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基础数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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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根据新版《GSP》的要求,规范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安全。

2.适用范围: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

3.责任人:信息系统使用的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4.内容:

4.1 公司计算机系统应满足质量基础数据的管理,主要包括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品种资料、委托运输等。

4.2 供货单位基础数据管理:

4.2.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2.2 营业执照;

4.2.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2.4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5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4.2.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2.7 对供货单位资质进行自动控制,自动提示,超期锁定;

4.2.8 应根据其经营单位自动识别经营的品种类别,拒绝其超范围经营。

4.3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基础数据管理:

4.3.1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历史代理信息查询;

4.3.2 核实代理单位的唯一性;

4.3.3 自动控制授权有效期限;

4.3.4 与所代理供货单位合法资质有效期关联,超期锁定。

4.4 品种资料基础数据管理:

4.4.1品种范围包括: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非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

4.4.2 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及有效期限;

4.4.3 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类别;

4.4.4 养护类别与效期、入库时间关联,自动生成养护计划;

4.4.5 与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有关信息关联,自动锁定;

4.4.6 储存类别应包括特管、冷藏、阴凉、常温等。

4.5 购货单位基础数据管理:

4.5.1购货单位分类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使用单位(医院、诊所、社区医疗机构等);

4.5.2 系统可根据购货单位经营资质类别分别授权,超范围销售品种可自动拒绝;

4.5.3 购货单位合法资质的有效期由系统自动控制,提示更新,超期锁定;

4.5.4 购货单位采购人员信息进行管理。

4.6 基础数据关联管理:

4.6.1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当与对应的企业或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由系统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采购时,经营品种与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关联;储存时,经营品种与库房的条件关联;销售时,经营品种与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关联;

4.6.2当任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系统应当对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自动锁定,直至该数据更新、生效后相关功能方可恢复;

4.6.3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经营品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其中任何一个资质的过期或失效,系统自动锁定相关业务工作;

4.6.4各操作岗位只能按照规定权限查询、应用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不能修改数据的任何内容;

4.6.5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基本保障,应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据实录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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