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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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龙政发[2006]15号

【发布部门】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龙政发〔2006〕15号)

龙胜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为促进我县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垃圾处理收费是重要的公益性经营服务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应及时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

三、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涉及广大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调整收费标准后,环卫部门应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四、本通知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调整后的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龙胜各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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