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欺诈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
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容易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接下来,我就来对这方面的知识好好说道说道。
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
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
合同制定: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认定 需要综合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过错、 行为的性质、情 节、后果等因素。
合同欺诈是指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信任,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 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合同欺诈往往伴随着虚假陈述,两者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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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合同欺诈通常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获利。 合同欺诈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在法律上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入调查:在做出 决策之前,要对相 关信息进行深入调 查,了解事实真相, 避免被虚假陈述所 误导。
保持警惕:要时刻 保持警惕,对任何 与自己利益相关的 信息都要仔细甄别 ,避免受到虚假陈 述的侵害。
及时举报:如果发 现有人进行虚假陈 述,要及时向有关 部门举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Part Five
损害消费者利益: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面临经济 损失和人身伤害的风险。
降低市场信用: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行为会降低市场主体的信用,破坏市场经济的信 用体系,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影响经济发展: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行为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降低市场主体的创 新能力和竞争力,阻碍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往往同时存在,共同侵害对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释义阐明本条第⼀款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合同过程中实施的。
这⾥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为⼈在订⽴、履⾏合同中,其⾏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为⼈在主观上具有“以⾮法占有为⽬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
⾮法占有的⽬的,⼀般来说,这种⽬的是可以从⾏为⼈的⾏为判断出来的,如⾏为⼈⾃始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合同的条件或者⽆意履⾏或者携款潜逃等。
(⼆)⾏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为。
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
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合同;“冒⽤他⼈名义”,是指未经他⼈允许或委托⽽采取他⼈的名义,即冒名订⽴合同的⾏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当事⼈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的常规做法。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
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上都属于欺诈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需要加以区分。
一、性质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而合同民事欺诈则是指在合同约定或履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误导等手段,使对方误解或者迁就不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属于民事行为。
二、构成异同
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以取得合同关系为目的;
(3)损失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要件为:
(1)事实或法律关系;
(2)虚构的、隐瞒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3)对方因而产生误解或者迁就不当;
(4)损害对方的利益。
可以看出,两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更加苛刻。
三、法律后果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如果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四、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需要掌握两者的共性与异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罪行,或将刑事罪行归为民事纠纷。
同时,也
需要加强立法,充分考虑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法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
合同法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有些当事人可能会通过虚假陈述或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要件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谈判或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提供虚假的陈述信息,导致对方误解或错误判断,进而影响合同的成立、履行或效力。
虚假陈述的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2. 陈述事实的主观性:当事人在陈述时具有主观意图,即有意欺骗对方或者明知陈述事实不实;3. 陈述事实的重要性:虚假陈述的事实对对方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案例一:甲方在销售房产时声称该房产没有任何纠纷,而实际上该房产存在法院未判决的土地纠纷案件。
乙方在购买后发现了该纠纷,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欺诈行为的构成与后果欺诈是指当事人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故意导致对方误解或错误判断,使其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失。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陈述的存在:当事人以虚假陈述的方式引诱对方订立合同;2. 对方误解的产生:对方在虚假陈述的影响下产生误解,导致错误决策;3. 欺诈人的主观故意:欺诈人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主观意图;4. 损失的发生:对方因为欺诈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二:甲方在出售一辆二手车时,故意隐瞒该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方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的欺诈行为导致乙方误解并受到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虚假陈述与欺诈的法律后果对于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合同法赋予了受害方一定的权利保护。
合同诈骗的手段及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诈骗的手段及案例分析论文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通过欺骗、伪造或者侵权等手段,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诈骗的手段以及一些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的手段主要包括虚假陈述、伪造文件和操纵折扣等方式。
虚假陈述是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获得对方同意的行为。
常见的做法包括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势,隐瞒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等。
伪造文件是指通过伪造证书、文件或者合同等,以假乱真,骗取对方的信任。
操纵折扣是指以捆绑销售、滥用职权或变相降价等方式,引诱对方签订不合理的合同。
以下是一些合同诈骗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虚假承诺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承诺购买他们产品后可以获得70%的折扣,并且产品具有极高的性能和耐用度。
客户在听到这些承诺后,决定购买了该产品。
但客户发现产品既没有折扣,也没有宣传的性能优势。
该公司销售人员虚假陈述的承诺,就是一种合同诈骗手段。
案例二:伪造合同一名律师通过伪造合同,骗取客户的信任并收取高额的“合同费用”。
该律师伪造了多个案件的合同,包括涉及房产买卖、劳动合同和婚姻协议等。
当客户支付了费用后,他们发现这些合同都是伪造的。
这种伪造文件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诈骗。
案例三:操纵折扣一家商店为了提高销售量,宣布将在一些时间段内提供50%的折扣。
但事实上,商店却故意将商品的原价提高,然后再打折,以便保持较高的利润率。
由于客户对商品的实际价值缺乏了解,他们相信自己得到了优惠,实际上却成了商店的受害者。
这种操纵折扣的行为也是一种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一种流行的犯罪手段,容易对个人和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
为了防范合同诈骗,个人和企业应该保持谨慎,并仔细阅读和审查合同的细节。
任何涉嫌欺诈行为的合同都应该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加强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只有共同努力,合同诈骗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
买卖合同中欺诈的构成要件有
买卖合同中欺诈的构成要件有
在这份买卖合同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虚假陈述。
如果卖方在合同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达到欺骗买方的目的,就属于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可能包括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功能、使用寿命等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对卖方自身的资质、信誉等不实陈述。
二、隐瞒重要事实。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一个事实,该事实是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或者会对买方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事实的存在,就构成欺诈行为。
例如,卖方故意隐瞒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
三、故意误导。
如果卖方在合同中故意误导买方,使买方产生了错误的信念,从而达到欺骗的目的,就构成欺诈行为。
例如,卖方故意刻意选择欺骗性陈述的语言或者用词,导致买方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等产生了错误理解。
四、其他不当行为。
如果卖方采取其他欺骗性行为,如强迫、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达到欺骗目的,也应视为欺诈行为。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卖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同时,需要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同时,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以方便双方进行联系和沟通。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那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呢?难点之⼀:如何理解“利⽤合同”我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法者的⽬的是要全⾯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
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代理⼈或者权利义务继受⼈财物的、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等等。
但这些列举同样⽆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个普遍适⽤的原则,那就是要看⾏为⼈是否“利⽤合同”进⾏诈骗。
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合同诈骗”这⼀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法、⼿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法。
合同诈骗的⾏为⼈利⽤“合同”这种对双⽅当事⼈具有约束⼒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的原则,达到⾮法占有他⼈财物的犯罪⽬的。
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个⼗分复杂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近年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这两者都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然而由于行为的性质,所以二者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下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辨析。
一、不同定义1.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陈述、隐藏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诱导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表示或者订立意思表示,实施欺骗行为,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或者非财产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该行为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当决策,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相较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合同民事欺诈更加强调的是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不同情形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较为严重,因为一般来说往往存在比较明显的欺骗、胁迫等行为。
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依靠合同的内容,欺骗的方式以及获得的利益来证明。
比如,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实际情况、撒谎、虚假承诺等等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比之下,合同民事欺诈的情形相对较轻。
它更多是一种行为结果,而不是过程,一般不会涉及到太多的欺骗手段。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假扮成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进行重大隐瞒等都可以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三、不同认定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要构成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实施欺骗的行为;二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还需要满足特定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明上需要更高一些的难度。
对于合同民事欺诈而言,法律主要以受害方的损失作为认定标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知情,被骗取财产甚至遭受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都涉及合同交易中的不当行为,但是在性质、情形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区别。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协议甲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乙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为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违约行为认定1.1在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甲方采取了虚假陈述、谎报情况、隐瞒真相等行为;1.2甲方明知已发生的事实或者存在的情况却未作真实告知;1.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导致乙方遭受损失;1.4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述性质、规格、品质、效能等实际情况不相符;1.5其他欺诈行为。
第二条甲方的违约后果和处理方式2.1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仲裁或相关费用等;2.2若甲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和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合同效力3.1本协议成立,应当显式约定其具备法律效力。
3.2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是实体主体,具备合法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代理权或授权;3.3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义务与权利4.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和各自的法定义务,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4.2甲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虚假夸大或者混淆事实;4.3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等方式,对甲方进行维权、索赔等行动;4.4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为止。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应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消除其欺诈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5.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
民法典合同欺诈
民法典合同欺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等。
合同是在法律监管下双方自主与自由的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都是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
在一些情况下,存在着合同欺诈的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的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欺诈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1. 合同欺诈的定义与特点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以虚假言辞、隐瞒真相等手段误导对方,使其在没有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合同欺诈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种故意行为,欺诈方通常是明知虚假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其次,合同欺诈通常会导致一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而使得合同另一方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后,合同欺诈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影响其合法权益。
2. 合同欺诈的类型与典型案例合同欺诈的类型可以分为言辞欺诈和事实欺诈两类。
言辞欺诈是指当事人虚构或歪曲事实来误导对方;事实欺诈是指当事人对某一重要事实隐瞒或歪曲。
以购房合同为例,假如卖方对房屋的质量、产权等重要事实做了虚假宣传,导致购房人在没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就属于合同欺诈的范畴。
以下是一些合同欺诈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健身房签约时虚标价格,吸引消费者签订会员合同,然后在合同中单方面增加消费项目来牟取暴利。
第二个案例是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通过虚假描述和图文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实际商品与描述严重不符。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合同欺诈对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3. 合同欺诈的法律救济与预防在合同欺诈纠纷中,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要求恢复原状并返还给付等。
同时,合同欺诈作为一种不当得利行为,欺诈方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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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欺诈的性质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合同能得以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订立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问题日益突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欺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大量存在,由此产生的诈骗犯罪案件在全部诈骗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个别地区甚至高达70%以上。
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话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因此,厘清合同欺诈的性质,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制裁违法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问题的展开,笔者以一则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展开论述。
武汉市桥口区某个体手工作坊与他人签订委托加工智力花环、十字绣、鞋垫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为承揽方提供加工技术,承揽方需交(培训费)押金360元,承揽方按该手工作坊规定的生产计划交付加工的成品,经验收合格后结算。
至2016年6月,该手工作坊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合同并收取28800元押金。
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因该手工作坊在合同中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达到产品产量,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押金,对此,该手工作坊也承认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2016年7月,桥口区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该个体手工作坊的行为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
随后,依法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一、合同欺诈的概述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欺诈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诈。
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欺诈是指有意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
现代汉语解释“欺诈”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
法理解释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欺诈”的立法。
远在三国魏蜀吴时,魏国即把欺诈从秦汉贼律中分离出来称之为“诈伪”。
到南北朝北齐时,称“诈欺”,至北周时又重新改称为“诈伪”,并为以后朝代沿袭。
在唐代,《唐律疏议》中将“诈伪”列为十二篇篇名之一,宋代刑律仍以《唐律》为基本模式,其《诈伪律》规定:“诸诈欺官私以财物者,”到了明代,“诈伪”仍然列入刑律篇,可见各朝代统治者都将“欺诈”作为需要专门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的行为之一。
在英语中欺诈(Cheat)是骗取、欺骗、哄骗的意思。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欺诈一词的解释是“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
”英美等国往往把欺诈称为“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或“对被说明方进行引诱的不正确说明”,或“欺诈性的错误引导”。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3.8条注释将欺诈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可见,在主观上,合同欺诈的行为人虽具有故意,但目的是妨碍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自由,而不涉及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民事欺诈中,若构成欺诈,也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欺诈的故意。
本文所论述的合同欺诈是指以签订合同为幌子和载体,以捏造、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它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
我国相关法律定义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引导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达到签订合同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则是指欺诈方从一开头就没有履约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根本目的只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合同、协议作为其实施诈骗的手段,来引诱被诈骗人落入其设定好的陷阱并签订合同,使被诈骗人“愿意”按合同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
现阶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市场交易主体的规则意识还不强,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签订合同实施诈骗以获更多利益的行为屡有发生。
为维护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必须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
(一)合同欺诈的内涵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中,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法律条款即是说合同欺诈若损害了国家利益,则确定为无效;若合同欺诈损害了私人利益,则确定为可撤销。
这些条款,“……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两重性:其一,该行为表面合法。
是行为人通过订立、履行合同等一系列程序使该行为合法化;其二,行为人的本质违法。
该行为影响了另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这种两重性使该合同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矛盾统一体,形成了利用订立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典型违法行为。
因此,从合同欺诈的法律内涵分析,欺诈是一种较为明显的破坏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意愿表达的真实性原则,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应是其内心的真实反映。
在欺诈案件中,欺诈方用不正当手段干涉了被欺诈者表达意愿的真实性和自主性。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导致被欺诈方因此很难避免不公平、不公正的后果。
为了充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创设了一个禁止欺诈的制度,即允许欺诈者恢复其原来的身份,并挽救欺诈造成的损失。
显然,欺诈是一种破坏意思自治原则和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的上述内涵可以看出,在欺诈行为所构成要件中主要包含两类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该欺诈行为使得意思自治原则遭到破坏;二是实质要件,即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1.欺诈人具有欺诈谋利的故意。
欺诈方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故意,且同时希望或是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态度。
合同欺诈故意当中又包含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合同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故意地为不真实之表示行为和故意使相对人因其不真实的表示行为而陷入错误意思表示。
所以说,合同欺诈的成立,这两层意思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行为人已经用不真实的信息表达了他的意图,并使对方陷入错误,但行为人并不知道他的表达是不真实的。
或者,即使行为人知道自己所表达的是不真实或夸张的,但只是为了引起另一方的兴趣和注意,而不是使其陷入错误,不构成欺诈。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当事人显然有一定的认识,并希望因对方表面上的“违约”而造成向对方支付定金的心理状态,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意图。
2.欺诈方客观上有欺诈行为的实施。
欺诈方有欺诈行为,包括对不真实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虚假陈述,导致对方或保持错误、或陷于错误、或加深错误;在交易习惯或契约上一方负有告知义务,若隐藏事实同样也构成欺诈。
这里又包含欺诈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掩盖行为或是作为或不作为的骗取他人合法权益。
此行为和欺诈的直接故意有所关联,就是指直接故意心理状态下的所为。
而欺诈行为又可以分为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在前述案例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即有意设定在客观条件下承揽方无法达到的产品产量,从而使承揽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承揽方事实上的违约,并以此骗取承揽方押金,构成了欺诈行为。
3.从法律层面来讲,欺诈行为和欺诈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因为被欺诈方权益受损是由欺诈方行为引起而陷于错误认识后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行为的实施是与自己的真实意愿相违背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对因果关系的确认要准确无误。
上述案例中,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了押金并投入了人、财、物进行产品加工,而当事人即该个体手工作坊却无履约诚意和能力。
此案中,与该手工作坊签订合同的大部分是外地人、农村人和无工作的人,由于这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很容易被事物的表面现象所蒙蔽,所以他们“自愿”与该手工作坊签订了合同,使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
4.被欺诈方因欺诈方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产生了非基于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该欺诈行为与表意人陷于错误及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如上述案例中的承揽方就是因为受到了该手工作坊的隐瞒而产生的错误认知,从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合同欺诈的行为种类很多,诸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质量证明、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货款等等。
无论哪一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欺诈方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故意或恶意,是有明确目的的,同时在客观上也实际实施了该欺诈行为。
二是被欺诈方因欺诈方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判断,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欺诈方订立了合同。
总之,该欺诈行为损害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不法行为。
合同欺诈的法律特征具体可以从几方面来加深认识:l、欺诈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作出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欺诈方故意发出虚假性的、欺骗性的合同邀约,以诱导被欺诈方订立合同,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用欺诈手段实现签订合同之目的,充分显示出欺诈行为的主观性。
即违背诚信原则,意图不公平地获取对方的财产。
2、欺诈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主要是欺诈方对计划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有关内容的关键性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即消极欺诈,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们的正常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均具有事前告知义务,但行为人故意不告知或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被欺诈方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建立在诚实、真实的基础上,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即积极欺诈,指欺诈方以积极的言辞或者一定的行为,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假情况,而使对方陷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中),其目的在于让被欺诈方不自觉地落入圈套,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承诺,以实现与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表现出该合同欺诈行为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