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工程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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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处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运作和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处罚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中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物资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细则1. 未按规定到指定渠道采购物资,或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物资,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警告,并扣发当月工资的10%;若屡教不改者,将被通报批评,并扣发连续两个月工资的10%。

2. 超出物资采购预算的范围采购物资,情节严重的,将被要求全额赔偿超支部分,并扣发当月工资的20%;若屡教不改者,将被停止工作,并扣发当月工资的50%。

3. 擅自调拨或占用他单位物资,情节严重的,将被要求赔偿并扣发当月工资的30%;若屡教不改者,将被停职察看。

4. 对进出库物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填写相关手续的,将受到口头警告,并扣发当月工资的5%;若屡教不改者将被取消评定优秀的资格,并扣发当月工资的10%。

5. 对物资质量检验不合格或无检验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书面警告,并扣发当月工资的10%;若屡教不改者,将被停职察看。

6. 对领用物资未按规定填写领用单据或无领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被要求赔偿并扣发当月工资的20%;若屡教不改者,将被停职察看。

7. 对物资管理过程中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未上报的,将受到警告和扣发当月工资的10%;若屡教不改者,将被停止工作,并扣发连续两个月工资的20%。

8. 对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违反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处罚执行程序1. 违规行为初步核实后,由工程项目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相关领导审批。

2. 确认违规行为存在后,相关责任人及时通知并接受处罚。

3. 处罚执行后,责任人应及时整改并保证不再发生同类问题。

5. 如对处罚有异议,责任人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属实者作出调整。

五、监督与保证1. 工程项目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处罚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学生,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思想。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校规校纪为准绳,使处分级别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应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二)属恶意报复行为;(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四)在校期间已受到过处分;(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六)纠集、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七)涉外活动违纪;(八)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者;(九)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一)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三)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四)其他应予减轻处分的情形。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违纪处分规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立项。

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

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

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工程部规章处罚制度

工程部规章处罚制度

工程部规章处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部员工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作效率。

2. 工程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部管理层所有,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二、违规行为分类
1. 轻微违规:如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使用非指定工具等。

2. 一般违规:如私自修改工程设计、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

3. 严重违规:如泄露商业机密、贪污腐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等。

三、处罚措施
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累计三次口头警告视为一次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暂停职务或停职反省等处罚。

3.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
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记录并向上级报告。

2. 上级管理人员需对报告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调查。

3. 根据调查结果,由管理层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告知违规员工。

4. 违规员工有权提出申诉,管理层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其他规定
1.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他人遵守规章制度。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员工,管理层应考虑其是否适合继续在工程部工作。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XXXX 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增强工程修缮的计划性,强化预算的执行力,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维修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针对校内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建造物、构筑物、水电暖冷雨污基础设施、校园环境设施、家具等,开展的恢复和改善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条件、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的维修、维保、抢修、改变、更换等工程项目。

修缮工程项目普通分为零星维修、维保、专项工程、抢修工程项目、特批或者自筹等项目。

(一)零星维修是指在建造及配套设施、家具、校园公共设施等使用过程中,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维护和改善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而采取的每部位或者单件预算在 2000 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

(二) 维保是指对学校专业设施设备、保障性基础设施、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维护、保养,以达到其在设计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安全运行的项目。

(三)专项工程是指造价在 2000 元以上,需要纳入学校项目立项审批和年度预算支出的建造及配套设施、校园公共设施、保障型基础设施维修、改变、更换工程项目。

分为总预算在 2000 元以上 5 万元及以下的小型修缮项目、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中型修缮项目和 2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

(四)抢修工程是指工程总预算在 2000 元以上的保障性基础设施和设备损坏或者突发故障,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涉及房屋和师生安全,必须在短期内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自然祸患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五)特批或者自筹项目是指学校遇重大活动或者重大事件暂时特批实施的项目和各部门单位、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后勤工作委员会是修缮项目管理的重要问题论证和决策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我校大项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项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内各单位使用部门发展基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管线、装饰、装修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条大项维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管理;30万元以下项目由资产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学校大项维修领导小组,由基建处、后勤处、资产处、财务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组成,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牵头),协调、预审维修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五条在财务预算框架内,每年10月15日前,由各使用单位或日常管理部门向资产处申报大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资产处可联合基建处、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

第六条大项维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立项方案。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预算,审核立项并安排大项维修工程项目资金计划。

紧急和突发项目需报大项维修领导小组和财务处共同审定,并按学校审批、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每年11月份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下一年大项维修计划(50万以上项目需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将决议形成文件下发,进行网上公示。

第九条大项维修项目遇到的特殊情况,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第三章项目的招、投标第十条我校进行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项目投资额在15万元(含15万)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通过校招标办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投资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视工程情况(相关部门充分了解情况基础上)选择议标、延标、直接发包等方式。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谋求个人利益。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则一、在学校内部进行招标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在招评标之前,招标办应会同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参与投标单位的信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或考察筛选,进行资格预审。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

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规范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我院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本人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察看,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留校察看期间因特殊原因休学的,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

第四条在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工作办公室是本专科(高职)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是研究生处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处分的程序第六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按下列程序及时取证与查实:(一)由学生所在系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两个系(含)以上时,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系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四)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班级、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大学修缮改变工程管理规定

大学修缮改变工程管理规定

大学修缮改变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修缮改变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并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推进修缮改变工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与合理化,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缮改变工程指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养护、装饰、装修、安装及其他施工作业,使之恢复、改善原有使用功能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学校既有建筑修缮改变(含公用房装饰改变、家舍修缮改变等),水、电、气、道路、桥梁、环卫、园林景观等基础设施修缮改变,校园安防消防设施、信息网络修缮改变等。

第三条修缮改变工程应遵循依法依规、质量优先、保障重点、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学校既有建筑修缮改变(含公用房装饰改变、家舍修缮改变等)以及水、电、气、道路、环卫、园林景观等基础设施修缮改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校园安防消防设施修缮改变由保卫处负责归口管理;信息网络修缮改变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应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审核用户单位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参与履约验收等。

第五条用户单位作为修缮改变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和执行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与论证、确定项目功能需求、制定初步方案、申报预算、立项审批等准备工作,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采购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修缮改变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学校修缮改变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及部门申报情况并结合学校现状制定,经学校审批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XX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房屋修缮类、基础设施改变类修缮项目,根据《XX大学XX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房屋修缮与基础设施类专项基金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XX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八条用户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修缮项目申请。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校发[**]18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预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研究确定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和改造工程,以及后勤生活保障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改造。

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学校年度预算项目和专项配套经费项目、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部门自筹经费项目四种类别。

第三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源,杜绝铺张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条学校所属的其它各类维修改造项目除归口院(系)、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服务集团的日常管理零星维修外,一律纳入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第五条学校年度预算经费项目支出范围包括:(一)学校行政、教学、实验室等公用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二)校内教职工住宅区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改造;(三)职工集体宿舍(含出租房)在分配入住前的室内设施;(四)校园道路、景点、给水、排水、供电等大型维修改造;(五)后勤保障服务的大型设备设施(如锅炉、冷库、烟道、供热、供水、供电等)的维修和后勤保障用房(如食堂、学生宿舍、配电房等)的大型维修改造。

第六条专项配套经费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及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下达给学校的专项项目,依据其项目性质和经费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是指由学校与院(系、部)及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出资的维修改造项目。

(一)学校鼓励院(系、部)自己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凡院(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申报而获得立项的项目,学校可以配套相应的资金。

(二)凡院(系、部)所在办公楼的维修改造项目(因学校布局调整所发生的办公室维修改造费用除外),属于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其费用原则上由各院(系、部)和学校共同负担。

大学高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大学高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各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质检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各自施工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按照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标准,控制工程质量,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参与全部工程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总体质量目标,针对充分满足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和观感质量,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目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分包施工单位应给予配合执行。

总承包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加强施工单位自身质量管理能力,充分强化和调动各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积极性,实现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每周至少定期一次由监理组织,业主、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责任人参加质量检查,对各施工单位本周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不合格工程或质量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将评定结果在监理例会上通报。

5.各分包施工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质检员的各项口头或书面的整改要求,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应报业主和监理,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6.各分包单位必须编制分项工程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报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工程总体质量目标要求。

7.各分项分部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和相关合同文件要求,材料进场时,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业主和监理方见证取样,并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验。

2。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关于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经1999~2000学年度第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9月16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凡本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改扩建及修缮等工程开工及场地占用,必须经规划室定点、工程部审批,并到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校内开工执照”,交工程押金(新建工程的押金数额由基建处确定,校内改扩建工程、小维修交纳押金1000~10000元,具体数额由工程技术部确定)。

环卫科在确认申请单位对开工安全措施、渣土清运、施工工期等予以保证方能准许其开工,按期按质完工后退还押金。

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各级财务不予报销,并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罚500~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挖沟、破路、断绝交通。

因工作需要,必须挖沟、破路、断行时,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后到清华园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校内开工执照,再经校安全科、交通科审批并认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工。

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施工,同时接受城管监察分队、安全交通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施工及交通安全。

凡违反者,除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外,并根据《北京市公路路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罚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马路。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指定的地点堆物堆料。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马路边堆放物料的,经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批准后,可在远离马路1.5米以外堆放整齐,不得有碍观瞻。

校河两岸、东西南北两条主干道和人流量较多、易发生事故的重要道路两侧严禁堆物堆料。

因擅自堆放物料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除限期搬离外,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200元罚款。

工程管理奖罚制度怎么写

工程管理奖罚制度怎么写

工程管理奖罚制度怎么写引言: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实施奖罚制度是激励和规范项目团队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奖励措施,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合理的惩罚机制,则能够及时纠正偏差,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份工程管理奖罚制度的范本内容,以供业界参考。

一、奖罚原则奖罚制度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项奖惩决策都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同时,奖罚措施需与员工的实际表现相匹配,既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过于宽松。

二、奖励措施1. 质量奖励:对于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荣誉证书。

2. 进度奖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于提前完成工程节点任务的团队或个人,按提前完成的时间和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3. 创新奖励: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改进措施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4. 安全奖励:对于长期维护工程现场安全无事故的团队或个人,定期评选并给予奖励。

三、惩罚措施1. 质量惩罚:对于因个人或团队疏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2. 进度惩罚:对于无故延误工程进度,影响整体项目进展的个人或团队,按照延误的时间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3. 安全惩罚: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4. 纪律惩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团队合作和项目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更严重的处分。

四、奖罚程序1. 奖励程序:由项目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2. 惩罚程序:由监督部门或相关人员提出处罚意见,经过调查核实后,由管理层审议决定并执行。

五、奖罚记录与反馈所有奖罚决策都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定期对奖罚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奖罚制度。

结语:。

大学高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推进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维修工作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的维修、维护。

含土建、水电、地下管网、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拆除等。

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在物业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物业监管部门监管。

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公共楼梯间、室内排水立管、室外排水管道、表前供电线路。

公用部位以外的部分,由住户自行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 0.5 万元(不含 0.5 万元)以下,为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所进行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在 0.5(含 0.5 万元)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

应急维修工程是指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或因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学校公共安全和教学、生活秩序,必须紧急抢修的工程。

第四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维修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维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应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

其立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预算专项申报、临时专项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每年 4 月份,各单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管理部门。

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与立项申请单位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临时专项是指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总额而没有确定具体内容的临时维修项目。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维修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

工程监理处罚方案

工程监理处罚方案

工程监理处罚方案一、前言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审和记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本处罚方案旨在明确工程监理处罚的相关规定,规范处罚程序,维护工程监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本方案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和质量检验工作,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处罚对象1.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商、分包商及相关的从业人员。

2. 监理单位:包括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相关的从业人员。

3. 各相关专业单位:如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

三、违规行为1. 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文件、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2. 监理单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不到位、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漏报工程质量问题等。

3. 其他相关专业单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质量不合格、勘察数据造假等。

四、处罚程序1. 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第一时间通知违规方并进行调查核实。

2. 根据调查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处罚的级别和方式。

3. 在核实违规行为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合作等处罚措施。

4. 对于涉及到违规行为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与业主协商并进行经济赔偿。

五、处罚方式1. 通报批评:违规单位被通报批评,批评内容应当事实明确,意见公正。

2. 责令整改:违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 经济处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后果,对违规单位进行罚款。

4. 暂停合作: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合作一段时间,并在整改合格后恢复合作关系。

5. 解除合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违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处罚效力1.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北京科技大学高等工程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细则

北京科技大学高等工程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细则

北京科技大学高等工程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和《北京科技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学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读各层次学生的违纪处理。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学业修读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的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以下简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学校违纪处分的,当事人认识清楚、态度明确,同时学院有权限作出纪律处理决定的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条学院给予学生违纪处理,依据两规定的有关条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学院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分为学院批评教育、学院通报批评、学院警告。

学院对学生的违纪处理是对学校违纪处理办法中批评教育的细化。

学院对学生违纪的处理由学院学生工作组依据两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并报请学院会议核准。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还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学生所在党支部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还需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由学生所在团支部处理。

对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违纪行为,酌情从严处理。

第七条学院批评教育由当事学生辅导员会同学生代表提出,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备案;学院通报批评由当事学生辅导员会同学生代表提出,报学院学生工作组核准;学院警告处分由当事学生辅导员会同学生代表提出,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核准。

第八条学院通报批评和学院警告的留院试读期限一般为1年。

留院试读期满后,当事人提出书面解除留院试读。

学院根据其具体表现进行解除审核。

在留院试读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院试读。

学校工程质量追究制度

学校工程质量追究制度

学校工程质量追究制度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校建设工程也日益增多,质量成为学校建设工程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提高学校工程的质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学校工程质量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将明确学校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追究程序、责任追究内容等具体要求,旨在提升学校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全校师生的利益。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学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4. 《学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责任主体1. 学校工程部:负责学校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监管。

2. 承建单位:负责学校工程建设的实施和施工质量的管理。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4. 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四、追究程序1. 投诉和举报学校工程建设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师生及相关人员可以向学校工程部投诉或举报,学校工程部将立即对问题展开调查。

2. 调查核实学校工程部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告。

3. 处理结果学校工程部将根据核实结果,对问题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4. 追究责任如发现问题是由于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学校工程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责任追究内容1. 承建单位(1)若发现承建单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学校工程部会责令承建单位整改,并对现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承建单位多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工程部将停止与其合作,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 监理单位(1)若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督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学校工程部会取消其监理资格,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对于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工程部将做出相应处罚措施。

3. 学校内部责任人员学校工程质量问题若与学校内部责任人员相关,学校工程部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或撤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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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规范XX学院工程管理行为,切实做好工程管理,现就
各施工、监理、配合单位等违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1.未经业主项目及施工管理人员允许私自在施工现场搭建工棚的,除限期拆除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2.未经业主允许,私自占用已移交房屋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3.超越自身工作区域,强占他人场地者,除限期清除外,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违规私自移接管道泵,直取管道自来水施工者,按市自来水节水处罚规定执行。

5.违规私接电源,有偷电行为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6.不服从门卫管理,强行进入者处以100~200的罚款。

7.攀爬围栏私自进入者,处以100元罚款。

8.顺手牵羊、偷拿现场材料者,按所获取材料价款的双倍金额处罚。

9.损坏工程成品或半成品者,按修复或更换价款的110%处罚。

10.在已完工路面拌合砂浆者,每发现一处处以200元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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