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餐饮规定
北京餐饮规定北京市餐饮行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
下面是北京市餐饮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餐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进行经营。
餐饮企业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餐饮业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食品卫生检查。
其次,餐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餐饮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维护厨房、餐厅等场所的卫生设施,包括通风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
同时,餐饮企业还需要保证食品的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三,餐饮企业需要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餐饮企业在采购、储存和加工食品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餐饮企业还需要配备有健康合格证的员工,并进行定期的培训。
第四,餐厅必须公示价格,并不得乱收费。
北京的餐饮规定还规定,餐厅必须在明显位置公示菜品的价格,不得随意涨价或乱收费。
如果餐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禁止使用地沟油。
北京市餐饮规定明确,餐饮企业严禁使用地沟油。
如果被发现使用地沟油,将会被立即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六,餐饮企业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北京市餐饮规定规定,餐饮企业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餐饮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确保餐饮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餐饮业的服务水平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餐饮企业也需要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合理的规范和监管,才能提升整个餐饮行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则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分为十七章,包括总则、管理责任、监督和执法、守法自律、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生产、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留样、监督检查、处罚和奖励、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和附则等内容,全面规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书,严禁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
同时,还要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卫生习惯,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三,该办法规定了对食品的采购、生产、贮存和加工环节的监督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对食品从采购到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同时,对食品的贮存和加工要符合卫生要求,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第四,该办法还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定期进行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同时,还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该办法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要求对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进行处理,不得再次销售。
1-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南(暂行)
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南(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四章配送管理第五章加工制作管理第六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推进依法诚信经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是指以一定形式组合联合体,拥有统一的品牌,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从企业总部到经营门店的全程控制,强化企业总部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的系统管理,全面提升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要明确系统内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框架,建立涵盖人员管理、原料采购、加工操作、物流配送、应急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理等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
第五条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恪守社会责任,鼓励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不得在食品安全方面以任何夸大、虚假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授权人制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授权人是指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全权处理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营门店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八条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新员工再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就职培训,老员工应每年接受在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
第九条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员工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每日晨检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及《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称为餐饮业。
50m2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民俗旅游接待户、建筑工地食堂和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暂不进行卫生等级评定。
第三条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评定卫生等级。
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具体监督频次由各区县根据各自监督工作量,按照简化监督1次/年、常规监督不少于2次/年、强化监督不少于3次/年的原则确定。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接到投诉举报或进行重大活动保障时应及时进行监督。
对被评为D级的餐饮单位,要求其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对大中型宾馆饭店内同一法人所属各个独立经营的餐厅应分别进行卫生等级评定,但确定卫生等级时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对应,未单独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厅不予评定卫生等级。
第五条申报食品卫生等级食品卫生等级评定采取自主申报和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餐饮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3个月后,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申请。
对未申报的餐饮企业,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评分标准》在日常监督中评定其食品卫生等级。
餐饮企业应按照《评分标准》,先进行初步自查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整改,然后自行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拟评定卫生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申报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考核验收。
第六条自查整改和监督指导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卫生监督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对餐饮企业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和加工过程卫生状况三个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向餐饮企业提出需改进的项目和改进意见,并进行技术指导。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现将《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为适应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诚信经营,提升首都餐饮服务企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百姓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我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北京作为特大消费型城市,餐饮消费在拉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渐明显。
市民外出就餐首先需要的就是要吃到放心的食品。
北京市餐饮服务企业众多,业态繁杂,亟需规范。
在全市餐饮服务企业中,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整个大众消费市场的比重份额逐年加大,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社会服务力和影响力作用更加明显。
这些企业多采取连锁经营模式,拥有自己独立的品牌,运用集约化、连锁化、规模化经营发展模式,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企业品牌形象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经营门店数量多、食材采购数量大、食品供应链条长,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易发生系统性安全风险;二是随着餐饮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个别企业违规经营甚至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存在使用过期食材、餐饮具不清洗消毒等情况,损害了整个连锁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三是采购渠道控制不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常有不合格食品检出;四是“多、小、散”的经营结构和企业较低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制约着食品安全管理。
北京餐饮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酒店、小吃店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一)餐饮经营单位1. 餐饮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备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
(二)监管部门1. 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餐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管理内容(一)消防安全1. 餐饮经营单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二)食品安全1. 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2. 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三)设备安全1. 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用电安全1. 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 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餐饮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和个体经营者。
三、许可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合同或发票等。
提示:许可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许可申请的流程:–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业务。
2.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在餐饮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备案。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食品采购,并保证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处罚措施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发现某一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六、监督检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许可证和餐饮场所的卫生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抽查,确保餐饮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次申请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许可申请。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京商[饮][1999]23号文发布•【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999年2月24日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京商(饮)[1999]23号文发布)本市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是根据市政府1988年《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进行的。
11年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为规范行业市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由于行业管理费的收取已经市政府决定取消,现行业管理体制已无法延续下去。
因此,必须改革旧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管理新体制,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关系,明确市、区(县)商委的行业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具体意见如下: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对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
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从现在起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一律由市、区(县)商委行使,不再授权归属各有关专业公司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商委不增编的前提下,克服困难,统筹安排,选派精兵强将,充实加强行管力量。
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由各区(县)商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的要求一般应在5-7人左右。
与此同时,改变现行行业管理方式,变过去的市、区职能相同,任务相近为两级政府,分工明确;两级管理,责任落实。
市商委对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行业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市场布局的总体方案;研究制定规范市场所必须的行业标准、办法和规定;拓宽服务领域,指导结构调整;分析经济运行状况,发布行业信息;协调综合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食品摊贩等。
三、管理目标1. 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2. 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3.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4.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4.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5.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确保食品安全;3. 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1. 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2. 采购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二)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温度适宜;3.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第十条安全管理
餐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有关标准,服务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督管理。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
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者设施。
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相关防火卷帘设置规定要求。
10.鼓励餐饮经营单位通过透明厨房、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等形式实施“明厨亮灶”。
(二)节能减排
1.油烟排放应符合HJ554-2022《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5.任何餐饮经营单位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6.上下水设施齐备,排水设施中应设置餐饮废水隔油器并符合CJ/T
295-2022标准,污水排放应符合DB11/307—2022《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7.鼓励餐饮经营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公司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降低油烟污染物排放。
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
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近期,北京小餐馆出台了一系列最新规定,以提升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小餐馆的运营状况。
首先,小餐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最新规定,小餐馆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
这一规定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严格程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餐馆负责人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小餐馆要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规定要求小餐馆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食材。
此外,小餐馆还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料追溯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小餐馆要加强食品储存和加工的卫生管理。
规定要求小餐馆必须定期清洗、消毒餐具和场所,确保餐馆内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对于食品的储存和加工,小餐馆必须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小餐馆要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规定要求小餐馆要明码标价,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加价或服务费。
小餐馆还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形象。
最后,小餐馆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规定要求小餐馆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制定消防疏散计划,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小餐馆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这些最新规定对于小餐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小餐馆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合规经营,小餐馆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扩大市场份额。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最新规定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小餐馆的资质和证书,选择放心的餐馆就餐。
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在选择就餐时擦亮眼睛,选择合格且有良好口碑的小餐馆。
总之,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提升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小餐馆应该积极配合执行,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北京实施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规范
北京实施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规范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9年第07期北京实施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规范2019 年 7 月 1 日起,北京实施《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更有针对性地管理小型食品业态,促进北京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根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北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方便面悄然完成中高端产品升级近日发布的《方便面市场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康师傅”和“统一” 两家企业的方便面产品价格大多在 5~10 元。
“康师傅”10 元以上的超高端产品占 6.12%,“统一”10 元以上的超高端产品占 12.2%。
可见,原本被视作低端食品的方便面早在不经意间完成了向中高端布局的升级调整。
中高端产品也成为拉动方便面企业业绩增长的主引擎。
《网络餐饮消费维权舆情数据报告(2018-2019)》发布6 月 20 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消费者网等机构在京联合发布《网络餐饮消费维权舆情数据报告(2018-2019)》,结果显示,网络餐饮消费维权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安全、不正当竞争、套证或假证经营、订单配送问题、侵犯个人隐私、外卖员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七个方面。
针对网络餐饮消费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仅美团外卖一年多就被罚 64 次,罚款 650 多万元。
“永修香米”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日,江西“永修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永修香米”产业正式迈上品牌化发展道路。
作为江西永修的主要粮食作物,永修香米已有 1 000 多年的种植历史,当地独特的自然条件生产出的稻米米粒细长、外表晶莹剔透、口感柔软爽滑。
6 月 20 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消费者网等机构在京联合发布《网络餐饮消费维权舆情数据报告(2018-2019)》,结果显示,网络餐饮消费维权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安全、不正当竞争、套证或假证经营、订单配送问题、侵犯个人隐私、外卖员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七个方面。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本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和经营者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的管理制度。
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综合水平的客观反映。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评定、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我市已经取得许可资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
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企业暂不评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组织、协调和最终等级评定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初审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复核工作。
第七条各直属分局参照上述规定,负责本辖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场所等级和管理等级。
场所等级,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场所建筑布局、设备设施等硬件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八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违反《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违反《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7.18•【字号】•【施行日期】199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违反《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处罚规定(1992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8日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由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等机关处罚的,由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开业前未将开业时间报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并办理变更登记、歇业手续后,不向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经营许可证的,给予警告。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处罚:一、不按规定期限如实向区、县行业管理部报送财务统计等报表的。
二、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服务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情节较轻的。
四、不按规定的开业审核标准或企业等级标准所确定的设备、设施条件和业务、技术人员条件进行经营,情节较轻的。
五、不按规定标准和缴纳办法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为5天以上30天以下。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一、不按规定的企业等级标准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的条件进行经营的,情节较重的。
二、不执行服务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以出卖、出租、涂改、伪造等形式转让经营许可证和主要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合格证件的。
北京市餐饮业文明服务导则
北京市餐饮业文明服务导则目录引言 (I)1 范围 (1)2 术语及定义 (1)3 经营服务通用规范 (1)4 服务人员基本规范 (1)5 服务人员培训要求 (5)6 服务流程 (5)7 管理制度 (8)引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精神,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国际一流标准确保首都食品安全的要求,全面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环境设施、文明服务和规范管理水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企业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导则。
本导则是深入推进“阳光餐饮”工程,提升首都餐饮业品质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导则强调了餐饮业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应当或适宜采取的措施,细化了餐饮业服务人员基本规范、培训内容、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引导餐饮单位完善内部服务规范,使消费者在用餐的同时,感受到语言文明、态度文明、动作文明,增强消费者的用餐体验。
将由中国烹饪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率先实施,通过示范引导带动,逐步在全市餐饮业全面推广,实现餐饮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提升。
为全面提升首都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构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筹办好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有力支持。
北京市餐饮业文明服务导则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进行餐饮服务时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2术语及定义服务礼仪员工在岗服务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基本服务礼仪规范、岗位服务礼仪规范等。
3经营服务通用规范3.1 树立反对铺张浪费,倡导营养健康生活的经营服务理念,引导消费者形成节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提倡适度消费,剩余饭菜鼓励客人打包。
3.2 坚持文明经商、诚信无欺、真实公道。
4服务人员基本规范4.1 职业道德4.1.1 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维护企业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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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2019-2019)日前经商务部公告,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出版物为准)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促进餐饮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烹饪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柳、阎宇、冯恩援、许云飞、马彦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GB 2019《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0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0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2019《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2019《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019.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2019.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019《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2019《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201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9年10
月1日实施)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餐饮企业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营业证照,持证合法经营。
3.1.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 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
3.1.4 应采购并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1.5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3.1.6 符合所在区域餐饮业网点规划的设置要求。
3.1.7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素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