下列关于涨跌停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涨跌停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价格,但可以低于规定的价格B.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C.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的交易价格不能擅自撤销D.期货交易者所持有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持仓不得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高和最低数额【答案】 B2. 在我国,有1/3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时,期货交易所应该召开()。

在我国,有1/3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时,期货交易所应该召开()。

A.董事会B.理事会C.职工代表大会D.临时会员大会【答案】 D3.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A.其自有资金账户B.个人客户保证金账户C.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D.特别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答案】 A4.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年。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年。

A.3;10B.5;10C.5;3D.3;5【答案】 D5. 甲期货交易所欲委任李某做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期货交易所就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期限是()。

甲期货交易所欲委任李某做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期货交易所就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期限是()。

A.决定之日起5日内B.决定之日起15日内C.决定之日起10日内D.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答案】 C6. 最近()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并被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c11005100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及实际操作

c11005100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及实际操作

c11005100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及实际操作第一篇:c11005 100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及实际操作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以下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知识水平测试,不正确的叙述是()。

A.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可以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B.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都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C.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D.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2.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A.30万B.40万C.20万D.50万二、多项选择题3.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前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其中应当参加测试的人员包括(),测试人员不得由他人替代。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B.一般法人投资者的资金调拨人C.自然人投资者本人D.一般法人投资者的结算单确认人4.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是否具备()经历要求。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商品期货仿真交易B.股票交易C.商品期货交易D.股指期货仿真交易5.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有关投资者基本情况的评估,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B.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C.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D.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判断题6.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怎样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怎样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宏源期货吴守祥为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多层次、系统的规则体系建设关键。

目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差不多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治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不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有了“适当的投资者”,那么“适当的产品”如何样呢?因此需要解读股指期货合约及其交易规则体系。

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1、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设计股指期货运行的总体要求:“高标准、稳起步、逐步发挥功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具体要求:合约应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运用股指期货规避市场风险(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行业分布相对均衡,抗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强,以此为标的的指数期货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风险治理需求)合约能够吸引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具有良好的流淌性(总持仓有望达2000亿元/15万=133万手)合约能促进股票市场价格发觉功能的良好发挥(开市早)合约能有效地防止价格操纵行为的发生(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要紧成份股权重比较分散,能有效防止市场可能出现的指数操纵行为)合约标的即合约的基础资产。

沪深300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公布的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导读: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已经公布,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四、《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说明及参考问题》(自然人、机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警示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等10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doc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doc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修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守则的规定(试行)》的决定-期货从业资格考试.doc

修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守则的规定(试行)》的决定-期货从业资格考试.doc

修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期货从业资格考试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特整理修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供大家学习!祝您学习愉快!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2013中国互联网创业投资盘点报告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作者:————————————————————————————————日期: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股指期货对投资者适当性

股指期货对投资者适当性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用 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财务状况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 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 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 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 加。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 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 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 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 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九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 代。
第十条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 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 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 下发至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 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 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 准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对投资者知识测试的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 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的情形。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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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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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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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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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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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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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新增《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运行指引》(试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会员单位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股指期货的风险,全面、客观地介绍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测试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认真审阅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材料,认真评估投资者的诚信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得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协助投资者规避投资者正当权益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的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宏源期货吴守祥为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多层次、系统的规则体系建设关键。

目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有了“适当的投资者”,那么“适当的产品”怎么样呢?因此需要解读股指期货合约及其交易规则体系。

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1、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设计股指期货运行的总体要求:“高标准、稳起步、逐步发挥功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具体要求:合约应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运用股指期货规避市场风险(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行业分布相对均衡,抗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强,以此为标的的指数期货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合约能够吸引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总持仓有望达2000亿元/15万=133万手)合约能促进股票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良好发挥(开市早)合约能有效地防止价格操纵行为的发生(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份股权重比较分散,能有效防止市场可能出现的指数操纵行为)合约标的即合约的基础资产。

沪深300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4号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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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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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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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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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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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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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金所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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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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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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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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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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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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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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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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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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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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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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