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0【实施日期】2018.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2018年10月29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集贸市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禁止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铺设、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实施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城管、质监、园林、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积极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特许经营第六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本省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1995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琼价审批[2010]15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15号)
东方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9]16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请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30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0]1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12号)
定安县发改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定发改价字[2009]9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人防定额第二部分 规费、税金等 (1)
说明一、规费是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强制性、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足额上缴。
二、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在工程计价中,规费列在税金前面。
工程结算时,规费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计算。
计算标准一、建筑垃圾处置费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城市可以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海南省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固定场地处置费:海口、三亚每立方米8元;琼海、儋州、文昌每立方米6元;其它市县每立方米4元。
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场地处置费的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障费。
计算工程控制价时,按照人工费的29.5%计算(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6%、生育保险费0.5%、工伤保险费1%)。
工程结算时,凭工程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向建设单位结算。
说明一、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施工企业代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上缴税务部门。
二、营业税计算基础为除税金之外发生在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税率为3%。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基础为营业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区在市区(地级市以上)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含县级市)、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计算基础为营业税税额,费率为5%。
五、应缴税费合计:附录1管理费率、利润率、制作税率表附录2造价计算程序附录3第七章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海府〔1993〕54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6.03【实施日期】1993.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3日海府〔1993〕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及其废弃物。
第三条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公安、交通、规划、城建、环保、房产、市容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环卫局搞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基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市环卫管理部门缴纳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工程建筑垃圾总量收取一定押金,并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证》。
建筑垃圾管理费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居民装修、维修住房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直接运往指定受纳场地排卸,按规定缴纳费用,亦可委托市环卫管理部门有偿清运。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卫局制订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向市环卫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检验,领取《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后,方可承担运输任务。
运输车辆须按市环卫、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营运。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车容整洁,装载适量,不得污染道路。
第七条市环卫管理部门在核办有关证照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0]1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15号)
东方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9]16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0]1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0]13号)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来《关于报送我县政府<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的批复>的函》(琼中府函[2009]143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县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30日附件: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县城乡镇一居民类元/月·户55 二非居民户类(一)单位 1行政事业单位元/月·人33按人头计算,包括临时工2学校、幼儿园、医院元/月·人22 3企业元/月·人11 (二)餐饮业(包括夜宵店、冷饮店) 1小店(40平方米以下的)元/月·间8060 2中店(40-60平方米的)元/月·间120100 3大店(60平方米以上的)元/月·间180150 (三)旅馆业元/月·房3015 (四)娱乐场所元/吨120120 (五)集贸市场元/吨120120 (六)其他商业铺面 1小店(40平方米以下的)元/月·间4030 2中店(40-60平方米的)元/月·间8060 3大店(60平方米以上的)元/月·间12090 4摆摊设点(固定)元/月·点3015 5流动经营元/次10.50 (七)物业区元/桶54——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审批[2009]16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09]165号)
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价字[2009]42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25日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2.25
•【字号】琼价审批[2009]165号
•【施行日期】2009.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09]165号)
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价字[2009]42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25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洋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洋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09]1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洋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09]166号)
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财政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浦经字[2009]108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