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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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基本流程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基本流程

3 申报阶段
申报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
证券公司将根据证监会办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撰写招股说明 书、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负责整个全套上市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 行公告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授课机构 保荐机构
会计师 律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保荐机构
学习目的 讲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流程,以及收发管 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讲解证监会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介绍公司治理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讲解股东大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作用与地位 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务,董事、监事和高 管人员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 责任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 况 采购情况 生产情况 销售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技 术与研发情况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
高管人员
同业竞争状况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情况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及任职资格 高管人员的经历及 行为操守 高管人员胜任能力 和勤勉尽责 高管人员薪酬及兼 职情况 报告期内高管人员 变动 高管人持股及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 请报告
➢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 行的决议
➢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 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 发行的文件
➢ 发行保荐书 ➢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申报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 发行的文件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提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提升,努力推动资本市场“无锡板块”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继续保持“无锡板块”在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梯次,加强后备企业培育,优化要素保障,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公司群体,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达200家、市值超万亿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三)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重点培育一批物联网、集成电路、深远海装备、高性能计算、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技术含量高、进入门槛高的高端制造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金融、物流、文创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属国有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适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资源。

上市服务内容

上市服务内容

IPO财务顾问服务方案我们作为合作客户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总协调人、财务顾问,为合作客户提供策划、咨询、协调、组织等服务。

具体服务方案如下:第一阶段尽调阶段尽职调查是充分了解企业的基础,我们将为客户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清单,客户需要按要求进行准备,准备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可以随时同我们沟通,待资料准备完毕后,我们现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决定后续的辅导内容及方式。

第二阶段辅导阶段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结果,我们会针对客户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未来IPO的规范性要求,为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辅导服务:1、协助客户确定上市主体及公司架构、股权结构、股本规模等股权相关事宜,协助客户完成资产重组;2、协助客户制定股权激励计划,通过“金手铐”锁定或吸引核心员工并激发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3、协助客户制定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4、对拟上市主体进行全面规范辅导,包括法律、财务及业务等方面的全面规范,协助客户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助力客户持续规范运行;5、就客户在独立性方面(包括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独立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客户进行持续改进.6、通过专项培训及定期沟通,协助客户培养未来IPO时所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人员;同时协助客户提前按IPO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以缩减后期IPO的运作时间;7、协助客户设计股改方案,并协助客户选择具有良好执业记录且高度负责的中介机构团队(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为客户股改及未来的IPO申报审核保驾护航;8、协助客户制定上市时间表;9、协助客户对中介机构为股改及IPO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安排中介机构召开协调会进行专题讨论,确保相关材料符合IPO审核要求。

前述提及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IPO辅导备案材料、IPO辅导验收材料、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10、协助客户与IPO过程中涉及的的部门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证监局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伙伴等机构进行日常沟通,最大限度的确保客户IPO按即定的时间表顺利推进;11、为客户提供前期规范及后期IPO全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筹划服务,从而为企业有效节约税费成本;12、根据客户的临时性需求,提供与资本运作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及预先披露更新受理反馈会初审会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无锡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加快推进无锡市经济转型提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无锡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提升,努力推动资本市场“无锡板块”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继续保持“无锡板块”在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梯次,加强后备企业培育,优化要素保障,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公司群体,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无锡市上市公司累计达200家、市值超万亿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三)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重点培育一批物联网、集成电路、深远海装备、高性能计算、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技术含量高、进入门槛高的高端制造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金融、物流、文创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属国有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适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资源。

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推介会,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

推动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上市路径。

引导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对接国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上市;引导企业在境外上市或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抓住“新三板+H股”机制落地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港交所合作,推动企业在港交所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9号)
为规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

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二、申请监管意见书的证券公司应当提交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要求上市公司在今年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各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以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透明度,全面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现将江苏辖区开展专项活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治理专项活动,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整体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分步推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联络人,与我局加强沟通和汇报。

2、加强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公司治理有关规定,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3、认真自查,切实整改各上市公司要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求真务实,认真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自查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查找问题要深入彻底,制订的整改计划要切实可行,各项整改措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对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解决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要求。

上市辅导首发管理办法

上市辅导首发管理办法
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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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IPO管理办法——规范运作(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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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IPO管理办法——独立性(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 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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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IPO管理办法——财务会计(三)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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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第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为不满足持续经营3年的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7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江苏证监局首次备案材料必备事项

江苏证监局首次备案材料必备事项

江苏证监局首次备案材料必备事项
辅导机构应当在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的情况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并附以下备案登记材料(辅导机构应逐项盖章):
1、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

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提供营
业执照复印件和省级以上政府批文复印件;200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份公司,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局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书)。

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辅导人员的工作简历应按照“辅导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的要求填写。

辅导工作小组由三名以上辅导人员组成,并指定一名辅导人员为工作小组组长,辅导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或保荐代表人资质。

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辅导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辅导人员提供证券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辅导协议。

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其中须有明确的辅导工作时间计划表,并说明可能的保荐时间。

辅导期按照证监会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

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二)。

8、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及公司名称的说明(须由辅导人员本人签字)。

9、辅导对象董事长、董秘和辅导人员的联系方式(手机、办公电话、传真和电邮)。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试题一

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试题一

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20*2)1、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得少于()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A 500B 1000C 1500D 20002、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万元。

A 1000B 2000C 3000D 4000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A 1%B 2%C 5%D 10%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年的股份有限公司,但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A 1年B 3年C 5年D 2年5、中国证监会收到发行人申请文件后,在()个工作日作出受否受理的决定。

A 5B 2C 10D 16、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不予核准后,发行人可在自证监会不予核准之日起()个月后再次申请发行股票。

A 3B 6C 1D 127、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制度采用的结算制度是()A T+0B T+1C T+38、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A 1B 3C 6D 29、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人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A 10B 15C 5D 2010、公司治理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年代。

A 20B 30C 60D 8011、化工行业上市应提供()环保局关于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环保达标的证明文件。

A 当地政府B 地级市C 省级12、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公式为()A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B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C利息保障倍数=财务费用/利润总额13、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以下简称《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展示、挂牌,股权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以及展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江苏证监局依法依规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协助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处置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江苏证监局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就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相关数据,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辅导备案材料格式要求辅导备案材料清单样本【模板】

辅导备案材料格式要求辅导备案材料清单样本【模板】

辅导备案材料格式要求一、封面请标注“XXXX公司辅导备案材料”字样,封面还应载明保荐机构名称。

二、扉页以《辅导材料报送登记表》为扉页。

三、目录请依照本指引列示的辅导备案材料次序,按材料分项内容编制目录。

四、页码正式材料应按分项材料分别编制流水页码,目录中各分项标题应注明起止页码。

五、报送数量一式两份。

六、其他要求备案材料使用A4幅面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辅导备案材料清单样本一、辅导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辅导备案申请;(二)辅导协议;(三)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四)辅导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资格证明;(五)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及家数的说明;(六)辅导机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七)辅导对象设立的批文(2006年1月1日后变更设立的提供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八)辅导对象接受辅导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九)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十)辅导对象最近3年的财务数据;(十一)辅导人员、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辅导对象的联系方式;(十二)辅导机构开展辅导业务的相关工作制度(首次在江苏辖区开展辅导业务的辅导机构提交);(十三)江苏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辅导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辅导对象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二)辅导对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情况;(三)辅导对象所属行业概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四)辅导对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五)辅导对象实际控制人及前五名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为法人的,应包括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等);(六)辅导对象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等全部过程。

三、辅导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辅导小组的构成;(三)接受辅导的人员;(四)辅导内容;(五)约定的最低现场辅导时间和授课次数;(六)辅导所要达到的效果;(七)辅导费用及其确定的原则和付款方式;(八)辅导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九)违约责任;(十)协议的解释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2号)、《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应聘请具有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条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协议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应装订成册):(一)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申请,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情况、主营业务等介绍,并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二)辅导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简历以及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经公司盖章确认的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身份信息;(五)辅导协议;(六)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七)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一编制);(八)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九)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评估师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十)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计机构无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请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十一)公司聘请的参与辅导的律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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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
南(2018年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
【实施日期】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
一、基本要求
1.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做好辅导工作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辅导对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为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辅导工作。

辅导对象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参与辅导过程,积极配合辅导工作。

2.我局定期举行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培训班,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

二、辅导备案程序及相关要求
1.辅导机构应当在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

2.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时,应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向我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函应经参与辅导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辅导对象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诺函应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3.我局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审查,辅导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登记日为辅导备案日。

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辅导机构补正材料后,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补正日为辅导备案日。

4.自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在官方网站公告辅导备案登记情况。

辅导对象自收到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之日起应当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省级报纸至少公告一次,并在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官方网站公告,接收社会监督。

三、辅导期间的要求
1.辅导期自辅导备案日开始,至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日结束。

辅导备案日至辅导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日的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辅导机构应当针对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配备至少3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辅导人员,其中,应有不少于2名保荐代表人。

辅导小组原则上由保荐代表人担任组长,全程组织和协调辅导工作。

辅导小组成员应当保持稳定,保证足够的时间参与现场辅导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辅导
小组成员发生变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于变更后向我局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

变更辅导小组组长,新任组长参与辅导工作的时间自书面备案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月。

3.辅导机构应当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全面反映辅导工作过程。

辅导工作底稿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和调查底稿;
(2)备案登记材料和各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3)辅导人员变更及交接手续(如有);
(4)辅导对象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情况;
(5)辅导对象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情况以及核查工作底稿;
(6)财务信息核查底稿;
(7)历次授课的讲义、影像资料,参加人员考勤记录,辅导对象对授课效果的评价;
(8)历次考试试题、答卷及评卷的资料;
(9)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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