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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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全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产的管理,保障公有财产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有房产管理。

第三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产,均属于公有财产:(一)属于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房产;(二)属于政府、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

第四条公有房产管理应当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有财产的权益,推进公有房产的合理开辟利用。

第二章房产登记第五条公有房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完成房产登记。

登记应当明确房产性质、权属关系、面积、用途等信息。

房产权属证书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制发。

第六条公有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持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提供公有房产登记服务。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公有房产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房产交易第八条公有房产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

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房产不能进行交易。

第九条公有房产的交易价格应当公开、公正、合理。

任何违背市场规律的价格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第十条公有房产的交易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对存在欺诈行为的交易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房产维护第十一条公有房产应当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清洁等基本条件。

公有房产的维护应当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制定维护方案。

第十二条公有房产浮现破损、变形等安全隐患情况时,应当即将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若浮现因私自改建而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当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有房产的日常维护费用由房产管理单位负担。

浮现非正常损坏、人为破坏等情况的维护费用应由作出损坏的个人或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公有房产的装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损坏结构和设备,不得改变公有房产的功能和用途。

浮现装修期间造成的损坏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与配置,提高城市公有房屋的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所有或掌握的为提供保障性住房、福利住房、公务员住房等而建设、购置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建设保障性住房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便利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利。

第二章房屋管理第五条城市公有房屋应在国家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建设、购置、改造、维修等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科学测算,保证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供应。

第八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房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房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保管、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十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维修、改造等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出租、买卖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并依法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居住者,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变更使用权。

第十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应爱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遵守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津住建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维修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相关机构建设、管理,并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使用的住房。

公有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地管理公有住房,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公有住房申请与分配公有住房的申请与分配是公有住房管理的核心环节。

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住房申请,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配。

公有住房的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人口状况等,并经过审核后才能进入住房分配程序。

公有住房的分配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能偏袒任何特定群体。

应当根据住房需求的紧迫程度、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先分配。

同时,政府还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如为边远地区、特殊人群提供优先分配的政策,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公有住房租金与销售价格公有住房的租金与销售价格是公有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住房质量和维护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租金和销售价格,并在一定的周期内进行调整。

对于公有住房的租金,政府可以采取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措施,如提供租金补贴,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租金。

租金的收取应当透明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并及时告知租户相关政策变化。

对于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购房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并确保公平竞争,防止价格的不合理波动。

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分期付款、贷款优惠等措施,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购买公有住房。

三、公有住房维护与管理公有住房的维护与管理是保障住户居住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维修、保养服务,确保住户的正常居住条件。

公有住房维护与管理包括定期维修、设施更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公共房屋管理制度

公共房屋管理制度

公共房屋管理制度公共房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公共房屋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房屋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提高公共房屋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共房屋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提供工作、居住、生活等服务而提供的房屋。

二、管理主体公共房屋管理主体包括房屋所有者、物业管理公司、租户、管理机构等。

各管理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管理,共同维护公共房屋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三、管理内容1. 公共房屋的使用:公共房屋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公共房屋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2. 公共房屋的维护:公共房屋的维护应由房屋所有者、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主体负责。

定期对公共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

3. 公共房屋的安全:公共房屋的安全是管理工作的重点。

应建立健全公共房屋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房屋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4. 公共房屋的卫生:公共房屋的卫生应当得到重视。

建立健全公共房屋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房屋的卫生检查和清洁保洁工作,确保房屋环境整洁卫生。

5. 公共房屋的秩序:公共房屋的秩序是管理工作的基础。

建立健全公共房屋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房屋的秩序管理,提高公共房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管理措施1. 加强责任意识:各管理主体应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公共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共房屋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2. 完善管理制度:各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公共房屋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共房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4. 强化安全防范:加强对公共房屋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房屋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共房屋的安全使用。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有住房的管理,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公有房屋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所建设、拥有并管理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统筹城市发展、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有房屋的分类根据公有房屋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将公有房屋分为住宅型公有房屋和公共服务型公有房屋。

住宅型公有房屋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公共服务型公有房屋用于提供公共施设和社会服务,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

三、公有房屋的出租管理1. 公有房屋的出租应遵守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开招租并遵循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2. 出租公有房屋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3. 公有房屋出租应注重社会公平,优先保障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住房权益。

四、公有房屋的销售管理1. 公有房屋的销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或以低价出售;2. 公有房屋的销售应遵守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价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3. 购房人在购买公有房屋时应提供真实信息,如有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公有房屋的维修管理1. 公有房屋的维修应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住房的基本居住条件;2. 维修工作应公开招标,选择正规、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工程;3. 维修费用应合理,由相关单位承担或合理分摊,不能单方面向租户或购房人收取。

六、公有房屋的管理责任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确保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2. 公有房屋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漠视群众利益;3. 公有房屋使用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定,爱护住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私自转租、转让。

七、公有房屋管理的监督机制1. 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2. 监督部门应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3.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予以惩处,恢复受损的公有房屋利益。

建设部关于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第739号

建设部关于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第739号

建设部关于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9日建房字第739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最近,河南、湖北、湖南、江西、江苏等地建委(建设厅)及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来人、来函反映,这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把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承租者,造成房地产管理秩序混乱,要求紧急制止这一做法。

对此,我部曾多次发文阐述我部意见,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国发〔1989〕3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建设部是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其它部门凡与我部主管业务有关的文件,必须与我部协商、会签方属有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所发《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涉及我部房地产权属管理业务而未与我部协商,且文件内容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此文件精神确认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权的做法是错误的。

二、解放以来,我国一贯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即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我国司法、法规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对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应同时依法取得房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我部已向国务院报告提出我们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协调。

关于直官房管理规定(3篇)

关于直官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官房管理,保障直官房的使用安全、合理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直官”)所使用的直官房。

第三条直官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分配、节约使用;(三)维护权益、保障安全;(四)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第二章直官房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直官房是指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专门为直官提供居住、办公的房屋。

第五条直官房分为以下类别:(一)住宅类:为直官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房屋;(二)办公类:为直官提供办公、接待等用途的房屋;(三)附属设施类:为直官房提供配套设施的房屋,如食堂、浴室、停车场等。

第三章直官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直官房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先保障直官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根据工作性质、职务级别等因素合理分配;(四)严格控制分配面积。

第七条直官房的分配程序:(一)申请:直官根据自身情况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审核: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三)公示:对符合分配条件的直官进行公示;(四)分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配。

第八条直官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直官本人及其家属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直官房;(二)直官不得将直官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三)直官应合理使用直官房,不得浪费;(四)直官房内的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

第四章直官房的维修与保养第九条直官房的维修与保养由单位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定期对直官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安全;(二)及时修复直官房内的损坏部位,确保居住、办公环境舒适;(三)加强直官房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提高居住、办公品质;(四)对直官房内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直官房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直官房的监督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一)单位:负责直官房的日常管理、分配、使用、维修等工作;(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直官房的建设、规划、审批等工作;(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直官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住户居住环境质量,加强对住户安全的保护,维护社区安全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直管公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公共区域和住户个人的安全监管。

第四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形成住户、物业公司、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意尊重住户的合法权益,保护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和住户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

(二)秩序维护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和住户个人的秩序维护管理,保持社区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设施维护管理:加强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住户的正常生活需求。

(四)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住户的安全。

第七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三章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实施机制第九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十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直管公房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直管公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消防设施的畅通和完好。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直管公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住户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要有明确的处置措施和应对方案。

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运行,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

4. 人员责任: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增强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直管公房,要及时采取隔离、停用等措施,确保安全。

七、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2. 对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 对安全生产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直管公房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组织开展直管公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4.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检查记录、整改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2.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3.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第八条直管公房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 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3. 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宣传教育;4.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5. 完成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九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1. 直管公房建筑结构的安全性;2. 直管公房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3. 直管公房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安全性;4. 直管公房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5. 直管公房的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性;6. 直管公房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2.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4•【文号】建房[1996]401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最近,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发出后,有的城市的商业、供销、文化等部门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他们,希望我部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并予以明确。

建国以来,国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权属问题是明确的。

同时,国务院、建设部、财政部都曾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

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

这些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须遵照执行。

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

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

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时,要在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房地产等方面积极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务。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如下:
1. 公有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相关标准,保证住房的基本质量和安全性。

2. 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主要考虑家庭经济条件、社会保障情况、就业情况等。

3. 公有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确定,一般会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4. 公有住房的使用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有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使用权。

5. 公有住房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公有住房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私自转租、买卖或者改变原用途。

7. 公有住房的违规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终止使用权、罚款等处罚措施。

8. 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的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具体实施以当地政府和单位的规定为准。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括,并不能代表所有地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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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下面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一、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内容
1.直管公房的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职责等。

明确了公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租房管理
公租房作为直管公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公租房的选房、入口、退租等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3.房屋出租管理
这一部分内容注重对直管公房进行严格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了买断式定期分红基金、资产出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责任追究
在管理办法中,住建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直管公房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
1.落实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当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有紧密关联。

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规范,将会有力地调动资本对住房市场的关注点,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提升房屋出租管理公正性
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规范,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房屋中介、地产开发商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提升了房屋出租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促进公租房管理更加有序
住建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规定和办理,将会有力地促进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租金欺诈、纠纷等问题有很积极的管控作用。

综上所述,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推动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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