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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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由房屋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单位公房面积分类计算定额、总额控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公房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收回学校统一调配。确有特殊需要,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额房产资源使用费。

对不足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给予调整。一时无法补足的,按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给予缺面积部分经济补贴,补充事业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适时对全校公房进行核定。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及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对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定额内、外区别收费。

第三章公房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公房管理及使用程序。学校核定给各单位的用房,由学校授权主管部门与用房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

公房调配时,主管部门和用房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并签订房屋使用及搬迁协议。对逾期不搬迁、不按时移交房屋的单位,根据协议收取违约金。对严重影响公房后续调整的单位,学校将给予

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房屋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使用性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需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房。如有违者,学校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追究违规者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公房管理,原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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