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确认证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
村委会:
兹有(男/女),身份证号:,原系县(乡/镇)村组居民,年月日由我村迁出,在我村(有/无)地面积亩,此人不在我村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名):
农经站(盖章)
2019年月日
本人声明:我自愿放弃在(镇/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决定在村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2019年月日
说明:本证明、声明只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一式二份,农经站或产权制度改革小组存档(盖章原件)一份,村存档一份。
最高法院案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最⾼法院案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裁判要旨】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民政府对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确认⾏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承包⽅是否依法享有合法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才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地的权利。
户籍已经迁出、不再尽本村村民义务,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有村民待遇、履⾏该村村民义务的⼈,或者户籍迁往城镇,依法享有城镇居民权利义务的⼈,不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不具有承包本村集体⼟地的权利。
【案情】陶良芳(已故)与陈瑞芳(已故)系夫妻,陶志珍、陶志坚、陶志芬、陶志梅、陶志容均是其⼥⼉,陶天⽣(已故)是其⼉⼦。
1982年,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陈瑞芳家庭承包户共有承包成员8⼈。
其中,陶良芳、陈瑞芳、陶天⽣、陶志珍、陶志坚、陶志芬各分得责任⽥约0.56亩,陶志梅、陶志容各分得约0.32亩。
1998年12⽉,实⾏第⼆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陶志坚、陶志芬、陶志梅、陶志容4⼈婚后已在夫家⽣活,作为夫家村民,共享夫家的⼟地承包经营权;陶志珍婚后则留在长塘队⽣活,承担陈瑞芳家庭承包⼟地的经营管理和纳税义务。
1998年12⽉30⽇,陶志珍与长塘队签订《陆川县农村集体⼟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陶志珍户承包长塘队耕地4.14亩。
1998年12⽉30⽇,陆川县政府向陶志珍颁发陶志珍承包证,主要内容:承包户主为陶志珍;原承包⼈数、劳⼒(⼈数)栏留空;承包⼟地⾯积为4.14亩,登记时间为1998年12⽉30⽇;承包地块均为⽔⽥,共7块,其中莲塘垌4块、河坡东3块。
1998年12⽉30⽇,陈瑞芳亦与长塘队签订《陆川县农村集体⼟地承包合同书》,陆川县政府向陈瑞芳颁发陈瑞芳承包证,主要内容:承包户主为陈瑞芳;原承包⼈数为8⼈、劳⼒为6⼈;承包⼟地⾯积为4亩,登记时间为1998年12⽉30⽇;承包地块均为⽔⽥,共7块,其中莲塘垌4块、河坡东3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一)成立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组织(3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立××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的通知》,告知广大村民。
(二)制订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
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
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并对《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进行张榜公示。
(三)请示批复(2天)。
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 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依规进行批复。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1月21日)。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2014-06-06 14:1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成元刘扬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从而影响法院裁判的效果和权威。
因此,尽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
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
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草案
狼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案(草案)结合上级精神和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第一条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第二条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合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第三条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的出生人员。
第四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第五条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第六条其他应当认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第九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2014年7月24日前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和已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成员资格丧失、农业户口的人员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丧失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三、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第十二条妇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一)妇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且户籍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嫁入地,承包地无论是否被收回,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妇女嫁出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妇女嫁到城镇,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妇女嫁出后,因为离婚(丧偶),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籍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
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不应剥夺。
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在当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
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标准,以习惯为例外,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
”再次,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仅是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现实中,一部分农民弃农投商,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并不以现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虑其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应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证明书
本人持有省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户籍,身份证号码:,因婚姻关系嫁入省市/县镇村委会村
民小组,至今尚未将户籍迁出至嫁入方。
现证明本人承诺自愿放弃省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或未享受过有关集体资产利益分配,此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
村民小组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村委会负责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