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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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1、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2.1编制依据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和广大员工的利益不受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作业方案。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消防安全保证体系
3.1消防安全目标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确保施工作业无隐患、无事故、无伤亡。
3.2、消防安全保证体系
消防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四、动火范围和级别划分
4.1、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机场立交改造工程项目部管段内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3、使用液化气炉、电炉;
4.2、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
4.3、动火级别划分。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用火。
1、一级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动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质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动火作业审批表,经主管安全质量副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安质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动火。否则严禁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班组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质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主管安全总监同意后,方可准许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施工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准许动火。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日常由项目部组织检查。
七、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
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动火,按一级动火办理。
八、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质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九、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
拒绝动火。
十、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动火,限1处l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二、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质部存档。附件:施工现场临时动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