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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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2]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100000267。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45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160,000股,于1996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 VIC CAPITAL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新吉财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5001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19,974,627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党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充分利用公司的经济资源和人力优势,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良好效益和价值。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投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允许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股东决定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主业范围:综合金融服务,产业投资。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8,600,000股,十二家发起人以现金方式认购36,015,000股,出资时间为1992年5月,发起人名单如下:
1.哈尔滨铁路局
2.大庆石油管理局
3.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4.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
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6.哈尔滨银祥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7.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8.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
9.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
10.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1.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2.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股份总数为8,919,974,627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