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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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农产品出口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农产品出口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农产品是我国的重要出口商品之一,其质量与安全管理对于国际市场的开拓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质量管理体系、农药残留控制、食品安全标准等几个方面论述农产品出口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质量管理体系为了确保农产品出口的质量稳定可靠,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根据国内外的质量标准要求,对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另一方面,企业应不断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能力。

二、农药残留控制农药残留是农产品出口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农药残留。

首先,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质量标准的农药,并按照标准使用,确保农药使用的正确和合理。

其次,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符合国际标准。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等生产方式,减少对农药的依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关注点。

企业应遵守国内外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农产品出口符合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选择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材料的安全。

同时,企业应加强食品生产工艺的控制,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便追踪和管理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四、市场监管与监督除了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措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监督也是保障农产品出口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出口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出口符合国际质量和安全标准。

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农产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农产品出口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是确保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农药残留控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可以有效提升农产品出口的质量与安全水平,推动农产品出口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河南省出口花生的质量控制管理,保证出口花生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分类管理出口花生按照质量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四类。

三、质量评价标准出口花生的质量评价标准如下:1. 外观•色泽:花生的色泽鲜艳,无灰黑色、发黄或其他异常颜色。

•完整性:花生完整、无碎裂和破损。

•清洁度:花生表面无色素、霉斑,无异物及昆虫,宿存物质不超过标准值。

2.化学成分•水分含量:水分含量不超过8%;•植物内毒素:不含黄曲霉素、赤霉素、玉米赤霉素、安替生枯胶霉素等植物内毒素。

3. 防霉驯化处理•防霉处理:合格的出口花生应进行有效的防霉、驯化处理,防止蛀虫滋生,并保持良好的质量。

4.包装和贮存•包装:花生应该采用无毒包装材料;•贮存:花生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

四、质量控制1.生产调控生产前:生产前要依据花生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把控花生的生产环节,保证花生的质量符合要求。

生产中:生产环节中严格执行花生的质量管理流程,并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

2. 检验质量出口花生必须通过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确保出口花生的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

3. 质量认证出口花生应该完成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出口检验检疫认证,保证花生正常出口。

五、责任追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反规定将同时失效。

以上是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全文,本规定是为了保证出口花生的质量稳定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建议出口花生企业认真遵守此规定,依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花生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花生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花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2000]经贸技发第625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日期】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花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经贸技发第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0年7月,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致函外经贸部,指出我国向欧盟出口的花生中黄曲霉毒素含量严重超标,并逐项列出16个月中40余批次不合格产品(以安徽和山东出口花生为主,详见附件一)。

希望中方迅速采取措施,解决花生中黄曲霉毒素含量严重超标问题,否则,欧盟将被迫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采取进一步严厉措施。

这是最近欧盟就我输欧花生中黄曲霉毒素超标问题向我提出的最强烈的警告。

在此之前,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已发现输欧花生中黄曲霉毒素超标现象明显增加,几十批超标花生中,有的批次黄曲霉毒素含量超过欧盟限量标准(见附件二)数十倍。

被欧盟检出黄曲霉毒素超标的花生,或遭退货或被拒绝入境,甚至被销毁。

为确保输欧花生质量,巩固欧盟市场,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输欧花生卫生质量,进一步强化对花生出口企业的指导和管理,重视宣传和介绍欧盟对花生产品的卫生质量要求,督导企业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口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花生加工和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高卫生质量意识,严格选择供货渠道,不得收购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花生。

逐步提高卫生质量的自检能力,凡确认黄曲霉毒素超标的花生,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出口花生及制品监装照片管理规范201211

出口花生及制品监装照片管理规范201211

食品处关于规范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监装照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出口花生及其制品产品的“三专”管理,规范出口监装环节,强化企业诚信建设,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硬件配备。

各出口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数码相机,且能正常使用,可显示时间,能确保每批出口货物都有符合要求的完整监装照片。

二、监装照片的要求。

监装照片应该能够完整体现集装箱在加工厂装运出口报检产品的全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五张照片,每张照片必须显示出拍照的时间:第一张:在厂区内未装运货物的空集装箱照片。

照片必须同时体现工厂大门、集装箱(拖)车号和集装箱号码。

第二张:货物装运进集装箱的过程照片。

从车后方拍照,照片应体现货物装至一半时的情况。

第三张:货物装运完毕后,关闭一扇带集装箱号的箱门后拍照。

应从车后方拍照,照片上必须同时体现加工厂厂景、企业的质检人员、集装箱(拖)车号和集装箱号码;第四张:集装箱铅封和集装箱理货单的照片。

集装箱理货单应为正本,集装箱理货单上填写报检号、批次号和装箱地点。

照片应清晰体现集装箱理货单上述内容和集装箱铅封号。

第五张:铅封后的集装箱照片。

必须能清楚体现铅封号码。

三、照片的使用及存档监装照片是对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的重要依据,企业对每一批出口货物必须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照片。

企业在拍照完毕后,应及时将照相机中的照片转存到电脑中,并以工厂名称(简称)+产品的报检号或批次号为文件名建立文件夹进行存档。

各企业应于装货后一周内将监装照片送达油料科监管人员审核,并保存于油料科公共电脑。

各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监装档案。

监装档案至少应包括:集装箱理货单和监装照片。

监装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四、违规处罚企业要强化诚信建设,严格按诚信承诺书执行,严禁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通关单;严禁企业对相片进行修改;企业留存照片与要求严重不符的,我处将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其作降级处理,对情节轻重得给予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出口产品质量控制

出口产品质量控制

出口产品质量控制一、引言出口产品质量控制是指针对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以确保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客户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格式,包括质量控制的目的、范围、流程、指标和措施等内容。

二、质量控制的目的出口产品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通过质量控制,可以减少产品缺陷和客户投诉,降低质量风险,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质量控制的范围出口产品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避免使用次品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原材料。

2.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通过严格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稳定可靠。

3. 检验和测试的质量控制:进行全面的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客户的要求。

4. 包装和运输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四、质量控制的流程出口产品质量控制的流程普通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设定质量控制目标: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国际质量标准,设定出口产品的质量控制目标。

2. 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根据质量控制目标,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包括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流程和责任分工等。

3.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执行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验和测试等。

4. 监控和评估质量控制效果:通过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5. 客户反馈和改进措施:及时采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进行改进措施,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五、质量控制的指标出口产品质量控制的指标可以根据具体产品和行业的要求进行制定,常见的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质量:产品的外观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客户要求,如颜色、形状、尺寸等。

2. 功能性能:产品的功能性能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客户要求,如耐久性、可靠性、安全性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6.08.07【实施日期】2006.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8月7日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花生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大宗农产品之一,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量77.8万吨,约6亿多美元。

近年来,我国花生出口数量稳步增长,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国外发达国家对花生安全质量要求日趋加严,而我国出口花生种植与初加工遍及千家万户,生产管理和过程控制不够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花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出口花生的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当前形势,明确工作方向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出口花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方面,进口国对花生的质量安全指标愈来愈多,要求越来越严。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将花生中农残检测项目增加到290项,对没有明确限量要求的残留项目实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

另一方面,我出口花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一是因黄曲霉毒素超标被通报的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被欧盟通报53批,2005年增加到76批;输日花生黄曲霉毒素超标案例也明显增加,2006年2月份超标率达3.47%,已实施命令检查。

二是出口花生中农残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日本已对我输日花生实施丁酰肼命令检查和乙草胺的50%比例监控检查。

三是重金属污染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的情况也日益突出,如输澳大利亚花生被多次检出镉超标,输日花生制品也曾被检出日方禁止使用的甜蜜素。

各局要高度重视,改变观念,认真组织研究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种植源头、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控制,不断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水平,以促进我国出口花生贸易发展。

[指南]花生出口质量标准

[指南]花生出口质量标准

一、花生出口的质量要求1、规格和质量要求(1)花生仁规格:大花生仁24/28、28/32、34/38、38/42(粒/盎司),小花生仁25/35、35/40、40/50、50/60、60/70、70/80(粒/盎司)水分:9%(最高)杂质:0.5%(最高)不完善粒:4%(最高)(2)花生果规格:7/9、9/11、11/13、12/14(果/盎司),水分:10%(最高)杂质:1%(最高)不完善粒:5%(最高)(3)脱皮生仁规格:25/29、29/33、36/41、41/51(粒/盎司)破半粒:15%(最高)2、传统出口大花生及小花生质量要求(1)大花生。

荚果普通型(即所谓的传统果,国际市场称弗吉尼亚型),果长,果型舒展美观,果腰、果嘴明显,网纹粗浅。

籽仁长椭圆型或椭圆型,外种皮粉红色,色泽鲜艳,无裂纹、无黑色晕斑,内种皮橙黄色。

具有清香、甜脆口味。

含油量适中,蛋白质含量高,油酸/亚油酸比率(O/L比率)1.4以上,耐贮藏性好。

从加工角度要求果、仁整齐、饱满,加工出成率高。

主要代表品种花17、鲁花10号,农大818是高产、早熟的出口新品种,O/L 比率高达2.14。

(2)小花生。

我国出口小花生品种主要为珍珠豆型的白沙1016等,称“旭日牌(或旭日型)”,国际市场为西班牙型。

荚果蚕型或蜂腰型,籽仁圆形或桃形。

种皮粉红色,无裂纹。

口味香甜,无异味。

耐贮藏性好。

白沙1016油酸/亚油酸比率1.0左右,国际市场要求1.4以上。

美国出口的小花生主要为兰娜型,代表品种Florunner(佛州蔓生),荚果短圆,类似茧形,籽仁圆小,种皮鲜艳,适于带种皮烘烤加工,油酸/亚油酸比率1.5以上,在国际市场很有竞争国力,价格较高。

但该品种匍匐生长,在我国产量较低,目前虽有改良品种,但产量和荚果整齐度不理想。

3.花生出口与耐贮藏性指标外贸及许多学者把花生油的亚油酸含量或油酸/亚油酸(O/L比率)看作油质稳定性及花生制品耐贮藏性的指标。

出口花生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出口花生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附2:出口花生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为加强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花生及制品符合进口国安全卫生质量要求,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预防和降低黄曲霉毒素污染的控制规范》(CAC/RCP55-2004)规定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原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1.源头管理1.1种植基地备案出口花生企业应依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山东省油料产业振兴规划》所规划建设的花生标准化示范基地等,积极参与出口花生基地建设,指导种植者重点做好花生品种选择、田间管理、合理灌溉、适时收获和晾晒等重点工作,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省局《关于下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要求和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鲁检食函…2008‟462号附件1)和《输日原料花生农残及黄曲霉毒素控制体系运行规范》(鲁检食…2009‟117号附件1)的要求,将参与建设的花生基地以村或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单位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输欧盟花生及制品和输日原料花生的原料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没有备案基地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向欧盟和日本出口。

1.2花生种植基地管理1.2.1基地要求基地的环境技术条件要符合《花生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855-2004)的要求。

应选择排水、浇水条件良好、富含有机质、未孳生大量线虫及其他地下害虫的种植地种植出口花生。

1.2.2田间管理种植者应尽量避免因农事操作对花生荚果造成的损伤,并采取措施降低花生黄曲霉毒素田间污染。

花生收获前30至50天若遇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应及时灌溉,但水深不超过沟深的三分之一;如遇雨水过多,应及时清沟排水,严防渍水造成花生荚果霉烂。

花生种植地应实行轮作,以减少地下害虫与黄曲霉菌的孳生与繁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1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1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我省农业产业优势,推动开放型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我省农产品出口的形势1.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总产连续10年居全国之首。

全省出口农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市场开拓能力日益增强,农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农产品出口金额已从2002年的2.26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6.69亿美元,年均增长31.4%。

但是我省农产品出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农产品出口现状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称,与经济快速发展不同步。

主要表现在种养业标准化生产水平较低,种养殖源头安全控制薄弱,龙头企业少、规模小,宣传推介力度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外向型农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正确分析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农产品出口工作,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以区域特色农业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创新机制,调整结构,确保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农业外向度稳步提升,竞争力不断增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豫政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8日河南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的意见》(豫政〔2015〕30号)精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各有关单位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1.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原则,统筹抓好质量工作,大力提升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坚决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配合。

2.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新建或扩建一批食品农产品出口基地,夯实发展基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3.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和疫情疫病监控体系为主的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持续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努力将食品农产品出口主要县(市、区)建成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将我省打造成全国重要的食品农产品出口种植养殖基地和进出口肉类、粮食、食用菌、果品等产品集散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责任(一)强化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安排部署本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创新长效机制,高标准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

(二)强化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上述环节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部门要把好产地准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出口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出口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出口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种植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保障用户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出口种植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范本适用于本出口种植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种植、管理、采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出口种植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出口种植场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出口种植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出口种植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场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生产、技术、质量、采购、销售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出口种植场的质量安全方针和目标,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审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

(三)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五)协调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

第八条生产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制定生产计划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进行生产作业。

(二)加强对种植基地的日常管理,做好土壤、水质、环境等监测和保护工作,确保种植环境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严格执行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

(四)组织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合理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负责农产品的采收、分级、包装和储存等工作,保证农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内在品质。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8•【字号】•【施行日期】1993.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积极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可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提高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的措施

提高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的措施

提高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的措施
高俊山;王建设
【期刊名称】《河南农业科学》
【年(卷),期】1994(000)009
【总页数】1页(P12)
【作者】高俊山;王建设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56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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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计划》。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归口,定于年月完成。

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标准起草组共同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花生是我国重要的油料和经济作物之一。

在我国的油料作物中,花生的种植面积仅次于油菜居第二位,而总产、单产和出口量居首位。

“十五”期间生产规模、单产水平和总体效益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十五”期间全国平均年种植面积约为万亩,年总产约万吨。

我国花生种植面积虽然只有印度的左右,但总产超过印度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产的左右。

我国既是世界最大的花生生产国,也是最大的花生消费国。

随着我国加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我国花生生产将进一步发展。

花生是一种高产作物,理论上增产潜力还很大,而且由于其价格高于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作物,所以生产效益高,有助于农民增收。

花生是我国大宗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在我国加入后其它作物因进口冲击而经济效益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花生的比较效益优势更加明显。

因此,不失时机地发展花生生产是我国加入后参与国际竞争、保障我国油脂供应、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由于我国花生在国际市场上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的出口花生及制品每年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年的多万吨到近几年的万吨,增长幅度可谓巨大,但是随着出口量的增加及国外技术壁垒的不断增多,我出口花生因安全卫生原因被国外通报的批次居高不下,如近几年来,我出口花生因黄曲霉毒素超标被通报的批次每年都在批以上,年,我输日花生又被检出六六六和乙草胺超标,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我出口花生声誉。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控制规范,对出口花生种植、采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检验、追溯、产品召回、记录保持等涉及花生质量安全环节的提出技术要求,从而从源头提高我国出口花生的质量,提高我国出口花生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出口花生安全卫生质量管制制度与框架1.doc

中国出口花生安全卫生质量管制制度与框架1.doc

中国出口花生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与框架1中国出口花生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与框架2004-3-4 11:33:57中国出口花生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与框架为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出口花生质量符合进口国卫生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设在中国各地的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出口花生及其制品安全卫生质量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中国出口花生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和框架: 1.0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在制定中《进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AQSIQ”)和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是负责包括花生及制品(以下简称出口花生)在内的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控制的政府主管部门。

2.1主管部门组织结构国家质检总局~~~~省级CIQ~~~~地区CIQ 2.2职责和任务根据法律的授权,负责对包括出口花生在内的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的检验检疫和管理,并对进出口食品的加工和贸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措施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要求的伪劣产品的冒混出口。

3.0出口花生贸易管理中国出口花生与内销分开管理,具有专门的出口经营渠道,只有获得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方能从事出口花生贸易。

4.0出口花生安全质量保证在出口花生安全质量自控的基础上,AQSIQ和各地的CIQ对出口花生生产加工过程及其出口企业实行监管和出口前的强制检验检疫,符合进口方要求的方准予出口,确保出口花生的安全质量。

4.1出口花生安全质量自控根据CIQ建立安全质量自控的总体要求,推行原料控制、加工控制和成品控制。

4.1.1原料控制按照CIQ的要求和指导,出口企业正在逐步推行原料控制检查制度,对所收购的花生原料安全卫生质量予以自检自控,以确保供加工的花生原料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农质监〔2010〕13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制度化、专业化,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具体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要把贯彻落实《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抓好,重视源头管理,把好“基地准出”关口,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化推广步伐,争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和养殖业水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记录方法。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检查评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牌农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必须建立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

花生米质量管理制度

花生米质量管理制度

花生米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花生米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花生米生产企业。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方针(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花生米;(2)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质量目标(1) 产品合格率≥99%;(2) 客户投诉率≤1‰。

3. 质量组织结构(1) 指定质量负责人,建立质量管理组织;(2) 质量管理部门承担质量管理职责;(3) 各部门配合,形成质量管理网络。

四、质量管理流程1. 生产管理(1)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保证原料质量;(2) 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3) 建立生产日志,记录生产过程,留样备查。

2. 原料采购管理(1) 采购合格供应商的原料;(2) 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不合格原料及时退货。

3. 质量控制(1) 建立质量控制指标,对关键生产环节进行检测;(2) 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4. 质量追溯(1) 记录产品生产日期、批次及原料来源等信息;(2) 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追溯,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质量管理措施1. 培训(1) 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质量管理基础知识;(2) 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2. 督查检查(1) 设立质量监督检查岗位,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2) 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3. 内部审核(1)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4. 不合格品处理(1)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2)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和纠正。

六、质量保证1. 质量保证体系(1) 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规范生产和管理活动;(2) 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 客户满意度管理(1) 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2) 对客户反馈的意见及时跟进处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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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花生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出口花生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口花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料要求
(一)企业在收购原料前,必须对拟收购花生产区的黄曲霉毒素污染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确保所收购的原料来自黄曲霉毒素污染水平低的产地。

输欧盟花生加工企业还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原料产地黄曲霉毒素污染水平评估报告。

(二)企业在收购原料时,应当采取措施重点控制花生的水分,避免收购高水分、发芽霉变较多、花生生长后期遇干旱胁迫、延迟收获、收获后未及时晾干、荚果或种皮破损、脱色及受昆虫侵袭的花生。

(三)原料运输过程中,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对原料进行标识,避免不同产区的原料混淆,以保证花生的可追溯性。

(四)原料入加工厂时,企业质检人员要对原料逐批抽样进行水分、霉变粒、发芽粒、虫蚀粒、黄曲霉毒素等指标检验,并认真填写《出口花生加工厂原料验收记录》(附件1)。

二、生产加工
(一)企业生产加工出口花生的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远
离家禽、家畜及生活区域,地面全部硬化,具有防虫、防鼠设施,加工场地光线充足。

对来自不同产地的花生不得混合加工。

(二)出口花生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分级筛网、磅秤等工具,挑拣应在加工案上进行。

三、企业自检
(一)企业应有满足质量安全控制需要的检测能力,应建立实验室,并随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考核。

(二)企业需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人员、检验检测设备。

检验人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能够独立承担检验检测任务。

检验设备应包括:台秤、天平、分样器、白瓷盘、水分测定仪器等。

加工输欧盟花生企业检验设备还应包括:黄曲霉毒素总量定量检测设备(检测限为≤1ppb )和一次性粉碎5公斤以上花生的设备。

(三)在加工过程中,企业检验人员应定时对加工过的成品进行全项目检验。

输欧盟花生在包装时,从每一包成品中抽取300克样品,集合30千克后全部粉碎进行成品中黄曲霉毒素检测,每次粉碎样品量不低于5公斤。

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批次,对于直接食用的,不得向欧盟出口;合同(信用证)明确有“该批花生非直接食用”条款的,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B1≥2ppb,总量≥4ppb的,也不得向欧盟出口,均应单独存放,并详细记录其流向和处理措施。

(四)成品检测。

企业要对每一批次的成品取样检验,认真填写《出口花生自检结果单》(附件2),企业凭《输欧盟花生加工厂检验报告》(附件6)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否则,不予接受报检。

(五)检验记录要完整规范,具有可追溯性。

用于追溯管理的所有记录必须保存至出口2年或2年以上,以备检查。

四、储运管理
(一)企业在出口花生原料收购、生产加工、成品管理、出口装运等环节都要加强对货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潮、防雨雪、防污染、防虫、防鼠等措施。

(二)确保储存场地安全、卫生,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库内垛底层有衬垫;库外垛垛底垫高至30cm以上并合理铺垫,外面有良好的苫盖物。

(三)成品出口花生堆垛要求
1、成品出口花生以一个批次单独存放,挂牌标识,不同产地、批次的产品不得混放,垛高不得超过10件,四周留有1米以上通道。

2、成品出口花生作批规则
一般出口花生以100吨以下为一批,对欧盟出口花生以每一集装箱为一批。

每一批次花生的每件上必须标明批次代码标签,批次代码采用12位制,前6位是根据GB/T26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
地区代码,7-9位是工厂编号(由检验检疫部门规定),最后3位是工厂生产批次号(由企业按流水号自行编制)。

输欧盟花生批次代码标签除批次代码外,还包括:品名、规格、加工日期、生产年份及加工企业出口食品卫生登记编号。

所有批次代码标签应当附着牢固,中英文字体清晰易识。

(四)出口装运
出口装运时应注意天气情况,要尽量避免在雨雪天装运。

内陆运输应选择适宜的交通工具并认真填写《花生出口企业装运记录》(附件3);远洋运输时应在装箱内采取防潮措施(如在集装箱内壁放置适量的纸板和干燥剂等),防止箱内花生结露产生霉变,企业监装人员要认真填写《出口花生监装记录单》(附件4),出证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花生监装记录单》。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必须随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对收购原料的数量、收购时间、生产加工时间、成品数量、质量、不合格品的处理、批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日常监督。

企业主管人员要对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检查记录和提出改进意见签字确认。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设施及加工环境的卫生状况;
2、所有出口花生是否全部经过了原料验收、加工、检验等过程;
3、企业是否使用了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
4、企业检测能力、检测水平、标准及方法的使用情况等;
5、原料验收记录、成品检验记录、装运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等是否真实、完整。

(二)监督管理要求
企业是出口花生质量第一责任人,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花生加工、经营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

1、对于出口花生批次管理混乱,检验结果不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由于质量原因被国外通报的企业,要暂停其出口,并进行通报批评。

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出口;
2、对在一年内,因质量问题连续两次被国外通报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企业停止6个月出口,进行限期整改。

同时取消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3、对于三个月内因质量问题连续三次以上被国外通报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资格;
4、其他违规处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1:出口花生加工厂原料验收记录
单位:(盖章)编号:YL08-XXX
未来6
附件2:出口花生自检结果单
单位(盖章):编号:ZJ08-XXX
未来7
未来8
附件3
花生出口企业装运记录
编号:ZY08-XXX
精心打造
附件4:出口花生监装记录单
单位(盖章):编号:JZ08-XXX
未来11
花生加工厂免疫亲和柱核销记录
单位名称:编号:HX08-XXX
附件6
输欧盟花生加工厂检验报告
单位名称(盖章):品名:编号:
黄曲霉毒素检测汇总记录
单位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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