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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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学校公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建立房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二章公房分配第四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

根据类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

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用房。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教学任务量和学科专业属性综合核算;科研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数核算,教授12平方米,其他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6平方米;研究生用房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核算,博士3平方米,硕士1.5平方米。

博士与硕士用房要独立分配,独立使用,不得与其他用房合并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馆等。

第九条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配电房、水泵房等。

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公用房资源,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基础条件用房、其他服务性用房等六个类别。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及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二级单位自用的教工和学生活动场所等。

(二)教学用房是指学校公共教室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创新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用房。

(三)科研用房是指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服务的用房,包括院系建设的科研实验室、院级公共科研平台及依托学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教师工作室和研究生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馆舍、档案馆馆舍、公共会堂(会议室)、学术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公寓)、教师周转房、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医院(医务室)、物业保障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工住宅。

(五)基础条件用房是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的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消防控制室、卫生间、人防工程用房(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

(六)其他服务性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出借等业务的用房。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定额配置管理、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杠杆对公用房资源进行调节,努力提高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推动学校公用房资源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任务是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配置机制,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公用房使用指标体系,建立“谁使用、谁付费”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结合学校公有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学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学校公有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有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机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有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公有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有用房管理体制第六条公有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有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

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有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有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二)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公有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有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统一管理,优化公房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在学院土地上构筑的学校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所有权属归教职工的住宅除外)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根据公房性质及用途,学校公房共分四大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用于机关部门、二级院(部)党政管理和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办公的用房:1.校级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校史室、档案室、网络中心、文印室、广播室、办案室、财务结算中心、招标(侯标)室、资料室等;2.院(部)级行政办公室用房:包括党政团学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二)教学科研实验及辅助用房:用于全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的用房。

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科研院(所)、体育馆、会堂(学术报告厅)、众创空间等;(三)生活保障服务用房:用于生活保障及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校医院、民工宿舍、环卫绿化用房、库房、仓储、配电房、监控室、消防室、收发室、物业管理用房、警卫室、教职工文娱及健身活动用房,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文娱活动、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

(四)其他用房:是指除本条第一至三款以外的用房。

包括室内车库、门面、校属企业用房、接待中心、校有产权住宅(公寓)等。

第四条学校公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定额配置与超额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所有公房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挤占挪用、改变用途、交换调整或据为己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公房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统一管理,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一)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公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负责公房的整体规划及优化、分配调剂等工作;3.负责公房的登记、变更、查询、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4.负责公房的有效利用、安全完整、维修维护、处置等工作;5.负责公房的权属管理、清查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工作;6,负责公房运行管理的宏观监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7.提供公房管理政策咨询,指导使用单位(部门)对公房的日常管理;8.负责其他与公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有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公有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有用房分为五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各类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收发室及其他机关用房等;(二)教学科研用房: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三)公共服务用房: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信息中心、会堂、报告厅、活动室、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四)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车队、医院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物资仓库、门卫室等条件保障用房;(五)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及专门对外用于商业出租的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法人行使公有用房所有权人职责。

学校院长办公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审定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各类公有用房总量的调配原则,审批公有用房配置总体方案,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违规使用公有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公有用房管理部门系指资产管理处;公有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学校办公室及滨湖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基建办)、教务处和科研处、后勤处等;公有用房使用单位(部门)系指学校的各二级单位(部门)。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的住房。

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第五条学校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

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

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

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

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资源,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XX 学院所有的各类用房及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周转公房和校本部成套楼房)。

第三条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公有房屋资源使用费,建立公有房屋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公有房屋分类第四条学校对公有房屋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公有房屋按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五类。

第五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单位直接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公有房屋,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科研用房等。

第六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管理服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用于党政办公的公有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资料室、学生工作用房、党员活动室等。

第七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有房屋,包括公共教室、公共实验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标本馆、会堂、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室、网络中心、门卫传达室、车库、厕所等。

第八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师生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公有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开水房、锅炉房、配电室、校医院等。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

未经学校审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用于经营性使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公有房屋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有房屋统筹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公有房屋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实施。

负责全校公有房屋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拟定、公开招租及使用协议签订、房屋租金核定、使用状况界定与维修改变申报、危房界定与报废处理和规划范围内废旧房屋拆除等。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4篇)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4篇)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规范使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特制定本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办公用房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所有行政办公用房。

三、用房申请1.教职员工在使用办公用房前,需填写《办公用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申请办公用房时,需明确办公用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若需延长使用期限,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

四、办公用房分配1.根据各部门或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工作职责,学校将办公用房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进行分配。

2.学校将优先将办公用房分配给具备条件的学术研究机构和科研团队,以及需要长期在校内开展工作的教师。

3.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五、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1.租户在使用办公用房期间,负有保管责任,需妥善保管物品和设备,不得损坏和丢失。

2.不得私自改变和占用办公用房内的设备和物品,如需调整布局或改动,请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3.办公用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使用违禁物品和易失物品。

4.办公用房内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商业经营和非法集会。

六、办公用房的保洁和维修1.办公用房的保洁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人员进行,保持办公用房的清洁和整洁。

2.若发现办公用房内的设备损坏、漏水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修,由学校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七、办公用房的使用监督1.学校将定期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使用情况符合规定和要求。

2.学校将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对发现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本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教职员工在使用办公用房期间,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办公用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高效地利用学校资源,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办公用房管理,包括教学楼、办公楼、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合理利用、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安全可靠。

第四条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目标: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率和管理效能,满足学校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内容:分配、使用和维护等。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分配第六条学校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需分配、精细管理。

第七条学校办公用房的分配程序:申请、审核、审批、签订使用合同。

第八条学校办公用房的分配依据:教职工招聘计划、教师人员编制、教学任务、学科特长等。

第九条学校办公用房分配的管理主体: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学校办公用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制定办公用房分配规则、组织分配工作、监督检查分配情况、处理分配纠纷等。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原则:规范使用、健康环保、安全文明。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范围: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方式:个人使用、团队共用。

第十四条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按需分配、按时使用、秩序井然、节约用电、爱护设施。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使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用房使用申请:使用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上级审批后提交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学校办公用房使用合同:学校和使用人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条件、使用责任等。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维护第十八条学校办公用房的维护责任:学校和使用人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办公用房的维护方式:定期维修、年度维护、设备更新。

第二十条学校办公用房的维护措施:保持室内环境卫生、防止损坏、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办公用房的维护记录:由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记录、检查和评估维护情况。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要求,参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教学部门、机关职能部门、科研及教辅单位用房。

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

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执行管理规定情况。

各单位按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用房管理办法,并将本单位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确保本单位办公用房达到最大使用效率。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对擅自挪用和长期闲置办公用房予以收回。

第四条提倡合署办公或大厅式办公。

对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科室,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单独办公室。

校领导用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中层正职干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配置单间,但面积不得超出发改投资***号规定标准,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单间。

第五条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由办公室根据部门人数结合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六条在校内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七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及所属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应及时腾退,并由办公室验收后收回。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有限房源,更好地为教职员工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解决教职员工临时居住困难的住房。

1.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2. 学校按规定收回的已售公有住房。

第三条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

其承担的主要职能;1.负责公有住房管理有关制度的起草和执行。

2.受理公有住房租住或调整申请。

3.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负责租金催缴。

4.代表学校与租住户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承租户入住和退房手续。

5.负责对违规住户进行住房清退和处理。

6.负责承租户入住前公有住房的整修和入住后各项维修申报的受理工作。

7.负责空置公有住房的日常巡视检查,确保安全与完整。

8.负责收集、整理公有住房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数据统计,建立房产档案。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根据违规事实和违规者表现,根据本办法协助进行处理,直至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租赁对象和租赁标准第七条申请租住公有住房的对象为无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租住公有住房:1.出国留学(含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

2.停薪留职。

3.不服从学校房管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

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

5.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的情况。

第九条学校引进的人才,按人才引进协议执行。

第四章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学校仅提供自签订租住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公有住房,期满时应办理退房手续。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AA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一)校级行政用房指校部机关办公、会议室等用房。院级行政用房指学院机关办公、会议室等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二)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指实际用于完成校级教学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校级公共教室、公共基础实验室教室、公共教学用语音室、计算机房、绘图室、陈列室、展览室等用房及其附属用房。院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包括用于专业实验教学、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等用房。(三)科研用房指由学校直属科研单位和学院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用房。(四)公共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教学科研支撑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五)有偿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有偿服务的各类房屋,如饮食服务中心、活动中心(面向驻校单位出租部分除外)等。(六)产业用房指用于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用房,如接待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所属产业等企业单位用房。(七)商业用房指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如沿街店面、校内商业经营用房等。第三章面积核定第八条按照公用房分类,校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核定用房单位的各类用房面积。(一)校部机关行政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各单位正式编制并结合工作性质进行核定。(二)学院(直属单位)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的定额面积按照人员编制、学生规模(不含专业学位培养和继续教育)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按学院(直属单位)公用房实际占有情况核实其实际总面积。(三)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区别性质分别核实、核定。第九条对各单位公用房面积每年核定、核实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份。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校产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及相应细则对公用房进行调配,并与学院(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公用房进行内部管理。各单位改变房屋用途需报校产管理处批准。第十一条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经校产管理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每学期初教务处应将公共教室使用情况送校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二条对于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单位,除本办法及相应细则的规定外,学校原则上不强制收回其超额用房部分。经调整后确需上交学校的公用房,原使用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及时向校产管理处交还钥匙并办理调整手续,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第十三条充分重视科研用房使用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直属单位)应会同科学技术处等相关机构及时将该房屋在单位内部进行调整:(一)连续两年科研任务不足或没有完成规定的各类指标的;(二)在国家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评估中,因自身科研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撤销、摘牌等处理的;(三)其它需要调整或收回的。第十四条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各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教学或科研。返聘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第十五条因定额面积短缺而需增加用房面积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校产管理处按定额并视房源情况对用房申请逐步调剂解决。对于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增加用房。因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增加用房面积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在进行公用房调剂时,对定额面积短缺单位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六条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闲置不用时间达到六个月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无条件收回。第十七条严禁各教学、科研、办公大楼中出现生活用房现象。第十八条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实行归口管理并遵循各单位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公用房,严禁将其使用的公用房出租或投资,亦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搭建。第十九条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校教学、科研和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专业化、社会化进程。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公用房加强维护、保证其完好率。校产管理处负有监督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爱护公用房的义务。确保各类楼房内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等)和公用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者挪作它用。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收取一类房屋使用费。第二十三条一类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是:新房12元/平方米•月,学校2000年以后改造过的旧房10元/平方米•月,其他旧房8元/平方米•月。新房指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公用房。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校产管理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产业用房通过契约方式收取二类房屋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是:平房15元/平方米•月,楼房20元/平方米•月。第二十五条商业用房通过契约方式收取租金,其租金标准遵循市场价格。学校授权校产管理处作为代表,与用房单位签订契约。第二十六条全额自筹经费所建的房屋使用费暂按50%收取。第二十七条各类公用房房屋使用费的经费来源:(一)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房屋使用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核定面积安排,超面积部分的房屋使用费由各使用单位从自有经费中支付;(二)各类科研用房的房屋使用费从相应的专项经费中支付;(三)专业学位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公用房使用费,按照全成本核算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从其相应的收入中支付;(四)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的房屋使用费来源于有偿服务和各类经营性收入。第二十八条经学校授权,校财务处是公用房的收费主体。校财务处根据校产管理处开具的缴费通知,每半年收费一次。第二十九条学院(直属单位)负责按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总面积按时、足额直接向学校缴纳房屋使用费。第三十条校财务处将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和租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主要用于公用房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和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第三十一条学校在下年度初,将按照学院(直属单位)实际缴纳的房屋使用费(不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部分)的20%返还到各缴费单位的自有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本单位的公用房的调剂、管理等。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对于不按本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足额缴纳房屋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将按欠缴的额度少安排其房屋使用费的经费预算,并酌情扣减或冻结其它经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收而未收回的,由校产管理处强制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面积。应交而未将公用房交回所在单位的,按私占公用房进行处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收取30元/平方米 月的违章占用费,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公用房的,属于私占公用房行为,校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占用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定时间内迁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将公用房转让、调换、出租、投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谋取利益的,学校收回该房屋,没收其所得,并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引起法律纠纷致使学校丧失该公用房的,学校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校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造、变更、拆除公用房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和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章条款所发生的违章占用费及相关费用,属于教职工个人行为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属于单位行为的,由校财务处在单位经费预算中扣除。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内部的管理办法,报校产管理处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通过后,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在本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试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AA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AA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公用房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对我校公用房的类别定义、使用管理、面积核定、收缴费方式等具体操作事项进行规范。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面积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第二章学院用房第四条学院用房包括各学院、直属教学和科研单位的各类用房,各学院、直属教学和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学院。第五条学院用房面积由定额用房面积及科研用房面积两部分构成。定额用房面积DM(㎡),包括行政用房及教学实验用房,其中行政用房(包括行政、资料、会议室用房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XM(㎡),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M(㎡)。定额用房面积DM(㎡)的计算公式为:DM(㎡)=XM(㎡)+JM(㎡) ------(1)第六条行政用房定额面积XM(㎡)的核定模型:学院行政用房包括学院行政、资料、会议室用房和学院教师办公用房。1.学院行政、资料、会议室用房XM1(㎡)的定额用房面积包括以学院学生的当量数核算的面积和以学院行政人员实际在岗人员数核定的面积两部分。(1)按照各学院学生的当量数作为基本参数核算。其指标见下表:学生折算规模=在学本科生数+在学硕士生数×1.5+在学博士生数×2+在学留学生数×3+在学进修生数。(2)学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按实际在岗人员数作为基本参数核定。其指标见下表:2.学院教师办公用房XM2(㎡)按实际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含支撑人员)数作为基本参数核定。其指标见下表:XM的计算公式为:XM(㎡)=XM1(㎡)+XM2(㎡) -----(2)上述办法用于核定各学院行政用房定额面积XM(㎡)总额,各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留用行政用房、办公用房、接待室、会议室等面积后,按不同职称、职务自行制定使用方案。人文学院社科分馆和理学院的数学分馆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M(㎡)的核定模型:JM(㎡)包括三项:1.各类学生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JM1(㎡);2.各类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大学生研究计划、课外科技活动(由学校认可)、研究生创新工作定额用房JM2(㎡);3.大型教学实验仪器、模型和设备定额用房JM3(㎡);JM的计算公式为:JM(㎡)=JM1(㎡)+JM2(㎡)+JM3(㎡) -----(3)第八条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JM1(㎡)定额面积的核定模型:1.按各单位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实验生时数)计算。2.实验生时数为各课实验生时数(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学生数)的总和。其定额计算方法为:每生每2学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定额用房面积4㎡。每4㎡实验室全年安排生时数为:2学时/段×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全年应安排实验周数,详见表1。表1 4m2教学实验室全年应安排的生时数定额上机实验设定每生每4学时为一实验段,每段定额面积2.5m2,每周5个实验段,详见表2。表2 2.5m 2机房全年应安排的生时数定额JM 1(㎡)定额面积计算公式:JM 1(㎡)=M×{[K 1×公共基础实验课生时总数/S1+ K 2×专业基础实验课生时总数/S2+K 3×专业实验课生时总数/S3]×4(㎡)+(上机实验生时总数/S4)×2.5(㎡)} -----(4)式中M 是考虑不同专业类型所需面积不同的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0.6—1.2。学校只根据各学院专业类型的平均状况确定学院的M 系数进行核算(具体见附表1),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内不同专业类型自行确定使用方案。式中K n(n=1,2,3)为实验课类型系数第九条 各类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大学生研究计划、课外科技活动(由学校认可)、研究生创新工作定额用房JM 2(㎡)的核定模型:按各类学生上一年实际参加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大学生研究计划、课外科技活动(由学校认可)、研究生创新工作的人数核定。1.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定额面积3m 2、半年时间(0.5年),大学生研究计划、课外科技活动定额面积3m 2、三个月时间(0.25年)。2.硕士生论文工作时间3年,每生定额面积3m 2,研究生创新工作定额面积3m 2、3个月时间(0.25年)。3.博士生论文工作时间3年,每生定额面积4m2。JM2(㎡)定额面积计算公式:本科生B以上一年实际在校做学位论文(设计)的人数计;硕士生M、博士生D 按实际在校做学位论文的人数计;大学生研究计划B1、课外科技活动(学校认可)B2、研究生创新工作B3以上一年度实际参加人数计算:JM2(㎡)=B×3(㎡)×0.5+M×3(㎡)+ D×4(㎡)+(B1+B2)×3(㎡)×0.25+B3×3(㎡)×0.25 -----(5)第十条大型教学实验仪器定额用房面积JM3(㎡),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校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第十一条各学院实际用房总面积ZM(㎡),科研用房面积KM(㎡)按如下办法计算:KM(㎡)=ZM(㎡)-DM(㎡)---------(6)第十二条学校公共实验中心用房纳入公共服务用房管理,房屋使用费单独预算,由各学院代为管理。第三章校级机关行政用房第十三条根据目前我校房源情况,校级机关行政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各单位正式编制数核定,控制标准暂定指标见下表: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数安排一定的公用面积,6—10人单位安排公用面积14m2,10人以上单位安排公用面积20m2。另考虑到相关单位的实际情况,档案用房及招生、就业指导用房等由相关单位据实申报,党政办牵头核定。第四章公共服务、有偿服务用房第十四条我校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资源具体见附表2。第十五条学校对公共服务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一类房屋使用费,按其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定定额面积。第十六条学校对有偿服务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一类房屋使用费。第五章产业、商业用房第十七条我校产业用房、商业用房资源具体见附表2。第十八条学校对产业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收取二类房屋使用费。第六章收费、缴费第十九条校产管理处于收费前开具房屋使用费缴费通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各缴费主体,一份送财务处,一份留存。第二十条各缴费主体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持校产管理处开具的房屋使用费缴费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第二十一条各缴费主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房屋使用费缴费明细表,报校产管理处审核确认。校产管理处将审核确认后的各缴费主体的房屋使用费缴费明细表(包括一份电子表格)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各缴费主体的房屋使用费缴费明细表直接收取。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的,需向校产管理处、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一个月以内的由职能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延期一个月以上的报校财务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三条校产管理处于每年10月底前,按单位向财务处提供校部机关、各学院(直属单位)等公用房定额面积及房屋使用费收费标准,财务处负责单独编制下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与《AA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校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表1不同专业类型M取值明细表附表2公用房分类表后勤服务集团能源中心、环卫绿化中心其他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网络信息中心、大礼堂、体育场馆、现代教育及影视服务中心、校医院、教材供应中心。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幼儿园、修建中心综合维修部、物流中心其他附属中学、汽车队、东区活动中心、西区活动中心后勤集团修建中心中科建筑公司、达慧公司、木工厂后勤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印刷厂、出版社、接待中心、机械厂、同步辐射实验室专家楼、教材代办站、附中校办工厂。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结合学校公有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学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学校公有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有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机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有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公有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有用房管理体制第六条公有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有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

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有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有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二)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公有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有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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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

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按时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由房屋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单位公房面积分类计算定额、总额控制。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公房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收回学校统一调配。

确有特殊需要,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额房产资源使用费。

对不足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给予调整。

一时无法补足的,按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给予缺面积部分经济补贴,补充事业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适时对全校公房进行核定。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及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对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定额内、外区别收费。

第三章公房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公房管理及使用程序。

学校核定给各单位的用房,由学校授权主管部门与用房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

公房调配时,主管部门和用房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并签订房屋使用及搬迁协议。

对逾期不搬迁、不按时移交房屋的单位,根据协议收取违约金。

对严重影响公房后续调整的单位,学校将给予
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房屋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使用性质。

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需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房。

如有违者,学校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追究违规者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

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公房管理,原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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