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价审批 2009 3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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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人防报建流程图

建设工程人防报建流程图

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工程人防报建流程图 一、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项目)项目名称: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类型一)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办文流程图: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3、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办文流程图: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和人防规划审查阶段 1、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阶段的办文流程图人防报建办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办文流程图:————-—--—--—-------—--—-——-—-——----—-——————--—--—---——-—--—-————-—---—-——-—-—----—-————-——-——---———--((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琼建防[2002]80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居民私人住宅的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的批复》(琼人防函[2010]15号)(三)、办件类型:限时办结(四)、申请条件:民用建筑(五)、申请材料:1、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审查意见》;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原件(含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每栋各层平面图、剖面图、每层面积及基础埋深);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土地产权证(复印件).6、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书面申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名称: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琼价审批[2010]397号
发文日期:2010年08月04日
主题词:房产测绘收费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测绘单位:
鉴于各测绘单位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结合我省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向购房人收取,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三、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不得强制重复测绘、重复收费。按照房产交易规定,确需重新绘制房产分户图的,可收取配图资料费每件20元。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的,可委托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费。
四、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定要求进行测绘,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海南热带农产品促销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4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海南热带农产品促销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4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海南热带农产品促销总体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10施行日期2009.03.10文号琼府办[2009]41号主题类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海南热带农产品促销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2009年海南热带农产品促销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2009年海南热带农产品促销总体方案做好热带农产品促销,是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应对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保增收目标的重大举措。

为扎实有效开展这一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产品出岛出口、进宾馆进超市的市场定位,围绕建设全国绿色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的目标,抓住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重大影响力的促销活动,做到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打响海南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安排(一)举办“三大地区、百家市场”联销海南农产品活动。

1.以北京为中心,举办环渤海地区百家市场(超市)联销海南农产品活动。

3月份,在全国“两会”期间,组织环渤海地区100家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在北京新发地市场联销海南优质瓜果菜,扩大我省农产品在首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以上海为中心,举办长三角地区百家市场(超市)联销海南农产品活动。

4月份,组织上海、南京、杭州等长三角地区100家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在上海联销海南品牌农产品和特色加工产品,推介我省农产品加工园区重点招商项目。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2009年11月24日)海南省气象局,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省气象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试行原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50号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可向委托方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收费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附件5。

四、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第一篇: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收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

现就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批准文号:(一)海口房地产交易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发改价管[2003]257号。

(二)海南昌炜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1]656号。

(三)海南启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2]914号。

(四)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机构的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3]786号。

二、降低如下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降低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文规定标准的70%计收;(二)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文规定标准的70%计收。

上述降低的两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是贯彻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05月14日(地方法规)第二篇:[琼发改价格[2008]193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水泥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推荐)[琼发改价格[2008]193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水泥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作者: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处:琼发改价格[2008]1939号时间:2009-3-28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最近,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的出台,市场对水泥需求预期增加。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
2.编制范围:
(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
2.1土建工程:
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
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4.特殊事项说明:
4.1分部分项清单事项说明:
(必须表述的:1.改变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的,对其计算规则必须补充说明;2.特征描述无法表述但涉及到价格的,必须补充说明;3.主材规格型号参数设计未明确的,必须说明计价来源;4.结算编制时引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必须说明引用的清单编码;5.结算编制时无引用项,采用重新组价的,需说明组价方式沿用的合同条款及相应材料价格取定依据;6.招标清单编制时,对运距、机械类型(除大型机械进出场外无需描述)可增加说明为“清单特征描述中注明由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的,其报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结算时不因组价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而改变擅自变更综合单价”;7.招标清单编制时对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的必须说明,如暂定工程量的清单项有……;8.对单价不确定的,招标清单编制时宜纳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暂估价,由公司控标时就高不就低,尽量不放暂估价并作出说明计价依据来源市场询价或分包报价,留存询价函或报价单存档备查;)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数字证书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731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数字证书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731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数字证书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数字证书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年5月12日琼发改审批[2009]731号)海南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办理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申请(琼数认字[2009]009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试行省物价局琼发改收费[2007]265号文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公司数字证书认证收费标准如下:一、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海南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收费标准不含数字证书的介质费,数字证书需用IC卡、USB电子令牌或软盘作为存储介质,由用户自行选择。

二、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问题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7]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个人证书开户费元/次50用于个人在网上申报、查询、支付、安全电子邮件等网络作业2个人证书服务费元/年503个人证书挂失/更名费元/次104单位职位证书开户费元/次100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上办公、网上交易、网上申报、风上支付、安全电子邮件等网络作业5单位职位证书服务费元/年1506单位职位证书挂失/更名费元/次207单位证书开户费元/次2008单位证书服务费元/年2509单位证书挂失/更名费元/次2010设备证书开户费元/次500用于服务器等设备的认证11设备证书服务费元/年100012设备证书挂失/更名费元/次100——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琼发改价格函[2009]153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函(2009年9月1日琼发改价格函[2009]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要求,现将海南省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随文上报,请审阅。

附件:海南省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的部署,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1022号),部署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省物价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目标和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摸底、清理、检查,扎扎实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市县按照省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层层抓落实。

从整体情况看,我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情况主流是好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收费标准、报备报批规定执行,费用收取和管理比较规范。

二、具体作法(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安排,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物价局印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及企业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1002号),要求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09]157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09]157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09]157号2009年12月28日)海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海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场所使用(租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根据会议场所规模、功能配置及其服务要求,按补偿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扣除相关税金后按月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三、收费单位应在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2.省政府国兴办公区会展楼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略)3.省政府国兴办公区办公楼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略)4.海南广场办公区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略)附件1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相关会议场所收费标准会场名称面积(m2)座位数(人)使用类型场租(元/次)耗电(元次)损耗(元/次)合计(元)备注办公楼二楼报告厅350200会议100020005003500商业性租用5000元/次大院广场庆典、仪式500100 600 说明:1、使用一次以半天为单位,半天以4小时计算,超时按实际时间另加收费;2、材料损耗是指灯具、音控、卫生等易耗品;3、会标、摆花由租用单位自行负责,如需提供服务,按实际费用结算;4、如损坏会场设施,照价赔偿;5、免费提供主席台茶水及会场音响服务(大院广场除外),如需矿泉水由租用单位自备,或按实际费用收费;6、租用会场,先办手续、缴费,后使用。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琼发改审批函[2009]401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琼发改审批函[2009]401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2009年3月12日琼发改审批函[2009]401号)省卫生厅:报来《关于重新核准确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09]4号)收悉。

鉴于我省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费用支出,结合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

三、收费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收费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20日起执行,琼发改收费函[2007]8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表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计算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收费标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备注<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不超过3万元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每个项目2.5万元-5万元3万元-6万元2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每个项目5万元-10万元6万元-12万元10000-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每个项目10万元-25万元12万元-30万元100000-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每个项目25万元-50万元30万元-6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协商收费协商收费最低不少于50万元注:1、表中收费标准含评价服务所需的差旅费、劳务费、检验检测费、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费和开展国内类比调查的有关费用。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综合[2016]2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琼价综合〔2016〕229号)
各市、县物价局,三亚、定安发展和改革委,三沙、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和2015年《海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4年我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海南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10日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泮托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泮托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泮托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16
•【字号】琼价审批[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泮托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
通知
(2009年10月16日琼价审批[2009]45号)
海南中化联合制药工业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5]1508号)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们报来的泮托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制定公布(详见附件)。

该价格自2009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泮托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琼价审批[2010]14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14号)
儋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儋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儋价[2009]39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30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09]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价审批[2009]38号 2009年9月30日)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报来琼环辐字[2009]16号文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需交纳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包括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源送贮费和闲置放射源代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及提高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收费标准的复函》(琼发改收费函[2005]4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表
一、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

海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秋季海口市中小学校

海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秋季海口市中小学校

海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秋季海口市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海教[2009]100号【发布部门】海口市物价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秋季海口市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9年8月18日海教[2009]100号)各区教科局、市直属学校:根据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09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如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根据琼财教[2005]99号文规定:对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杂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全部免除课本费、信息费;对在农村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作业本费;对在城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业本费按琼发改收费[2004]1427号文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按琼发改收费[2004]1427号文规定执行。

但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住宿费(见附表)。

四、高中和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规定执行(见附表)。

已交择校费的学生免交学费。

五、高中和职业学校课本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实际发生的收费,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

六、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生健康体检费,其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校服费、学生饮用奶费、学具费,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购买,学校不得介入服务性收费工作,由公司或厂家办理收费手续,并向学生出具合法性票据。

校服费、学生饮用奶费、学具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
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09]4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2009年10月16日琼价价管[2009]4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
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
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7.01
•【字号】琼发改审批函[2009]1074号
•【施行日期】2009.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
复函
(2009年7月1日琼发改审批函[2009]1074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09]95号)收悉。

经研究,暂不同意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仍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690号)规定执行,即:
一、各市、县医学会组织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收费2300元。

二、省医学会组织的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收费2800元。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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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说明:
(1)收费标准已含技术报告、证书制作费。

(2)旧建筑物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测点的计算是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每条引下线计算一个测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2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8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隔25米有一条引下线)、屋顶突出的金属与避雷带相连接计算一个测点。

每个测点按70元计算。

(3)新建建筑物跟踪检测、竣工检测按照附件3《新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收费(平均每63.2平方米计一个测点)。

(4)专项雷电防护工程指建筑物的防雷整改和各类设施、设备及其他场所的防雷或防静电工程。

(5)防雷设施的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设施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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