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单位公租房日常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单位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公租房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和我单位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2. 家庭成员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3. 家庭收入符合规定的标准;4. 无违反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公租房申请程序:1. 职工向单位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4. 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分配。

第三章分配原则与方式第六条公租房分配原则:1. 先困难后一般;2. 先申请后分配;3. 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租房分配方式:1. 采用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分配;2. 优先保障家庭困难程度高、收入低的职工;3.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职工。

第四章租赁合同与租金第八条租赁合同:1. 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3. 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租金:1. 租金标准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2. 租金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市场租金的10%;3. 租金收取方式由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第十条使用规定:1.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租房;2. 保持公租房的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3. 不得转租、转借公租房;4. 不得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维修责任:1. 公租房的日常维修由承租人负责;2. 公租房的大修、更新等由单位住房管理部门负责;3.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公租房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公租房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租房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房福利,主要用于解决新进员工、外地员工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四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公司公租房范围内的员工。

第二章公租房申请第六条员工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公司规定,在公司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公租房申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流程。

第八条公租房申请将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排序。

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原则上遵循“先申请、先审核、先分配”的原则,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员工申请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公租房配租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按照租金等级进行分类,员工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选择相应等级的公租房。

第十二条公租房配租将综合考虑员工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住房分配。

第十三条公租房分配结果一经确认,员工应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公租房配租结果如有异议,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公租房维护第十六条公租房使用期间,员工应当自觉维护房屋设施和环境卫生,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保持房屋整洁干净。

第十七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员工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公租房退租第十八条员工有退租需求时,应提前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交退租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公租房退租前,员工应当进行房屋清理和设施维修,并保持房屋状态良好。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_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一)无房职工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

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

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

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_%缴纳。

第六条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公有房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建造、购买、租赁并用于居住的房屋。

公有房屋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并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第四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须向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按需分配。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分配办法,根据居民的收入、家庭人口、居住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遵循申请先后的原则,杜绝人情主义和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严禁擅自改变、转租、转让房屋。

如有需要转租或转让的,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和公共财物,避免对公有房屋造成损坏或浪费。

如有故意破坏、盗窃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影响公有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维修和改造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有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条件。

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促进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公有房屋管理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天: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第二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公有房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有房屋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公平公正、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等原则。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保护和利用第四条: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利用,不得滥用、房改、挪用、私自转让或转租。

第五章:公有房屋的分配和使用第五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第六章:公有房屋的租赁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租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互利的原则,租金应当合理、公正。

第七章:公有房屋的维修和改造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维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和外观。

第八章:公有房屋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并处理。

第九章: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违反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草稿,具体细节和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使公有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用于解决本单位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住房困难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手续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的宏观管理。

公有住房分配由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五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1. 制定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受理公有住房的租住或调整申请。

3. 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租金催缴。

4. 代表单位与租住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租住人入住和退房手续。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结合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保障。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住房需求、工作年限、职级等因素。

第八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

2. 有住房困难,需单位提供公有住房解决的。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公房租金情况制定,租金收入用于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分为:1. 单位负责公有住房的总体维护和管理,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2. 租住人负责个人居住空间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1. 单位承担公有住房的总体维修费用。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规范公租房管理,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申请使用公租房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实现公租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

二、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第四条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单位正式编制或合同制职工身份;(二)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其他住房或住房条件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申请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职工进入公租房分配名单。

第六条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优先保障家庭住房困难职工;(二)公开透明,分配过程接受职工监督;(三)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分配结果进行适时调整。

三、公租房的使用与维护第七条使用规定(一)职工应爱护公租房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二)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租房;(三)不得利用公租房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维护责任(一)职工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清洁、保养;(二)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由单位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三)职工应配合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妨碍维修养护人员作业。

四、公租房的退出与收回第九条退出条件(一)职工家庭住房条件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二)职工工作变动,不再符合申请条件;(三)职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单位批准退出。

第十条退出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书面退出申请;(二)单位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确认退出资格;(三)职工办理退出手续,将公租房交还单位。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单位成立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维护、退出等工作。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公租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维护和促进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有房屋管理,包括国有、集体、行政机关和用于特定公共目的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三条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差异供应、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注重各类公有房屋的功能定位和居住需求的匹配。

第四条公有房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供应和分配第六条公有房屋的供应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共利益进行合理调配,促进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公证、公平、公开的分配机制。

第八条政府应加大公有房屋建设的力度,提高供应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九条公有房屋的分配优先考虑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重点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租赁和出售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避免恶性竞争和资金利益的过度追求。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房屋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基金制度,保障公有房屋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规搭建和拆除房屋结构。

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按时缴纳房租或物业费,并及时报修维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监督和惩罚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在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单位公产房屋管理制度

单位公产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产房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的合理使用,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公产房屋,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宿舍、厂房等。

第三条单位公产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房屋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单位公产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产房屋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公产房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产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公产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公产房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三)负责公产房屋的分配、维修、保养、安全等工作;(四)监督公产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五)定期对公产房屋进行普查、评估和统计,及时掌握房屋状况;(六)处理公产房屋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房屋分配第六条公产房屋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

第七条公产房屋分配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单位正式职工身份;(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三)无其他住房。

第八条公产房屋分配程序:(一)公布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条件和程序;(二)职工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核申请材料,确定分配名单;(四)公示分配结果,接受职工监督;(五)签订租赁合同或购买协议。

第四章房屋使用与维修第九条公产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房屋,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条公产房屋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重大维修。

(一)日常维修由使用人负责,包括房屋内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二)重大维修由单位负责,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等维修。

第十一条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五章房屋安全与消防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公产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5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5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_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一)无房职工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

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

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

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_%缴纳。

第六条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公有住房,保障职工的基本居住权利,提高住房分配和使用效率,加强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范围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拥有并管理的住房资源,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住房。

管理范围包括住房的分配、租赁、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职工家庭人口数、工龄和职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尽量保障职工的基本居住需求。

2. 公开公正原则: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遵循程序规定,杜绝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等行为。

3. 紧缺特殊原则:对于存在特殊困难或急需住房的职工,应当优先考虑。

三、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程序1. 住房申请:职工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住房审核: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工龄、职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住房分配资格。

3. 住房分配:根据审核结果,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确定住房的分配对象和分配比例,进行公开、公正的分配手续。

四、单位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1. 租赁对象:单位公有住房可以向非本单位职工进行租赁,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优先考虑本单位职工的租赁需求。

2. 租赁程序: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租赁押金等相关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遵守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义务。

3. 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巡视和维护,保障租房职工的基本居住权益。

五、单位公有住房的维护管理1. 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规定住房维护的责任主体和管理程序,确保住房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修补、维护和美化,确保住房设施的完好和环境的整洁。

3. 保障安全:加强住房的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因安全隐患而导致住房事故的发生。

六、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监督1. 内部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住房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住房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考核。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公有住房的秩序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单位自行、合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建设的供本单位员工住宿的住房。

单位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享有。

第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并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有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有效利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公有住房分配第五条单位公有住房按照市场化、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

分配须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

第六条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满足员工住房需求、能力和贡献相结合。

优先考虑岗位需要住房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方式有:自愿申请、公开竞价、积分申请、抽签等。

具体分配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应当确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特殊化。

第九条分配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住房需求和个人情况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取消住房分配资格。

第十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的员工应当与住房使用单位签订住房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公有住房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有住房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住房设施的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公有住房发生损坏或者设备设施需要更新时,由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住房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人应当爱护公有住房设施设备,如有故意损坏或者违规改造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公有住房是指属于单位所有、供单位职工使用的住房,并且由单位统一分配和管理的形式。

第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认。

第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住房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属于单位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1. 职务等级优先原则:根据职工的职务等级确定住房分配优先顺序,体现职务等级对住房资源的影响。

2. 工龄优先原则:在职务等级相同的情况下,根据职工的工龄确定住房分配优先顺序,体现工龄对住房资源的影响。

3. 家庭情况优先原则:对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职工,给予相应的住房优先。

同时,确保单身职工的合理安排。

第七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是合理、公正和有效,不得超出职工工作期限。

第八条职工申请单位公有住房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单位在进行住房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需求,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职工个人隐私。

第十条单位公有住房的选房和分配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章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方式第十一条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方式分为直接分配和自选两种。

1. 直接分配:单位将住房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定,统一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2. 自选方式: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但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直接分配方式,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分配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自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选房规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房。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居住权益,提高单位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有住房的管理范围单位公有住房是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安置员工居住的住房。

三、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1. 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应当公平、公正,首先满足有特殊因公需要居住要求的员工。

2. 公有住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杜绝一切以权谋私、搞关系等不正当手段。

3. 公有住房的分配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通报,接受监督。

四、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1. 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要求员工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维护住房设施,保持住房的清洁和整洁。

2. 不得私自改动公有住房的房屋结构,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公有住房。

3.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依规进行处理。

五、公有住房的费用管理1. 公有住房的管理方应当定期对住房进行维修、改造,费用由单位统一承担。

2. 员工居住期间,应当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住房租金,不得拖欠。

3. 公有住房的电力、水费等日常费用由居住员工承担。

六、公有住房的监督管理1. 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和检查。

七、公有住房管理的奖惩制度1. 对于遵守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员工,应当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员工,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研究发现持续扶持大众创业,调动人们积极性能切实增加就业数量。

持续创业带动经济发展,拉动消费市场,加速了部分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增长。

并且,继续发放创业贷款能将种子资金池扩大至束缚范围内,提高入驻园区企业的办公位置、工位数量,充足的资源可享用使得企业刚开始,就有收入和资金的回收,且也对整个市场起到了很好的激活作用。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标准:单位公有住房的租金一般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由单位内部规定。

2. 租赁对象:单位公有住房主要供职工、员工及其家属等使用,一般要求租户必须为单位的正式员工或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人员。

3. 租赁流程:一般需要租户提交申请,单位对租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租。

4. 管理责任:单位对公有住房的管理负有责任,应当定期对住房进行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住房的使用情况。

5. 违约处理: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擅自转租、改造住房等行为,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租户退还房屋。

6. 退还住房:租户离职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单位有权要求租户退还住房,如果租户需要延长住房使用期限,需重新提交租赁申请。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规定来执行。

第 1 页共 1 页。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国家、集体、单位等持有并提供给居民居住、办公等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透明、便民、高效,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归居住或使用人享有,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有房屋的秩序、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保障范围第六条公有房屋的保障范围包括社会住房、政府住房、单位住房等。

第七条社会住房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或经营管理,面向居民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政府的指导、支持和监管下进行运营。

第八条政府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并统一由政府管理和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居民的住房。

第九条单位住房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并出租或分配给使用人的住房。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保障对象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公有房屋的保障:(一)家庭住房悬着面临严重危险的;(二)无住房或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三)需搬迁的居民;(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有房屋的保障:(一)军烈属、孤寡老人、失能人员等特殊人群;(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保障程序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保障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选房等步骤。

第十三条申请公有房屋的居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给公有房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并发放申请号。

第十五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分配应通过市场化手段,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五章公有房屋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申请人取得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后,不得私自更换他人居住或使用。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1.背景介绍单位公有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资源,为满足职工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制定和实施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旨在合理规范住房分配、使用和维护,确保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2.住房分配2.1 条件标准单位公有住房分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和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条件标准。

此外,还需考虑到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员、外来人员等。

2.2 分配程序住房分配程序应透明公正,确保公平性。

单位应设立合理的住房分配审批机构,明确分配的程序和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人情主义、权力寻租等不正当行为。

2.3 分配结果住房分配结果应公示,并通知申请人。

分配结果一旦确定,不得随意修改或擅自更改,确保公平公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住房使用3.1 安全与维护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房,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如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应管理单位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合理使用住房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住房的合理利用。

对于有闲置住房的情况,应及时向单位汇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3.3 租赁与转租住房的使用人员一般不得将住房进行租赁或转租,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赁或转租,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和登记备案。

4.住房管理4.1 管理机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住房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4.2 维修与保养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按照统一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确保住房设施的运转正常和寿命的延长。

对于设施老化的住房,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和改造。

4.3 管理费用住房的管理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不得向住房使用人员收取额外费用。

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住房管理费用的支出,确保住房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模版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模版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单位自有资金或政府出资等方式购建或租赁的用于单位员工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居住者的权益,并明确居住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范围包括员工、实习生等在职人员,并可根据需要扩大到离职人员或特殊需要的群体。

第五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与国家居住政策和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公有住房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单位公有住房的配租原则第六条单位公有住房的配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人员,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单位公有住房的配租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员工享有优先配租权;(二)优先满足困难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三)鼓励多元化住户结构,促进社区居民良好互动。

第八条单位公有住房的配租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选定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应当及时通知。

第九条单位公有住房的配租管理应当建立公开的申请和审核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配租结果。

第十条单位公有住房的配租结果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但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住房资源,确保居住者的权益;(二)加强住房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居住条件;(三)加强社区管理,促进住户和谐共处;(四)加强住房使用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居住者的权利:包括居住、申请换房、维修等权利;(二)居住者的义务:遵守住房管理规定,保护住房设施,维护社区环境;(三)住房使用的限制:严禁非居住目的的住房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单位公有住房的维修与保养第十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的维修与保养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保证住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二)及时处理居住者提出的维修申请;(三)落实住房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居住权益,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公有住房。

三、住房分配1. 住房分配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2. 住房的分配原则为“以需分配、以贡献加权”,即住房将首先分配给急需居住的职工,同时优先考虑职工对单位的贡献程度。

3. 分配住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职工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四、住房使用权1. 住房使用权为单位职工的权利,非职工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2. 职工离职后,不再享有住房使用权,应及时腾退住房。

3. 职工使用住房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住房,并遵守有关住房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对住房进行擅自改造。

五、住房维修与保养1. 单位应定期对公有住房进行维修与保养,确保住房的基本功能正常。

2. 职工在住房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住房设施设备,避免人为损坏,并及时反馈住房的维修需求。

3. 单位应维护住房的整洁环境,及时处理住房内的垃圾和污染问题。

六、住房租金收取1. 单位可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对住房进行收费,但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收取住房租金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住房维修、设备更新和管理费用等方面。

3. 单位应当向职工提供相应的租金收据,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

七、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1. 对于住房管理违规行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发工资、取消住房使用权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住房管理纠纷,职工可向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应积极予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八、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单位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2.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单位所有。

这是根据题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所给出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的文章撰写,以符合相关合同类文件的写作风格。

全文分节论述各个方面的住房管理规定,字数达到1500字以上。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2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2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安全使用和依法管理,促进公有房屋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正平等、公开透明、节约用房、合理负担。

第四条公有房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维护公有房屋的公共利益、提供居住服务、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政府,居民享有使用权,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租金或管理费用。

第六条公有房屋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住房分配、费用收取、维修养护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负责公有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公有房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二)制定公有房屋租金或管理费用标准,并进行调整;(三)组织公有房屋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四)负责公有房屋的维修养护工作;(五)收集、整理、分析公有房屋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公开;(六)处理公有房屋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七)其他与公有房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有房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公有房屋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房屋分配和住户管理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可以通过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或租赁分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是均衡分配、社会公平、符合居民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干预或人为操纵。

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的住户管理应当遵守居民权益保护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金和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的租金或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收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维护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房改政策从售房款中计提的单位维修基金和由个人购买时缴纳的个人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

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和使用,具体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当利息不敷使用时可动用维修基金本金,若出现幢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省直单位的维修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对维修基金按幢核算、记帐到户,按户建立维修基金帐,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管理原则。

维修基金自缴入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幢设立维修基金台帐,按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2000年底以前已计结划转给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增值
利息,仍按杭房改办〔1996〕27号、杭房基〔1996〕2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即由售房单位直接在浦发文晖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户进行
收支和划转。

2000年以后计结的利息连同本金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2000年底以前的利息按规定使用完后,才能申请使用2000年以后
的利息。

第八条操作流程: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要求和共用部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维修工
程竣工后,应提供经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审议并通过的维修费用预
决算书、相关凭证和按户分摊清册,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
业主维修基金帐户余额按实结算。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项目由物业管理单位维修后提供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批准
的维修计划和按户分摊清册等直接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

第九条确需急修、抢修的,原产权单位可先行组织维修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改房与其他性质房屋毗连的,其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同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均分后的维修费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
比例分摊。

3.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
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不上人屋盖的维修,由其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维修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
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维
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维修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含电梯)(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如为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为某些层
所专用楼梯,则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8.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的维修,由共用的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9.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或使用情况分摊。

第十一条因维修需要而破坏房屋所有人的设施设备的,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

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维修共用部位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应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已售公有住房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灭失时,可凭相关资料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维修基金余额退
还给业主。

将单位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如原售房单位
不复存在的纳入政府住房发展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直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