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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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7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1号)精神,现将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国家级出口基地。

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

(二)省级出口基地。

我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

(三)省重点支持、服务全省的公共服务机构。

二、支持内容专项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外贸公共平台建设,具体包括:(一)产品设计中心。

为基地内出口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

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财规〔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块比重。

(二)着重引导。

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三)优化结构。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具体项目包括:(一)开拓国际市场1、全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苏财建〔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江苏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规〔2022〕3号)

江苏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规〔2022〕3号)

江苏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规〔2022〕3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8【摘要】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税务局: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22页(P33-54)【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气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政务办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药政)[2020]1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版权局江苏省工商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知规〔2022〕1号)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5号)5.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22〕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苏财工贸〔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苏财工贸〔2014〕126号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4〕75号)规定,现将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重点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苏商综〔2014〕680号)中所列的《2014年全省商务系统重点改革试点项目》。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

对企业“一站式”外贸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根据项目进展及进出口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以现有的对外合作交流、法律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平台为依托,推动政府主导型公益型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

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三)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改革试点。

对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主要用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四)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

主要支持依托本地产业、结合本地企业、利用本地资源服务全国客户的B2B和B2C进口贸易提供公共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结算等服务。

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苏自贸组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6月30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现就推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打造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标国际规则,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加强系统集成创新,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探索新路径,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政策环境方面1.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1)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针对企业办理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等高频事项,通过网上登记系统进行住所、经营范围智能自主申报备案,登记机关确认登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苏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30日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邮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业态新动能,现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牢把握“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以服务企业、带动产业、稳定外贸、促进消费为导向,以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为重点,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抓手,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分类指导,着力打造“江苏优品·数贸全球”品牌,培育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跨境电商发展路径和模式,为稳住外贸基本盘、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六)其他。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 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1使用对象和条件关于"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1.1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1.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1.1.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1.1.3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申报须知2.1创建企业网站项目计划申报须知为帮助各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计划的相关信息,请在填报前认真阅读本须知。

2.1.1项目说明2.1.1.1创建企业网站只对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不予支持。

2.1.1.2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国外国文字或语言。

2.1.1.3网站设计、软件开发支持网站创建时一次性支出费用,通讯线路支持网站建成后一年内所需租用费用,对于网站的改版或维护不予支持。

2.1.1.4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

2.1.1.6对项目计划的审核结果,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各申请单位要注意上网查询,对于公示结果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1.2申报说明2.1.2.1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必须通过本系统如实填报项目计划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2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三)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四)将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相关会展活动等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研究,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部分内设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部分内设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部分内设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苏商人〔2015〕546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部分内设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苏商人〔2015〕54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所:根据省编办批复(苏编办复〔2015〕127号),现将调整后的厅机关部分内设处(室)主要职责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2015年7月24日流通业发展处(一)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二)牵头组织协调流通行业标准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

(三)提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促进;拟订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政策措施。

(四)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大力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

(五)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

(六)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形式现代化;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典当行业年度发展规划;承担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上报及管理。

(八)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九)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负责内贸综合工作。

(十一)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省酒类管理办公室)(一)配合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规章、标准。

(二)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做好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各项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据此制定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比,收支分类范围、分类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办法等都有较大变化。

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顺利实施。

具体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联系电话*************Email:***************************.cn附件: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2.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另行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预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苏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一)落实科技创新政策。

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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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11.03
【实施日期】2011.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规[2011]42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仅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商务厅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五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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