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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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下同)。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0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因继承、馈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非住房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按以下标准收取:
(1)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起收取100元。
(2)100至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起收取200元。
(3)1000平方米以上,每起收取300元。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