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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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食安委[2005]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

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浙食安委〔200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

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分解细化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

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

一、重点工作及职责分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为23项,分工如下:(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三年目标,编制全省食品放心工程(2005-2007)三年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新闻出版局、浙江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重点整治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加工业水平。通过整顿,扶持一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重点工作及责任单位:

1、制定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省质量技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浙江检验检疫局

2、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责任单位:省质量技监局

3、整治食品生产区域性质量问题。

责任单位:省质量技监局

4、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参加单位: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实施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农兽渔药等残留监控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力争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农兽渔药残留明显下降,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要求,农副产品基地内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浙江检验检疫局

(四)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全面推行商品准入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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